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区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
大学生医保相关资料

华中师范大学文件华师行字〔2010〕105号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病种及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表3.武汉市医保基金结算比例表4.普通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比例表二○一○年三月十二日—1 —— 2 — 2010年3月23日印发 主题词:学生 医疗保险 办法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共印10份)录入:黄河 校对:胡蓉附件1: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切实保障我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医疗保险相关法规和湖北省及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医疗保险对象和期限第一条自愿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并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在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为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不参加医保的学生将不享受学校的医疗保障待遇。
在校留学生仍按原渠道进行医疗保障,不纳入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期间从学生入学注册报到起算,至毕业离校止。
参保时间以年度计算,从每年9月1日起算,至次年8月31日止。
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必须办理延长医保手续。
转入学生应在当月20日前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用第三条所有参加医保的学生每年必须自觉缴纳医疗保险费。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学校代收、代缴、代管。
第四条学生发生转学、退学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五条学生住院和门诊重症疾病(大病)的医疗费由武汉市医保基金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学校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其中床位、治疗、检查、药品等项目执行武汉市医保规定的范围,超范围的项—3 —目费用自理。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武人社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汉地区各高等学校,市医保中心、结算中心、信息中心、各社保处(东湖分局):为保障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大学生毕业后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其毕业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资格的截止期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二、大学生毕业后,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在参保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三、应届大学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届大学毕业生灵活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可以自愿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或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次年的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四、应届大学毕业生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
对于在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前参保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不设6个月的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即从其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有关居民医保待遇同时停止。
五、社保经办机构对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届大学毕业生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除核对参保大学生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外,还应通过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其高等教育学籍信息,或者通过我市参保登记系统核对其随在汉高校参加居民医保的既往信息。
大学生医保业务流程详解(含医保结算办法)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培训资料(草拟稿)一、参保登记流程二、就医管理流程三、费用结算流程武汉市居民医保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二OO九年八月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流程一、高校开户登记(一)业务概述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在为本校大学生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业务前,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区社保处办理高校开户登记手续。
地处远城区的高校,按我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手续。
(二)办理流程1、高校携带如下资料:(1)机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2)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4)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填写《武汉地区高校经办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申请表》;3、社保处业务经办人员审核高校资料后进行信息录入;4、确认无误后予以生效,打印《武汉地区高校经办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回执单》(含网上申报用户名及密码)并提交高校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大学生学籍登记(一)业务概述高校经办人员登陆《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下载电子信息模板,采集上传本校大学生信息,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在区社保处备案。
以后年度各高校只需为新入学的大学生办理学籍登记。
(二)登记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属于登记对象。
成人高校、电视大学等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在校学生不参加本次大学生居民医保;自学助考的学生接受的不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因此也不属本次纳入的范围,但可随普通市民和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
武汉地区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

武汉地区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武汉地区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1、武汉地区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属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成人高校、电视大学等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在校学生不参加本次大学生居民医保;自学助考的学生接受的不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因此也不属本次纳入的范围,但可随普通市民和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
另外,鉴于部队的特殊性质,国家和省要求对部队院校学生暂不纳入范围;外国留学生有专门的医疗保障渠道,本次也不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
2、高校如何申请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各高校携带机构批文、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办理申请网上经办大学生参保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业务手续并领取网上申报用户名及密码。
地处远城区的高校,按我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手续。
3、大学生参保信息如何申报?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大学生电子信息模板,以学籍为依据,采集上传本校大学生信息,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属区社保处审核备案。
以后年度各高校只需为新入学的大学生办理信息申报。
4、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如何筹集?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共同筹集。
大学生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0元(重度残疾和低保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由高校给予补助),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100元。
5、大学生个人如何缴纳居民医保费?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高校负责代收,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武汉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答疑

