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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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阵风和台风给港口运营带来的灾害性破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港口大型机械包括起重机、装卸机、桥吊等,其管理责任单位是港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港口大型机械的阵风和台风预警应根据本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条港口大型机械在阵风和台风预警期间,应进行防御措施和保养维护。

第五条港口大型机械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港口大型机械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阵风和台风应急演练。

第七条港口大型机械管理人员应了解阵风和台风的特点和防御措施。

第二章阵风管理第八条港口大型机械在气象部门发布白色或黄色预警时,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检查和修复设备的螺栓、螺母、链条等连接件;(二)检查和维护设备的液压、电气系统,确保正常运行;(三)检查和清理设备的油箱、散热器等。

第九条港口大型机械在气象部门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时,应采取以下阵风防御措施:(一)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二)确保设备周围没有易飞散的物品,采取固定措施;(三)关闭设备的脚踏板和扶手,防止不必要的操作。

第十条港口大型机械在气象部门发布红色或紫色预警时,应停止使用和操作大型机械设备,保护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台风管理第十一条港口大型机械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时,应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检查设备的液压系统,确保正常运行;(二)检查设备的吊钩、支腿等关键零部件,确保安全;(三)采取防御措施,比如加固设备的底座,增加设备的自重。

第十二条港口大型机械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时,应采取以下台风防御措施:(一)停止使用和操作大型机械设备;(二)采取措施防止大型机械设备被大风吹倒,比如固定设备的地锚、撤除易被风吹倒的物体。

第十三条港口大型机械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时,应采取以下台风防御措施:(一)停止使用和操作大型机械设备;(二)撤离危险区域,确保人员安全;(三)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在台风过后能够正常运行。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引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引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引为了确保港口大型机械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并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科学地制定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的安全工作指引十分必要。

一、台风来临前的防护要求1.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防护工作;2.捡查所有设施,确保设施各项操作功能正常;3.加强区域内巡视,确保设备设置完备,采取防护措施;4.清理机械周围空地(场地)上建筑物、固定物和废弃物等;5.对于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排除故障的操作。

二、台风来临时的应急处理措施1.取解到港湾区内的外出船舶,可能影响到船舶的操作使船长紧急抛锚,或者就近停泊;2.落实机动车的安全运行措施;3.清除风雨的影响物,尽量使地面状况复原;4.对需要停用的设施进行紧急停用处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1.每个工作日设立负责人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进行处理;2.各部门要切实接受安全比为,加强沟通协力,提高安全意识;3.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时可进行上报记录和比对检验。

四、维修保养措施1.对使用时间较长或者稍有损伤的机械设备应及时进行保养。

年度质量维修一次,对于质量把控较好的机器设备,三年维护一次;2.通风得当。

设备长期受到台风和风灾的侵害,容易造成机器老化或腐蚀等,定期通风和对机器设备清理可应对台风天气的危害;3.废品丢掉。

港口大型机械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液、噪声及粉尘危害用户的健康状况以及工作环境,故机器设备产生的废品必须涉嫌按照要求去处。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的安全工作指引,将提升各地港口在台风管控及安全保障方面的水平,对于保障港口设施的完整性、工作人员的安全,减轻经济损失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保障港口大型机械设备在阵风和台风天气条件下的安全运行,提高港口的应急管理能力,制定本《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港口大型机械设备的防风管理,包括设备的防风建设、使用、巡查和维护等方面。

三、设备的防风建设1. 港口应根据设备特点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规划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考虑风向和风速,以减小风力对设备的直接影响。

2. 设备的基础应采用适当的深度和强度设计,以确保设备在强风天气下的稳定性。

3. 设备应配备防风措施,如安装风向标和风速计,及时监测风速和风向,根据强风天气的预警信息调整设备状态。

4. 设备周围的建筑物应按照防风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减少风力对设备的影响。

四、设备的使用管理1. 港口应设立防风管理责任机构,明确责任人,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2. 港口应加强设备使用人员的防风培训,提高其应对强风天气的应急处理能力。

3. 港口应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巡查记录,做到定期检查设备的状态,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4. 在强风天气预警及时发布后,港口应采取相应的防风措施,如限制设备的使用或暂停使用等,确保设备的安全。

五、设备的巡查维护1. 港口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2. 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问题或损坏,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维修和更换措施。

3. 港口应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和紧固等。

4. 港口应建立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检修情况和维护记录等。

六、安全应急措施1. 港口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明确防风、防台风和应急处置的职责和流程,并进行演练。

2. 港口应建立应急储备物资,包括绳索、锚具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应急处理。

3. 在强风天气预警发布后,港口应及时通知设备使用人员,采取相应的防风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 港口应建立应急通讯体系,保证各层级的信息快速传递和处置指挥。

