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中文版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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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SPS协定)SPS协议全称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成果。

Members, 各成员:Reaffirming that no Member should be prevented from adopting or enforcing measures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se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Member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Desiring to improve the human health, animal health and phytosanitary situation inall Members;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Noting that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re often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bilateral agreements or protocols;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Desi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f rules and disciplines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adop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ir negative effects on trade;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Recognizing th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ha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can make in this regard;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Desiring to further the use of harmonized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between Members,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developed by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cluding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the International Office of Epizootics, and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rganizations operating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without requiring Members to change their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Recognizing that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may encounter special difficulties in complying with the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of importing Members, and as a consequence in access to markets, and also in the formul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their own territories, and desiring to assist them in their endeavours in this regard;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Desiring therefore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which relate to the use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X(b);(1)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Hereby agree as follows: 协议如下:Article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总则1. This Agreement applies to all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which ma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ffect international trade. Such measures shall be developed and ap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SPS协议1

SPS协议1

SPS协议1SPS协议协议编号:SPS/2021/001生产与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1. 引言本协议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标准,以及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健康。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出口和进口的产品符合国际标准。

2. 定义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所有成员国:2.1 食品安全标准:指确保食品不含有对人类健康有害的物质,以及食品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卫生标准。

2.2 动植物卫生标准:指确保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受有害生物入侵和传播的控制措施。

2.3 国际标准: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动植物保护组织(IPPC)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3. 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3.1 确保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标准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

3.2 鼓励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以提高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标准。

4. 成员国义务4.1 成员国应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标准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以确保其出口和进口的产品符合国际标准。

4.2 成员国应建立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措施,并确保其机构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4.3 成员国应及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其制定和修改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的信息。

5. 信息交流和合作5.1 成员国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包括分享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标准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

5.2 成员国应定期举行会议,讨论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标准的问题,并共同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5.3 成员国应鼓励私营部门参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并与非政府组织保持密切联系。

6. 争端解决6.1 如成员国之间出现关于本协议解释或执行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或其他和平方式解决。

6.2 如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成员国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寻求仲裁。

7. 附加议定书本协议的附加议定书将包括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标准相关的其他规定和措施。

sps协定——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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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SPS协定1.内容SPS协定指在各成员国有权采用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和植物卫生(SPS)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1)保护人和动物生命免受来自食品、饮料中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有毒物质或致病性生物的危险。

(2)保护人类生命免受来自植物或动物携带的疾病或致病生物的危险。

(3)保护动物和植物生命免受来自害虫、疾病或致病生物的危险。

(4)保护国家免受来自害虫进入、存留或传播所造成的损害。

这些SPS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包括:终产品的标准、检疫措施、加工要求、出证、监督检查、测试和健康有关的标识。

在权益和义务方面,SPS协定规定,各国有权限止贸易来保护健康;但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基于科学原则的、非歧视性和不对贸易产生隐藏的限制性。

2.SPS协定的其他原则(1)SPS协定的协调一致原则鼓励“成员国应尽其所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特别是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兽医办公室(OIE)及国际植物保护条约(1PPC)框架下的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工作,以推动这些组织根据卫生措施的各方面内容,制定和定期审议有关标准、准则和建议”。

这里明确指出在食品安全方面(即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应以CAC标准为协调各国食品标准的依据;而在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方面,则分别以OIE和IPPC的标准为基础。

(2)等同性原则即进口国应该受出口国的SPS措施,只要能在保护水平上具有等同性,即使两者的具体措施可能不同。

在成员国间应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就某些SPS 的等同性达成协定。

(3)SPS措施的制定必须采用危险性评估的方法在制定适宜的保护水平时,应考虑经济损失和成本一效益,及减少对贸易的负面影响。

(4)透明度的原则要求成员国向WTO和其他成员国通报,其新的SPS措施和现有SPS措施的变化;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措施;以及对贸易有显著影响的措施;并考虑所收到的反馈意见。

(5)关于技术援助主要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SPS协定,包括技术、研究、机构设置、建议、资助、培训及设备等,并允许最不发达国家5年延缓期来达到SPS协定的各项要求。

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重要条款

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重要条款

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重要条款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重要条约,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植物和动物产品的健康安全。

该协定涉及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则和程序,包括植物检疫、病虫害防控、食品安全和动植物疫情通报等。

