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2•【字号】桂政发[1998]77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1998年12月2日桂政发〔1998〕7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工作,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任务之一。
1998年5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工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对此,我区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在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计划、经贸、财政、劳动、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联合行动,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工作。
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为全面完成1998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工作的各项任务,经研究,特作如下紧急通知:一、增强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1998年全年工作任务为了保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提高养老、失业保险费收缴率、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真正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作出进度安排,采取“倒计时”的工作方法,集中力量狠抓实干,务必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哈民政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19〕12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17〕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19〕6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乡低保救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工作(一)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因学或遭遇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家庭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二)家庭刚性支出包括以下三项费用:1.因病支出。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总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发[1998]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发[1998]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c3abf0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10.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紧急通知(1998年3月14日陕政发〔1998〕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去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解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千方百计做好解困工作,全省解困工作走上了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起到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
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解困工作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
特别是一些地方由于部分职工生活困难,已影响到职工队伍的稳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不得有丝毫的松懈情绪和麻痹思想,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不懈地做好解困工作。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陕政发〔1997〕40号)的精神,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健全、完善落实省政府40号文件的具体措施和办事程序,做到责任到人,资金到位,服务到户,不留空档。
对困难企业的申请,要做到特事特办,尽快审批。
对于拨付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必须如数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任何部门、企业和任何人都无权扣发和挪用,否则,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查处。
省劳动厅要根据40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研究提出调整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发放的具体标准,保证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健康发展。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津民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7月5日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个方面17条措施。
一、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1.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工作。
各区要结合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外省户籍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排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普遍组织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
要结合巩固落实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成果,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确保规范审批,精准认定。
2.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为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各区80%转移支付补助。
3.落实好低保救助政策。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哈民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20〕2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19〕6号),为更好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人社、工会等多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主动发现的机制。
一是与人社部门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信息共享机制。
对人社部门提供的下岗失业人员人员信息数据进行交叉比对,提取疑似预警信息;对交叉比对出的疑似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预警信息,以及接到上级民政部门反馈的预警信息后,及时组织人员入户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摸排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给予相应的救助。
二是与工会组织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信息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与工会组织协同配合,做好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工作,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信息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形成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救助合力。
二、严格落实低保救助政策认真落实低保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一是按“三个基本条件”纳入低保。
对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人员),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按“支出型”纳入低保。
对因病、因学或遭遇突发性灾难导致刚性支出较大,家庭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其家庭可按“支出型”政策纳入低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462567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06.png)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1年第2期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020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克服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罕见低温等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广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
当前,春节临近,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生活,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根据食品等物价波动情况,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扎实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和关爱服务,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金。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
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困难群众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加强民政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数据的共享比对,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1.07.30•【字号】襄政发[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襄政发[200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1998年8月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实行“三三制”保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并处理好出中心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每一个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特别是我市三年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出中心高峰期将至,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保大局、保稳定、保发展、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把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强化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措施(一)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三个不变”的要求,继续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一是工作目标不变。
一定要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拖欠。
对过去的拖欠,要尽快进行清偿。
二是现行政策不变。
要继续贯彻执行通过“三三制”办法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并由财政兜底的政策。
三是工作要求不变。
要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责任制,对工作不力,出现新的拖欠或造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地区,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的责任。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晋民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31号各市、县民政局:随着疫情持续影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因疫情和患病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李克强总理“要求低保应保尽保、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摸排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根据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动态管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
要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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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的通知
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切实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增发低保金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实施“低保渐退”,给予
一定时期的渐退期,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按照规定加大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临时救助力度,帮助他们缓解陷入生活困境之急、解除创业就业后顾之忧,切实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具体情形,区分救助类别,确定救助标准。
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不断增强救助时效性。
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政策规定,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积极转介相关部门协同救助;需要慈善救助帮扶的,及时转介给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形成救助合力。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帮扶措施,提高救助额度。
三、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
各地要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通过设立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等形式,积极参与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的
救助帮扶,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帮助他们改善困难处境、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发展能力。
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救助服务,为这些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创业和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创造有利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衔接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失业、医疗等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工作。
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大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跟踪服务力度,激发创业、就业意愿,优先安排政府公益性岗位,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低保对象,可以按规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于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等需要专人照料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要充分考虑其劳动条件和家庭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其实现
再就业。
对于重新就业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要加强临时救助与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衔接,对于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临时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五、强化社会救助政策落实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兜底保障。
要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协同配合,做好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工作,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信息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形成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救助合力。
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深入社区、企业大力宣讲社会救助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