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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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事务所对特殊普通合伙的选择

论律师事务所对特殊普通合伙的选择

2、合伙人是否需因其监督职责承担个人责任。美国纽约州《合伙法》第26条(c)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每一个合伙人、雇员或代理人都应当为其自身的或受其直接监管和控制的人(any person under his or her direct supervision or control)的疏忽、错误行为或不当行为承担责任。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对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协会表示,合伙人是否需承担监管责任要视乎有关情况及能否证明当中涉及谨慎责任及实际疏忽行为而定。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此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责任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在律师事务所中,有些作为合伙人的律师往往对其他合伙人、非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等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此外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中还往往设有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机构,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监督和指导。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看来,要求合伙人对受其直接监管的其他合伙人、非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这些合伙人负有对具体案件进行督导的职责,而且最后提供给客户的法律意见书等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往往也是由这类合伙人签署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类合伙人才是实际的责任承担人。但是对于业务指导监督机构此类仅具有一般指导监督职能的内部机构来说,特别是在这些机构并未实际参与具体案件督导的情况下,要求这些机构中的人员承担责任会过于苛刻,甚至会导致律师事务所为规避和降低风险不设立此类机构,这与修订后的《律师法》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自律管理的精神是不符的,这一问题可以由律师管理部门以法规、规章的形式予以规范和解决。
尽管如此,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合伙人责任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却略有差异。例如,美国德克萨斯州在1991年最早制定《有限责任合伙法》时,仅在其他合伙人实施侵权行为引起合伙债务时给予合伙人保护,对于其他合伙人引起的合同债务,合伙人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一般认为合同债务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joint liability),而合伙人之间就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obligation),即“共同的”但“可分的”责任。但此后合伙人责任限制范围被逐步扩大到合同之债。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和我国《合伙企业法》在限制合伙人责任方面均未明确区分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因此可以理解为既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除此之外,合伙人的责任限制也可能因承担分摊义务而有所不同。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一般需对其合伙人引起的债务先行承担责任,因此在有限责任合伙以合伙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后,合伙财产会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有义务以分摊方式补足上述减少的财产,没有过错的合伙人实际上等于间接承担了赔偿责任。对此,英国将之留给有限责任合伙的成员以协议的方式解决,而美国1997《统一合伙法》则明确的排除了非过错合伙人的分摊义务,规定“一个人不仅仅因为他是一个合伙人而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以分摊或其他方式”来承担合伙债务。在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特殊普通合伙以合伙财产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合伙财产减少的,可以就减少的财产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追偿,原则上免除了其他非过错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分摊义务,但由于特殊普通合伙向合伙人的追偿需要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因此非过错合伙人是否能被完全豁免分摊义务,最终还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特殊合伙人的一种合伙形式。

普通合伙人指的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决策过程。

特殊合伙人则是指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其责任限制在其投入的资金或承诺的财产范围内。

特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中通常不直接参与,其地位相对被动。

特殊普通合伙在组织结构上相对复杂,因为合伙企业的所有人中既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有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殊合伙人。

这种合伙形式通常应遵守《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

相比于一般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对于特殊合伙人而言,可以提供更高程度的资本保护,降低其个人风险。

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特殊普通合伙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增加企业
的投资来源和资源。

特殊普通合伙在某些行业领域,如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是常见的合作形式。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名词解释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名词解释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通过合伙协议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普通
合伙人通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合伙协议是其存在和运营
的基础。

该机构的日常运作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决策,合伙人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分享
利润。

在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伙协议约定,不同合伙人在机构
中的地位和职责也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有的合伙人可能负责业务拓展,有的则负责
法律服务的质量控制等。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优点在于合伙人之间通常有较好的信任和合作基础,能够为客
户提供更加稳定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同时,由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对客户和
自身的声誉都非常重视,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然而,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存在一些缺点。

例如,由于合伙人的利益分配可能存在
分歧,导致决策效率低下或合作破裂。

此外,由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可能面
临较大的风险和压力。

总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一种常见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具有其独特的优点和
缺点。

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业务需求、服务质量、成本效益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探析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探析

( ) 限 责任合 伙 法 的产 生 一 有 有 限 责任 合伙 制 律师 事务所 产 生 的背 景是 2 世 纪 8 代 O O年
晚 期 的房地 产 和 能源 价格 的危 机 以及危 机所 导 致 的德 克萨 斯 州
的金融 机 构 的崩溃 。这次 危机 引发 了大 量针 对 律师 事 务所 等 专 有 国资所 、 作所 和合 伙所组 的 巨额侵 权诉 讼 。为 了保 护普 通合 伙 中那 些没 有 违法 行 为 的 L bok 师事 务所 的 2 个合伙 人提 议通 过立法 来 限 制他们 ubc律 1 个有 限责 任合 伙 法 , 被称 之为 第一代 有 限责任 合 伙 法 。 中 这 其
任 。紧接着 ,0 8 7月 1 20 年 8日《 师事 务所 管理 办法 》 律 出台 , 担 直 接或 间接 的个 人 责任 。对 合伙 人 的责 任保 护取 决 于合伙 人 对
只 均 这 一 问题 作 了 比较 详 细 的规 定 。但 由于特 殊 的普通 合 伙制 度 有 的行 为是 不是过 失或 和 不法 的 , 要合 伙人 无过错 , 无须承 担 十 余 年的 发展 历史 , 加之 我 国对其 研究 不深 , 立法 中诸 多 技术 性 个 人 责任 。这 就是第 三代 有 限责 任合 伙法 。
特 殊 的普 通合 伙 与 国外有 限责 任 合伙相 对 应 。有 限责 任 合 伙 。如美 国世 达律 师事 务所 , 国伟 凯律 师事 务所等 。 美 国《 美 。 国 伙 制律 师 事务 所创 立 于美 国。 19 年 ,美 国德克 萨斯 州 首开 了 家 律 师杂 志 ̄0 3 全 美最 大 5 91 20 年 0家律 师事 务所 排名 , 4 有 3家为
问题 并未涉 及 , 存在不 少理论和实 践上 值得深 入研 究 的问题 。 仍然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名词解释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名词解释

