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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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的要求,自2011年9月起,AA将全市大学入学新生纳入AA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根据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件精神,2012年AA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如下: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范围1、AA师范大学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港、澳、台)、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二、需要承担的个人医保缴费根据国家规定,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与AA城镇居民中的中小学生一样,2012年是每人每年80元。

以后随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的标准同步调整。

三、医疗保障待遇1、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2012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2、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1)大学生校内医院就诊,个人自付5%。

2)大学生校外医院门急诊发生的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2012年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方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方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方支付50%,个人自负50%。

3)一级医保医院为新乐地段医院,二级医保医院为AA市第八人民医院和奉贤区中心医院,三级医保医院为AA市第六人民医院。

四、贫困家庭大学生帮扶补助1、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模板】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模板】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缴费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市医保规定执行。

一、大学生门急诊就医规定:(一)大学生到校医院就诊,须凭本人校园卡、《校医院就医记录册》在校医院“自助挂号收费机”上挂号。

《校医院就医记录册》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卡借给他人使用。

如遗失,补卡收取工本费2元。

(二)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门诊挂号费1元自理)。

(三)门诊、值班室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按照**市医保规定,一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五种,中成药不得超过三种;一般疾病药量不超过三日,慢性病不超过二周。

就诊者不得自行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药。

(四)接诊医生根据病情出具病假证明,大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证明。

(五)为保障医疗安全,经静脉治疗的应在原就诊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药品和注射液不宜带往外院使用)。

根据**市卫计生委规定,校医院生物制品、血制品、中药制剂不予注射。

(六)因病情需要转到学校定点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区中心医院、**区吴泾医院)就医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

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七)在**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八)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普通门诊就医时,应经院(系)出具证明,并经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 保险目的和原则大学生医疗保险旨在为大学生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降低就医费用负担,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保险的参保对象、报销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大学生能够顺利享受医疗保险的权益。

2. 参保对象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及研究生学生,并包括非全日制学生、留学生等特定群体的大学生。

参保对象由各高校按照学生身份和学籍进行统计,并将名单报送保险机构进行备案。

3. 保险范围和报销标准(1)保险范围本保险涵盖在中国境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门诊和购买药品等费用。

具体报销范围以保险合同和相关规定为准。

(2)报销标准保险机构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报销,其中一部分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自负比例根据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约定。

4. 保险费用与支付规定(1)保险费用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学生支付,每年一次性缴纳。

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由保险机构和学校协商确定,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2)支付规定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将保费划拨至保险机构,并与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保保费使用透明、公正。

5. 报销流程和材料要求(1)报销流程学生在就医时应主动向医院出示医疗保险卡,并将相关发票、费用清单等报销材料妥善保存。

学生可通过保险机构指定的报销渠道进行线上或线下报销申请,具体流程由保险机构另行通知。

(2)材料要求报销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保险卡、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

学生应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以备日后的审核和查询使用。

6. 保险责任和终止(1)保险责任保险机构承担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学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保险机构将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费用返还给学生。

(2)终止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期限为一学年,学生的参保情况将随学籍的变动而变动。

大学生医疗保险法律规定(3篇)

大学生医疗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的规模日益扩大。

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其身心健康和医疗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医疗保险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大学生医疗保险法律规定,旨在帮助大学生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定义大学生医疗保险是指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大学生提供疾病治疗、预防、康复等方面的保障,减轻家庭负担,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

三、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国家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服务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

四、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1.缴费方式(1)学校缴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在校大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

(2)个人缴费:部分学校要求学生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

2.缴费标准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3.待遇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门诊特殊疾病、生育医疗等。

(2)补充医疗保险:包括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

4.待遇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执行。

(2)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学校和学生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确定。

五、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1.就医(1)参保学生应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2)就医时,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证件。

2.报销(1)参保学生将相关医疗费用票据、病历等材料提交给学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试行)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明确辽宁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渤海大学学生。

(二)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1.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2.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3.依托学校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杜绝医疗浪费;4.统筹经费使用与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统筹资金使用以校内为主、外诊为辅。

