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镇(乡)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要求V3.0-0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编制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编制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沪府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编制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编制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3日关于编制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意见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明确了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发挥了引领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当前,上海正处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对于促进上海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科学发展先行者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为此,现就编制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未来上海发展目标定位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基础上,努力建设成为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全球城市,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具体来说,要全面提高人民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建设生态良好、社会和谐、智慧低碳、安全便捷的宜居城市;要全面确立并提升“四个中心”功能,打造高端化、集约化、服务化的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要传承和弘扬上海城市精神,努力提升文化原创力和影响力,建设充满魅力、令人向往的国际文化大都市;要充分发挥服务全国、联系亚太、面向世界的作用,促进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长江流域经济带提升能级,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的核心城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沪府发[2012]1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15【实施日期】2012.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2〕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上海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规划。
一、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程和现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上海城乡统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城乡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城乡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得到更多实惠,城乡统筹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下一步上海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仍然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解决。
(一)发展历程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城乡一体化发展初步实践。
1984年,上海制定了全国第一个城市经济发展战略,并率先提出“城乡通开”、“城乡一体”的发展理念。
1986年,上海提出“一二三四”工作方针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坚持两个立足点(农民口粮立足自给,城市主要副食品供应立足郊区),促进三业协调发展,建设四个基地(大工业扩散基地、副食品生产基地、外贸出口基地、科研中试基地)。
,城乡封闭的体制逐渐被打破。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小且保持相对稳定,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基本维持在1.3∶1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城乡一体化发展积极推进。
随着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城乡经济的联系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城乡之间的要素流动逐步加速。
“三个集中”,“市区要体现繁荣繁华,郊区要体现实力水平”,“农业定位于都市农业,农村定位于郊区,农民定位于现代农业劳动者”等方针相继出台,城乡功能定位进一步明晰优化。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沪规土资地[2010]787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地〔2010〕787号)浦东新区规土局,宝山、闵行、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嘉定区规土局,崇明县规土局:现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试点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明确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统一试点操作口径,根据《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关于村庄规划的编制各试点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原则要求,加快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做好与“两规合一”以及“三线”的衔接。
规划成果应具有操作性,主要包括村域规划和居住点及集中居住点(含重点地区)规划两部分,其中后者应达到修详深度。
二、关于“地票”的使用和管理1、试点期间,对于拟复垦为耕地、形成指标的集体建设用地,若有明确指标流转意向的,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勘测定界、并作出复垦承诺后,申请“地票”。
2、通过“地票”交易购买的指标可以用来申办农转用,在办理农转用时,“地票”可以取代新增耕地确认书、计划审核意见书,并免收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在流转方式上,试点期间,需要指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与持有“地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指标流转,并将流转协议报区县规土局备案。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8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的地区性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单元规划或者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等要求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第四条(作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管理部门)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和审批的原则)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景观,改善城市交通,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历史风貌。
