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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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

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

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
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被广泛认为是国际私法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该学说强调了国际私法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为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基础理论。

根据萨维尼的学说,国际私法不应受制于国内法,而应有自己的独立法规和原则。

他认为国际私法的目标是确保跨国交往的法律秩序,并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应根据国际法和国际习惯来解决涉及跨国关系的法律问题。

萨维尼的学说的一个核心要素是选择法。

他认为,在跨国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纠纷。

这种选择权往往是基于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的考虑,以确保涉案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萨维尼还着重强调了国际私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公正原则来解决争议,而不应仅仅依据法律的正文。

这种倾向于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观点,为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综上所述,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为国际私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他的学说强调了国际私法独立于国内法的地位,强调了选择法和公平性原则的重要性。

这一学说对于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国际社会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国际私法学说

国际私法学说

一、法则区别说12、13世纪意大利和法国就出现过早期法则区别理论。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他看来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这一学说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国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1566)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指出契约关系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后人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后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1849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Friedre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

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应适用的法律。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三、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著名学者保罗.伏物(Poul Voet)和尤利克.胡伯(Ulrik Huber,1634-1694)17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国法的理论。

国际私法 学说

国际私法 学说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1、罗马法时代2、种族法时代3、属地法时代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内容:胡伯三原则⏹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

(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国际私法论述

国际私法论述

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释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所提出。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氏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摘要:。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
- 国际私法学说的概念
-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程
-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内容
-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意义和影响
接下来,我将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理论体系,对中国的国际私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学者们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对国际私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形成的各种理论和观点。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加,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完善。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法律制度等方面。

其中,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合作原则。

这些原则为中国国际私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中国国际私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和完善,为中国的国际私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指导,促进了中国国际私法的实践发展。

2.推动了中国国际私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提出和发展,为中国国际私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促进了中国国际私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促进了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提出和发展,为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交流平台,推动了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

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

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
德国学者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一种关于国际私法的学说,也被称为“旧式国际私法学说”或“法国学说”。

萨维尼的国际私法学说强调国际私法应该以国家法为基础,将国际私法看作国家法的一个分支,主张国际私法应该是各国法律的统一体系。

他认为国际私法的任务是解决不同国家法域之间的冲突,维护各国的主权和独立性。

根据萨维尼的国际私法学说,当涉及跨国关系时,应该根据国家法律的准则来确定法律适用,即按照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决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他主张各国法律应该平等对待,不应该借助外国法或国际法来解决问题。

萨维尼的国际私法学说在19世纪广泛流传,并影响了当时国际私法的发展。

然而,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和跨国关系的复杂化,萨维尼的国际私法学说逐渐被批评为过于国家中心主义,不适应全球化时代的需要。

因此,现代国际私法更倾向于采用一种更灵活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和维护公正。

论述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关系

论述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关系

论述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国际私法学说史是对国际私法学科理论发展的历史演进进
行研究和总结,而国际私法立法则是将学说与实践相结合,将学说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条文。

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立法起着重要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通过对国际私法学说的研究,法学者可以深入了解不同学派的观点和理论,探究学说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情况。

这些学说和观点的研究为国际私法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参考,帮助立法者更好地制定和完善国际私法法律体系。

例如,国际私法学说史的研究可以揭示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准则,为立法者提供法律原则的指导,使立法更加科学、合理。

同时,国际私法立法也对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发展产生影响。

通过实践中的立法活动,国际私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得到验证和检验。

这些实践经验反过来又丰富和完善了国际私法学说,推动学说的发展和演进。

立法活动可以揭示国际社会的实际需求和现实问题,为学说提供新的研究方向和深入
思考的问题。

立法活动还可以启发学者对国际私法的研究方向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正,使学说与实践更加贴合和契合。

因此,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相互促进、相互作用。

学说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立法则为学说提供实践验证和修正的机会。

两者的结合有助于推动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和国际私法法律制度的进步。

在国际社会日益紧密的联系和交流中,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关系愈发重要,为构建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正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看着都烦,何况是背诵呢··(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

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5、评价意义: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

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时间:16世纪2、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来3、背景: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1)杜氏: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2)达氏: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混合法”也属于物法。

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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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私法学说14世纪前,被称为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

在古代,各国间就已经出现了国际民事往来,但古代文明国家普遍否认外国人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外国人仅具奴隶的身份。

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婚姻、财产遭到损害时,都不给予保护。

古罗马建国初期也只承认罗马公民是权利主体,外国人被视为“敌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更说不上适用外国法。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一方面它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如何处理罗马市民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

因此,逐渐产生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万民法”。

它的特点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每个法律的适用范围。

所以,这种万民法仍然是国内法,它常被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由于它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私法。

到了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徙频繁,但一个民族异地迁居,仍然保留原有的法律习惯。

如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尔曼民族遵守日尔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

也就是说,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不以领土而改变,这就是“种族法”时代或“属人法”时代。

法国里昂有一大主教写道:常常是走在一起或坐在一起的五个人中,每个人都在自己的法律的效力下生活。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不得不发出“你是依什么法律生活”的提问。

这种“种族法”或极端的“属人法”与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不同,它不是在法律冲突情况下选择当事人的属人法,而是各种族的人在发生法律行为时各按各的法律管辖与制约。

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出现,建立许多封建王国。

此时,领土观点逐渐加强,占有的土地决定一个人的身份、地位。

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代替,即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

