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机制,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旨在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形成一套既符合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准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本文将从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构建背景方面,本文将分析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注等积极因素。
在基本原则方面,本文将强调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社会参与等原则,这些原则是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核心价值导向。
在主要内容方面,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具体构建措施,包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设置、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规范、未成年人司法人员的培训等。
在实施效果方面,本文将评估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共同努力。
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离不开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
这一体系深深根植于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
我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仁爱”和“教化”思想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提供了人文关怀。
传统儒家文化认为,教育的目的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人的品德。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一)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的相关政策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产生是各国基于人道主义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明文规定,对于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此后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
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以及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三个文件从少年犯罪的预防、处罚及监禁待遇三方面对少年司法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吸取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根据中国的国情,从少年犯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来。
我国自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开始有了较为系统、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1、中国所签订的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
2、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3、中国公检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
4、各省市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全国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2.11.14•【文号】•【施行日期】1992.11.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1992年11月14日)尊敬的诸位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女士们、先生们:首先,请允许我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法律界的同行们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你们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方面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努力以及从中表现出对青少年一代、对人类未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表示崇高的敬意!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是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从1978年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种日新月异的变化,无论是对首次来访的朋友,还是对多次来访的朋友,同样都会感到新鲜。
如果我们的同事和朋友有兴趣更多地了解一下中国发生的变化,那将会感受到这些变化与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从事神圣的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无论你来自哪一个国家和地区,在通过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的每一个领域,都会在中国找到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的问题,就是一个我们共同关心的,非常有意义的话题。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国际研讨会,更多地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也希望国际社会了解我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
因此,我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把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向在座的同行和朋友们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众所周知,占世界人口约三分之一的青少年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是建设和平、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力量。
中国有11.6亿人口,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
法治社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思路——从规范到过程的权利保护模式改造

一
涉及 的规 范 、 组织 结构 和过 程 , 这一领 域也 由大量软 法进 行 制约 。未 成年人 权 益保 护的 组织体 系是 涉及
多重 主体 、 设 定 了 多重 责任 的 系统 。不 同组 织扮 演 着不 同角 色 , 发 挥 角色的 同一性 功能 是权 益保 护的基 础 性 条件 。 未成年 人权 益保 护是 不 同利 益代表 者接 近 和施 压 政 府 而政 府 有 效 平衡 、 综合 的过 程 。权 利
李少文 ,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①
②
[ 美] 罗科斯 ・ 庞德 : 《 法理学》 ( 第1 卷) , 邓正来译 ,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4年版 , 第3 2 8页。
F .A .H a y e k, T h e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o f L i b e r t y , t h e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C h i c a g o P r e s s , 1 9 6 0, P . 2 1 3 .
法治社会未成 年人 权益保护的新思路——从规范到过程 的权 利保 护模式改造
法治 社会 未成 年人权 益保护 的新 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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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规 范到 过 程 的权 利 保 护 模 式 改造
李 少 文
【 内容摘要】 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是 国家和社会 的共同义务。传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重视 “ 规范 制度 ” 结构及 其在 司法 实践 中的作 用。 未成 年 人权 益保 护 是 多方联 动 的任 务 , 宪 法 涵盖 了权 利保 护
查” , 而少年司法制度 当然是重 中之重。因此 , 学者们热衷于研究如何建立完善的少年 司法制度 。 这当 然没有错 , 只是法律体系的内涵并不限于此 ,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应 当超越规则之治。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功能的探讨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功能的探讨0 引言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只有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加强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质量,才能在矫正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同时让司法社会工作质量变得更好。
通过分析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性与工作定位,不仅能够让司法社会工作真正实现价值最大化,还可以有效降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发生概率。
因此,有必要对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功能进行研究。
1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综述在青少年司法教育体系中,我国开展的司法教育一直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教育策略,通过社会调查、不起诉与刑事档案保护制度,能够明确了解青少年司法教育的本质就是基于保护的服务性工作。