武汉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答疑武汉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答疑武汉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答疑一、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普通居民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到居住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户口薄、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低保对象提供《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重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完成参保登记后,参保居民到邮政储银行,按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中小学、职高、技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在汉高校大学生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缴纳居民医保费。
二、待遇期规定普通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按自然年度计算,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新生儿出生90天内(含90天)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医保费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90天以后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医保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学年计算,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三、就医有哪几种?普通居民和大学生医保就医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治疗局部重症(慢性)疾病、住院治疗。
四、普通门诊待遇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普通居民在定点医院刷社保卡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累计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的,由个人支付;200元-1000元(含1000元),医保基金支付50%,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大学生的普通门诊按各高校缴费人数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将大学生普通门诊资金拨付给高校,由高校统筹包干使用。
五、门诊重症待遇居民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50%。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
六、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居民、大学生住院治疗时,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湖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湖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湖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和湖北大学《关于普通全日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校后保字[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的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两类:(一)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二)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以上两类学生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大学生”),但未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个人保费的大学生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医疗保障方式(一)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医疗、门诊重症医疗及住院医疗。
(二)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为自大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至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止。
其中,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因疾病等原因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是指住院和门诊重症以外的疾病的治疗。
学校根据武汉市社保中心拨付的普通门诊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大学生日常医疗的财政拨款建立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最完整最详细】2020武汉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

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一、关于购保问题1、大学生医保待遇期(保险年度)怎么计算?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2、已经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大学生,还能参加大学生医保吗?两者只能选其一,学生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大学生医保。
若选择参加大学生医保,须先到原参保登记所在地社保处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再由学校办理大学生医保参保。
3、什么情况下,大学生无法在学校购买大学生医保?非自愿原因无法参保的情况有如下3种:(1)已认定特殊身份,不能流动(例如精准扶贫等)(2)该人员已缴费,不能批量办理人员流动(例如已在外地参保、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3)该学生有过曾用名:需要提交身份证照片、户口本本人页照片作为证明,证明是大学生本人后若没有以上2点情况,则可以购买大学生医保。
4、每年学校办理医保补缴和退费的原因?(1)补缴:因为我校学生在入学时一次性交了3年的医保费用,而每年大学生医保的保费会有调整,所以在校大学生大三时如果想继续享受医保待遇,需要对差额费用进行补缴。
(2)退费:自愿退保或因第3个问题中提到的情况无法在学校购买保险的学生,大三时会统一进行退费,退费需提供大学生本人身份证对应的中国银行卡号。
从学校退保后,学生可选择购买本市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二、关于医保待遇问题1、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包括哪些?(1)普通门诊医疗(2)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医疗(3)住院医疗2、大学生如何使用医保就医?(1)普通门诊医疗:学校给学生发了校医院门诊病历,持病例可到校医院就诊。
(2)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医疗: 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
(3)住院医疗: 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凭本人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
3、普通门诊和门诊重症费用如何报销?比例多少?(1)普通门诊:大学生门诊须在校医务室就医,按规定,报销比例不低于70%。
(2)门诊重症: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的,乙类的先出10%,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大学生医保政策问答

