11-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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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完整版)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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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辐射(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安全防护制度放射岗位职责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放射科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医务科二0一五年十月目录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2)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2)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3)射线装置工作人员辐射监测方案 (4)学习培训制度及记录 (5)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6)辐射(放射)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 (6)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7)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7)辐射(放射)科组织管理制度 (8)登记室管理制度 (8)资料存档保管制度 (9)借片管理制度 (9)X线摄影室管理制度 (9)暗室管理制度 (10)CT室管理制度 (10)DSA室管理制度…………………………………………。

10综合读片制度……………………………………………。

.11疑难读片讨论制度………………………………………。

11放射介入手术随访制度…………………………………。

.11X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1导管(介入)室消毒隔离制度…………………………。

12进修,实习医生管理制度 (12)登记室岗位职责…………………………………………。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4篇)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4篇)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放射防护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放射源的单位,包括核设施、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等。

第三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放射防护原则第一,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第五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放射源的识别和分类;2. 放射源的规范使用和操作;3. 放射源的安全储存和处置;4. 放射源的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5. 监测和评估;6. 培训和教育;7. 质量保证。

第二章放射源的识别和分类第六条放射源应根据放射性强度和防护需求进行识别和分类。

第七条放射源应按照以下分类进行管理:1. 高活性放射源:指放射性强度超过限值的放射源,包括核设施和其他核材料;2. 中活性放射源:指放射性强度较高,但低于限值的放射源,包括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等;3. 低活性放射源:指放射性强度较低,不太容易引起辐射危害的放射源。

第八条根据放射源的特殊性,还可以对放射源进行其他分类。

第三章放射源的规范使用和操作第九条放射源的规范使用和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经过合格的操作人员批准,并记录在册;2.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严禁违规操作;3.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4.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按照放射防护规定进行,保证人员的安全;5.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定期进行评估,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和更新。

第四章放射源的安全储存和处置第十条放射源的安全储存和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放射源的储存和处置必须有专门的场所,并符合安全要求;2. 放射源的储存和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标识和管理,防止遗失或外泄;3. 放射源的储存和处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4. 放射源的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的环境污染必须得到及时清理和治理。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 一”的方针,开展企业辐射管理工作,完善体制,防止和减少辐射事故,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 特制定本制度。

合用于全公司。

城东厂区、滁州公司、宿迁公司应根据属地政策,参照本制度制订各自的辐射防护 与安全管理制度。

3.1 射线装置,是指 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2 辐射作业人员,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3 辐射事故, 是指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 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无5.1 公司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5.1.1 公司安全环保处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辐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

5.1.2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等要求,推进公司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5.1.3 负责江阴厂区辐射项目环评的申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并指导外地厂区的工作。

5.1.4 负责公司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写、修订、完善。

5.1.5 定期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改正。

5.1.6 与外部业务单位工作联络,传达及布置政府部门下发的工作要求。

5.1.7 负责联系有资质单位对射线装置进行工作场所环境质量检测。

5.1.8 实施辐射作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5.1.9 负责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2 各实体中心、各厂负责人职责5.2.1 全面负责本中心/厂辐射安全工作。

5.2.2 严格遵守国家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公司辐射安全制度。

编号: 批准:日期:制定:5.2.3 接受公司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执行、落实布置的工作要求及整改措施。

5.2.4 保障本单位辐射安全投入资金。

5.2.5 发生辐射事故时,领导、指挥本中心/厂人员进行救援,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放射源使用单位。

第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放射源的散失、泄漏和误用,保证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安全档案,记录放射源的来源、种类、用途、储存情况和每次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档案的更新与维护。

第二章放射源的防护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的防护制度,领导重视,明确责任,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对于放射源使用单位而言,首要原则是降低辐射剂量,避免对人体造成伤害。

因此,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合理布局和选择设备,使用高效的屏蔽材料,严格控制辐射泄漏。

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确保操作区域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值,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存储盒、穿戴防护设备等。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违禁物品查验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以防止违禁物品对放射源的影响。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放射源的出入,设立专门的放射源存储区域,并采取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放射源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在使用前进行校正和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校正和检测记录。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处理放射事故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了解防护措施和安全规范,避免工作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合规使用放射源,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放射源属毒性物品,过量的照射会造成生理组织损伤。

处理放射源时,必须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1、保管,以防丢失。

放射源在暂时不适用时,射源阀门至于关闭位置,并锁好。

2、受放射源照量于时间正比,与距离平方成反比。

应尽量减少照射时间,增加人体与放射源之间的距离。

3、是不能适用安全阀门杆提升放射源,以免损坏机械装置,切勿自行拆卸修理放射源,遇到问题请与厂家联系。

4、保卫工作建立健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公安、环保部门。

5、放射性同位的档案,并定期清点。

6、专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混存。

确保储存场所具有有效防火、防水、放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

7、保证其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放射源试用、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要设置规范的电离辐射标志。

