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事申诉书范本
民事申诉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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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书模板1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xxx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永联村后场x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曹行镇永联村。
地址:本市xx路xx号,电话: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金xx,总经理。
申诉请求请求x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申诉人的原审诉求,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原世居于xx市xx区xx镇永联村后场,身份为农民,赖以生存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在1993年8月6日被征收,征地批文:“闵府土(93)245号”,征地单位系xx县房地产总公司曹行开发部(原征地用途为新建景洪三村二、三、四街坊),因该开发商超过二年未动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xxx年2月20日经【闵府土(97)19号】文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
xxx年6月27日xx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不是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征地单位,而是皮包公司,该公司是建造举世闻名楼脆脆“莲花河畔景苑” 倒楼的“梅都公司”的兄弟公司)与xx市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了《x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闵字(xxx)出让合同第128号},将该地块以每平方米60元人民币超级低的价格(1865.91万元整、大写:壹仟捌佰陆拾伍万玖仟壹佰元整)出让,xx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到半年时间内(xxx年12月1日)就将该地块高于原价约十四倍的价格(25820.2529万元整、大写:贰亿伍仟捌佰贰拾万贰仟伍佰贰拾玖元整)以在建工程方式转让(倒卖)予“xx至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开发建设的单位是xx至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该地块的用途是建造高档居住小区“银都名墅”(全部为545幢独栋、双拼别墅),其网上公开售价在每平方米五万以上。
民事申诉状参考样本(通用3篇)

民事申诉状参考样本(通用3篇)民事申诉状参考样本篇1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19号。
身份证号码:510。
电话。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67号,身份证号:510。
申诉事项:对xx市x区人民法院()x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请抗诉。
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为55800元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年12月12日签订《欠条含协议》,约定被申诉人在x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诉人人民币共计59300元,除了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35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
故此,被申诉人实际尚欠申诉人债务数额为55800元。
2、被申诉人保留的那份《欠条含协议》中欠款数额涂改及捺指纹均系被申诉人所为,其单方涂改欠款金额对申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申诉人仍应按照申诉人那份协议载明的数额59300元为准。
(二)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与被申诉人系朋友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能仅凭其证言就认定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系被申诉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认识申诉人,二审开庭时,在被申诉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才辨认出申诉人,咬定认识申诉人。
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对明显与被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直接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按照证人和被申诉人的说法,申诉人的车(以申诉人之子xx名义上户挂靠)是卖给了。
那就意味着,如果承认自己没付钱给申诉人(或),那么,就应该向申诉人(或)支付购车款;否则,其应该将车返还给申诉人(或);如果咬定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给申诉人(或),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车款或返还车辆之义务。
民事申诉状的范本

民事申诉状的范本XXX人民法院:申诉人:XXX被申诉人:XXX案件编号:XXX申诉状申诉人XXX,因遭受被申诉人XXX侵害,现向贵院提交申诉状,申请贵院依法处理。
壹、案件基本情况被申诉人XXX于XXXX年在XXXX市开设了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店铺,申诉人于同年XX月XX日在该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购买后不久,申诉人发现电脑出现了不稳定的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经过多次修理仍无法解决问题,申诉人遂于XX年XX月XX日向被申诉人要求退货,被申诉人却以超过七天的购买时间为由拒绝退货。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
贰、事实和理由1. 购买后出现问题申诉人在购买该笔记本电脑后不久,发现电脑出现了不稳定的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申诉人立即前往被申诉人的店铺咨询,被申诉人表示会进行免费维修。
然而,经过多次维修后电脑仍无法正常使用。
申诉人再次前往被申诉人店铺要求退货,被申诉人却以超过七天的购买时间为由拒绝退货,并且一再敷衍。
2. 部分退款不合理被申诉人在拒绝申诉人退货的同时,提出了部分退款的方案。
被申诉人表示可以退还申诉人购买该电脑的价格的80%进行赔偿。
然而,申诉人认为这种部分退款的方案是不合理的,因为其不仅无法解决电脑问题,而且也不能保证该商品的质量。
3. 被申诉人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诉人未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对于申诉人的合法请求也没有给予充分的回应,导致申诉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申诉人表示,购买笔记本电脑是为了解决工作需求,被申诉人的放任态度已经影响到了其正常工作。
叁、申诉请求1. 判令被申诉人退还申诉人购买该电脑的价格,并对申诉人因该笔记本电脑产生的其他财物损失进行赔偿,共计XXX 元。
2. 被申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申请人:XXX年月日。
申诉书

