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合集下载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上述第三条第二款中,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

(二)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五条奖励额度。

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报奖励资金需提报以下材料:(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016-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的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孵化机构。

(精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精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2016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某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我省决定认定一批省级众创空间。

为了规范省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某省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团省委共同组织认定。

委托某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业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
- 2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鲁科字〔2022〕123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123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章使用与兑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面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条创新券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

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管理办法

****创客空间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客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健康发展,依据材**创客空间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创客空间孵化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髙认定的髙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众创空间、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公司等髙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是指所有达到林**创客空间入驻标准,并与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项目是指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创客空间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创客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创业辅导。

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

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

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

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

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

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

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

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

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驻标准第五条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创客空间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创客空间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客空间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5、企业租用****创客空间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平方米或一个工位;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髙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1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省市联动、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科技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认定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入库企业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

鼓励各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市级培育库,出台叠加扶持政策。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入库企业评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六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较快发展,目前,我省拥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共计958家,总量居全国第三位。

在孵企业数量近3万家,服务团队超过2万个,为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能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科技厅起草了《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思路(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打造“双创”升级版精神。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要“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科技部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指导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向高质量发展,要求各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孵化器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我们把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作为起草的基本出发点。

(二)积极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要求,“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全面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优化创新创业发展环境”。

通过完善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行机制,将进一步引导孵化器向高质量、高水平迈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能力,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快速成长,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精神,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及《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下统称“孵化器”)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根据功能与定位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两类。

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
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2.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孵化器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借鉴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服务入孵团队、企业水平,充分满足创业团队和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降低创新成本,助力创业成功,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有效发展模式,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第三章备案或认定条件
第六条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

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

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
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第七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管理。

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7.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达到10家以上。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西部经济隆起带所在县(区)和省财政直管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四章备案或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为:
1.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申请,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行文,省科技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为:
1.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对推荐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予以认定。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众创空间应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能力,为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前期的多方位服务。

1.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为创业团队提供实践性辅导和培训,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2.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在孵创业团队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导航、维权、规划及咨询等方面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3.积极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建立实习基地,开展创新创业辅导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全方位的服务。

1.强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加强对双创扶持政策的宣传培训,帮助在孵企业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创新创业政策。

2.建立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政策咨询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和金融服务等专业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个性化精准定制的创业服务。

3.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建设专业化中试基地,提高资源集聚度,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积极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流对接活动,协调引进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完善孵化器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5.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分批次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孵化器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培育成效等内容。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备案国家众创空间。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

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备案或认定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省级孵化器备案或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管理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或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2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报告。

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审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七条经备案或认定的孵化器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年报数据,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填报年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连续2年未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孵化器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孵化器的动态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孵化器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