8、在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遵守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有专人押送。

9、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放射性物质,并及时送城市
放射性物库储存。

10、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11、每年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12、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

13、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5篇)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5篇)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开展工作。

二、建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并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放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和验收手续。

五、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六、放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他入口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七、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配备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八、当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报告;防护负责人,主管人员,防护人员应迅速提出全面处理事故控制和救治方案,认真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并协助组织实施;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2)是指为了确保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辐射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制定和实施的一套管理制度。

1.法律法规依据:制度应当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辐射防护法》等。

2.组织结构:应明确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确保管理的有效实施。

3.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监督、检测、记录等。

4.放射质量控制:规定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放射性物质的质量符合标准,且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1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车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工作,保障岗位工作人员的卫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制度汇编(试行)》中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此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的选用、购置、储存、使用、检测、防护、报废处理及相关制度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间职责一、装备能源部自控车间是公司放射源的主要使用、维护、储存设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防护设计的审核,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计量、生产厂家等的选购审核工作,放射源的进厂、保管、使用、非建设性的安装、拆卸等。

2、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储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3、负责本单位射线装置的日常使用及分公司射线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装置安全;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4.5、根据测定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射线装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6、及时向安全环保部门提供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射线强度、防护方法、措施等有关资料;7、新增放射源必须向安全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所办理准购手续后方可购置、安装、使用;二、放射性同位素负责人职责1、加强放射源安全使用的领导和防护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负责贯彻督促有关使用部门执行劳动防护及各项规章制度。

3、在安全、计划、布置、检查工作时,对放射源区域作为重要部位,重点布置、检查,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

4、布置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5、责成有关部门抓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放射源,严防丢失或被盗。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岗位职责1、积极参加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体检工作。

2、本岗操作人员需经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进展,核能、电磁波、X射线以及其他种类的辐射已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同时,辐射也给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很大的危害。

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工作人员和环境,建立一套完整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是特别必要和紧要的。

一、制度概述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而订立的一套规章制度。

重要包括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辐射源管理、辐射环境监测等多个方面。

建立和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是推动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有效措施。

二、辐射源管理辐射源管理是指对放射源的管理。

放射源是指能够发射辐射的物质:包括放射性物质、X射线设备、微波炉等。

对于不同种类的放射源,对其管理措施也千差万别。

1、放射性物质管理放射性物质管理是针对核反应堆、同位素分别厂、医疗机构的辐射源管理。

在管理放射性元素的过程中,需要订立牢靠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人和环境的安全。

在放射性物质管理方面,重要包括以下措施:1)建立核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责任和职责。

2)实行安全信任度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3)实行放射性核素的核素追溯制度,对各项数据进行留存。

4)建立放射线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健康进行监测。

5)建立应急预案,对放射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X射线设备管理X射线设备是一种紧要的医疗设备。

在医院、讨论机构等领域,广泛使用X射线设备进行影像诊断、科研试验等。

但是,由于X射线具有肯定的放射性,假如使用不当,会对医护人员和患者产生很大的安全风险。

在X射线设备管理方面,重要包括以下措施:1)开展X射线设备操作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定期进行X射线设备巡察,发觉问题适时处理。

3)实行X射线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校验。

4)建立X射线故障报告制度,适时处理设备故障。

5)建立X射线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掌控X射线设备的出入使用。

三、辐射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和社会公众免受辐射污染的措施,是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紧要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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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车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工作,保障岗位工作人员的卫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制度汇编(试行)》中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此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的选用、购置、储存、使用、检测、防护、报废处理及相关制度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间职责一、装备能源部自控车间是公司放射源的主要使用、维护、储存设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防护设计的审核,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计量、生产厂家等的选购审核工作,放射源的进厂、保管、使用、非建设性的安装、拆卸等。

2、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储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3、负责本单位射线装置的日常使用及分公司射线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装置安全;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5、根据测定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射线装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6、及时向安全环保部门提供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射线强度、防护方法、措施等有关资料;7、新增放射源必须向安全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所办理准购手续后方可购置、安装、使用;二、放射性同位素负责人职责1、加强放射源安全使用的领导和防护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负责贯彻督促有关使用部门执行劳动防护及各项规章制度。

3、在安全、计划、布置、检查工作时,对放射源区域作为重要部位,重点布置、检查,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

4、布置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5、责成有关部门抓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放射源,严防丢失或被盗。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岗位职责1、积极参加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体检工作。