因此,从司法角度出发,可以将司法社会工作视为未成年司法中的辅助类工作,合理采用青少年司法工作,不仅能够让青少年犯罪治理效果变得更好,还可以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来完成对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与家属等群体的针对性教育与引导,避免各种恶性问题的二次发生。
在如今的社会体系下,为了让司法社会工作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中实现价值最大化,就必须针对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性进行重新定位,只有这样,才能让青少年司法工作质量的开展效果变得更好。
青春期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并未彻底发育成熟,此时的青少年非常容易被周围环境所影响,会因为一时冲动而出现各种不良行为,而且因为青少年的心理素质相对较差,所以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足,这将导致青少年无法及时针对行为活动进行调节。
与此同时,逆反心理也是对青少年行为造成影响的关键性因素。
如果长时间无法满足心理需求,就将会导致青少年出现逆反情绪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青少年犯罪问题往往具有较强的发展性,即在复杂多变的原因共同影响下,最终出现了犯罪问题,单一因素通常情况下并不会直接引发青少年犯罪。
据相关学者分析,能够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主要问题有家庭裂变、学校教育失误等。
近些年,随着我国司法社会工作质量的逐渐提高,我国已经可以借助司法社会工作来为青少年群体提供帮助,通过帮助青少年恢复社会功能,可以在消除青少年社会隐患的同时,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而非单纯的惩罚。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身心发展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如社区矫正、少年管教所等,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还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会特别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判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尊严。
同时,法院还会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还注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政府会通过加强教育、加强家庭教育、加强社会教育等多种途径,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同时,政府还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
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是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该制度的建立,为中国未成年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也为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当前我国青少年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或 乱作为,其背后往往 都存在着 “ 利 益部 门化 ”这个 计划经济 时代 留下 的顽 疾。这个顽疾导致 青少年维权部 门职责的片面性 成为必然 ,而承 担
作力度与青少 年 自身积极维权 相结合 的良好 氛围,在很大程度 上有力地 损害后果 的往往成为应当全面接受保护 的青少年们 。
二 、完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 制的对策
1 .继续完善 以共 青团组织为主体,学校和家庭为依托 的青 少年着许 多问题和阻碍 ,它们 制约着青少年 维权工作 的深入 开展和有
力推进 ,并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维权工作的社会效果 。
一
为 了使维护青少年正当权 益落到实处, 应继续完善基层共 青团组织,
社 区和 学 校 、 家 庭 构 成 的 维 权 网络 体 系 。 在 这 个 网络 体 系 中 ,各 级 共 青
3 . 青 少年维权观念亟待改变和加强 在开展青少年 维权工作 时,政府 和社会主要 关注的是青少年权 益受 侵害 的具体 案件,往往从 青少年受侵 害具体案件 的现场识别 、青 少年 的 抵抗、 以及青 少年受害后 的法律追究和 民事补偿等 方面来具体组 织和开 展青少年维 权工作 。例如 ,教育和指 导青少年如何 与侵害 自身合 法权益 的行为作 斗争,如何 防止 不法侵害和减 少人身侵 害和财产损失 ,以及侵
河北省 张家 口团市委 李晓青
摘 要:随着法治建设的 日益加 快,青 少年 维权 工作得到 了社会各界 的广泛 关注和法律 的明确保护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服务青 少年健康成长
,
是与青少年事务有
关的政府部 门和社会团体 的光荣使命 ,也是全社 会的共同责任。笔者结合基层青少年维权工作 实际,对 当前我 国青 少年 维权 工作存在 的问题进行 了简要 分析,并从完善和 构 建新 的青 少年 维权机制 出发提 出了几点建议 ,以期对青 少年维权 工作 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青 少年维权 工作机制 问题及对策
从未成年人保护到社会安全: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与发展

从未成年人保护到社会安全: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与发展2023年,社会发展的进程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不断加快。
在这个时代里,青少年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而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安全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从未成年人保护到社会安全,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与发展成为了重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面临的危险和挑战也越来越多。
吸毒、犯罪、网络暴力等问题不断涌现,青少年的安全变得越来越受关注。
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青少年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成为了当务之急。
在此背景下,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与发展获得了重要突破。
现行的青少年保护法以及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成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同的司法制度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过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存在受害者疏忽、国家脱责等问题,违法未必受到惩罚,这种现象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感。
但是,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会有更加明确、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出现。
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我国将加强青少年保护法的制定和修改,更加细化相关法规以及增加相关条例。
同时,改善未成年人司法保障机制,将多措并举,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从司法实践上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审判工作将更加重视其特殊性。
在未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查、审判和执行将更加严格和公平。
另外,加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实现未成年人犯罪人性化的处理方法。
在教育层面上来说,我国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青少年在未来会受到更有针对性的注意力。
总之,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与发展将不断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加强青少年保护法的制定,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障机制,并加强专业化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思想教育工作,从而为未来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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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完善我国的少年司
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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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思想行为尚未定型,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司法程序中采取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以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实现案件办理的个别化。
只有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关注青少年福利,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矫正目的的真正实现,才能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矫治少年的犯罪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措施,以便能够使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早日回归社会。
故此,我国亦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以适应现实的需求。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理念,少年司法的理念即为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该制度的理论先导。
少年司法理念具有独特性,不同于成年人的司法理念。
从少年司法的理念看来,国家应该从成年罪犯中,把少年违法者区分出来,社会应该永远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不以惩罚他们为目标,而使他们回归社会是最为重要的目标。