上海市总体规划文本正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适应上海城市的长远发展需要,优化配置各项资源,协调城乡各项建设,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4、《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三条地位和作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本市发展和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也是实施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
在本市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分区规划、区(县)域规划、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等,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四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自1999年至2020年,近期至2005年。
规划立足于21世纪的长远发展,对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市域城镇布局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均考虑了更长时间的发展1要求,并对城市远景发展进程和方向作出轮廓性安排。
第五条规划区范围本规划区范围为上海市行政辖区,总面积6340平方公里。
本规划与《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1、根据党中央提出的“以上海浦东开发、开放为龙头,进一步开放长江沿岸城市,尽快把上海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带动长江三角洲和整个长江流域经济新飞跃”的要求,进一步确定上海城市发展战略目标。
体现区域整体发展的思想,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经济一体化发展出发,统筹上海的产业、能源布局、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2、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3、体现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功能要求,合理安排城市的空间布局、生产力布局、人口分布及基础设施建设;4、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和休闲的环境。
2第二章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第七条城市性质上海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航运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将逐步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上海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年上海将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期限可确定为2040年,将指导未来二十年的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
编制工作将分为前期准备、战略研究、成果制定、规划报批四个阶段,计划在2015年年底完成各项审批程序。
世界级城市群核心都市中长期紧凑组团化延展的八个方向:一:西虹桥商务区赵巷-重固组团(市域西部新城链聚合型公共活动中心)二:青浦北部青龙-白鹤-华新门户城市综合增长区三:奉贤西渡-金汇及南桥新城南部、泰日-青村城市综合增长区四:浦东西南部林海公路两侧及航三公路两侧城市综合增长区五: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城市综合增长区六:嘉定外冈城市综合增长区七:金山北部枫泾-兴塔-朱泾及亭林城市综合增长区八:沪浙西南边界地域大型航空设施预留用地选址紫线范围存量用地转型发展的九个着力区域:一:松江东北部地区(九亭、新桥、泗泾、洞泾)二:嘉定东南部地区(南翔、江桥、黄渡)三:桃浦-南大地区四:复兴岛-军工路地区五:东沟-高化地区六:杨浦大桥地区七:吴淞工业区八:大场机场地区九:吴泾奥运会预可选址紫线范围区及浦江镇滨江地区上海市道路网络深化概要(高快速道路部分):一,延伸崧泽高架路,西出市界与吴江东西快速干线顺接,指向滨湖新城;二,嘉松公路快速化,北接沪宜公路,南连花辰公路;三,林海-杨高干线快速化;四,潘泾路快速化;五,陈海公路快速化;六,南枫公路快速化;七,青赵公路--青浦大道--朱平公路快速化,北连昆山东外环,南翼作为第三机场主进场路;八,花辰--买新--银都--芦恒干线快速化;九,下盐--闵瑞--剑川(虹梅南路以东)快速化;十,嘉闵高架路南延伸至平庄西路;十一,叶新--大叶--东大干线快速化:十二,朱吕公路快速化,作为第三机场东进场联络线;十三,杭州湾第二跨海大桥顺接嘉金高速;十四,南六公路快速化,及唐黄路快速化服务于迪斯尼次方向客流疏解;十五,松卫公路快速化;十六,沪松、沪南、沪太公路入城段快速化。
上海市轨道交通网络深化新增8条干线(初步设想):A线:起自月浦附近,走江杨路、广粤路、公平路、浦东南路、浦三路、新汇路,讫于召稼楼附近,并研究向泰日、青村方向进一步延伸的可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建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0〕1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局(规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适应我国农村地区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对村镇建设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镇(乡)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促进镇(乡)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部制定了《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施行。
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
联系人:卫琳电话:010-******** 010-********传真:************电子信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附件: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
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
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城乡代码和区域代码

城乡代码和区域代码城乡代码和区域代码是在城乡规划和统计工作中常用的重要编码系统。
这两个代码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对于实现国家城乡统一规划管理、统计分析以及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乡代码和区域代码的概念、编码规则以及应用领域。
一、城乡代码的概念和编码规则城乡代码是指划分城乡地区的编码体系,用于标识国家范围内各个城镇和乡村的地理位置、行政区划和统计区域。
城乡代码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并根据国家统计标准进行统一管理。
城乡代码的编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的第一位是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国家标准,每个省级行政区划都有一个独立的代码。
例如,北京市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是11,上海市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是31。
