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财产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听起来有点儿高大上对吧?不过呢,别担心,今天我就用最简单的方式来告诉你这些原则到底是什么,也让你明白为什么它们那么重要。
咱们先来个直白的总结:这四个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利益必须保险原则。
怎么样,看起来没啥难度吧?咱一个个慢慢捋,确保你听了之后就能明白,保证不会讲得让你头晕眼花。
咱先从最大诚信原则说起。
这个名字听起来挺严肃的,对不对?但其实就是要求你和保险公司之间要讲实话。
啥意思呢?就是说你买保险的时候,得把你财产的情况全都告诉保险公司,不能有一点儿隐瞒。
你要是说谎,保险公司一旦查出来,他们有权利拒赔,甚至可能直接取消你的保险合同!这可不是小事儿,背后可是有法律的保护。
你可能会觉得,嗯,保险公司这么麻烦,我能不能自己偷偷告诉少点?答案是:不行!想想看,你买保险是为了什么?当然是为了保障万一出事了你能拿到赔偿,谁希望自己出了问题后还被保险公司拒之门外呢?所以啊,真心话最重要。
讲诚信,才能换来保障,简单吧?再说到损失补偿原则。
顾名思义,损失补偿就是保险赔偿的基本理念。
你出事故了,损失了财产,保险公司帮你赔偿,但这个赔偿的数目绝对不可能超过你的损失。
咋说呢,就是说你不能因为有了保险,就想着把损失翻倍,反正保险公司赔呀。
那样的话,保险公司赔了,自己又得到了赔偿,还能拿到更多的钱,那不成了“中奖”了吗?可这个世界上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儿?保险赔偿只会弥补你实际的损失,最多就是让你不至于破产掉队,能让你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别想着借机发财,那是不行的。
你得明白,保险是为了帮你走出困境,而不是让你坐享其成,想明白这个,生活就能少点纠结。
然后咱来说说近因原则。
这个原则听起来也有点儿学术性,但实则很简单。
所谓近因,就是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
举个例子,如果你家屋顶漏水,导致屋里的家具泡坏了,那漏水才是罪魁祸首,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
如果是你自己不小心弄坏了家里的电视,那可就另当别论了。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是:
1.合同原则:保险是以合同形式成立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建立起约定的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需要基于投保人提供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投保人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
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透明、诚实的态度。
3.赔偿原则: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合理的损失,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分散风险原则: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将个体的风险转移给集体。
通过大量投保人的共同参与,保险公司可以有效管理和承担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平衡。
这些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运作的基础,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靠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险四大原则2篇

保险四大原则第一篇:保险四大原则及其重要性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其核心是保障个人、家庭或企业在遭受损失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
为了确保保险有效运作并实现其目标,保险业制定了一系列原则,被称为保险四大原则。
这四大原则包括共同的利益、最大诚实、最高诚信和光大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不仅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四大原则及其重要性。
第一个原则是共同的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指明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上,两者在保险合同中应享有共同的利益。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合作,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担支付赔偿的责任,而被保险人则需履行支付保费的义务。
只有当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能够共同遵守这一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得以有效执行。
第二个原则是最大诚实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保险合同中的各方必须保持最大的诚实。
保险是一种基于信息的产品,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准确、完整和真实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正确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政策。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向被保险人提供准确的信息,让其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和保险责任的范围。
只有当各方真诚相待,才能建立起互信的基础,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个原则是最高诚信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必须保持最高的诚信。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公司就有责任按时支付赔偿、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被保险人也必须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保险费用。
强调诚信的原则不仅体现了法律和道德上的要求,也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
只有当各方都能够信守诚信原则,才能保证保险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四个原则是光大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作为行业的从业者,其目标是通过提供有效的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和支持。
因此,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并确保其在面对不确定的风险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保险学概论系统学习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案情,,,,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月投保保险金额为,,万元、期限,,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年,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为保护保险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其中四大基本原则是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谨慎原则。
第一,互助原则。
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的经济行为,是通过各参与者之间的共同契约来实现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的机制。
互助原则是保险合同关系的基础,它要求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理赔款项;被保险人则需要缴纳保费,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约定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充分协商、平等对待。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责任明确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按照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产生争议。
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同时,保险公司在行使保险责任时,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被保险人,确保各方的利益均得到保护。
第四,谨慎原则。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和风险管理。
谨慎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根据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原则,科学地制定业务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保证业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谨慎原则是保险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基础。
总之,保险法中的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谨慎原则是保障保险参与者权益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的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这些原则建立公平、公正的合作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学的四大原则

保险学的四大原则保险学是研究保险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其核心目标是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和稳定。
在保险学中,有四大基本原则,它们是风险分担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
这些原则在保险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是构建保险市场和保险合同的基础。
1.风险分担原则风险分担原则是保险学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指的是通过保险机制,将风险分散到大量个体上,以减轻个体因风险发生而承受的损失。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将收集的保费用于支付风险事件的赔偿或给付,从而分散投保人的风险。
风险分担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等。
2.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合理,不损害双方的利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同时,投保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费的义务。
公平合理原则是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保险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诚实守信、不欺诈、不隐瞒。
保险公司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关于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投保人也应如实告知自身情况和风险状况,不得虚报、瞒报。
诚信原则的遵循可以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
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判断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并据此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哪些原因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当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仅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运用有助于明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保险学的四大原则是风险分担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