港口设备的安全管理 港口设备的防台风安全管理

港口设备的安全管理 港口设备的防台风安全管理
第四节 港口设备的防台风安全管理
一、概述
港口设备一般,对港口生产和设备安全构成很大威胁,还可能造成人员的伤亡。搞好 港口设备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对保障港口生产与设备安全,有着十分重 要的意义。
二、防台风安全管理组织
三、防台风装置及其基础设图施1的管4四理冲:程1.柴加油强机对示港意口图设备防台风装置的检查 和维护,并对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2. 在台风季节到达前, 对所有防台风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其完好。3. 检查和校正轨道, 清理、疏通轨道两旁、锚定坑和系缆坑的出水孔,以防积水及锈蚀。4. 润 滑各锚定装置和系缆装置中的活动部位、连接件螺纹等,以保证其活动度。 5. 在用港口设备的防台风工作由机械所属单位负责。在修港口设备的防台 风工作由承修单位负责,但随机专用的防台风器具由机械所属单位提供。 已报废尚未处理的港口设备防台风工作由原机械使用部门负责。6. 港口设 备防台风安全装置的改型,需经集团(总)公司分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7. 明确管理和维护职责,落实到人并建立奖惩制度,定期考核。
四、防台风安全措施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范文一、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一、目的与依据1.为提高港口大型机械的阵风防台风能力,确保港口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2.依据《港口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台风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港口内所有大型机械设备的阵风防台风管理。

三、主要内容1.背景介绍港口经常面临强烈风力和台风威胁,大型机械设备的阵风防台风管理至关重要。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风力预警(1)港口应有定期更新的风力信息和预警机制,并按照国家标准制定阵风和台风预警的标准。

(2)风力预警发布后,港口应立即启动阵风防台风应急预案。

3.机械设备防风措施(1)机械设备在日常运行中,应加强风速监测,当风速达到设定的安全范围时,应及时采取防风措施。

(2)机械设备应配备风速测量仪器,确保风速的准确测量。

(3)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遭遇风力过大或台风威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防风准备。

4.机械设备防台风管理(1)港口应制定详细的阵风防台风管理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执行。

(2)机械设备在遇台风天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台风来临时,机械设备应及时撤离到安全地点,并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避免设备受损。

5.台风结束后的处理(1)台风过后,港口应及时进行损失评估与清理工作。

(2)机械设备在台风过后,应经过专业检查并进行维修,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地使用。

四、责任分工1.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本管理规定。

2.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阵风防台风管理。

3.员工应严格执行管理规定,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五、执法与处罚1.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2.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方式。

六、附则1.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对本管理规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港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所述即为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范文,旨在通过制定具体的防风措施和管理规定,提高港口大型机械设备在阵风和台风威胁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行。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港口大型机械是指在港口作业中使用的各种起重机、装卸机械、引航设备等。

在阵风和台风来临时,港口大型机械的安全工作至关重要,因为机械的高度、体积和重量都使其特别容易受到风灾的影响。

因此,港口大型机械的防阵风和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非常重要。

一、防风阵防台风前的准备工作1.港口管理部门应提前了解天气情况预报,根据预报的风力等级和台风路径,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检查和维护港口大型机械的各项设备设施和防护装置,确保其完好可用。

3.针对可能出现的台风威胁,在机械设备周围加固、加装台风护罩等防护措施,防止风灾引起的损坏。

4.清理港口周围的杂物和堆放的物品,确保机械设备运行时无障碍。

5.考虑安排机械设备的停放位置和方向,以降低风力对其产生的影响。

二、阵风防台风期间的安全工作1.当发布阵风警报或台风警报时,及时通知港口大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确保他们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停止使用大型机械,将机械设备停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

在停放过程中,遵循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机械设备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意外。

3.当风力达到指定的标准时,全面停用大型机械,避免因风力导致机械设备的损坏或意外。

4.严禁在强风天气下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的意外。

5.针对可能出现的风灾危险,加强对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监测,定期巡视、检查保持设备的运行安全。

三、阵风防台风后的恢复工作1.经过阵风或台风过后,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评估港口大型机械设备的损坏情况,确保及时修复或更换受损设备。

2.港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修复设备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维修和保养计划,确保设备的适时维护。

3.将大型机械设备恢复到正常使用之前,进行细致全面的安全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

4.加强港口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应对台风等灾害事件的应急能力,降低风灾带来的伤亡和损失。

总之,港口大型机械的防阵风和防台风安全工作是港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2018年发布)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办水[2018]93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8-07-24【生效时间】2018-07-24【关键词】安全,其它安全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指导各地加强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部组织编制了《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好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工作。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宣贯力度,将《指南》传达贯彻到辖区内相关港口企业,要加强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指导,促进港口企业提高防阵风防台风的技术和水平;在台风来临之前要对辖区内港口企业防台工作进行检查,在台风季节要进行定期重点检查,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发布防风防台指令,进行具体部署,并监督港口企业切实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