(三)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来源及标准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暂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提取,由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学生数整年度预拨付给学校医疗机构。

(四)学生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限额按照《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规定,参保学生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由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构成,每次门诊医疗的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每次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00元。

(五)学生门诊统筹范围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用于需要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学生患病首先要到校医院就医。

因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求时,可以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我校指定转诊医院为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七)大学生门诊统筹经费实行学校医院包干使用,学校财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校医院应实行严格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浪费。

结余的门诊统筹费用不超过年度包干额20%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学生医保实施细则2

学生医保实施细则2

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09】185号)文件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坚持学生自愿参保原则。

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重庆医科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留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一)筹资标准:1、一档:个人缴纳50元/人〃年。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度残疾(一、二级)等困难学生只须缴纳10元/人〃年。

2、二档:个人缴纳120元/人〃年,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度残疾(一、二级)等困难学生只须缴纳60元/人〃年。

(二)参保缴费1、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下一学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

学生于本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按本办法享受渝中区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2、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学生,每年9月1日起,由学生本人到财务处缴纳参保费用,缴费收据原件由学生本人保存。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度残疾(一、二级)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交学办汇总、审核、登记后,由学办统一交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大公馆分院综合办公室医保管理员处审核并留档备查。

3、参保对象自愿选择一档或二档参保。

4、在每年的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参保费用,逾期未缴,视为保险中断,于本年9月1日开始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再办理补缴手续,需在次年的缴费期间(9月1日至9月30日)重新办理参保手续,重新参保后,于次年的9月1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

5、当年毕业的参保学生,享受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有效时间截止至当年8月31号。

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XX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统一、成熟定型,便利在校大学生就医,根据《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参照本市高等院校集中办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工作机构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学生医疗保障组织协调、参保续保、解释答疑等工作。

第二条参保对象(一)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二)我校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研究生。

(三)我校注册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籍手续的学生。

(四)其他符合XX市大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保费标准根据每年XX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确定保费。

第四条保障周期(一)符合参保对象的新生,自报到当日起即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止。

(二)符合参保对象的学生,完成缴费参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参保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仍可按医保规定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第五条参保工作流程(一)符合参保对象的新生,入校注册后签署《自愿参保书》,由学院将参保名单、《自愿参保书》交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和财务处,自愿参保的新生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医保卡。

(二)根据市医保局通知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将发布年度参保通知,学生处、各学院组织学生参保工作,放弃参保的学生须填写《主动放弃参保承诺书》,各学院将放弃参保学生名单交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备案。

(三)参保学生按财务处付款通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缴费。

(四)财务处汇总缴费名单后由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到医保局办理学校集体参保手续。

(五)完成参保且保费缴纳成功的本市户籍学生可以选择医保“共济缴费”。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70号)、《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8号)和《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5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一)为加强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特成立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由财务处、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二)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机构常设于校医院医保办公室。

负责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及大病就医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办理各类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注销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

在实施医疗保障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

二、医疗保障对象、保障经费及支付范围(一)医疗保障对象:所有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

(二)基本医疗保障经费:每人每学年206元,个人缴费30元,国家财政补助176元。

社会保障卡制卡费22元由个人承担。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学生按每学年50 元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学生入学时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三)学生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起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毕业学生从9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因病休学期间,仍继续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费用由学院垫付,学生复学后再向其收取。

(四)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普通门诊、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对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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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8 号)、《关于规范2013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88号)、《云南省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3〕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11号)及《关于提高201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08〕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熊术新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

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医保的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工作人员。

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注销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及大病就医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

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另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22 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途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支付范围以及不予支付的情形,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学生享受的待遇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8月31日,毕业生从当年9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因病休学期间,仍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急)诊管理及费用结算1. 首诊:校医院为学生普通门诊的首诊医疗机构,学生凭社会保障卡和学生证到校医院挂号就诊。

2. 转诊:经校医院医生诊断,需要转诊治疗的学生,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大学生医保定点医院诊治。