这些原则在保险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是构建保险市场和保险合同的基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 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 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 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 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 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请 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保险人 禁止反言
以未及时通知 为理由不赔偿 无法确定的损 失部分
×
对未及时通知造成 的无法确定的损失 部分不予赔偿
17
弃权与禁止反言举例四:
保险标的 危险增加
保险人请求 增加保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保险人 弃权
保险人 禁止反言
以危险增 加为理由 解除合同
×
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18
案例:
199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险, 保险金额为50万元。1998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遇 车祸死亡,张某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 审核单证时发现,投保单中的 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 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同一人之手。张某承 认是她填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 起诉讼。
7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如实告知 过失未如实告知 故意未如实告知
8
解除合同,且不赔
退还保险费
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时限: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的基本原则
1
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 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 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 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2
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3
最大诚信原则之
22
案例三:免责条款的说明 1999年11月12日,张某因患肝腹水住院,同年12月6日,张某与保 险公司签订福鑫两全保险一份,保额3万。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 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不履行的,保险公 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 险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尚未向投保人张某直接说明,张某缴 纳了保险费。2001年3月22日,张某病故。受益人张某的妻子向保 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张某投保前已 经被确诊患有肝硬化等疾病,但投保时隐瞒事实,属于合同规定 的责任免除。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告知
○告知的含义 :指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告知的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狭义告知) (广义)投保人的告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通知)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通知)
保险人的告知:条款内容及免责条款
4
巨星陨落后的遗憾:投保应如实告知具体情况
☆确认保证:
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事项存在或不 存在的保证。
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时健康状况良好
…………
11
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保证内容在合同中列明。
☆默示保证:
不在合同列明,但是习惯 默认或公认。多用于海上 保险。
12
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 保险合同失效
拒绝赔偿给付 除人寿保险,一般不退保险费
13
最大诚信原则之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指解除权与抗 辩权。 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既然已 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 权利。
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14
弃权与禁止反言举例一:
投保人 未按期缴费
保险人收取 逾期保费
=
保险人 弃权
案例二: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 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 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 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 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 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5
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 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告知:只对询问的问题告知,询问以外的不必 告知。 我国采用询问告知形式 具体做法——将需要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 上,如实填写。
6
保险人的 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保险合同条款和责任免除 有关法律规定:《保险法》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
延伸案例:体检合格与如实告知 ?
赵女士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 保险。她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最近五年是否曾有下列症状或体征 (头痛、头晕、气急……)?”栏内勾选了“无”。由于投保时赵 女士的年龄已超过50周岁,因此她在保险公司的要求下,在指定医 院作了普通体检。体检中,医生向赵女士询问了她的身体状况,赵 女士表示自己一向很健康并无头痛、头晕等不适症状。经过普通体 检,保险公司以标准件予以承保。 半年过后,赵女士由于头晕而入院治疗,并被诊断为“颈椎病”, 事后赵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按照惯例,保险公司进行 了理赔调查,然而却发现原来在赵女士的病历中曾多处记载着头晕 这一病症,且在赵女士投保前的1个月有过针对这一症状的就诊记 录。 因此,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以赵女士在投保 时隐瞒病症,不如实告知为由不予理赔。而赵女士对保险公司的这 一拒赔感到不满,她认为自己是通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并合格 后才被承保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因为自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1 而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27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旧《保险法》保险利益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新《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 律规定,对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对财产保险而言,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何判断具有保险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 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 损。
9
最大诚信原则之 保证
保证 :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
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
10
保证的形式
☆承诺保证:
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 保证家中无人时,关好门窗,上锁! 保证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工作,并检验合格 …………
对将来某一事 项作为或不作为。
庭审中,关于“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争论, 张宏雷认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根本是完 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被告自始至终从未“解除”过和 原告之间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 司只出具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在合同上签注 了“合同效力终止”印章,但根据《合同法》第91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7种,合同解除只是其中原因之一, 比如,履行合同理赔完毕也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本案所有证据表明:被告中国人寿既没有进行保险理 赔,也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就单方面宣布“合同效力 终止”,是保险公司自己放弃了合同和法律所赋予的 在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根据《合同法》 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 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5
王涛原以为获赔无望,没想到新《保险法》中的“不可 抗辩”条款给了他希望。王涛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 知”为由拒赔保险金,不符合新《保险法》设定的旨在保护 广大投保人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将两保险公司告上法 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判令双方的保险合 同有效;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年8月9日起的滞纳金、利息和 原告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在13日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带病投保,故 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已于2007年 8月向原告送达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理赔计算 书》,告知原告因其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 依法拒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26
28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 2.防止道德风险 3.限制损失赔偿金额
2003年,轰动香港娱乐界的新闻是天后级大姐大——梅艳 芳的陨落。而事隔一年之后的2004年,轰动香港保险界的传 闻也与这位巨星密切相关。 原来,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 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 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 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 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 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 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 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 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