申诉书各位领导你们好:我们是申诉人:王秀珍、张立志、张立强、张立国特向政府申诉我们的冤情如下:一、事实认定事实不清1、申诉人的丈夫张长武和被申诉人的父亲张明武是亲兄弟关系,二人的父亲张福岑生前在邓州市古城路有祖留房屋数间和相应土地使用权,1954年的草契证实了原房产“原契遗失祖业继承”,说明草契记录的房产是祖业,张明武与张长武都有继承权,1954 年张明武24岁,张长武12岁,因当时没有实行共有人财产登记制的客观原因,政府把全部财产记录在张明武一人名下,身份为继承人,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房产的继承权是兄弟二人共同拥有的。
因为1954年张福岑并未去世,不存在张明武继承的问题。
一审无视这一不争事实的客观存在,无视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主观、片面甚至是人为的错误认定祖留财产形式上登记在张明武一人名下,便为其一人所有。
正是这一根本性的认识错误,导致对一系列问题的认定和判决结果的错误。
2、“土改”时由于张家的地主成份,政府将原草契记录的房产收归国家所有。
1993年,由于落实私房政策,邓州市房地产管理处兑现房屋时,张明武、张长武的父亲张福岑已于1971年去世,邓州市政府依据原草契记录的继承人通知了张明武,张明武故意隐瞒了张长武也享有祖业继承份额的事实,依据“邓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落实私房政策兑现房屋处理结果的通知单”,于1994年把兑现的房产登记在张明武一人名下。
记录面积为34.84 平方米,层数为一层,而现有房屋为5.2米*10.5米*2层=110.775平方米,相比之差75.935平方米,层数多出一层。
1954年原邓县人民政府的草契和321101号房屋使用权证,只能证明原始房屋被错误登记在张明武一人名下,不能直接证明新建房屋为其所有。
其次,放线记录无论是形式或者内容均不具备客观性和合法性,属无效证据。
证人证言收款收据,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直接关系。
3、关于公证书的问题: (2013) 邓证字第599号公证书的产生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一方面,赠与的321101号房屋为兄弟共有,赠与行为部分无效。
民事申诉状范本范例

民事申诉状范本范例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民事申诉状范本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申诉状范本范例1申诉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与吴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是吴雇工。
事实证据如下: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是被申诉人吴雇工,因此对于陈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应承担赔偿责任: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2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3陈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雇佣陈事实。
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与吴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
法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精选6篇)

法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第1篇申诉人:XX市蔬菜种植场(被告),场址:XX市X区X乡。
办公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xxx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x年出生,系该场化肥采购员。
、被申诉人:XX市某化肥厂(原告),厂址:XX市X区Xt法定代表人:刘XX,男,系该厂厂长。
办公电话:XXXXXXXX。
因XX市某化肥厂诉XX市蔬菜种植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XX市X区人民法院xxx 年4月14日民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求如下:1.被申诉人所述事实不清,故意回避关键细节;2.被申诉人诉我方违约条件不实。
综上所述,申诉人重申,在与XX市某化肥厂的合同纠纷中,我方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请求予以撤销。
XX人民法院申诉人:XX市蔬莱种植场(公章)法人代表:孟XXxxx年4月24日法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第2篇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XXXX人民法院申诉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法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第3篇申诉状格式申诉状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民事申诉状范文(25篇)

