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补发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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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货物进口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业务概述货物进口证明书是指为满足进出口公司及企事业单位的不同需要,海关对已实际监管进口的货物事后开具的证明文书。
为加强国家对进口车辆的管理,海关对贸易性渠道进口的车辆在办结验放手续后一律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并实行“一车一证”制,作为货主办理上牌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结车辆或有关货物的进口验放手续后,应到上海海关法规处办理《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手续。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办事程序第一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放行后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由现场海关制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
第二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将上述关封递交上海海关法规处,办理《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手续;第三步:上海海关法规处经审核后向货主颁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办事对象义务一、应具备的资格:为进口货物的所有人或代理人二、应交验的材料:现场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办事机构义务一、进口货物符合有关规定的,现场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制作《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二、上海海关法规处审核后情况正常的,予以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办事机构上海海关法规处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办事时限货物放行后,现场海关自接到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制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
上海海关法规处自收到《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3个工作日内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2.正文:货物进口合同货物进口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1.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允许________的溢短装(______% )3.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4.总值:_____________________5.交货条件_____________6.原产地国与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7.包装及标准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
货物进口证明书操作介绍

“审结”是指:报关单电子数据通过电子审单,且经电子审单通 道判断无需作专业审单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电子审单通道判断 需作专业审单,并经专业审单通过的。
QP系统车辆数据录入
用户选择需要 录入数据的商 品项,点击“ 新增”按钮后 逐栏录入车辆 数据。
数据录入逻辑:汽车数据
动力 类型
汽车的动力类型,分为汽柴油型、混合动力型(汽油或柴油 与电动混合)、纯电动型、其他四类
H2010系统车辆数据修改
用户进入预录 入子系统的“ 车辆证明书签 发申请”功能 ,输入报关单 编号后,系统 展示已暂存的 车辆数据。用 户选择需要修 改的车辆数据 记录,修改内 容后点击“暂 存补录数据” ,即可保存修 改情况。
H2010系统车辆数据发送
用户进入预录 入子系统的“ 车辆证明书签 发申请”功能的车辆数据 记录,点击“ 发送补录数据 ”即可发送。
如车辆数据中 车辆识别代号 超过17位的, 系统将作出提 示,但可以暂 存。
录入和发送过程中的逻辑控制
如用户未输入 车辆识别代号 的,系统作出 提示并拒绝暂 存。
录入和发送过程中的逻辑控制
如用户输入的 车辆识别代号 与发动机号、 电动机号不符 合录入字符限 制的,系统作 出提示并拒绝 暂存。
录入和发送过程中的逻辑控制
QP系统录入和发送过程中的逻辑控制
QP系统仅能用 于录入使用QP 系统录入并申 报的报关单, 对于通过其他 途径申报的报 关单,系统将 在录入车辆数 据时进行提示 ,并拒绝录入 。
QP系统录入和发送过程中的逻辑控制
当企业用户对 某项商品所录 入的车辆数据 记录条数已达 到该商品项的 申报数量(预 录入)时,如 继续新增数据 ,系统将提示 “该商品项号 下车辆证明书 签发申请数量 已大于或等于 报关单下的申 报数量,请确 认是否新增” 。
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补发(共五则)

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补发(共五则)第一篇: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补发一、业务概述货物进口证明书是指为满足进出口公司及企事业单位的不同需要,海关对已实际监管进口的货物事后开具的证明文书。
199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海关签发的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如确为因故丢失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注意:1998年1月1日以前签发的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一律不办理补办手续。
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关法》三、办事机构上海海关法规处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四、办事准备1.需向现场海关交验材料:(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应写清《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以及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查验记录、税款缴款书复印件;(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4)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2.需向法规处交验材料:现场海关出具的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联系关封。
五、办事机构义务1、符合有关规定的,现场海关填制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审批单、联系单,制作关封2、上海海关法规处经海关总署核实有关数据,根据有关规定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六、办事程序第1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的现场海关提出申请。
交验以下单证:(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应写清《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以及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查验记录、税款缴款书复印件;(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4)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第2步:现场海关审核后,填制《货物进口证明书》审批单和联系单,与企业提交的单证一并制作关封。
第3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将上述关封递交上海海关法规处,上海海关法规处进行审核。
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样本(模板)

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样本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样本篇一:海关总署公告201X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 .t axc hin a.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X年第34号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一)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二)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三)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四)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下列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 (一)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三)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以及海关罚没、变卖的进口车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ta xch ina. 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货物进口证明书简版范文