3. 急诊:学生遇急危重症病时,可直接到公立医院诊治,随后三天内到校医院备案。

如需复诊须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

4.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1)校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结算凡在校医院就诊及治疗产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学生用社会保障卡直接支付,其中个人承担 20%,其余80%部分由学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

(2)校外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结算①凡符合报销规定的校外普通门(急)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50%,其余部分由学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

②学生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只能报公立医院的急诊、意外伤害门诊费用。

③校外就诊费用报销程序:学生在校外就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报销时携带社会保障卡、学生证、门(急)诊病历本、发票、转诊单,到校医院收费室审核、报销。

未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就诊者(急诊抢救除外),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学生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必须在本学年内完成报销手续,最迟延续1个月的报销时间。

(4)根据《云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规定校医院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证件的识别。

校医院根据大学生提供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认真审核社会保障卡、学生证(或者一卡通),确保卡(证)有效,人卡(证)相符,并按省医保中心规定进行登记。

发现无效证件或身份不符时,校医院可拒绝继续为其提供服务,扣留卡(证),并及时上报省医保中心。

(二)慢性病门诊从2014年9月1日起,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执行全省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慢性病政策,病种及报销目录如下:1.儿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2.儿童支气管哮喘,报销项目:检查费及药物治疗;3.儿童注意力综合缺乏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4.冠心病心肌梗塞型,报销项目:药物治疗;5.糖尿病,报销项目:化验费及药物治疗;6.高血压病极高危组以上,报销项目:药物治疗;7.甲状腺机能亢进和甲状腺机能减退,报销项目:化验费及药物治疗;8.原发性青光眼,报销项目: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待遇标准为每学年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度为1000元,不设起付线,门诊报销比例为50%.办理慢性病门诊待遇由学校医保经办人按程序提供资料申报,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大学生选择2家开通慢性病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

(三)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时,就近到公立医院处理,先自行垫付费用,后持发票、病历、经学院盖章的意外伤害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交到校医院,医院把代收的材料交到省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对医保不予报销的事项参照本细则第五项第八条执行。

(四)特殊病门诊1.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包括以下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2.患特殊病的大学生,由本人向校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给《特殊病就诊卡》,持有《特殊病就诊卡》的大学生患者,方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病医疗待遇。

特殊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300 元,起付标准不参与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起付线以上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待遇一致。

(五)住院管理及费用结算1.根据就近就便就医的原则,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云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呈贡区人民医院(急诊抢救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可在昆明任意一家公立医院就诊)。

2.住院起付标准,学年内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未达到2000元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至90%.4.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000元,个人自负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90%,报销不设封顶线。

纳入大病报销的个人的自负费用包括: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自付比例部分及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医疗费。

5.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须到校医院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凭学生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开通大学生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除外)。

其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擅自外出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6.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时,应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并于一周内向校医院备案。

其医疗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校医院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报销需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有: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学生证、医保卡、情况说明(需学院盖章)、户口所在地的身份证或户口册、实习单位证明。

7.因病需转省外就医者,须提供至少二至三所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意见,由转出医院盖章后送省医保中心审定备案同意方可。

其医疗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校医院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报销需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有:医保中心审批过的转省外就医审批表、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学生证、医保卡、经学院盖章的情况说明。

8.新生未发卡时的住院费需要自行垫付,医保卡发下后再报销。

报销需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有: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经学院盖章的情况说明、学生证、医保卡。

(六)生育费省属在昆高校参保大学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包干报销1650元。

(七)意外病故补贴参保后意外、疾病身故的大学生,其家属可向省医保中心申请10000元的意外病故补贴。

申请的材料(复印件二份)有:受益人的身份证、户口册、病故大学生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学生证、医保卡。

(八)不予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支付:1. 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急救除外)。

2. 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3. 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4. 自行购买药品、挂号、出诊、救护车、中药代煎、心理咨询、整形、美容、镶牙、洁牙、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焚等医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5.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

六、其它(一)本实施细则由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08]33号文件于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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