从关注青少年福利原则的角度出发,在少年司法中,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措施,以便能够使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早日重
返社会。
在刑事司法中,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区别对待,貌似破坏了平等,但是其目的是在通过形式的不平等来换取实质的平等,兼顾到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内在差别。
少年司法理念应当强调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由于未成年人是未来国家、社会建设的主导力量,同时未成年人在心智的发育上远不及成年人,他们的认知能力尚待继续提高,因此在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我们要做的不是一味的惩罚他们,而应当重视对他们的劝诫、教育、矫正,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掉恶习,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在社会环境中继续完成正常的社会化。
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惩戒过程中,国家、社会应当承担绝对主要责任。
在当代一些西方国家中,实施少年司法理念的不在少数。
英美主张的国家亲权理念就是要促使国家成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而不是其犯错之后的惩治者,因此,这些国家设置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惩罚。
德国的教育刑罚思想强调对少年的教育、矫正以促使其重返社会,在追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采取了与成年犯罪截然不同的态度,这些也都需要国家、社会职责的履行。
二、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现状
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产生于1984年,在这一年里,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长宁区少年法院建立。
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在侦查、起诉、审判和处罚以及矫治少年犯罪方面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但是,同法治相对发达些的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需要继续加以完
善和健全的地方。
首先,在管辖范围方面。
目前,我国少年法庭不负责管辖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主要管辖的刑事案件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
少年法庭主要依据是我国现行的刑法第17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开展相关案件的审理,根据这些规定,少年法庭管辖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案件。
其次,在相关的司法组织与司法人员方面。
目前,在中国,仅有法院设置有少年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尚未有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少年案件。
尽管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远未落实。
最后,在诉讼程序与处罚方面。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少年法庭负责审理。
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在审判过程中,为了确保未成年被告的辩护权利,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审理过程关注法律教育。
在审理中和审理后都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尤其是法律教育。
实施刑事执行社会化,充分整合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在执行过程中,保证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尤其是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征。
同时,2020年通过的新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一制度有利于鼓励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与与实体法的规定相互印证。
原《刑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
而刑法修正案(八)则在第一百条中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前科报告制度附条件免除的情况,新《刑诉法》
确立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程序法的规定与实体法的规定相互结合,不再出现断层。
但是,尽管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却并未明确规定到底由哪些机关封存,造成责权不明确;而且,但书的规定造成该法条形同虚设。
既然规定封存特定条件下的未成年犯罪记录,那么,当此类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重新回归到社会中,就应当与其他正常的青少年一样,进行正常的生活,正常的生活当然包括正常的学习与工作,在这两个重要问题上,就不应当设置任何障碍,惟有如此,未成年犯罪人才能顺利回归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不至于重蹈覆辙,重新犯罪。
事实上,尽管规定了附条件免除前科报告制度,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就是为了不给未成年犯真正回归社会造成负面的影响,使其能够顺利地升学、就业、参军,但是这种除外规定,未明确有关单位的具体范围,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单位恰恰可以查询个人档案。
所以,我们的封存只是有限的封存,在各种例外的单位的查询下,这种有限的封存制度,形同虚设,这就会使青少年真正的回归社会之路依旧充满障碍。
三、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以期更利于保护青少年,使其更易于回归社会。
第一,从理念上来讲,我国需要更新理念,关于少年司法的理念,需要树立国家、社会责任第一,个人责任第二的观念,应当由国家和社会承担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同时在未成年犯罪
人重返社会的过程中,更要注重国家和社会所应负有的责任。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要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不是惩罚,充分发挥我国的调解制度、非诉程序、多项举措齐抓共管等特点,全面吸收引进青少年福利政策、教育与矫正等先进理念,逐步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第二,从立法角度来看,需要加强少年司法方面的立法,采取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方式,制定相对独立的少年法。
在实体法方面,比较便捷有效的方法是短期内在修改现行刑法典的过程中,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待各方面条件具备之后,再颁布独立的《少年刑法》。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专章内容可以对现有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完善。
在程序法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一些关于少年司法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吸取我们多年对这方面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最终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定出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法。
在这一程序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三个职能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等,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进行特殊保护。
第三,从组织体系上来看,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应当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少年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以专职负责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从普通刑事司法机构中将少年司法机构剥离出来,并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使其具备少年司法的理念,重视少年司法的价值。
有条件的少年司法机构,可以效仿德国,给工作人员提供轮流的机会,以促使司法人员知识结构的更
新,使其知识结构更加科学、全面,有利于少年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在未成年犯的惩罚矫治措施方面,刑罚的种类应当坚持多元化原则,应重教育,轻惩罚,尤其应当规定更多的保护措施。
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积累的一些有价值的经验。
德国对犯罪少年的处置措施是采取多元化的教育矫治措施,其中就有非惩罚措施,如指令、监管和教养,旨在改变少年不良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
惩罚性措施包括警告、惩戒、拘留。
对犯罪少年可判定期刑和不定期刑。
根据德国少年法院法第97条规定,如果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已无可非议,且已具备正派品行,少年法官可依据少年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取消刑事污点。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最好能够遵循多移植少创新的准则,尽可能地把国外已经成熟的做法直接移植过来,减少一些不讲规律的随意创新。
目前,我们应加强对刑罚结构改革,特别是未成年犯刑罚制度改革,扩大对其非监禁刑的适用,将社区服务、心理咨询等方法都纳入矫治措施,把监禁刑作为最后刑罚手段,扩大缓刑、假释比例适用范围,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把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尽快完善起来,真正使出现行为偏差的青少年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