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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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委托贷款的风险定义、分类及其防范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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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委托贷款的风险定义、分类及其防范措施是什么热门城市:绥棱县律师铁西区律师上饶律师乐平市律师桐乡市律师安达市律师铁东区律师东山区律师海伦市律师委托贷款从字面的意思上看,就是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将其放在银行的存款依据委托人意愿借贷给他人。

这种操作看似对银行方面没有风险,还能带来额外的资金沉淀。

但是实际则不然,其实内藏了一些风险,下面将对委托贷款的风险进行解释分析并给出防范建议。

一、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委托贷款的风险分类根据《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银行的低风险业务,但对银行而言,委托贷款并非完全无风险。

实际上,受托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客观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

1、政策风险。

在业务准入上,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报经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取得了经营委托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未按规定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在政策法规方面,是否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往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操作风险。

指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造成的风险。

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委托人可能以银行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引起纠纷。

委贷风险

委贷风险

委托贷款的风险提示根据《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

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商业银行的低风险业务,导致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在认识上存有误区,认为委托贷款业务完全没有风险。

事实上委托贷款有不少法律风险隐患,不排除不法分子把来源非法的资金通过商业银行途径转为合法使用等洗钱情况。

对此,信贷管理部门要严格对待,谨慎审查,防范风险。

一、具体存在的风险隐患(一)违反国家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便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放松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从而常常违反国家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资金来源不合规。

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洗钱活动,违反《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

有些银行还存在违规接收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合规等现象。

(三)资金使用不合规。

委托人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轻则违反国家规定,重则触犯《刑法》,使受托银行涉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四)容易因操作风险而引起纠纷。

银行在受托贷款后,必须负责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若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将引发操作风险。

一旦贷款造成损失,委托人可能会以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负责或赔偿,陷入风险。

二、教训与启示(一)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对于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加紧防范,认真对待,纠正受托方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想法,重点关注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以免涉入不必要的纠纷。

(二)严把贷款申请材料审查关是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重视贷款审查,尤其是针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调查,必须确保真实及合规,如果信贷人员切实做好审查委托贷款的工作,完全能够避免因此而产生的信贷风险。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5篇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5篇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5篇篇1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贷款合同作为金融领域中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委托贷款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合同,由于其涉及多方的权益关系,常常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纠纷。

针对这一情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指导,通过发布经典的案例来规范和引导委托贷款合同的执行,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委托贷款合同的基本概念委托贷款合同是指贷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合同。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聘请贷款人代其放款,贷款人收款后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使用资金,但风险和利益均归委托人所有。

贷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但对于委托人的放款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对委托贷款合同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中,特别注重对委托贷款合同的界定和规范。

通过发布一系列指导案例,明确了委托贷款合同的特点和法律适用原则,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依据。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委托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根据这一解释,委托贷款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其关键点在于贷款人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放款,且不对委托人的放款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此,在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过程中,贷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不得擅自处理资金,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对委托贷款合同的执行要求除了对委托贷款合同的界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指导案例中对委托贷款合同的执行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规范各方当事人的行为,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最高法院要求贷款人在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不得超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了贷款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者转移资金,以免给委托人带来损失。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5篇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5篇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5篇篇1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贷款合同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尤其是在商业活动中,贷款合同的使用频率更是高达数不清。

作为贷款交易中的一种形式,委托贷款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更为灵活的贷款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委托贷款合同可能会引发一些纠纷,这就需要依法加以解决。

二、相关定义1. 委托贷款合同是指贷款人(或出借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借贷合同,出借人将资金交由受托人管理,并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 借款人是指向受托人借款的一方,通常是企业或个人。

3. 贷款人是指提供资金供受托人进行委托贷款的一方,通常是金融机构或个人出借者。

4. 受托人是指管理及发放委托贷款的一方,可以是贷款机构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

三、最高院指导案例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1. 资金用途:贷款人应当确保受托人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双方约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2. 利率约定:贷款人应当与受托人明确约定贷款利率,双方应当遵守利率约定,不得随意变动。

3. 还款期限:双方应当签订还款期限协议,借款人应当按时按金额还款,不得拖欠。

4. 违约责任:贷款人应当约定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并约定逾期利率和逾期罚款。

5. 法律争议解决: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者调解等方式。

通过以上指导案例,可以有效规范委托贷款合同的内容,保障双方的权益,减少法律争议的发生。

四、实践案例某企业A与贷款机构B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B作为受托人管理A 提供的资金,向A提供贷款。