民事申诉状范文(25篇)民事申诉状范文篇23申诉人:吴,男,汉族,_年9月13日出生,贵州省__市人,现住组。
身份证号码:申诉人:王,汉族,_年11月15日出生,贵州省__市人,现住组。
身份证号码:被申诉人:沈,男,汉族,_年10月24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人,现住__市_路90号。
身份证号码:申诉事项:1、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民终字第622号判决。
2,判令被申诉人沈赔偿非法占用申诉人房屋的租金元。
3、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离__市_路_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事实经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_年1月21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
被申诉人同意将属于其所有的__市环城北路90号房屋出售给申诉人,该房屋土地使用面积146.2平方米,建筑面积550.5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2万元,预付定金1万元。
《协议书》签定后,于_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诉人卖给申诉人的房屋,早在_年因为潘_贷款提供担保,被__市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__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凯民初字第602号判决书,于_年11月9日,以()凯执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
_年10月28日,经被申诉人沈向__市人民法院请求,并经申诉人同意,__市人民法院以元将被申诉人所有的__市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变卖给申诉人,并据此作出()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
依据()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于_年10月26日,申诉人向__市法院执行局支付购房款元。
尽管申诉人是从__市法院以变卖的方式,用元购得被申诉人__市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
但申诉人严守诚实信用原则,仍然按照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_年1月21日签定的购房《协议书》中的约定付款。
即:eq oac(○,1)1、_年1月21日,申诉人王支付被申诉人沈定金10000元; eq oac(○,2)2、_年10月26日向__市法院支付购房款元; eq oac(○,3)3、_年11月20日,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沈支付购房款元(现金),共计元。
民事申诉状范文精简篇(6篇)

民事申诉状范文精简篇(6篇)申诉人:被申诉人: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_____年5月15日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挖掘机手续费元”对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
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_____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装载机起租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起租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
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
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
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
_____年_____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
所欠三个月租金,所欠三个月租金及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
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
”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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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事申诉书范本民事申诉书应该怎么写呢?要了解民事申诉书书写方法的朋友可以阅读小编分享的:2017年民事申诉书范本哦!2017年民事申诉书范本【1】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
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
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
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
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
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
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
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
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
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致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二XXX年十二月一日民事申诉书【2】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xx区xxxxx19号。
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
电话。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男,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xx区xxx67号,身份证号:510xxxxxxxx。
申诉事项:对重庆市xxxx区人民法院(2011)x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请抗诉。
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为55800元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05年12月12日签订《欠条含协议》,约定被申诉人在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诉人人民币共计59300元,除了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35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
故此,被申诉人实际尚欠申诉人债务数额为55800元。
2、被申诉人保留的那份《欠条含协议》中欠款数额涂改及捺指纹均系被申诉人所为,其单方涂改欠款金额对申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申诉人仍应按照申诉人那份协议载明的数额59300元为准。
(二)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xx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与被申诉人系朋友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能仅凭其证言就认定xx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xx系被申诉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认识申诉人,二审开庭时,在被申诉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xx才辨认出申诉人,咬定认识申诉人。
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对明显与被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直接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xx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按照证人xx和被申诉人的说法,申诉人的车(以申诉人之子xx名义上户挂靠)是卖给了xx。
那就意味着,如果xx承认自己没付钱给申诉人(或xx),那么,就应该向申诉人(或xx)支付购车款;否则,其应该将车返还给申诉人(或xx);如果xx咬定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给申诉人(或xx),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车款或返还车辆之义务。
可见,xx是否支付购车款,不但对被申诉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也对xx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审法院仅以凭对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之证人证言就认定xx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3、卖车协议不等于支付车款,xx与xx签订《卖车协议》不是认定xx已支付购车款的充分依据《卖车协议》确系申诉人之子xx应xx之要求,在协议上签字的。
该协议是被申诉人xx拿着一份写好的协议,找xx签字的。
但《卖车协议》只是证明xx与xx之间存在买卖协议关系,xx同意xx将被申诉人占有的渝xxx号货车卖给xx,但该协议不能证明xx 将购车款已经支付给申诉人或xx,买卖协议不是付款凭证。
4、被申诉人与xx均陈述xx已经购车款支付给了申诉人,除了没有书面证据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1)按照xx和xx的说法,xx分两次将购车款29500元支付给了申诉人,明显不合常理。
xx与申诉人和xx素不相识,没有起码的信任,既然xx购车要与xx 签订书面协议,其如果真的给申诉人支付购车款,那为什么不要求申诉人给其出个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留下付款的书面凭据呢?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预见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凭证的风险。
日常生活中,人们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条的,不要说付款几万元需要收款人开具收条,就是几百几千块的款项,开具收条也是司空见惯;不要说陌生人之间的付款需要有书面凭据,就是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对较大额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xx的说法明显不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无书面凭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xx已经支付给申诉人车款29500元。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失当1、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要达到高度盖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