一、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定义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的合伙制法律服务机构。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享有共同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同时也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成1. 合伙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通常是指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他们共同出资经营,并且对事务所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承担责任。

2. 专职律师除了合伙人外,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能还会聘请专职律师,他们负责事务所的具体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法律交流和代理服务。

三、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特点1. 资本共享和风险共担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合伙人对事务所的盈利和亏损承担直接责任。

2. 管理权与经营决策的集中合伙人共同享有管理权和决策权,对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业务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3. 专业化分工和团队协作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通常实行专业化分工,各专职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和业务能力,共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实现团队协作。

四、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优势与劣势1. 优势(1)合作共赢:合伙人之间共同合作,共享风险和成果;(2)灵活高效:相对于大型法律服务机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机制更加灵活高效,决策效率更高;(3)服务定制化: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过程中更能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2. 劣势(1)责任风险较大:由于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事务所出现经营风险,个人财产可能面临损失;(2)业务发展受限:相对于大型律所,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在资源整合和业务拓展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五、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系与规范1. 合伙合同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合伙合同,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事务所的管理和决策机制等,保障事务所的正常运营。

2. 内部管理制度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合伙人和专职律师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规范内部管理秩序。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题(后附答案与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题(后附答案与解析)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48.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49.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50.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

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

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88.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事务所 组织类型

律师事务所组织类型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一群律师自愿组成的合伙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通常以合伙人的名字命名,并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运营。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同时也共同承担事务所的责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在于合作精神、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担,但也存在管理决策相对较慢、合伙人利益冲突等问题。

二、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一种以公司形式组织的律师事务所。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通常由一位或多位创始人创建并担任管理层。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特点是以公司形式运营,有着清晰的管理结构和规范的运作程序。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在于运作灵活、决策效率高、资源集中,但也存在权力集中、利益冲突等问题。

三、跨国律师事务所跨国律师事务所是指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律师事务所。

跨国律师事务所通常具有全球化的服务能力和专业化的团队。

跨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特点是覆盖范围广、专业能力强、业务多样化。

跨国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在于能够为客户提供全球化的法律服务、处理复杂的跨国交易和争议,但也存在文化差异、法律制度不同等挑战。

四、网络律师事务所网络律师事务所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网络律师事务所通常具有在线咨询、在线法律服务、在线法律培训等功能。

网络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特点是便捷高效、灵活性强、覆盖范围广。

网络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在于能够为用户提供随时随地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但也存在网络安全、信任度等问题。

五、综合律师事务所综合律师事务所是指提供多个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综合律师事务所通常拥有各类专业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综合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特点是服务领域广、专业能力全面、资源丰富。

综合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在于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但也存在团队合作、专业深度等挑战。

六、专业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是指专注于特定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事务所通常由一群在特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律师组成。

《律师法》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说明

《律师法》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说明第一篇:《律师法》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说明问: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制?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承担债务责任?答:所谓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在普通合伙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其适用范围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责任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新《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同时,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还需要同时达到另外两个“特殊”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一是要“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二是要“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篇:特殊普通合伙制《中国会计报》:特殊普通合伙制扑面而来会计师事务所迎来“化蝶”时刻当前形势下,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在决策机制、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日渐显现出其制度弊端,难以满足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形势需要。

特殊普通合伙制扑面而来会计师事务所迎来“化蝶”时刻在2009年我国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几乎所有的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采用合伙制的事务所仅有3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新《律师法》知识竞赛题参考题

新《律师法》知识竞赛题参考题一、简答题1、律师的定义是什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的使命是什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何年何月何日施行?1997年1月1日。

4、新修订前的《律师法》规定了哪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国家出资、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

5、《律师法》修订时,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作了规定,明确了哪两种合伙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合伙﹞。

6、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哪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国家出资、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也可以﹞。

7、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8、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对其事务所债务如何承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9、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事务所债务如何承担?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10、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其事务所债务如何承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何年何月何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年10月28日。

1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何年何月何日施行?2008年6月1日。

13、律师可以在几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能在一个。

14、律师执业是否受地域限制?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15、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对设立人执业经历的要求?执业3年。

16、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对设立人执业经历的要求?执业5年。

17、律师承办业务,由谁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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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制?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承担债务责任?
答:所谓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在普通合伙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其适用范围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责任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新《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同时,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还需要同时达到另外两个"特殊"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一是要"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二是要"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
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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