以下是SPS协定的重要条款。

首先,SPS协定强调商业贸易不能削弱保护植物和动物生命和健康的措施。

协定认识到贸易和健康之间的平衡,并鼓励各成员为促进健康安全采取必要措施,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其次,SPS协定要求成员遵守国际标准,特别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标准。

成员国可通过接受这些标准作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来实施SPS措施。

这样做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全球植物和动物产品的交流。

第三,SPS协定要求成员在制定、实施和执行植物卫生措施时进行风险评估。

成员国应根据科学依据评估进口产品中的风险,以确保其符合国内植物和动物健康标准。

这样有助于防止疾病和有害生物的传播,保护国内的生态系统和农业产业。

第四,SPS协定要求成员在实施植物卫生措施时尽可能使用非歧视性的方法。

植物卫生措施不应对其中一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产生负面影响,成员国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措施时应充分考虑科技能力和经济状况的不均等。

第五,SPS协定要求成员国之间进行透明和及时的信息交流。

成员国应及时通报有关疾病、病虫害和其他植物、动物健康问题的信息,并及时分享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

这样能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以预防和控制植物和动物疫情的传播。

最后,SPS协定为成员国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

如果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的植物卫生措施有异议,他们可以透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寻求解决。

这样有助于确保SPS协定的有效实施和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总结起来,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的重要条款强调了国际贸易和植物健康之间的平衡,要求成员国遵守国际标准、进行风险评估、采取非歧视性的措施,并且进行信息交流和争端解决。

SPS协议1

SPS协议1

SPS协议1协议名称:SPS协议1一、背景和目的本协议旨在确保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和植物保护措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通过制定标准、规范和程序,确保贸易伙伴之间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相互认可,降低贸易壁垒,增加贸易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福祉。

二、定义1. SPS(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卫生标准):指与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和植物保护措施相关的标准、规范和程序。

2. 国家主管机构:指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和植物保护措施的政府部门。

三、协议内容1. 标准制定和采纳(1)各成员国应制定和采纳与SPS相关的国家标准,以确保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和植物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2)国家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原则,并充分考虑国际标准的接受程度和可行性。

(3)成员国应及时通知WTO(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新制定或修改的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关科学依据和技术信息。

2. 信息交流和通报(1)成员国应建立和维护SPS信息交流机制,定期交换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和植物保护措施的最新信息。

(2)成员国应及时通报有关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和植物保护措施的重大事件、疫情和突发状况,以便其他成员国采取适当的措施。

3.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1)成员国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进口产品可能对本国人民、动植物和环境造成的风险。

(2)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疫、认证和监管,以确保进口产品符合本国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

(3)风险管理措施应基于科学依据,并充分考虑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

4. 争端解决(1)成员国之间的SPS争端应通过和平协商解决。

(2)如和平协商未能解决争端,成员国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并遵守该机构的程序和决定。

5. 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1)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以帮助其提高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水平。

(2)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应根据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优先事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设备支持和信息交流。

SPS协议与我国动植物卫生检疫

SPS协议与我国动植物卫生检疫

作者: 王占伟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黑龙江对外经贸
页码: 51-53页
主题词: 中国 SPS协议 GATT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摘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关于农产品方面的谈判旨在降低各国保护国内市场的壁垒,其中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在达成了关税约束减让和出口补贴消减比例的同时,很多国家担心一些进口农产品的国家会利用GATT第20条第2款的一般例外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一项措施对保护人类、动植物和生命健康是必要的,该措施就可以被免予执行其他GATT的规定,但GATT及其他所有协议对所采取的措施的范围、方法、程度没有清楚和详细的规定,为防止一些进口成员方政府打着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旗号,制定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保护本国农业,从而阻止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施,基于此原因,GATT在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谈判达成协议的同时,达成了另一协议,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

WTO规则中英文教程第十四章 WTO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适用规则ppt课件

WTO规则中英文教程第十四章  WTO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适用规则ppt课件
第十四章 WTO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适用规那么
WTO SPS Rules
一、WTO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适用规那 么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WTO成员借口维护人 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安康、维护生态平衡, 设置了一些不合理的检疫措施和规范,严重地 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为此WTO制定了 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适用规那么。这些 规那么表达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 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 Agreement〕中。 [1] There are 14 articles and 3 annexes in SPS Agreement.
• 1、WTO各成员有权采取为维护人、动物或 植物的生命或安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 施,只需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
• 2. Members shall ensure that any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 is applied only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is 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 and in
normal case, is not maintained without sufficient
〔1〕消除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生长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以维护WTO成员境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安康;
(b) to protect human or animal life or health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Member from risks arising from additives, contaminants, toxins or disease-causing organisms in foods, beverages or feedstuf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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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 P S中文版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4、符合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规定。

