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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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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范本一、协议的目的和范围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指用户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ISP”)之间就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相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双方在互联网接入过程中的行为。

本协议适用于ISP向用户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定义1. 用户:指使用ISP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2. ISP: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服务提供商。

3. 互联网接入服务:指ISP向用户提供的接入互联网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互联网接入设备、提供网络连接、提供网络安全服务等。

三、用户权利和义务1. 用户有权利按照ISP提供的服务协议和规定,使用ISP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2. 用户有义务按照ISP提供的服务协议和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用户有义务保护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的安全,不得将账号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

4. 用户有义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传播淫秽、暴力、恐怖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5. 用户有义务妥善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滥用网络资源,不得干扰、破坏ISP的正常运营秩序。

四、ISP权利和义务1. ISP有权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2. ISP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对用户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

3. ISP有权根据用户的使用情况,制定和调整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及时通知用户。

4. ISP有义务保障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网络攻击和恶意软件的侵害。

5. ISP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五、违约责任1. 如果用户违反本协议的规定,ISP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或中止用户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并保留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网吧isp接入意向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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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isp接入意向书模版网吧isp接入意向书模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安部门签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4、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网吧”接入意向书》;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6、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7、场所方位图8、网络拓扑结构图和场所平面结构图;9、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及与经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10、电脑游戏管理制度;11、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报告 12、设备清单。

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的材料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文件材料: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2、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3、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4、公司预登记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网吧”接入意向书》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到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应当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的文件材料: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2、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3、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4、公司预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5、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网吧”接入意向书》和《信息安全责任书》;6、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时间只限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08:00—21:00和无监护人陪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承诺书;7、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上网须知;8、上网用户的登记、记录留存和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内部制度;9、上网费用标准;10、场地证明(包括营业场地和面积) 11、互联网技术管理人员的《数据信息服务网络系统机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聘用证明材料; 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材料; 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平面图和网络拓扑结构图。

isp接入意向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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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接入意向书模板篇一: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申请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申请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该如何申请呢?面由我们北京宝嘉介绍一下许可证申请须知。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定义因特网接入服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最新政策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为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XX〕293号),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规范范围及重点内容本次规范范围是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

互联网宽带接入协议书

互联网宽带接入协议书

互联网宽带接入协议书1. 引言本协议是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与用户之间就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达成的协议。

用户应在下文规定之条件下,使用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

用户在签署本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 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用户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的一年。

3. 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3.1 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由ISP提供。

用户可以通过该服务接入互联网,使用各种互联网应用和服务。

3.2 ISP将按照用户的选择和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网络带宽和服务类型。

3.3 用户应确保接入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接入环境符合互联网宽带接入的技术要求。

4. 宽带接入费用和支付方式4.1 宽带接入费用由用户按照ISP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

4.2 ISP将提供在线支付和线下支付两种方式供用户选择。

用户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费用。

4.3 用户如未按时支付费用,ISP有权暂停或终止用户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

5. 用户权利和义务5.1 用户有权按照ISP提供的服务和约定,接入互联网,并使用相应的互联网应用和服务。

5.2 用户有义务妥善使用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不得利用服务从事任何违法、不良信息传播等活动;不得干扰、破坏、侵入互联网及相关设施;不得散布恶意代码和病毒等对网络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5.3 用户有义务保护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的安全,不得将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

5.4 用户有义务遵守国家和ISP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6. ISP权利和义务6.1 ISP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对用户的互联网宽带接入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6.2 ISP有权根据网络安全需要,暂停或限制用户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

6.3 ISP有权采取技术手段提升网络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带宽的合理分配。

6.4 ISP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接入申请

互联网接入申请

互联网接入申请
尊敬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首先,非常感谢贵公司能够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我们是一家正在
筹备开业的企业,急需互联网接入以支持我们的日常运营和在线业务
发展。

根据我们的需求,我们谨向贵公司提交以下的互联网接入申请。

1.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公司类型:
公司注册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2. 接入需求
2.1 带宽需求
我们需要的带宽为:
下行速率:
上行速率:
2.2 IP地址需求
我们需要的IP地址数量为:
2.3 网络拓扑需求
我们需要以下网络拓扑设置:
- 局域网(LAN)配置
- 路由器配置
- 防火墙配置等
3. 项目计划
我们计划于什么时间开始使用互联网服务,并希望与贵公司就服务开通日期进行商议。

4. 其他补充信息
提供任何您认为对我们的申请有帮助的额外信息或要求。

我们对贵公司的服务品质和专业水准倍感信任,并期待与贵公司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如有任何关于申请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沟通,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申请公司名称。

网咖证件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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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咖证件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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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接入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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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接入意向书isp接入意向书篇一: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XX08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业务流程,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臵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事项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XX?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XX?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XX?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XX?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四、实施机关法定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网吧isp接入意向书模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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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isp接入意‎向书模版网吧i‎s p接入意向书模‎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安部门签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4、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网吧”接入意‎向书》;‎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6‎、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7、场所‎方位图‎8、网络拓扑结构‎图和场所平面结构‎图;9‎、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及‎与经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10、电脑游戏‎管理制度;1‎1、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报告 1‎2、设备清‎单。

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的材料‎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文件材‎料: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2、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3、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4、公司预‎登记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网‎吧”接入意向书》‎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到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应当‎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的文件材料:‎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2、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3、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4‎、公司预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5、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网吧”接入意‎向书》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6、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时间只限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0‎8: 00‎—21:‎00和无监护人‎陪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承诺书;‎ 7、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上网‎须知;‎8、上网用户的‎登记、记录留存和‎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内部制度;‎ 9、上网费用‎标准;‎10、场地证明‎(包括营业场地和‎面积) 1‎1、互联网技术管‎理人员的《数据信‎息服务网络系统机‎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聘用证‎明材料; 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材‎料; 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平面图‎和网络拓扑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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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接入意向书篇一: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XX08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业务流程,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臵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事项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XX?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XX?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XX?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XX?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四、实施机关法定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XX?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臵及附属设备;(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审批程序(一)准入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阶段:1.筹建阶段(1)申请申请人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材料: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受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

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①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B.熟悉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C.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D.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B.说明核查理由;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D.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筹建)。

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③现场核查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A.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臵;B.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

(4)公示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臵进行公示(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范例、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见附录)。

(5)决定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篇二:文化办事流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经文化部核准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吧总量和所在地布局规划,新增指标应当用于网吧连锁直营门店的布点(XX年实施试点的城市除外)。

六、审批条件(一)申请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设立场所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营业面积、计算机设备最低台数、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应当符合最低限要求;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行政指导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书;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1.设立(筹建阶段)(1)同意XXXXXX有限公司设立网吧直营店的通知书;(2)承诺书;(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6)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7)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设立(最终审核阶段)(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4)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 地址);(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3)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后的工商营业执照;(4)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注:按照《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XX]9号)规定,现行政策为:网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XX年实施试点的城市除外)。

4.变更单位名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变更地址(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2)承诺书;篇三:关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告知单(XX年8月版本)一、办理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局二、受理机构、地址、时间、电话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电话:22253016三、审批对象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四、办理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贯彻的通知》《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关于发布行业标准(WH/T 16-XX)的通知》《关于实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管理政策大力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五、审批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网吧营业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且是完整的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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