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差异
中美企业所得税lob条款

中美企业所得税lob条款在公司税制方面,美国是古典模式的典型代表,即对公司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对获得股息分配的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与我国企业所得税不同,主要表现在税收管辖权、税率、税基、征管手段等方面的差异。
首先,两国在税收管辖权上存在差异。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在税收领域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税收时所拥有的管理权。
它是独立的、排他的。
目前,在国际税收领域,存在三种税收管辖权,即收入来源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中国实行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美国同时采用三种税收管辖权。
其次,两国税率也存在差异。
在税率设计上,美国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美元至33.5万美元之间的,加征5%的附加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公司,要缴纳的附加税是超过150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或1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二者取较小者。
主要从事提供服务的公司,只按35%的比例税率纳税;外国在美国从事贸易经营活动的所得,按照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征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则与之不同。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低下的小型企业,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第三,两国的税基也不同。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总额要经过一系列的扣除,这在中国和美国是一致的。
但是在哪些项目可以抵扣,每个项目要抵扣多少的问题上,两国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比如税基减免的规定,美国对有形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
而在中国,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
除非另有规定,例如证券公司的电子设备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为2年,可以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中美税制差异比较

Abstract: As I studied my selective course named Finance and Taxation this term, I would write a paper titled with Comparison on the Differences of Tax System between US and China. Being two influential countries in present world, there arebig differences on state system, social environment, and national idea between US and China. And that is exactly what taxation bases on; therefore, as a part of state policy, taxations certainly differ. We can better understand the reason why our country enacted relevant laws or policies through searching and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s. Besides, we can also assess rationally which one is better and learn the excellences from them.摘要:作为当今世界极具影响力的大国,中国和美国在国家制度、社会环境、思想观念等方面都存在有很大的差异,国家财政与税收作为根植于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中的国家制度的一个分支,必然也会不同。
通过寻找、分析两国的差异,能使我们更加了解我国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的原因,能够合理评价两国制度孰优孰劣,能够通过比较学习他人的优胜之处。
中美企业所得税比较PPT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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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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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这一时期的 税制改革中,建立涉外所得税制度(包括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是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先行出 台的,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 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 税是作为中国继农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 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台 的,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 展开。
班子中,有一名副局长专职主管信息化建设工
作并兼任首席信息官(CIO)。收入局设有两
`府宣布新的加速折旧法,规定企业设备折旧年限可以缩
短20%。 ----1977年卡特政府引入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 扩大了减免税的范围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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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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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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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预缴是指 如果该季度有利润,所需要缴纳的 所得税,就是“预缴”。它是针对 年终汇算清缴而言的,因为年终汇 算清缴时,还要做纳税调整,然后 计算全年应缴的所得税,再扣除1— 4季度己缴纳的,所以季度缴纳的, 就叫做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 收。 企业所得税具体的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预缴期限是否按 月还是按季同样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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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纳税服务和征收效率,他们高度重视
税收信息化建设。在国内收入局总部的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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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得税?
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㼧 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中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比较研究

须 进行 预缴 ,并 且 预缴 的数额 不 低 于 该纳税 年度税额 的 9 0 %或 者 上 一 个 纳 税年 度税 款 的 1 0 0 %, 如果 没有 及 时 足 额 的预缴 税款 , 将 会受 到 处分 。 ( 二) 我 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期限 我 国 的企业 所得 税 征收采 用 的是 先按 月 或者 按季 度预 缴 ,在年 度 终 了 时再 汇算 清 缴 的办法 。所 谓企 业所 得 税 汇算 清缴 指 的是 纳税人 自纳税 年度 终 了之 日起 5个 月 内 , 依 照 相关 规定 ,
关键 渊 : 中关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纳税 申报
也 比我 国 的附表 多 , 由此 可 以看 出 , 美
国不 同种 类 的公 司 ,选 择填 列不 同的 申报 表 ,而 且其 附表要 比我 国 的 申报
企 鬈
国 的企业 所得 税 是对 我 国境 内 的企业
度 的税 金会 超过 5 0 0万 美 元 的 ,则 必
的税 收支 出 。而美 国 的企 业所 得税 在 美 国的税 收 中 ,仅 次 于个 人所 得 税 和
社 会 保障 税 ,是联 邦税 收 中 的第 三大
税 种 ,也 是美 国财 政 收入 的重 要 来源
之一。
一
自行 计 算 本 纳 税 年 度 的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确定 该 纳税 年度 应补 或者 应退 的 税额 , 然后填 写 纳税 申报 表 , 办 理企 业 所得 税 纳税 申报 ,结 清全 年企 业所 得
不 同 的是 ,美 国是 采用按 季 度 预缴 的 办 法 。美 国企业 所 得税 的纳 税 申报 期 是 在 其 财 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3个 月 1 5
日之 内。 在 预缴 的数 额 上 , 美 国也 有着 比较 严 格 的规定 。如果 预计 该 纳税 年
中美税制比较