这种属地法严格地限制外国人的权利。

一个人异地迁移,可能丧失财产和自由,也无法结婚、立遗嘱等。

这就严重阻碍各国人民正常的往来,为此,人们逐渐意识到有必要限制严格的属地主义。

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属地主义的理论探讨过程中逐渐产生的。

国际私法的正式产生,是在14世纪,伴随着国际私法学说的产生而产生。

从14世纪到20世纪,围绕着法律适用的理论依据和具体方法这两个问题,先后诞生了“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本地法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说”等国际私法的学说。

(一)法则区别说13世纪后,“法则区别说”在意大利出现,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学理论——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法则区别说发端于意大利,16世纪传入法国,17世纪在荷兰流行并得到新发展。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意大利的地理位置得天独厚,资本主义经济率先产生,形成许多大城市,各大城市又逐渐演变为独立的城市国家。

各城市国家拥有各自编纂的法典,称为“法则”。

这些“法则”仅在各城市国家境内有效,因此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各“法则”成为特别法。

各城市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一般是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由于各法则不尽相同,与作为普通法的罗马法也存在相异,所以就产生法律冲突,如在甲城市签订的契约,取得的判决,一旦到了乙城市,则可能不被承认。

最初,关于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完全交给审判员决定,遇有争议发生时,当事人选择了哪一个审判员,也就表明他同时选择了该审判员所使用的法律。

而审判员起初似乎都只适用他们自己城市的法律,于是在12世纪末期阿尔德里古率先提出了审判员应适用那个“较好的”并“较为有用的”法律的观点。

但这两个标准都是模糊不清的。

于是,当时各城邦国家大学里的法学家开始寻求解决这种法则之间冲突的方法。

其中最著名的是“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后期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巴托鲁斯。

所谓注释法学派是指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别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

早期注释法学派主要对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等文献进行文字注释,将罗马法视为超时间和超国家的永恒的东西,天真地认为通过注释后,罗马法律能解决现实的所有问题。

后期注释法学派则致力于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的相结合,对罗马法的研究已从注释转变为提出法律的原则和依据,建立法律的分析结构,促进判例法的发展。

在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努力下,开始探讨外国法适用的理论,而且逐渐形成了一些类似于后来的冲突原则的东西。

巴托鲁斯曾任波伦亚、比萨潘鲁茄大学的法学教授。

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

人法,指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能力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即适用于境内、境外的本国公民;物法,指关于物的法,不具域外效力,具绝对的属地效力,即仅适用于境内的一切物。

他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如: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适用属人法;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诉讼程序依诉讼地法等。

法则区别说作为国际私法学说的最早形态像一颗新星出现在意大利北部城邦的上空,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首先,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第一次将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侧面来进行探讨,这就是:(1)城邦国家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城邦居民;(2)城邦国家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外。

其次,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

所以,不少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但是,从根本上讲,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也并无纯粹的关于物和纯粹的关于人的法则。

因此,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是十分牵强的。

例如,英国习惯法上的“长子继承制”能否适用于采用罗马法“诸子平分制”的意大利境内的土地,则完全取决于英国习惯法上的该项规定的词语结构如何了:如果英国习惯法的规定为“不动产应归于长子”,因其主词是“不动产”,所以这一规定是属于物法,它只能严格地适用于死者在英国的财产,因而在意大利的土地就应由死者诸子平分;但是,如果英国习惯法的规定为“长子应继承财产”,因其主词是“长子”,所以这一规定属于人法,而人法是有域外效力的,便可适用于意大利,从而死者的长子就可以完全取得在意大利境内的土地。

“长子继承不动产”和“不动产归长子继承”表达的含义本来是一样的,但在法则区别说学者看来,前者是人法,具有域外效力;而后者是物法,没有域外效力,这显然是不科学的。

因此,有人评价他们的解释是玩“文字游戏”。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6世纪,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想开始传入法国。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国际私法的研究中心从意大利转到了法国。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的突出代表是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他们分别生活在法国的南方和北方,分别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封建主的利益,理论观点因而截然不同。

杜摩兰是当时巴黎的一位高级律师、图宾格大学教授。

他赞成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与杜摩兰同时代的学者达让特莱是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的贵族,著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和《布列塔尼的历史》两本书。

他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原则。

他的主要观点是:第一,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

由于主权是属地的,主权只及于它的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的境内,在其境外无效。

根据这个原则,他提出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二,在适用属地原则的条件下也有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如规定成年年龄的法则,规定亲权的法则等,可例外地适用属人法。

第三,除了人法和物法之外,还有一种“混合法则”,即同一法则兼及于人和物两个方面。

他认为“混合法则”也适用属地法。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脱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

这样一来,先进的法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境。

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渐渐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他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由于主权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法律也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

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上,因而对当时的法国的影响并不大,但是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却为17世纪荷兰学者所借鉴,形成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17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荷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

荷兰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称为当时欧洲经济的中心。

然而,当时的荷兰仍处于封建国家的包围之中,国际地位十分孤立,它一方面需要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又要大力发展海外贸易。

在这种情况下荷兰法学家们吸收了达让特莱的法律属地主义的学说,同时受国际法大师格老秀斯“国家主权”概念的启示,提出了适用外国法是由于主权国家间“礼让”的结果。

从而建立了在国家主权观念基础上的荷兰“法则区别说”,即“国际礼让说”。

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胡伯,他长期从事历史、政治和法律等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晚年曾担任弗里斯兰省高级法院法官。

他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第二编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这三条原则,前两条讲的是属地原则;第三条讲的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和条件。

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他们虽然都主张属地原则,但有着实质的不同。

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而达让特莱的学说则主张闭关自守,代表的是封建领主的权益,不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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