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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防治水土流失问题,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水土保持措施选取、方案制定和审核、实施监督以及效果评估。

正文:一、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1.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规模和施工期限。

2.对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3.评估项目对水土保持的影响程度,确定项目水土保持等级。

4.制定项目水土保持目标和监测指标。

5.分析项目可能面临的水土保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选取1.根据项目特点和水土保持等级,选择适当的水土保持措施。

2.考虑各种措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选择最优方案。

3.确定各项措施的实施方法和时间节点。

4.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5.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对措施的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方案制定和审核1.根据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方案。

2.编制方案书,包括方案的目的、原理、措施和计划等。

3.方案分阶段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由专业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5.经过讨论和修改后,确定最终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实施监督1.项目实施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2.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效果。

3.对施工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水土保持意识和技能。

4.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履职尽责。

五、效果评估1.项目竣工后,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对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统计和分析。

3.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和完善方案的建议。

4.探讨水土保持措施在其他类似项目中的推广应用。

5.总结水土保持工作经验,为未来的项目提供参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方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的生产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虽为国家经济进展带来了巨大的裨益,但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尤其是水土保持方面。

由此,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与实施显得尤为紧要。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必要性水土保持是指保护土壤和水资源、维持生态平衡以及推动可持续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一项基本工程。

在生产建设项目中,尤其是在土地利用和土石方工程中,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要求特别高。

在这个过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的订立是第一步,也是特别紧要的一步。

订立水土保持方案,有助于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自然祸害、降低生态保护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的效益。

订立好的水土保持方案引导着整个工程的实施,对其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起到了至关紧要的作用。

当然,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也同样紧要,必需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加以落实。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方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需要全面审查和了解项目所在的自然环境和生态情形,对其土石方工程和相关用地等情况进行认真调研,以便更科学、更实际的考虑各种因素。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技术及审批报批手续。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及要求(1)项目概况该部分重要阐述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工程的背景,包括建设的目的、范围、地点、规模、内容等,同时必需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等相关规定及需遵从的要求,为后面的工作指出明确方向。

(2)项目分析该部分是方案编制的核心内容,重要分析项目的特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分别对土壤、水体、大气、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以提出可行性较大的方案。

(3)水土保持考察水土保持考察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紧要环节,可以考查土壤性质、地形地貌、地表覆盖度、雨量、气温、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建设等实在影响生态环境的因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我不知道“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规,但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份大约1200字的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建议。

请理解这只是一种示范性的文本,具体情况还需参考相关法规和具体项目。

以下是示例:一、引言水土保持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对水土保持的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议,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项目管理机构与责任1.建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水土保持方案。

2.明确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确保各岗位的人员有水土保持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项目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前期调研与评估1.在项目启动阶段,进行水土保持前期调研,全面了解项目区域的水土条件、地质背景及环境敏感性等情况。

2.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评估方案,对项目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土壤侵蚀和地质灾害等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水土保持方案制定1.根据前期调研和评估结果,制定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明确项目的水土保持目标、原则和措施。

2.水土保持方案应考虑项目的整体规划和设计,包括土地利用与布局、排水系统、植被恢复与保护等方面。

3.制定项目的监测和评估计划,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水土保持问题。

五、水土保持措施实施1.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明确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责任单位和实施时间,并确保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和效果。

六、组织培训与技术支持1.开展水土保持方面的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和专业技能。

2.与相关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专业技术支持和最新的水土保持管理方法。

七、监督与评估1.建立项目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2004-6-29
来源:本网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1994年11月2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

向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
失的,项目单位或者生产者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并按规定程度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包括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交通、水利、电力、农林、畜牧、园林绿化等项目。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提交的专门针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也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明确项目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规划和设计方案,并提出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计划和管理措施。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可行可行,并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规模、总体设计和建设进度等;(二)土地资源评价,包括土地质量、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资源承载力等的评估;(三)水土保持目标,包括保持土地完整性、控制土地水土流失程度等;(四)水土保持措施,包括建设、维护、改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等;(五)环境保护与恢复,包括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恢复计划等;(六)监测与评价,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价指标、方法和责任方等;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实施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编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给有关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有关环保部门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依法依规审核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方案涉及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监测和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报告有关环保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由有关环保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程项目或不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要求的,由有关环保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方案质量,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应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应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编制工作,并且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初审,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审查等管理工作。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专委会承担。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证书管理文件经专委会审查、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

第六条资格证书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集中受理、动态管理。

集中受理时间提前3个月公告。

第七条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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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
(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八条(方案深度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深度,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和工程建设进展相应。

第九条(申报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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