各港口企业要参照《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防风设施设备,制定防阵风防台风措施和工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做好组织实施。

港口企业接到防风预报后,应立即启动港口大型机械防风专项应急预案,部署防风措施,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港口大型机械的安全。

部将结合各地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实际情况,修订《港口装卸机械风载荷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7月24日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要求和措施,以指导港口企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工作。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大型机械的防阵风、防台(以下简称防风防台)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港口的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阵风是指无预报的、风速15米/秒(7级)以上的大风和龙卷风;(二)台风是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中心风力12级以上的热带气旋;(三)港口大型机械(以下简称大型港机)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吸粮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装(卸)船机、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25吨级及以上)和输油臂等。

第二章防风防台工作的监督与实施第四条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港机预防、抵挡阵风、台风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一)依据把握的台风信息,发布防风防台命令,对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进行部署;(二)监督、检查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措施的落实工作。

在台风来临之前应当对港口企业的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检查,在台风季节应当进行定期重点检查;(三)对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指导,促进港口企业提高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技术和水平。

第五条港口企业负责本单位大型港机预防、抵挡阵风和台风详细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工作:(一)结合本单位的详细状况,配备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技术装置,制订符合实际状况的防风防台措施和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二)加强与气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准时把握气象信息,留意台风动态,实施预防工作;(三)加强港口生产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素养和意识。

第六条港口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和布置防台措施;接到台风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防台措施,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大型港机安全。

第三章防风防台工作的要求和措施第七条港口码头的设计应当考虑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要求,大型港机安全应当配备和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以下简称防风防台装置)。

防风装置分为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和防滑制动装置,以及防风预(警)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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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2003年5月9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大型机械的防阵风、防台风(以下简称防风防台)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港口的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阵风是指无预报的、风速15米/秒(7级)以上的大风和龙卷风;
(二)台风是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中心风力12级以上的热带气旋;
(三)港口大型机械(以下简称大型港机)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吸粮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装(卸)船机、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25吨级及以上)和输油臂等。

第二章防风防台工作的监督与实施
第四条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台风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根据掌握的台风信息,发布防风防台命令,对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进行部署;
(二)监督、检查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措施的落实工作。

在台风来临之前应当对港口企业的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检查,在台风季节应当进行定期重点检查;
(三)对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指导,促进港口企业提高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技术和水平。

第五条港口企业负责本单位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和台风具体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一)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技术装置,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防风防台措施和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气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气象信息,注意台风动态,实施预防工作;
(三)加强港口生产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意识。

第六条港口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组织和布置防台措施;接到台风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防台措施,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大型港机安全。

第三章防风防台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第七条港口码头的设计应当考虑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要求,大型港机安装应当配备和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以下简称防风装置)。

防风装置分为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和防滑制动装置,以及防风预(警)报装置。

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是指码头上设置的防止机械水平移动和倾覆的装置,包括锚定坑、防风系缆(或者拉杆)地锚、系缆墩柱等。

防滑制动装置是指机械自身设置的防滑装置和行走机构配备的惯性制动器,其中防滑装置应当在防爬器、夹轮器、顶轨器、夹轨器、铁楔等中选取。

防风预(警)报装置是指接收、测量、记录阵风和台风信息、发布警示和警报的设备和设施,基本配置为带记录和警示功能的风速仪。

有条件的港口可选择配置气象雷达。

第八条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对大型港机的防风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并具备防风防台能力;
(二)大型港机作业的码头和场所,应当根据当地阵风或者台风的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锚定装置,对不具备防风防台能力的码头和大型港机应当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其具备防风防台能力;
(三)正常使用的大型港机应当具有良好的整机机械性能,其行走机构的制动器应当完备、有效,并具有足够的制动力矩。

第九条轨道式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防滑和制动装置,其中防滑装置须保证设备在15米/秒到35米/秒的现场风力作用下不发生滑移;
(二)选择配备防止风的水平力和上拔力的装置时,须保证设备在35米/秒到55米/秒的现场风力作用下不发生倾覆。

使用单位所在地区50年最大风速历史记录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50年最大风速设防;
(三)行走轨道应当平整,轨道两端应当设置钢筋混凝土或者钢板制成的挡块,并与码头基础紧固在一起;
(四)应当配备防风预(警)报装置,并进行技术测试,以满足对设计风速警示预报的要求。

第十条大型港机预防突发性阵风的措施:
(一)在正常作业时,大型港机的行走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制动功能。

