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标识与危害告知管理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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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743

安全标志标识与危害告知管理制度通

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标志标识与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术语

1.1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原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1.2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职责

2.1安环科负责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2.2安环科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2.3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2.4安环科、生产办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3.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3.5设置公告栏

3.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醍目位置设置;

3.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3.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3.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4警示

4.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获救线。

4.2获救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获救线。

4.2.1术语

4.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和文字符号;

4.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2.2基本形式

4.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4.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4.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4.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4.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4.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4.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4.5设置

4.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通风”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

标识。

4.5.1.2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4.5.1.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4.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备“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4.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指令性标识。

4.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4.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4.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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