货物进口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引言货物进口证明书是一份用于进口货物清关的重要证明文件。
该证明书由出口方或其代理机构提供,用于证明货物的出口和进口事宜。
本文将详细介绍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定义、功能、必要性以及填写要求。
定义货物进口证明书是一种书面文件,由出口方或其代理机构提供给进口方或海关机构,以证明货物的出口和进口事宜。
该证明书通常包含了货物的出口地点、进口地点、货物描述、数量及金额等关键信息。
功能货物进口证明书具有以下主要功能:1. 清关手续:货物进口证明书是进口货物进行清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可以协助海关进行货物的监管和监控,确保进口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征税依据: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包含了货物的数量和金额等明细信息,可作为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确保进口货物按照相关税率进行征税。
3. 贸易统计:货物进口证明书中的货物描述和数量等信息能够用于国家贸易统计,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可以评估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必要性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要求:根据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口货物必须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以进行清关手续。
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会面临处罚和法律责任。
2. 关税征收:货物进口证明书中的明细信息为海关征收关税提供依据,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
3. 信息核实:货物进口证明书可以确保进口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违规商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进口。
填写要求在填写货物进口证明书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1. 准确性:填写货物进口证明书时,必须确保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金额等。
2. 规范性:填写货物进口证明书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写,确保文件的合法有效。
3. 完整性:货物进口证明书需要提供详尽的信息,包括货物的出口地点、进口地点、货物描述、数量、金额等,确保海关和相关部门能够全面了解货物的情况。
结论货物进口证明书在进口货物清关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清关手续、征税依据和贸易统计等功能。
货物丢失证明

货物丢失证明第一篇:货物丢失证明货物丢失证明赔原则上在目的港提出。
关键航空公司以及其授权代理公司的出具的POD上注明遗失一件,然后提供发票箱单报关单。
索赔函只表示提出要求就可以,不是特别大的问题2 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该批货物的价值的举证责任在于吴先生。
吴先生必须提供充分、真实、关联性的合法证据证明该批货物的价值。
要认定该批货物的价值,关键的一个证据是快递单上的“价值”栏数据。
在托运货物时,快递公司提供的托运单上印制的表格部分会留出相应的空白让我们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及价值。
很多时候大家对此并不重视,有时为了少付运费而故意填低货物价值,有时根本未填写。
如果托运人未能认真对待“品名、数量、价值”栏的填写,则在发生货物丢失时,却让我们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因为货物丢失时,证明损失的金额即货物价值是托运人的责任。
如果托运单填写的内容无法反映货物的价值或者真实情况,则导致托运人面临无法证明其损失的困境。
3 证明书格式证明材料,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有关人员或事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通常称证明信、证明书。
一、证明材料的一般格式和要求是:2、抬头。
有些证明材料有明确的主送单位,就要在证明材料的开头顶格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有些通用证明材料也可以不写主送单位。
3、正文。
这是证明材料的主体部分,应把需要证明的有关人员或事件的真实情况写清楚。
如系调查证明材料,还可以提供有关调查线索。
4、署名。
证明材料写好后,要将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写在证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证明的日期。
二、写证明材料应注意以下问题:1、写证明材料的人,应当以对党、对被证明人高度负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徇私情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更不能作假证明。
2、证明材料的语言要十分明确、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两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据分析”之类的词语。
3、一切证明材料都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公章。
新版货物进口证明书

新版货物进口证明书篇一:货物进口证明书真伪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XX年第34号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一)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二)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三)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四)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下列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一)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三)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以及海关罚没、变卖的进口车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汽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 电动机号、排气量/ 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摩托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三、海关办结货物进口放行手续后,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签发条件的进口货物,可应收货人申请签发证明书。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仅签发一份证明书,证面签注内容获取自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补充数据;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一份进口报关单仅签发一份证明书,因报关单申报商品项较多而无法打印在一份证明书上的,实行分页签发。
天津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范本)

天津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天津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篇一:海关总署公告201X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 .taxchi na. 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X 年第34号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一)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二)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三)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四)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下列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一)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三)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以及海关罚没、变卖的进口车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 .taxchi na. 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汽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 电动机号、排气量/ 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摩托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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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补发
一、业务概述
货物进口证明书是指为满足进出口公司及企事业单位的不同需要,海关对已实际监管进口的货物事后开具的证明文书。
199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海关签发的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如确为因故丢失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注意:1998年1月1日以前签发的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一律不办理补办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关法》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法规处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办事准备
1.需向现场海关交验材料:
(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应写清《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以及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查验记录、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4)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2.需向法规处交验材料:
现场海关出具的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联系关封。
五、办事机构义务
1、符合有关规定的,现场海关填制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审批单、联系单,制作关封
2、上海海关法规处经海关总署核实有关数据,根据有关规定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六、办事程序
第1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的现场海关提出申请。
交验以下单证:
(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应写清《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以及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查验记录、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4)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第2步:现场海关审核后,填制《货物进口证明书》审批单和联系单,与企业提交的单证一并制作关封。
第3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将上述关封递交上海海关法规处,上海海关法规处进行审核。
第4步:上海海关法规处将遗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情况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七、办事时限
自收到总署核实《货物进口证明书》数据情况的答复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到上海海关法规处领取补办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八、收费标准
根据物价局、财政局(价涉字[1992]293号)规定,办理《货物进口证明书》手续费为10元。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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