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01•【字号】宁政发[2001]157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1]157号2001年9月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和《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解决本市市区(不含江宁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含,2001年市区为人均月收入200元),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含)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有关办法、规定,组织全市市区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各县(江宁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各区民政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住房保障方式:(一)保障对象经申请批准后,政府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向保障对象计发房租补贴。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综〔2003〕155号各部、委、办、局, 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南京市财政局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 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208 号) 文件精神, 经市政府同意, 制定本办法。
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一)2003 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2003 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02 年12 月31 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 年12 月31 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2003 年 3 月, 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 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 月, 受理住房补贴申请, 进行住房补贴发放。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 可直接发给本人; 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 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
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 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720 元/ 平方米) 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
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建筑面积) 为: 一般干部、职工为75 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 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 平方米, 南京市副局级干部120 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 平方米。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7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1.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宁省属院校老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宁省属院校老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苏教办财[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宁省属院校老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的通知(苏教办财〔2013〕9号)在宁省属各高校、中专校:为做好在宁省属院校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规范住房补贴的发放管理,按照工作计划安排,在基本完成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的基础上,启动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尽快完成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申报工作。
按照《江苏省省属院校及省垂管系统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补贴发放按照离退休人员、工龄25年以上在职人员、工龄25年以下在职人员的顺序逐步解决。
尚未申报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高校,务必在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书面说明原因,逾期不再受理或视同已发放处理。
二、启动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申报工作。
从6月1日起,启动在宁高校工龄25年以上在职人员住房补贴申报工作,在宁高校工龄25年以下已购房在职人员,提供购房相关证明材料,纳入工龄25年以上在职人员同时申报。
工龄25年以下在职人员住房补贴申报工作在2014年完成。
三、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如期完成申报及发放工作。
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高校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责任到人,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分类人员住房补贴申报工作。
省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按照高校申报先后顺序及当年预算分年安排到位。
各单位在住房补贴资金到账30日内,按核定金额将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给每个申领职工。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省教育厅财务处联系人:潘恒楚,电话:************;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改办联系人:陈志虎,电话:83398695。
南京应届生租房补贴政策

南京应届生租房补贴政策一、背景介绍随着大学生毕业季的来临,南京市为了吸引优秀应届毕业生留在南京就业,租房补贴成为了重要的吸引政策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南京市的应届生租房补贴政策的具体细则、申请条件、补贴标准以及申请流程等相关内容。
二、政策细则2.1 目标人群南京市的租房补贴政策针对的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即刚刚从大学毕业并且选择在南京就业的年轻人群。
2.2 申请条件要想享受南京市的应届生租房补贴政策,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拥有南京市户籍或毕业于南京市高校; - 年满18周岁,并在南京市已缴纳个税超过6个月;- 持有有效的就业协议或录用通知书。
2.3 补贴标准根据南京市的政策规定,应届生租房补贴的标准如下: - 南京市户籍的应届生,每月补贴标准为1000元; - 非南京市户籍的应届生,每月补贴标准为800元。
2.4 补贴期限南京市的应届生租房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一年。
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一次性申请一年的租房补贴。
三、申请流程3.1 准备材料申请应届生租房补贴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就业协议或录用通知书; 4. 个税缴纳证明; 5.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南京市户籍申请人)。
3.2 提交申请在准备好材料后,申请人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
线上提交申请需要登录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填写在线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线下提交申请需要前往南京市人社局所在地,填写纸质申请表并提交纸质材料。
3.3 审核与公示提交申请后,南京市人社局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将会在南京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4 发放补贴公示结束后,南京市人社局将直接发放租房补贴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可通过网银或ATM机进行查询和提现。
四、注意事项在申请应届生租房补贴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将会被取消补贴资格; 2. 在补贴期限内,申请人应积极向南京市人社局提供个人变动情况的及时更新; 3. 南京市的应届生租房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即一个人只能申请一次。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宁政规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1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房源筹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 类人才的认定条件;(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宁政规字[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6日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市民政、住建部门分别是负责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住房状况的具体认定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负责辖区内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的受理、初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委会(以下称社区)受街镇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发改、财政、人社、统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税务、残联、住房公积金、证券、保险、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提供相关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协助做好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方法第四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家庭成员在6个月调查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正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服义务兵役的子女、服刑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
南京租房补贴到账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
南京租房补贴到账时间⼀般是什么时候
南京租房补贴到账时间⼀般是什么时候
南京⾼校毕业⽣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出台,下⾯是⼩编分享的`南京租房补贴到账时间⼀般是什么时候,希望能帮到⼤家。
南京租房补贴到账时间⼀般是什么时候
住房租赁补贴⾃审核通过申请的当⽉计发,按⽉补助、按季发放。
第⼀季度(1⽉—3⽉),补贴发放期:4⽉底—5⽉底。
第⼆季度(4⽉—6⽉),补贴发放期:7⽉底—8⽉底。
第三季度(7⽉—9⽉),补贴发放期:10⽉底—11⽉底。
第四季度(10⽉—12⽉),补贴发放期:次年1⽉底—2⽉底。
申请条件
(1)全⽇制普通⾼校(含海外留学⼈员)取得学⼠及以上学位或在全⽇制职业院校取得⾼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民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或⾃主创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养⽼保险。
(3)在宁⽆⾃有住房(或与⽗母共有家庭唯⼀⼀套住房)且租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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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改革补贴统筹固化发放标准通知
住房改革补贴统筹固化发放标准通知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接市教育局通知,我校2021年度在职和离退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申领工作已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中,已购房(购买房改政策性住房除外)的在职老职工(注:老职工是指19XX年11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和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退休的老职工。
二、住房补贴发放程序1、个人申请。
(时间:20XX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请住房补贴的人员下载表格、填写、盖章、交验表格及相关资料。
(1)《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4份,其中配偶单位审核意见需盖配偶单位公章;(2)《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4份;(3)房改房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4)承租公房的租约原件和复印件;(5)本人和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本人教师证复印件;(7)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8)商品房、二手房的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提供经过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签证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和完税凭证(退休老职工可无此项要求);(9)外省市调入我单位的人员,需要提供原单位住房证明及该市房改办证明;(10)其它认为必要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学校初审(时间:20XX年3月16日至3月18日)学校根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住房补贴额。
3、公示和录入信息。
