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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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训的通知

关于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训的通知

关于第一批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今年是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的最后一年,根据市中医管理局要求2011年将分两批对中医师进行培训,现将第一批培训工作安排如下:
一、报名时间:2011年3月28日至4月2日
二、报名方式:学员登录首都中医药实训网()进行网上报名,(点击左上角中医全科医师回归扎根工程图标,然后条目逐项填写),照片为近期免冠照,要牢记设置的密码。

三、培训地点:理论培训建议在首都医科大学。

四、培训时间:2011年4月至7月。

五、培训内容:理论培训4月8日至4月24日(周一至周五,其中周四休息,如有调整服从首医安排);临床实践和社区实训在密云县中医院和西田各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培训人数:17人
七、考试时间:拟于2011年7月23日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市中医管理局印制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八、培训要求
1、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工作是市中医管理局折子工程,
也是2011年北京市医改工作的重点工作,请各单位务必按照原来计划安排人员参加培训。

2、参训人员如有调整可在单位内部或和其他单位调整,但数量不能减少。

如有人员增加请示市中医局后再做安排。

3、请在4月2日上午前打印报名表报社管中心。

4、乘车时注意交通安全。

联系人:于加友,联系电话:69055923
附件:2011年参加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人员名单
密云县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苏中医政[2008]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发布日期】2008.06.06【实施日期】2008.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2008〕25号)各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快培养一支适应社区卫生工作特点、掌握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队伍,经研究,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厅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的申报、评选,请你们根据《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有关机构积极申报,并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书》(一式四份,附电子版)统一上报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单独上报不予受理。

附件:1、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实施方案(试行)2、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书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附件1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快培养一支适应城乡社区卫生服务需求、掌握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中医药队伍,省中医药局将设立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开展内容系统、中医药优势特色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较强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及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3•【字号】冀中医药[2008]13号•【施行日期】200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中医药〔2008〕13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进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完成“确保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的任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7号)要求,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了《河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三日附件:河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确保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和《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助中医药专项经费的通知》(财社[2007]2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开展社区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

初步建立起一支能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承担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的专业队伍。

二、项目培训对象和报名程序培训对象为正在或即将进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经2021年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2月24日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一、综合(4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2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3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关于印发《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5〕15号2015年5月21日4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18〕160号2018年7月25日二、新闻宣传(2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2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三、人事教育(13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3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2007年5月9日4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5号2007年10月18日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4号2009年1月8日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2009年4月17日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2009年10月21日8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9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0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1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2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2018年2月14日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9〕2号2019年2月21日四、医政管理(69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3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5号2006年3月6日4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2006年7月31日5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2006年9月4日6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2007年9月26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2008年7月23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2008年8月11日10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号2009年3月16日11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2009年3月16日12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6号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7号2009年3月25日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2009年8月7日15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2010年2月22日16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18号2010年4月21日17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2010年6月11日18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19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2010年10月20日2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2011年12月28日21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2012年2月10日2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2012年5月4日23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2012年5月29日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4号2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2013年7月4日26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2013年9月29日2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148号2013年10月21日28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2014年1月21日29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2015年3月17日30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1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2015年10月20日33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2号2016年1月13日34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5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36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7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8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9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0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41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2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3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4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5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6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7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8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9三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0三级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1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2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3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4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5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6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7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8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9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0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1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2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12日63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4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5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6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7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163号2018年9月7日68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类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2019年12月17日69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9〕277号2019年12月17日五、科研管理(10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2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0〕40号2010年9月8日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4号2011年7月6日4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6号2011年7月6日5国家中医临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6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7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2012年3月13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函〔2012〕98号2012年5月31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2012年12月17日10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家中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3〕22号2013年6月28日六、外事管理(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37号2007年7月30日七、法制标准化建设与监督(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14号2009年4月29日2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
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
精心整理
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
(五)
规定》
围应同时根据本规定予以认定变更。

执业地点变更至省外者,省中医管理局出具相应证明,其执业范围根据所在省规定认定。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
•【公布日期】2008.10.09
•【字号】苏中医政[2008]56号
•【施行日期】2008.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类别全
科医师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8〕56号)
各有关市卫生局、省直各中医医疗结构:
根据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2008〕25号)要求,省中医药局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审核,现确认江苏省中医院等65家单位为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南京市白下区中医院等125家单位为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社区培训基地。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和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推动我省社区中医药工作的积极开展,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名单
江苏省中医药局
江苏省卫生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中医院中医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方案

中医院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养方案(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是指通过中医全科医学培养,掌握中医学、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运用中医学和全科医学的诊疗思维模式,主要在基层提供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的综合程度较高的中医执业医师。

随着医疗诊疗模式的发展,全科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中医全科医生的培养,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并发布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培养方案。

一、招录对象、方法及招收比例根据省中医药局统一部署,每年定期通过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面向全国招录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人员,或中医类别临床医学(全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录比例不低于当年招收培训学员总数的10%。