2.地级行政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的第二到第四位是地级行政区划代码,用来标识各个地级行政区划。
例如,北京市的地级行政区划代码是010,上海市的地级行政区划代码是020。
3.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的第五到第六位是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用来标识各个县级行政区划。
例如,北京市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是0101,上海市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是0201。
4.乡镇街道代码:城乡代码的第七到第九位是乡镇街道代码,用来标识各个乡镇街道。
例如,北京市的乡镇街道代码是010101,上海市的乡镇街道代码是020101。
5.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码:城乡代码的第十到第十二位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码,用来标识各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例如,北京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码是010101001,上海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码是020101001。
城乡代码的编码按照层级逐级递增,可以准确地标识各个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划。
通过城乡代码的建立和使用,可以实现城乡地区的统一管理和规划。
二、区域代码的概念和编码规则区域代码是指划分统计区域的编码体系,用于标识国家范围内各个行政区划的统计区域。
区域代码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并根据国家统计标准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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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体要求 (1)1.1编制类型 (1)1.2规划名称 (1)1.3成果构成 (2)1.4规范适用范围 (2)2文本 (7)2.1总则 (7)2.2发展目标 (8)2.3城镇性质(功能定位)与规模 (8)2.4空间布局规划 (9)2.5土地使用规划 (11)2.6综合交通规划 (15)2.7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6)2.8编制单元规划 (17)3表格 (18)4图件 (21)4.1统一要求 (21)4.2绘图要求 (21)4.3具体制图要求 (22)5附件 (26)5.1现状概况 (26)5.2既有规划汇总 (28)5.3问题与建议 (28)1总体要求1.1编制类型根据本技术要点要求,并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对原城镇总体规划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梳理完善。
根据原城镇总体规划基础,梳理完善工作分为三类:(1)完善类:原城镇总体规划未发生结构性变化,经评估后可继续指导地区发展建设的,可结合工作要求更新数据图形,将基本内容梳理后上报;(2)修改类:原城镇总体规划经评估已发生局部调整、难以全面指导地区发展的,应适当开展对规划基本内容的局部修改完善后上报,修改方案纳入附件,并进行必要说明;(3)新编类: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地区,应抓紧开展规划基本内容的编制工作后上报。
1.2规划名称规划名称应统一为“X区(县)XX镇(乡)城镇总体规划”。
1对于完善、修改类型的城镇总体规划,规划名称后注明“(2010年梳理版)”;对于新编类型的城镇总体规划,规划名称后注明“(2010 1本文中宋体字部分为成果要求,楷体字部分为技术要点。
年新编版)”。
1.3成果构成规划成果应按照统一的形式表达,包括:1个文本、6张表格、9张图纸以及3个附件。
1.4要点适用范围全市各镇(乡)根据区位和城市化水平分为四类,每类根据自身发展的不同特征参照以下要求编制。
表城镇分类及成果要求表注:郊区未完全城市化的街道,参考C类城镇成果要求进行编制。
表全市各镇(乡)分类建议表注:该表仅为镇(乡)分类建议,如有异议可根据各镇(乡)实际情况,与市局总规处协商后再行确定编制类型。
2文本文本应包括总则、发展目标、城镇性质与规模、空间布局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和编制单元规划等八个章节。
2.1总则总则应包括规划背景、规划范围、规划年限和规划依据等四方面内容。
规划背景应包括原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情况。
为符合“两规合一”标准化管理和管控的要求,说明本次梳理结合哪些规划进行完善。
规划范围为本镇(乡)行政区范围,具体范围在“大机”行政边界基础上进行校核。
该数据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规划年限统一至2020年。
规划依据应为已批的上位规划,注明批复号。
在编和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法定规划、重点地区规划和其他各类相关规划研究可作为参考。
2.2发展目标发展目标应反映全市或区(县)对本镇(乡)的发展要求,以及本镇(乡)“十二五”期间的发展设想。
发展目标可根据各城镇情况合理制定。
2.3城镇性质(功能定位)与规模城镇性质与规模应包括城镇性质或功能定位、人口规模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三方面内容。
2.3.1城镇性质或功能定位A、B类城镇描述城镇性质;C、D类城镇描述城镇功能定位。
应立足于全市、区(县)角度看城镇定位。
应言简意赅,主要反映:区位分析、主要职能(产业导向)和城镇特色(历史文化、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等)。
A类城镇至少应包括两个部分:区域位臵分析和城镇特色分析。
(如:XX镇是XX区具有XX特色的城镇。
)2.3.2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包括现状、规划的镇(乡)总人口规模和城镇人口规模。
现状人口应采用2010年各区(县)统计年鉴中2009年各镇(乡)常住人口数据。
同时补充“第六次人口普查”中的现状常住人口2、户籍人口、外来常住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常住人口3。
2所有常住人口和外来常住人口均为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3城镇常住人口为居住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常住人口。
规划人口规模应与区(县)城乡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本镇(乡)人口规模相一致,并参考已批准的原城镇总体规划。
城镇人口规模应与集中建设区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相适应。
2.3.3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说明现状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集中建设区内外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布局的原则确定集中建设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集中建设区的规模、范围应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集中建设区即传统意义上的建制镇及以上的城市化建设用地,不同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全口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包含与中心城、新城连绵城镇化地区(含大型社区)、现状建制镇镇区及保留的集镇社区(老镇区)、其他独立的大型建设用地集中区:独立式城市建设用地(如国际赛车场、大学、科研院所)、工业地块、成规模的农村动迁安臵区。
2.4空间布局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应包括镇域功能分区和集中建设区空间结构两方面内容。