(时间:20XX年3月18日至3月24日)学校将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在南京市房改局房改信息系统录入申领人员信息、上传附件。
4、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5、市房改办审核。
房改办审核期间,将对不符合申领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人员,退回处理。
6、教育局申请住房补贴专项资金。
7、市财政局将在20XX年秋季开学后下达各单位住房补贴专项资金指标,市教育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我校后,由我校将住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宁价房[2008]32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8〕320号)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补助价格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一、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标准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给予搬迁费、过渡费,标准为:(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不足400元补足至4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不足300元/月补足至300元/月。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凡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且符合申购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条件,已经正式办理相关申购或承租手续的、其房屋尚未正式交付前,实际过渡期限已超过一年以上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由拆迁人继续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实际过渡期限超过三年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拆迁人应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增加一倍支付,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四)凡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不能履行产权调换协议过渡期限约定的,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双倍支付;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不含)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三倍支付,直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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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作者:日期:xx-01-19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1180元。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和程序(一)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1.一次性补贴方式。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购房职工全额计发;(2)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购房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3)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在职工离开时由本人或新单位一次归还原单位,如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还应将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职工购房协议及个人付款凭据,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2.逐月发放补贴方式。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
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住房补贴率。
1998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
月平均工资低于280元的按28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1500元的,仍按1500元计算。
三资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进入个人在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按公积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购房补贴发放的程序1.实行一次性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1)拟购房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
(2)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后持《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清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根据批准文件由单位职工自行选择购房,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额后直接将补贴款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4)由于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限,近期内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总量控制的办法,即每年年初由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年度申请住房补贴的人数和补贴金额,由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各部门下达住房补贴控制指标,各部门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2.实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1)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当年新分配人员的情况,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领填《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和《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
机关、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开户审批手续,即。
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区属及区属以下单位,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凭市(区)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到市(区)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银行受理后,根据工资计划管理权限持《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复印件到劳动部门备案。
各单位在上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有关资料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方可到银行网点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2)职工住房月补贴额,随着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和住房补贴率变动逐年调整。
四、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缴存办法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逐月发给住房补贴的单位,须按规定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具体操作办法见宁房基(1998)22号《关于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五县对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制定。
第二篇:未发放住房补贴证明证明兹有我单位原在职在编职工xx,男,身份证号xx。
该同志曾于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在我单位工作。
我单位在其工作期间,未给其发放xx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特此证明。
xxxx年xx月xx日第三篇: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xx-04-29省直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xx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xx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xx]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
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
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
xx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
以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列支渠道1.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程序1.申报、审批单位房改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第一条规定确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劳动工资部门确定月工资基数、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后,填报一式五份《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一式四份审批表返回单位,单位房改、劳动工资部门各存档一份,二份交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附表二)并附一份《审批表》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
2.缴存、变更、转移各单位应于每月11-25日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补缴、提取和使用、转移、变更等手续,缴存方式采用“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一次性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一律采用“支票汇缴”的方式缴存到“中心”。
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在正式录用职工后30天内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帐户。
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附表三),其个人帐户中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工作地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3.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中心”申请提取和使用。
提取使用的额度,参照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执行。
(1)职工家庭在xx年1月1日及其以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建房贷款时,凭有关合同或协议、批文等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附件四,以下简称“申请书”),给予提取。
(2)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未重新就业的,已计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本息余额,在其用于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提取。
(3)职工去世后,其留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继承人和遗赠人的确定,须经公证机关书面公证,有二人(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应书面委托或授权一人办理补贴提取手续,同时须提供死亡证明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或定居国绿卡和国内身份证复印件。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须提供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及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凭退休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申请书》给予支取。
五、办理时间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单位开始受理职工个人申请,经单位核定、公示,向省直房改办申报,经审批后每月11-25日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xx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四篇:住房补贴通知住房补贴通知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不能享受住房补贴1.家距厂20公里以内的员工。
2.厂里提供宿舍的员工。
第五篇。
高温补贴发放通知高温补贴发放通知,一般用中国南方地区,如广州、深圳,因为南方沿海城市夏季温度高于其他地区,所以会有高温补贴的做法。
以下有两篇高温补贴发放通知,一起看看。
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下面由资料站提供的文章。
高温补贴发放通知一关于发放xx年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xx年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办法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一)公司合同制职工及季节性临时工;(二)离退休聘用人员;(三)夏季防暑期间,因待岗、工伤、病休、学习等不在岗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者,暂不享受夏季防暑护品待遇,待上岗后按月发放,夏季防暑时间为7、8三个月。
二、发放标准:凡享受防暑护品的职工,每人按以下条款发放:(一)施工一线工人按每人每月240元发放;施工现场管理岗位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