二、培养时间1.本科学历、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员:培养时间为33个月,其中理论学习1个月,临床轮训26个月,基层实践6个月。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员:培养时间为24个月,其中理论学习1个月,临床轮训17个月,基层实践6个月。

3.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员:培养时间为12个月,其中理论学习1个月,临床轮训8个月,基层实践3个月。

专业型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员,需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减免培训时间到24个月及12个月。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各项培养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培养年限。

三、培训内容(一)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军事化训练、医德教育、规培相关制度、病历书写、院感培训、感恩教育等,为期1周。

(二)理论学习1.全科理论学习理论学习为期1个月,学习内容包括:中医全科医学概论、中医康复学、社区常见病症及处理、中医养生保健学、医学心理与精神卫生、预防医学概论、科研方法与设计、综合素质培养等。

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授课内容以临床实际需要和临床案例为重点,保证教学效果,具体安排见附件1。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21号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21号2007年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特色优势,规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提高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培训的对象是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三条岗位培训的任务是使培训对象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开展社区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但未参加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均需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制定岗位培训政策,提出岗位培训规划;(二)制定并发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组织教材编写、师资骨干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制定统一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格式;(三)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

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中医院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了提高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的基本诊疗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更好地系统掌握中医学各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规范中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和《**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医院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规范进行。

组长:(院长)副组长:(分管院长、协作单位领导)成员:(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具体事宜,统筹管理培训工作。

各科室成立培训工作小组,由科室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培训计划制定和培训的实施。

各科室培训工作小组组长名单组长:(各临床科室负责人)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拟在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目标为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掌握必要的西医学有关临床知识和技术,能独立承担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及某些疑难危重病证诊疗工作的合格中医住院医师四、培训招录培训对象的招录将根据我院各专业科室的师资力量和住宿容纳能力来确定每年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

五、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式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临床培训和跟师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理论培训以学员自学为主。

跟师学习在专科培训阶段进行。

(一)理论学习结合临床实际应用开展理论学习,内容包含中医临床进展、紧密结合临床的中医药基础理论、经典医籍,职业道德、医学伦理、法律法规、人际沟通、中医辨证思维以及相应的公共卫生知识。

中医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方案

中医院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养方案(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是指通过中医全科医学培养,掌握中医学、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运用中医学和全科医学的诊疗思维模式,主要在基层提供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的综合程度较高的中医执业医师。

随着医疗诊疗模式的发展,全科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中医全科医生的培养,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并发布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培养方案。

一、招录对象、方法及招收比例根据省中医药局统一部署,每年定期通过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面向全国招录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人员,或中医类别临床医学(全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录比例不低于当年招收培训学员总数的10%。

二、培养时间1.本科学历、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员:培养时间为33个月,其中理论学习1个月,临床轮训26个月,基层实践6个月。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员:培养时间为24个月,其中理论学习1个月,临床轮训17个月,基层实践6个月。

3.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员:培养时间为12个月,其中理论学习1个月,临床轮训8个月,基层实践3个月。

专业型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员,需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减免培训时间到24个月及12个月。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各项培养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培养年限。

三、培训内容(一)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军事化训练、医德教育、规培相关制度、病历书写、院感培训、感恩教育等,为期1周。

(二)理论学习1.全科理论学习理论学习为期1个月,学习内容包括:中医全科医学概论、中医康复学、社区常见病症及处理、中医养生保健学、医学心理与精神卫生、预防医学概论、科研方法与设计、综合素质培养等。

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授课内容以临床实际需要和临床案例为重点,保证教学效果,具体安排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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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特色优势,规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提高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培训的对象是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三条岗位培训的任务是使培训对象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开展社区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但未参加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均需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制定岗位培训政策,提出岗位培训规划;
(二)制定并发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组织教材编写、师资骨干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制定统一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格式;
(三)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培训的实施方案;
(二)负责本地区岗位培训的师资骨干培训和基地建设;
(三)负责监管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本地区岗位培训的考核,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岗位培训实施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培训档案,对培训对象的学习情况、各科考核情况等进行真实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实施与考核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开展理论授课、临床实践与社区实
践培训工作,突出实践技能培训,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岗位培训基地。

岗位培训基地的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和社区卫生服务实践。

第十条岗位培训应当具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师资骨干培训;岗位培训的师资应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全科医学理念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教师;可选聘一批有丰富临床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专家,经过必要的培训,充实到师资队伍中。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岗位培训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培训结束后综合考核或分阶段培训、分阶段考核等方式。

第十二条培训对象完成全部培训任务,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岗位培训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捐助。

第四章监管
第十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岗位培训的监管力度,保证岗位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岗位培训方案、计划和考核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在岗位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岗位培训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现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居民需求和当地实际,地方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适当限制高等专科以下学历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以逐步提高全科医学岗位新执业者的学历层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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