2、本岗操作人员需经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操作人员禁止乱动放射源探头,如设备发生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及防护负责人,对故障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5、作业区域每天进行卫生清扫,保护环境整洁,减少污染。

6、积极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或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防护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制度1、放射源在工作时,工作人员与放射源应保持规定的距离,避免不必要的接近放射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操作放射源。

2、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格移动放射源及照射方位,对擅自移动放射源造成放射事故的,依法从严惩处。

4、放射源及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未经许可操作人员不准乱动放射源及设备。

5、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和防护技术知识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6、操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否则禁止工作。

7、放射性操作的场地范围,每天必须清扫卫生,保持设备整洁,减少粉尘污染。

8、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工作记录,做好巡检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章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责任制:1、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2、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3、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培训;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5、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6、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7、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8、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2、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3、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1、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2、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3、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4、放射工作场所的计量检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四、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放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市职业病防治所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2、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五、射线装置原则上不允许移动,如在生产中确需调整、移动、更换等,必须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环保部门备案后,并由车间实施;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废弃处置,由车间核实、核定,并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

并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门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一、放射源的存放设有专业仓库,放射源放入时选用专用铅罐装箱,保管工作由专人负责。

二、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并划有辐射安全警戒线,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

操作人员禁止在放射源附近长时间滞流。

三、放射源工作场所设有安全连锁、报警装置。

四、放射源作业人员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防护检查及工作场所的环境检测。

五、放射源及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配备两名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安装使用时,拆除放射源,并移交仓库妥善保管。

六、辐射工作人员每周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清扫整理,做到无杂物、无积灰,地面整洁干净;检查随身携带的钥匙有无遗失,储源室保险柜.防盗门有无损坏。

七、放射源在非生产时应关闭电源,电源开关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误照射及泄漏。

八、在检修或停产期间,安排专职人员执行无人生产时的安全保卫和巡视工作。

九、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逻,确保能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的管理目标。

第六章放射源库的管理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经营、销售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该项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防止环境被污染,特制定如下规定:一、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源库储源室,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个人剂量仪及报警仪。

二、源库实行双人双锁,必须两人同时在场才允许进入源库。

三、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源库应装有安全报警系统。

四、源库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和防盗报警装置,并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发生故障,必须在三日内予以修复)。

五、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六、未经警方同意许可,不准擅自存放外单位的放射源和擅自出租、出借放射源。

七、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帐目清楚,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上报环保、公安等部门。

八、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九、由于失职、渎职,不按规定管理放射源或疏于管理,忽视安全,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七章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1、放射性物品入库(1) 检查物品外包装, 铅封是否完好;(2) 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3) 登记、入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2、放射源及放射物品的出库规定(1) 领用放射性物品,需有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需登记备案。

设立放射源登记本,经手人必须详细登记有关事项;(2) 对借出及归还的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入库销帐。

3、退还空容器时,必须登记,并用仪器监测确定为空铅罐并有人签字备案后方可退回。

4、放射源的发货规定(1) 单位必须提交放射源准购证复印件;(2) 设立发货登记帐本, 出库时必须有出库单,才允许出库;(3) 每次发运前应登记入册,核实后准许发运;(4) 每件放射源必须用仪器监测后发送;(5) 每个单位发货要有专人负责,对其他人不接待。

5、凡使用吊车时,必须严格遵守吊车使用规定,轻开、轻停,行车速度不要过快,确保人员与货物的安全,并定期维修与保养。

6、环境卫生:(1)库区要保持卫生清洁, 经常打扫。

(2)废旧的物品(不是放射源)要及时清理,不乱堆放。

(3)放射性废物要严格按放射性三废处置。

7、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8、所有出源库的物品,包括垃圾,都必须测量并有记录。

9、源库外门钥匙个人分别保管,两人同时在场才能进入源库。

储源室钥匙不得带出源库区。

10、工作结束后,设备、工具应放在指定位置,洗澡换衣服,并填写当班记录。

第八章放射源设备检修维护制度1、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安全防护情况,保证正常工作,检修调试不得少于两人参加。

2、放射源作业区域,悬挂明显警告标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靠近放射源区域或在放射源附近长时间滞流。

3、放射源在运输、移动时用铅罐装存。

4、在设备维修调试或临时停用,必须将放射源装入铅罐并及时存入专用仓库。

5、放射源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人员应经辐射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维修等事项。

6、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严防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定期向有关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防护情况,并自觉接受有关的测试监督检查。

7、负责调试检修防护工作,配有专业技术人员。

附则:1、本制度解释权归装备能源部;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装备能源部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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