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A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且挪用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B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法院判决A应向B偿还逾期部分的贷款及逾期利息。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罗游梅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各类投资项目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导致贷款业务不断扩大,担保公司的业务也随之水涨船高,然而这个过程中企业面对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本文认为担保公司处在贷款者和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之间,是以高风险业务为主的第三方机构,控制风险已成为担保公司需要迫切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担保公司;委托贷款;风险防范;业务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0.22担保公司作为新型融资平台要想在委托贷款业务领域获得发展,首先需要提升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能够对金融市场、国家政策、贷款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到充分掌握。

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对贷款主体的科学管理,要保证其及时还款,避免其违约而导致的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存在政策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诚信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

1 委托贷款的历史沿革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七条确定了委托贷款的概念,即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000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商业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必须制订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此项业务,须持其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重要指示。

例如,2019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将委托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要向征信系统报送其代为发放和管理的全部委托贷款信息。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得到了广泛应用。

它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为担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

信托委托贷款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信托委托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1.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信托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委托人是指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用于贷款的投资者;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负责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借款人是指向信托公司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

受托人作为贷款发放主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的发放、使用、偿还等事项。

(3)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间接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通过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偿还贷款。

2.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和贷款法律关系的结合。

具体而言,信托委托贷款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信托性质。

信托委托贷款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贷款性质。

信托委托贷款具有贷款的法律特征,即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偿还贷款。

三、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1.信托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不得被债权人追索。

什么是委托贷款

什么是委托贷款

什么是委托贷款一、什么是委托贷款法律常识: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商业银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二、什么是委托贷款法律常识: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三、委托贷款是什么【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概念与意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

银行委托贷款_法律规定(3篇)

银行委托贷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并代为收取本金及利息的业务。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金融业务。

2. 特征(1)委托人享有资金的所有权,但将资金的使用权委托给银行;(2)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并收取报酬;(3)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4)委托贷款的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三、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1. 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

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银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代理职责。

2.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

银行作为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向银行偿还本金及利息。

3. 借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借款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银行代为收取借款人的还款。

委托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但无权直接干预借款人的还款。

四、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委托贷款合同的基本法律。

委托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委托人、银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3)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5)银行的权利和义务;(6)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委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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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在某种意思上说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的“官方化”,是企业间融资的“合法化”。

在委托贷款中,实体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贷款企业与银行的委托关系,另一
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款关系。

委托贷款其实是由两个合同构成的: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即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
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两个合同是一个“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
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贷款企业(委托人)、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

在委托贷款中,当事人常面临着以下法律风险:
1.借款企业侵害委托贷款人利益
由于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并不存在风险,有的银行经办人员在主观上对借款人轻信、疏忽,未严格遵守贷款审批制度等;还有的与犯罪分子里应外合,这让贷款企业陷人两难境地。

2.借款人不能还贷的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贷款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中名义贷款人是银行,真正贷款人是企业,真正贷款人的权利“借给”名义贷款人行使,而名义贷款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由于法律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委
托贷款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护,这是委托贷款人必须要
特别重视的。

3.私自提高放贷利率
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有的放贷企业和借款企业私自提高贷款利率。

如果偏高,将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按双方过错进行承担”。

一旦涉讼,贷款企业多收的利息应退还,还要予以没收,从而遭受更大损失。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可以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借款人信誉差是贷款企业资本运营失利的一个重大问题。

作为委托贷款企业,首先应建立、完善和运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增强法律意识,利用外部机构监督等手段来构筑风险防范的防线:
1.有效利用外部监督机制
利用外部机构对贷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以切实分析掌握贷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商业信誉。

这是贷款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化解贷款风险,防止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

2.以强制执行公证降低风险
银行根据贷款前在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

由于公证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
与诉讼相比,由于公证直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对贷款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具有“多、快、好、省”的独特优势。

3、对借款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资信调查
企业如果人手不够或经验不足,就应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来做,不能凭印象、凭感情草率下单。

只有对合作方有充分的了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认真落实《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定企业要落实“约法三章”,保证经营活动合法规范,杜绝经营中的超权限行为。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贷款审批机制,严守操作程序,认真执行贷款“三查”和审贷职责分离制度,从而形成在纵向与横向岗位的既协作又制约的新型管理模式,从内部管理上堵塞内外联合骗贷的漏洞。

(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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