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维修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设施维护与管理

港口码头设施维护与管理随着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港口码头作为货物进出口的重要节点,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码头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港口效率,维护和管理工作必不可少。
本文将从定期检修、设备保养、安全管理等几个方面探讨港口码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方法。
一、定期检修定期检修是保持港口码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步骤。
策划并执行定期检修计划,对港口码头所涉及的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解决。
定期检修包括但不限于:1. 桥梁和道路检修:检查码头桥梁和道路是否存在结构松动、裂缝、变形等问题,确保车辆和货物顺利通行。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修复措施。
2. 码头设备检修:对各种码头设备如起重机、堆高机、装卸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修或更换设备。
3. 设施配套的维修:包括港口消防设备、照明设备、电力设备等的检查和维修,以确保码头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设备保养除了定期检修,设备保养同样重要。
正确的设备保养可以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减少故障发生的几率。
以下是几个设备保养的关键步骤:1. 清洁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清除积尘和油脂,确保设备表面干净。
注意不同设备使用的清洁剂和工具,以免损坏设备。
2. 润滑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润滑,确保润滑油或润滑脂的充足和性能。
按照设备手册或制造商建议的保养周期进行润滑,并注意使用正确的润滑剂。
3. 调整保养:对设备的参数进行调整和校准,确保其正常工作。
定期检查设备的紧固件、传动部件和电气连接,如果发现松动或损坏,应及时调整或更换。
三、安全管理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是管理的核心。
以下是几个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1. 制定并执行安全规程:建立完善的港口安全规程,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规范作业程序,提供安全培训,加强风险意识,确保码头每一次操作都有所准备。
2. 安全设备的配备和维护:码头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防器材、防护设施等。
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良好状态和有效性。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是指用于指导港口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规程和标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营,维护港口的形象和声誉,保护港口环境和资源。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港口设施的分类和管理责任划分:规定港口设施的分类,如码头、船坞、堤岸、渡口等,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港口设施的维护要求:规定港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要求,包括设施的清洁、涂刷、修补、更换等。
3.港口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施的巡检、隐患排查、事故报告和处理等,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运营。
4.港口设施的环境保护:规定港口设施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废气排放等,确保港口环境的卫生和保护。
5.港口设施的资产管理:规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设施的登记、评估、维修记录等,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6.港口设施的信息化管理:规定信息化管理要求,包括设施的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和共享等,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7.港口设施的培训和人员管理:规定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包括设施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计划和考核要求,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综上所述,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是港口管理的基础性规范,对于港口设施的安全、环保、资产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能够推动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5篇)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三)检测评估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三)检测评估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设施检查和维护:规定港口设施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码头、泊位、船舶装卸设备等。
检查和维护内容包括设施的完整性、稳定性、运行状态等方面,确保设施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2. 安全措施:规定港口设施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措施,包括防护栏、警示标志、消防设备等。
同时,要求设施维护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处理突发情况。
3. 巡视和巡查:规定港口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的巡视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进行维护。
巡视和巡查的频率和范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根据设施的使用时间和环境条件进行调整。
4. 维护记录和报告:规定港口设施维护人员需要定期记录设施的维护情况,包括检查日期、维护内容、维护人员等信息。
此外,还需要定期向港口管理机构提交维护报告,汇报设施的维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 问题处理和整改:规定对于发现的设施问题需要及时处理和整改。
维护人员应当及时报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整改。
对于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6. 指导培训:规定港口设施维护人员需要接受相关的指导和培训,掌握设施维护的技能和知识。
港口管理机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总体来说,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和持续运行。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港口设施的维护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港口运营的顺利进行。
生和码头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生和码头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和码头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港口的安全性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维护管理职责第二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主要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并成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团队。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团队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巡视港口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损坏和故障;(二)制定并实施港口设施的维护计划,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三)加强对港口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延长其使用寿命;(四)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修复危险性较高的设施;(五)建立和维护港口设施的档案资料,包括设施的原始图纸、维修记录等;(六)开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全员的维护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维护管理措施第五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团队应按照维护计划,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设立设施维护专项经费,保障维护工作的资金需求;(二)加强设施的日常保洁工作,保持设施的清洁和整洁;(三)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着手修复;(四)加强对设施的防腐、防锈、防爆等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性;(五)组织对维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护能力和素质;(六)制定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象包括港口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团队和维护工作人员。
第八条委托第三方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评估结果应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维修和改造。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港口设施问题,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对于违反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停职、降职或者解聘;(四)追究法律责任。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范本(2篇)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适用于所有港口和港口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员。
二、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首要原则是确保设施的安全性,以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性维护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设施潜在问题,以减少事故风险。
3. 定期维护:按照预定计划进行设施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4. 协同合作: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港口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5. 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港口设施的实时监测和远程管理,提高维护效率和准确性。
6. 连续改进:针对港口设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不断改进维护管理工作,提升港口设施维护水平。
三、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主要内容1. 港口设施维护保养计划1.1 根据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要求,制定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包括设施维护周期、保养内容和责任部门等。
1.2 定期检查设施的状况,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1.3 对设施进行预防性维护,包括涂漆、防腐、防锈等,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1.4 进行设施的定期清洁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1.5 制定应急维护预案,对突发设施故障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
2.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责任2.1 各港口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员应明确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2.2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设施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具备相应的维修技能和知识。