2.4.1镇域功能分区镇域功能分区应简要分析本区域空间发展的特点,尤其是与区(县)重要功能区的联系,以功能分区概念阐述镇域未来的空间发展格局。
言简意赅的概括镇域各功能分区的范围、基本规模及主要功能定位,并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相衔接。
明确人均城镇生活区面积。
镇域功能分区要求空间上覆盖全镇域,应综合考虑主要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行政区划等因素,按照空间相对完整、突出主导功能的原则划分。
功能分区可包含以下类型:城镇生活区、产业区(包括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农业与生态保护区(落实市区两级生态空间)、其他特定区(如水库、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
2.4.2集中建设区空间结构集中建设区空间结构应简要分析与全市性交通走廊和镇域功能分区的联系,表述内容应规范统一,以发展轴、发展带、功能组团、公共中心等要素分别表达集中建设区空间结构。
(1)发展轴:应表达发展轴的数量、名称和走向;发展轴与市级轴线的关系。
发展轴应强调与市级轴线的承接,主要是市级交通轴线。
(2)发展带:应表达发展带的数量、名称和走向;发展带与集中建设区各功能组团的关系。
发展带应充分考虑与集中建设区内各商业中心、特色功能组团之间的联系。
(3)功能组团:应表达功能组团的数量、名称、位置和主导功能。
功能组团应在镇域功能分区的基础上,按照主导功能相对单一的原则,进一步划分功能组团,应覆盖集中建设区。
(4)公共中心:应表达镇级及以上公共中心的层级、数量、空间方位和主导功能。
公共中心应落实区(县)总体规划中市区两级公共中心,明确镇级公共中心。
2.5土地使用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应包括镇域土地使用规划和集中建设区土地使用规划两方面内容。
2.5.1镇域土地使用规划应结合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概述镇域用地构成和总体布局。
描述集中建设区内外用地规模。
明确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占总用地的比例。
明确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的规模,以及各自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明确集中建设区内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展开对集中建设区外城镇建设用地的布局描述。
明确非建设用地规模和占总用地的比例,描述基本生态用地、水域及其他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集中建设区边界、集中建设区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农村居民点规模应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
基本生态用地作为非建设用地,主要表达镇域内重要生态空间和廊道,并与市区级生态空间和廊道进行衔接。
2.5.2集中建设区土地使用规划对集中建设区内现状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占集中建设区面积的比例、用地构成特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概述。
根据需要,集中建设区较为分散的城镇,可视情况出各集中建设区的用地平衡表作为补充。
集中建设区规划用地分类应按下表所列中类(详细版本)划分,对于规划基础薄弱的镇(乡)可暂分至下表中类(简化版本)。
注:MC为转型为研发、办公类用途的工业用地;M0包括原国标中M1、M2、M3;E0主要指E类用地中除水域外其他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弃置地、露天矿用地和滩涂等。
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混合用地应按其主要性质归类,无法确定主要性质的,按第一位代码进行归类。
(1)居住用地明确规划居住用地规模、占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用地比例和占城镇生活区用地比例。
描述居住用地布局及居住特色。
说明集中建设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动迁安置房、市政动迁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用地规模和布局。
(2)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明确规划商业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占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用地比例和占城镇生活区用地比例。
描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的布局。
(3)社会服务设施用地明确社会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占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用地比例和占城镇生活区用地比例。
展开描述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及占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比例。
①公共教育科研设施明确城镇内高等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数量、名称和布局,并明确现状保留或规划新增。
明确城镇内基础教育设施数量和布局,包括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
重点描述全市试验示范性高级中学的数量、名称和布局,并明确现状保留或规划新增。
明确其他公共教育设施数量、名称和布局,如职校、培训基地等,并明确现状保留或规划新增。
②公共卫生设施明确城镇内市区级综合性医院及分院、专业医院、镇级及组团级卫生服务设施的数量、名称和布局,并明确现状保留或规划新增。
③公共文化设施明确城镇内市区级、镇级及组团级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名称和布局,并明确现状保留或规划新增。
④公共体育设施明确城镇内市区级、镇级及组团级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名称和布局,并明确现状保留或规划新增。
⑤其他社会服务设施明确福利设施、宗教设施等其他社会服务设施的数量、名称和布局,并确定保留或规划新增。
(4)工业与仓储用地明确规划工业与仓储用地规模、占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用地比例、位于产业区块内的工业与仓储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特征,并列举重大企业。
(5)绿地明确规划绿地规模和占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用地比例。
描述绿地的分布及主要类型。
(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明确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模和占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用地比例。
描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概况。
(7)交通设施用地明确规划对外交通和道路广场用地规模和占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用地比例。
描述对外交通和道路广场用地的概况。
(8)特殊用地明确规划特殊用地规模和占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用地比例。
描述特殊用地的概况。
(9)水系明确规划水系规模和占集中建设区用地比例。
描述水系的基本布局。
(10)各类新型业态的服务业园区说明集中建设区内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的数量、名称、布局和用地的规划性质等。
2.6综合交通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应概述城镇现状交通系统的发展程度,明确城镇未来交通系统的发展方向与规划目标。
并分项描述对外交通、道路系统、轨道交通和主要交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