一、中美税制模式比较美国税制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913年前,先后经历了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1913年至今,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并且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所得税制。
美国不承认税收饶让抵免,这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给予美国公司和美国投资的公司的优惠最终并未使纳税人受益,而是流入美国财政部。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税式支出刚好弥补了一部分美国的财政赤字,这也是美国防止国内资金过度外流的一个措施。
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中国把流转税作为主体税。
这个选择既是出于客观需求的考虑,也是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
一方面,我国所得税的征管方面不够完善,税务部门征管条件受限,企业建账体系存在较大缺陷等都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另一方面,税收征管的社会基础薄弱,民众缺乏自主纳税意识,相关机构对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情况不容乐观。
经历几十年的税收实践,虽然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上升,但流转税的比例仍超60%,因此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规定我国的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复税制模式,并且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
对比同样为复税制的美国,我国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税,而美国则是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税,产生差异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美国现行的税制模式实现了国家鼓励竞争,支持自由贸易政策的目的;第二,是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要求;第三,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矛盾;第四,美国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以及较高的人均国民收入为实行所得税模式提供了经济基础。
在税制的结构上,美国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
据统计,在联邦一级,联邦财政收入中主要收入为个人所得税收入,其次是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其他各项税收等。
中国则是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增值税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半数以上,而美国虽对增值税研究多年,却一直没有征收。
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比较

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比较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会计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税率计算、临时差异和永久差异、未实现税收激励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并简要介绍国际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规定。
首先,税率计算的差异。
中美两国的税率计算方式存在差异。
美国税法采用渐进税率的方式,即根据税收档次将应纳税收入分段计税,税率逐级递增。
而中国税法则采用分段递进税率,即将应纳税收入分段计税,每个档次的税率单独计算。
此外,美国税法还允许企业通过各种税收豁免和减免手段降低税负,例如允许企业将一些支出列为抵税项目。
而中国税法对于企业的抵税项目限制较多。
其次,临时差异和永久差异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临时差异是指在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之间的差异,在未来会计年度内有可能消失的差异。
永久差异则是指在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之间的差异,在未来的会计年度内不会消失的差异。
美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差异确认临时差异,并计提相应的所得税负债或所得税资产。
而中国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根据税务通知或者税务规定计算临时差异,并记录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未交税款等。
最后,未实现税收激励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未实现税收激励的处理较为宽松。
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国家,如英国等,当企业发生亏损并存在足够的税收激励时,可以根据未来预计能够获得的累计未实现损益确认所得税资产。
而在中国和美国的会计准则中,未实现税收激励的资产无法确认。
综上所述,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会计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中包括税率计算的差异、临时差异和永久差异的会计处理差异,以及对未实现税收激励的处理差异。
企业在进行国际业务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最新的中美贸易摩擦及全球税收合规压力的加大也给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和风险,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严格遵守相关税法法规。
中美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差异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的意义详细规定了国税与地税的征收范围,修正了之前办法的模糊定义。
合并了原来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
对外资企业不再给予“超国民待遇”。
新税法总体上比原来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更为简化、宽松基本税率调低至25%,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优惠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了企业更好的发展。
并且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更好的体现了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策导向能力。
1、纳税人旧条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新税法: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对投资人或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旧: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美税制及税负比较

中美税制及税负比较减税降费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提振企业居民信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
美国在2017年12月税改方案落地,预计十年减税1.5万亿美元,中国近年来也大力减税降费。
在中美贸易摩擦和全球产业竞争的背景下,中美税负孰高孰低?税制有何不同?如何改革中国税制?摘要一、中美税收制度对比: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相对独立,税收法制化程度高,以直接税为主。
中国税权高度集中,以间接税为主,法制化程度有待继续提高。
美国实行财政联邦主义,联邦、州和地方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关系。
美国联邦政府税收主要来自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州政府主要来自所得税、一般销售税和总收入税;地方政府主要来自财产税。
税制相对独立,以直接税为主。
中国1994年建立了中央、地方的分税制,但税权高度集中。
中国根据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划分为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税。
税收主要来自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间接税为主。
税收的法制化程度不够健全,存在寻租空间,非税收入比重较大,地方自由裁量权较大,部分地方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二、中美宏观税负对比:中国全口径的宏观税负(含土地出让收入)高于美国,非税收入占比更高。
1)全口径的财政收入包括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全口径下2018年中国的“宏观税负”为35.2%,高于美国的26.3%,美国减税后可能减少宏观税负平均0.8个百分点/年,对中国产生压力。
如果考虑中国社会保障的低层次和发达国家的高福利,中国宏观税负偏高,大量财政预算收入用于供养庞大的机关事业单位队伍和建设性支出,民生支出虽然有所提高但与居民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
2)中国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仍较高,2018年为14.7%。
美国联邦非税收入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占比较低,不足4%。
近年来中国持续推动减税降费,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但是土地出让收入、社保收入持续上升带动宏观税负上升,抵消了部分减税降费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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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企业所得税的意义详细规定了国税与地税的征收范围,修正了之前办法的模糊定义。
合并了原来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
对外资企业不再给予“超国民待遇”。
新税法总体上比原来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更为简化、宽松基本税率调低至25%,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优惠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了企业更好的发展。
并且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更好的体现了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策导向能力。
1、纳税人旧条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新税法: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对投资人或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旧: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旧: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幷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一定要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用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2%、14%、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
超过3%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
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
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
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
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得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