2.3 设施维护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确保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港口设施维护安全管理3.1 加强设施维护安全培训,提高维护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2 建立设施维护安全记录和台账,及时记录设施维护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3 设施维护期间,严禁擅自改动设施结构和影响设施安全的行为。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规范港口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行为,保护港口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港口法》和《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设施是指用于港口装卸、停靠、存放、运输和管理等各项作业活动的设施或设备,包括码头、堤岸、航道、锚地、装卸桥等各类港口建筑物和设备。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综合化原则,加强预防和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港口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营。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当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障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运营,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并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二)经济原则:合理运用资源,提高设施维护的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三)环境原则:注重港口设施维护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及生态。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兼顾当前和未来的港口设施维护需求,推动港口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第七条港口管理机构是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各项港口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修工作。
(三)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日常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问题。
(四)提供港口设施维护的相关技术和管理培训。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做好港口设施维护工作。
第八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设施维护工作。
第九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严守岗位职责,做到岗位专业、工作认真、作风过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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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三)检测评估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二)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指导实施;(三)港口设施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指导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四)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五)公用港口设施维护计划编制与资金筹措;(六)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报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港口设施维护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年度设施维护计划备案;(四)主要设施大修和报废管理工作;(五)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监督管理;(六)公用港口设施维护计划编制与资金筹措;(七)重大维护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八)港口设施维护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负责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三)设立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四)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设施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五)组织对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评估;(六)制定港口设施维护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落实维护资金;(七)组织编制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方案;(八)组织实施港口设施维护工程;(九)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相关信息;(十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事故报告;(十二)对港口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工作实施上报。
第三章检测与评定第十三条港口设施结构技术状态分为五个类别,一类为技术状态好、二类为技术状态较好、三类为技术状态较差、四类为技术状态差和五类为技术状态危险。
港口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为较好和差两个类别。
第十四条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应通过检测、评定确定。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按照国家现行港口设施维护的相关技术标准,对港口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等工作,并对技术状态进行分类评定。
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护意见和措施建议。
第四章设施安全与维护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制定和落实港口设施安全使用制度,确保港口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设施,应按其技术状态合理使用。
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和评估结果进行处置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严禁擅自在港口设施附近水域进行采砂、挖泥、爆破等影响港口设施安全使用的作业。
第二十条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港口设施维护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
对技术状态为一类和二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保养和小修,保持设施原有的技术状态。
对技术状态为三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中修,对技术状态为四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立即进行中修或大修。
对技术状态为五类的港口设施应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大修;对于无修复价值的港口设施应报废。
第二十二条港口设施大修或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情况制定港口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可能造成港口设施损坏的突发事件的危险源进行分析,制定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制定的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衔接。
第二十七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时,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立即上报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不可抗力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的;(二)火灾、爆炸或危险品泄漏,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的;(三)船舶撞击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的;(四)因使用不当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的;(五)其它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或严重危及港口设施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接获港口设施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人力、物资、资金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九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实行逐级报送制度。
第三十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港口设施基本情况及技术状态、港口设施维护计划与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负责本企业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四月底和五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按职责分工向上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港口设施信息化建设。
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实现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应包括基础资料及维护管理资料。
基础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港口设施设计文件及竣工图;(二)交(竣)工验收资料;(三)施工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四)其它相关资料。
维护管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维护工作计划;(二)检查记录、检测及评估报告;(三)维护工程技术资料;(四)使用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五)设施管理台账;(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对于基础资料缺失的设施,应根据历年检查、检测及维护资料,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用档案。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二)设施使用、维护等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和使用管理情况;(三)维护计划制定、执行与资金落实情况;(四)港口设施检测与评定工作情况;(五)维护工程管理情况;(六)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七)应急预案制定与执行情况;(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对于四类与五类设施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检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所承担的港口维护工作实行全程负责制,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在港口设施维护工作中,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应给予通报表扬。
对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薄弱、设施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
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若能觅得一方喜欢的山水,在空旷的风里,种上淡暖如许,清欢如许。
我愿用无尘的诗句,沾染些许晨露,轻叩那些老去的时光,让曾经的你我,重走一遍依旧开满鲜花的小径。
时光里的我们,不说话。
只是凝望着彼此旧时的模样,任凭花落清溪,任凭日暮烟霞。
陌上的时光,匆匆如流。
指尖,一直贪恋着世间所有的暖香。
而那些没有着落过往,早已随风而散。
往事已旧,一切,终会在念与不念,忘与不忘之间,莞尔一笑,变得风轻云淡。
岁月的风,就这样翩跹而过。
还好,总有一些不离不弃的相伴,安暖着岁月的荣辱沧桑。
然后,在玲珑的小字里尘埃落定。
珍惜着,不早也不晚的缘分。
愿你永远在我文字的四季,可以与那些草木葳蕤的深情一样,青青又青青。
纵使某天,错过了所有,只剩下一个人忧伤,也不要怪罪时光。
时光里那些牵过的手,给错的爱,都是情不由衷。
开始与结束,一样美丽。
我们应该,原谅时光,记住爱!曾经的往事,不提花开,不说花落。
就让那所有的喜怒哀乐,淡暖清欢,如茶般,氤氲出缕缕清香。
而你我,亦愈来愈通透,有了茶的芬芳,即使喝到无味,亦有一股回甘,令人回味留恋。
桃花酿酒,醉了光阴。
春水煎茶,赴了风雅。
我人生四季,永远是那一抹剔透的琉璃色,不必虚张,不必声势,只做安静的自己,善待生命里遇见的一切,感恩并珍重,且温柔的对待。
若有一天,我们隔着茫茫人海,穿过人流车流,你是否会一眼将我认出,并且微笑着喊出我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