任何情况下,不允许擅自降低行走制动器制动力矩;
(二)大型港机正常作业过程中遭遇阵风时,如无法行驶到锚泊位置,应当就地采取防风措施,使用包括防风装置以及货物、其他设施阻塞轨道等手段来保证设备的安全;
(三)阵风多发季节,大型港机停止作业、移好机位后,操作人员离机前应当检查并确认所使用的防风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采取以下措施后,切断操作电源:(1)门座起重机应当将吊钩起升至驾驶室以上的高度,起重臂收至平衡点或者最小幅度,转盘转至起重臂不易碰撞的位置;
(2)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应当将前大梁收至最小幅度,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或者设计位置;
(3)对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将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并塞紧轮胎防滑块。

带支腿的轮胎集装箱起重机(高架吊),应当将旋转销锁定。

第十一条单台门座起重机在允许旋转机构自由转动时的防台措施:
(一)各门座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50米,或者确保吊臂不相碰撞;
(二)起重臂摆放的幅度小于三分之二,锁紧变幅制动器,吊钩起升到最高位置;
(三)将门座起重机锚定,盖好各种电机和行走齿轮的防护罩,拴牢机房顶盖,确认防滑制动装置处于锁紧状态。

第十二条单台门座起重机在不允许旋转机构自由转动时的防台措施:
(一)各门座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15米;
(二)采取第十一条(三)项的措施;
(三)销定旋转机构,起重臂收至平衡点或者最小幅度,起升钢丝绳收紧并系在一边门腿上,固定好变幅配重箱。

第十三条岸边集装箱起重机(以下简称装卸桥)的防台措施:
(一)将装卸桥锚定,锁定小车,扬起前大梁并固定在安全钩上,用防台插销锁定大梁,确认防滑制动装置处于锁紧状态;
(二)使用专用的锚定环,用拉杆或者钢丝绳分别在轨道内外侧垂直地拉紧装卸桥的四条门腿,如不能垂直布置也可以成八字形布置;
(三)装卸吊具起升至设计规定位置,用钢丝绳拉紧并捆绑在自身门框或者设备的其他
部位。

吊具设有防摆钢丝绳的,应当将吊具的四条防摆钢丝绳拉紧;
(四)关好全部门窗,切断操作电源。

轨道式龙门起重机参照装卸桥的防台措施执行。

第十四条吸粮机的防台措施:
(一)各吸粮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40米;
(二)将吸粮机锚定,确认大车行走制动器处于锁紧状态,并采取与门座起重机相同的防滑制动措施;
(三)把臂架旋转至与轨道平行位置,吸咀放置地面,固定吸粮机臂架和吸咀;
(四)关好全部门窗,盖好并拴牢电机和齿轮箱防护罩,清理走廊和楼梯口的杂物,切断操作电源。

第十五条装(卸)船机的防台措施:
(一)根据装(卸)船机的结构和类型,结合各港口、码头的实际情况,对轨道式装(卸)船机可以参照岸边装卸桥或者门座起重机的防台措施;对轮胎式装(卸)船机,则应当将装(卸)船机开到堆场,朝着货堆一方摆放并楔紧行走轮胎;
(二)码头上设有防台架的装(卸)船机,应当将装(卸)船机移至防台架附近,把悬臂放在合适的位置上,用铁链或者钢丝绳将悬臂和溜筒固定在防台架上;
(三)将出料皮带机降低至支承位置;
(四)选择适当距离捆扎好输送带;
(五)切断操作电源,卷好电缆,盖好并拴牢需防雨、防潮的部件。

第十六条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的防台措施:
(一)将起重机固定在防风系缆(拉杆)地锚或者系缆墩柱上,锁紧制动装置,塞上轮胎防滑块;
(二)将集装箱吊具与着地重箱连结并收紧吊具钢丝绳;
(三)关好全部门窗,密盖各种箱罩。

第十七条斗轮堆取料机的防台措施:
(一)将悬臂放低,将斗轮搁在料堆上或者固定在支撑架上;
(二)确认行走制动装置处于抱紧状态,并采取与门座起重机相同的防滑制动措施;
(三)在尾车与地面皮带过渡处挂上皮带防风链或者用绳索把皮带捆于皮带架上;
(四)关好全部门窗,清理杂物,切断操作电源。

第十八条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的防台措施:
(一)用防风链或者绳索把输送带捆在机架上;
(二)切断操作电源,用防水布盖好并拴牢开关箱和配电箱。

第十九条 25吨级及以上轮胎起重机的防台措施:
(一)将起重机停放到指定地点;
(二)将吊钩起升到最高位置、起重臂放置至合适位置;
(三)锁定旋转机构和行走制动器,塞上轮胎防滑块或者打好支腿,关好全部门窗。

第二十条输油臂的防台措施:
(一)固定旋转部位;
(二)收拢并固定输油臂;
(三)切断操作电源。

第二十一条其他类型的大型港机的防风防台措施,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督促、检查港口企业防风防台工作,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大型机械防台管理规定》(暂行)(交水发[1997]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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