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效果,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
二、监督责任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
2.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
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5. 监督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监督规程,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三、监督内容1. 施工前期监督a. 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b.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c. 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d. 及时组织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和设计校核工作,保证施工前的地质环境和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2. 施工过程监督a. 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书的要求。
b. 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c. 加强对重要工序和节点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d.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竣工验收监督a. 听取监理单位的意见,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
b. 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c. 对工程竣工后的维护保养和运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长期稳定。
四、监督措施1. 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
河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话细则

河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1.3 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考核原则。
结合实际工作表现和业绩的考核原则。
二、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职责2.1 监督机构职责制定和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
2.2 监督人员职责按照监督计划执行日常监督工作。
准确记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上报监督结果和建议。
三、考核内容3.1 监督机构考核内容监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能力。
3.2 监督人员考核内容日常监督工作的完成情况。
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效率。
监督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考核标准4.1 监督机构考核标准监督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监督结果的准确性。
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2 监督人员考核标准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发现问题的敏感性和处理问题的专业性。
监督记录的详细性和准确性。
五、考核方法5.1 定期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5.2 不定期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考核。
5.3 自我评估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自我评估,提交自评报告。
六、考核程序6.1 考核准备确定考核时间、内容和标准。
通知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准备相关材料。
6.2 考核实施按照考核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收集和审核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材料。
6.3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评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等级。
向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反馈考核结果。
6.4 考核结果的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奖惩、晋升的依据。
七、考核结果的申诉与复核7.1 申诉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监督主体三、监督范围质监所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山东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建设工程。
四、监督内容2.质量监督检查:质监所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方案、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质量验收:质监所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
4.质量纠纷处理:质监所负责处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以维护工程质量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方式1.常态化监督:质监所每年制定监督计划,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常态化监督,确保每个工程都得到监督管理。
2.重点监督:质监所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重点监督工程,加强监督力度,确保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3.突击检查:质监所根据监督需求,进行突击检查,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4.配合联合检查:质监所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加强监督合力,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六、监督要求1.监督过程中,质监所要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2.质监所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纠正和处罚。
3.质监所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质监所要加强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的数据库,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监督结果1.监督发现的问题,质监所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质监所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施工等措施。
2.质监所对完成验收的交通建设工程,给予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对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3.质监所要对整个监督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建立相关档案和质量监督报告,为质监所自身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提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保证执法工作质量,达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
第四条本文所称市级监督机构是指设区市监督机构,不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本文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以及按县级管理的封闭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监督机构。
本文所称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学历,在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所称监督员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
第五条我区所有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员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一)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二)年龄、学历、职称、经历⒈市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⒉县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引言1.1 目的与背景该旨在规范质量控制监理的实施细则,以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管和控制。
此细则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和工业工程。
1.2 适用范围本适用于质量控制监理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活动和各级参与者。
它涵盖了质量计划制定、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评估等方面。
第二章质量控制监理组织与管理2.1 组织结构质量控制监理组织应设立专业质量控制监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
应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来支持实施细则的要求。
2.2 职责与权限质量控制监理应明确各级参与者的职责与权限。
主要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2.3 沟通与合作各级参与者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确保信息传递和问题解决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质量计划编制与实施3.1 质量计划编制质量计划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编制,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方针、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检查方法等内容。
3.2 质量计划实施质量计划的实施包括质量文件编制、质量控制活动的组织与协调、质量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方面。