第三条协调一致1、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议,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并被认为符合本协议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要有科学依据,或者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条款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

除上述外,若某措施所产生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不同于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制定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则一概不可违背本协议中其他任何条款的规定。

4、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便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对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准则和建议的制订和定期审议。

5、在第十二条第1和第4款中提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本协议中简称“委员会”)应制定程序,以监督国际统一化进程,并在这方面和有关国际组织协同努力。

第四条同等对待1、如果出口成员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表明它所采用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所采用的措施,各成员应同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为此,根据请求,应向进口成员提供进行检验、测试,以及执行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的机会。

2、各成员应根据要求进行磋商,以便就所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同等性的承认达成双边和多边协议。

第五条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1、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依据适应环境的对于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评估,并考虑到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2、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

3、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以防止这种风险时,应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口成员领土上控制或根除的病虫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有关实际开支。

4、各成员在决定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一目标。

5、为了达到运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概念,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风险方面取得一致性的目的,每个成员应避免在不同的情况下任意或不合理地实施它所认为适当的不同的保护水平,如果这种差异在国际贸易中产生歧视或变相限制。

各成员应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第1、2和3款中的规定,在委员会中相互合作来制定准则,以推动本条款的实际贯彻。

委员会在制定准则时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人们自愿遭受的人身健康风险的例外情况。

6、在不违背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在制定或维持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考虑到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应确保这类措施不比要获取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贸易限制性。

7、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取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并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8、当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制定或维持的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正在限制,或潜在限制其产品出口,而这种措施不是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或者这类标准、准则或建议并不存在,则可要求其解释采用这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理由,并应由维持该措施的成员提供解释。

第六条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适用地区的条件1、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要适应当地--即产品的产地及发运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特点--不论这个地区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其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在评估一个地区的动植物卫生特点时,各成员应特别考虑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程度、现有的根治或控制方案,以及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适当标准或准则。

2、特别是,各成员应承认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对这些地区的确定,应依据诸如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效果等因素。

3、出口成员声明其境内某些地区是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便向进口成员客观地表明这些地区分别是,并很可能继续分别是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

为此,根据要求应向进口成员提供合理的途径,以便进口成员检验、测试。

以及执行其他有关程序。

第七条透明度各成员应通知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改变,并根据附件2有关规定提供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

第八条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各成员在实施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包括批准在食品、饮料或饲料中使用添加剂,或确定污染物允许量的国家制度时,应遵守附件3的规定,并应确保其程序不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技术援助1、各成员同意促成以双边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这些援助尤其可以在加工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包括成立国家管理机构等领域;也可以采取建议、信贷、捐赠和转让,包括以寻求技术知识为目的的培训和设备等方式,以使这些国家能调整并遵从为达到其出口市场上的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2、当发展中国家出口成员为达到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要求而需要大量投资时,后者应考虑提供这类技术援助,以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得以维持和扩大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机会。

第十条特殊和差别待遇1、各成员在准备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

2、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允许留有分阶段采用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余地时,则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利害关系的产品较长的适应期,以维持其出口机会。

3、为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能遵从本协议的规定,委员会有权根据这些成员的要求,并视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允许这些国家对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具体和有时限的例外。

4、各成员应鼓励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

第十一条磋商和争端解决1、除非另有特别规定,经争端解决谅解解释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协议的磋商和争端的解决。

2、在本协议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专家组应征询由专家组与争端各方协商选出的专家的意见。

为此,专家组可根据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或自己主动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成立技术专家咨询组,或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协商。

3、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不应损害成员在其他国际协议项下的权利,包括利用其他国际组织或根据任何国际协议建立的斡旋或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

第十二条管理1、现成立动植物卫生检疫委员会,为磋商提供一个经常性的场所。

它应履行必要的职能,以执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并推动其目标,特别是有关协调一致的目标的实现。

委员会应通过一致同意作出决定。

2、委员会应鼓励和促进各成员间就特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问题进行不定期的磋商或谈判。

委员会应鼓励所有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在这方面,它应举办技术磋商并开展研究,以提高在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确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物允许量的国际与国家制度或方法方面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委员会应在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领域同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系,以为执行本协议提供现有最佳的科学和技术咨询,并确保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4、委员会应制定程序,监督国际协调的进程及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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