大学生医保政策简明问答为确保我校大学生顺利、便捷地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时、充分地享受医保待遇,现将我市居民医保政策体系中涉及大学生的主要内容以问答方式宣传如下,供在校大学生参考。
一、大学生医保是什么性质的医疗保险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医保),是由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的一项社会保险,它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三个部分构成,在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二、在校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标准是多少,保障水平及就诊医疗机构是如何规定的?每个学生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元,初次参保另缴纳工本费10元。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不需另外缴费。
大学生参保后住院可选择石家庄市市医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省市级医院均可),基本医疗保险一年最高可为支付医疗费 3.5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一年最高可为其支付医疗费8.5万元,合计12万元。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也是12万元。
大学生参保后门诊就医地点在校医院,采取适时报销方式,每次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医院垫付),个人只自付40%;经校医院转校外的普通门诊,每次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每学年每位参保学生校内外普通门诊费用累计限报500元。
三、大学生如何办理参保手续、如何缴费?大学生的参保手续在学生处统一办理。
大学生的医保费一次性缴纳至毕业年份,即大一新生缴纳90元,大二学生缴纳70元,大三学生缴纳50元,大四学生缴纳30元,由学生处统一收缴。
四、大学生参保原则和要求是如何规定的?大学生参保本着自愿、自筹和政府主导(财政补贴)的原则,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时才能享受第二条的门诊报销政策。
所以建议人人都要参加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五、大学生参保后的享受期限?大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其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年份的8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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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1、武汉地区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属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成人高校、电视大学等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在校学生不参加本次大学生居民医保;自学助考的学生接受的不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因此也不属本次纳入的范围,但可随普通市民和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
另外,鉴于部队的特殊性质,国家和省要求对部队院校学生暂不纳入范围;外国留学生有专门的医疗保障渠道,本次也不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
2、高校如何申请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各高校携带机构批文、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办理申请网上经办大学生参保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业务手续并领取网上申报用户名及密码。
地处远城区的高校,按我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手续。
3、大学生参保信息如何申报?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大学生电子信息模板,以学籍为依据,采集上传本校大学生信息,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属区社保处审核备案。
以后年度各高校只需为新入学的大学生办理信息申报。
4、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如何筹集?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共同筹集。
大学生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0元(重度残疾和低保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由高校给予补助),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100元。
5、大学生个人如何缴纳居民医保费?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高校负责代收,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6、高校如何代缴参保大学生居民医保费?各高校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本校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缴费申报业务,并代收参保大学生年度个人缴费。
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每月20日前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月度缴费核算,确定月度代缴总金额。
社保部门将核算后的月度代缴总金额传送至地税部门,各高校应于次月15日前到所在区地税局领取税票,并按时足额缴费。
7、如何办理大学生参保异动手续?各高校应在每年6月20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当年毕业的大学生办理批量异动业务。
大学生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零星异动业务,由高校在每月20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
大学生因转学或其他原因转入新高校时,转入高校应在每月20日前为其办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接续手续,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在区社保处审核备案。
8、如何办理大学生申报信息的变更?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本校大学生办理信息申报后,如有大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需要变更的,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处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高校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自行修改。
9、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是怎么规定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保险年度计算,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10、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包括哪些?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三个方面: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11、在一个保险待遇期内,医保基金可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是多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含大学生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12、大学生居民医保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大学生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3、大学生怎样就医?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各高校制定具体办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住院治疗,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4、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如何管理?大学生的普通门诊由各高校负责管理。
大学生门诊须在高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不得低于70%。
医保基金按照各高校缴费人数和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将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拨付给高校,由高校统一管理和包干使用。
15、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16、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2)二级医疗机构400元;(3)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两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大学生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转诊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往上一级别医疗机构转诊的,要补齐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
17、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按什么比例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60%。
18、大学生使用乙类药品和医保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多少?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和住院治疗使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19、大学生体内臵放材料,臵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是多少?大学生按规定使用的体内臵放材料、臵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20、大学生突发急病在非定点医院和定点转诊医院发生了门诊紧急抢救如何申报?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在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高校须在大学生入院的7日内,到所属社保处登记备案。
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21、门诊紧急抢救转住院的费用如何结算?大学生因危、急等情况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转住院治疗的,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大学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
紧急抢救未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各高校按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22、跨保险年度住院的费用如何结算?大学生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应在每年的8月31日结清本保险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不再支付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其住院所在年度分别计算。
23、大学生如何申请办理门诊重症手续?大学生需办理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手续的,由高校科研院所持该学生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所属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
社保处应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24、办理门诊重症的标准是什么?大学生门诊重症认定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规定执行。
25、医保基金支付门诊重症费用的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2)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 元;(3)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1600元;(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5)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 元;(6)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26、如何办理转院手续?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
(1)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大学生可直接到转入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2)转到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高校报所属区社保处核准,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3)转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高校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27、个人用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如何申报?经批准转院、异地就医等发生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在治疗结束的90日内,由高校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长期和临时医嘱(使用体内臵换材料或臵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住院费用收据以及相关证明等资料,于每月1日至10日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28、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申报?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高校开具相关情况的证明,携带该学生的相关医疗资料,于每月1日到10日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29、大学生个人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1)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办理。
(2)经批准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办理。
30、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1)在国外、境外治疗的;(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5)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31、参加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收据办理二次赔付手续;实行现金报销的,先由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剩余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市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大学生居民医保医疗费用分割单,办理二次赔付手续。
32、原办理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门诊重症的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后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大学生参保前已办理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门诊重症的,由高校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并换发大学生门诊重症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