监理单位应按照计划进行实施,并及时记录、汇总和报告质量信息。
第四章质量监督与检查4.1 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包括对施工现场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实施。
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督计划,包括监督频次、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等。
4.2 质量检查质量检查应按照质量计划和监理计划进行,包括对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检查。
监理单位应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质量评估与验收5.1 质量评估质量评估是对整个施工项目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
监理单位应编制质量评估报告,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5.2 验收质量验收是对施工项目的质量进行最终评估和确认。
监理单位应参与质量验收活动并提供相应的监理文件和报告。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质量控制监理组织架构图2. 质量控制监理责任矩阵表3. 质量计划模板4.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5. 质量评估报告模板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质量的法规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1.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2. 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实施质量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的结构安全、主要技术指标、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 实施质量追溯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起建设工程质量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个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的质量记录进行存档,以备日后的查验和核实。
5.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技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二)是指具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监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目标。
2. 监督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监督计划: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并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及时进行。
4. 监督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
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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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
1. 目的
规范检测中心站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检验过程受到控制,保证工作质量,防止质量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
与检测中心站各项检测工作有关的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
3. 职责
3.1各所室负责人按所室工作领域推荐本所室的质量监督员,适时检查质量监督员工作情况与质量监督记录,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3.2 质量监督员按照本检测中心站质量体系文件和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授权的质量监督工作范围内履行质量监督工作并负责跟踪验证,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3.3各所室档案员负责定期收集所室质量监督员的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并归档。
3.4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测中心站各所室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培训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反馈质量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必要时上报检验中心站质量负责人或领导层。
3.5 内审员负责核查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3.6 检测中心站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质量监督员的任命和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3.7 质量负责人、检测中心站领导层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制订
质量监督工作的宏观政策;决定优秀质量监督员的表彰和对不称职质量监督员的处罚与任免。
4. 工作程序
4.1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测中心站质量监督员队伍的筛选、推荐、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4.2各所室负责人对已任命的质量监督员按照所室业务进行监督领域分工,确保所室相关工作得到足够的监督;及时处理质量监督员提出的工作质量问题,采取措施尽量消除质量隐患;注意综合考虑质量监督工作量不与日常工作相矛盾;优先安排质量监督员及时进修、更新知识;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检验中心站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承诺在本所室得以实现。
4.3 质量监督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术能力,熟悉监督范围的工作质量要求与结果评价,认真负责,任劳任怨,质量管理意识强并贯彻于实践工作之中。
4.4 质量监督员的职责
4.4.1 作为检测中心站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道关卡,作为各所室负责人重要的技术支撑,配合质量管理办公室工作,向质量负责人和领导层负责。
4.4.2 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质量监督工作,含所辖范围人员所用检测方法、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及状态、实验材料、检测环境条件、内务管理、人员操作技术能力与标准要求的现行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判
定与纠正处理;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方式的有效
性等。
4.4.3 检查人员技术档案(含培训记录等)的完整性、仪器设备标识与档案、与检测工作有关的档案资料的归档等。
4.4.4 对临时聘用(含返聘)人员、实习人员、见习进修人员的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4.4.5 及时处理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方法无效、仪器设备(含状态、量程、修正因子等)、材料、环境条件、人员技术能力等与标准、规范要求不符合时要及时向相关责任人提出,必要时有权先暂停该项工作,再向所室负责人汇报,提出纠正措施,跟踪、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做好质量监督记录。
对严重不符合工作要及时向所室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可向质量管理科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质量负责人和/或检测中心站领导层报告。
4.4.6 勤奋学习,责任心强,关注标准、方法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更新知识,跟踪新标准、方法和学科前沿的发展,努力探索、熟练掌握并指导新方法的应用。
4.4.7 对非直接从事检测工作的各所室的质量监督员,主要监控授权范围所室职责内与检测工作有关的人员的工作质量,,主要监控仪器设备(含维护)、检测材料、服务(如装修、售后服务等)的计划、采购、验收、调拨、报废,供应商的选择、评价与记录、毒品与危险品的管理、水电维护与维修、检测中心站仪器设备的维护计划与维修等,着重检查上述工作与有关程序文件要求的符合性与工作记录;检
验中心质量管理办公室等科室重点监督人员技术档案(含培训)、仪器设备档案、文件资料的完整性与归档、网络的安全性、计算机规范管理、保密性、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4.4.8 执行所室负责人或质量管理办公室或质量负责人(检测中心站领导层)临时安排的其它质量监督工作。
4.4.9做好日常连续性质量监督工作,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提出并跟踪处理,及时填写《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如未发现异常,则每30天左右填写一次总结性的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做好内部审核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的实施、验证及反馈,做好记录。
4.5 质量监督员的管理
4.5.1质量管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对质量监督员进行培训与考核,并建立质量监督档案:包含任命文件、质量监督记录、参加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4.5.2 质量监督员应当自觉按照各相关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因故无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经年度考核未能有效履行质量监督员职责者或质量监督不到位,致使监督范围内出现质量事故的,由所室向质量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经质量负责人和/或检测中心站领导层批准,可以进行调整。
质量监督员每期任命有效期为两年。
两年期满时,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整考核,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质量监督员的任命工作。
5. 支持性文件
《质量手册》
《不符合的处理程序》
《纠正措施程序》
《质量控制程序》
《开展新项目评审的程序》
《内务、安全和环境管理程序》
《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
《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
《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检验检测报告管理程序》
6. 记录
年度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记录表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