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767().

合集下载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完整版2024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完整版2024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76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1410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巡查exterior inspection对建筑消防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

3.2检测test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

4总则4.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4.2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4.3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委托物业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等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4.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4.5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柜具有控制方式转换装置的,其所处控制方式宜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解读GA76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解读GA76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就是对建筑消防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和发生火灾时应急处理提出了基本要求,也就是标准第4.2条规定的内容。
3) 消防控制室应该成为建筑消防系统的控制中心。
建筑中安装的各类自动消防系统的主要控制应该集中在消防控制室,以为只有消防控制室才会全面了解整个建筑中的消防系统布局、发生火灾的具体情况等,所以只有消防控制室才能做出最科学的控制。也就是标准第5章规定的控制要求。
由该标准的范围就可以看出来本标准编制的主要意图,有下面2点:
1) 确定消防控制室在建筑消防系统中的核心地位,以保证建筑消防系统的集中管理与专业管理。
2) 确定消防控制室是建筑与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的接口。
4 理解标准的关键
基于编制标准的两点主要意图,理解消防控制室的关键点就比较清楚了,可以重点理解以下5个方面:
4) 消防控制室应该成为建筑中各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状态监视中心。
建筑中安装的各类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的动态信息应该集中在消防控制室显示,只有这样,消防控制室才能全面掌握建筑中各系统的设备运行情况、发生火灾时的动作情况,对运行中产生的故障及时处理、并根据火灾发生与发展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5)消防控制室应该成为建筑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指挥中心。
5.2 标准中规定的显示功能,由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完成。该显示装置能显示本标准中规定的各类信息,同时应能将这些信息传输给城市远程监控中心。也就是说,该显示装置既是本建筑中消防信息显示的核心装置,也是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接口。
5.3 本标准对各类自动灭火系统都要求显示其电源的工作状态。这是因为电源是各系统的能源,同时现行的各标准或规范中均无电源监控的要求,因此,消防控制室必须掌握各系统的电源是否在正常工作。

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规范标准

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规范标准

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规范标准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基本要求,包括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标识等方面。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对单位进行检查指导。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文件的条款,这些文件的条款成为本标准的一部分。

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各方使用最新版本。

对于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一般要求1.消防控制室的设置1.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近外墙的部位,必须满足GB和GB中有关消防控制室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2 消防控制室门口正上方应设置统一规格的具有蓄电功能的“消防控制室”灯光标志牌。

1.3 消防控制室内应至少配备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并且设备、操作按钮应有明显、统一的固定标识或标注。

1.4 消防控制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治安监控室外),不得堆放杂物,并保持整洁。

1.5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能够直接拨打“119”的外线电话,至少设置一对对讲机。

1.6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产品应具备市场准入资格并符合GB的要求。

1.7 消防控制室应至少设置2具灭火器,级别应不低于MFABC8,设施和器材应保证完整、可用,其他器材可根据值班需要设置。

1.8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专用的消防管理档案橱柜。

2.消防控制室的功能2.1 基本功能2.1.1 控制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

首都机场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首都机场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使用说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民用航空局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有关标准规章、规范、规定等文件,结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系统阐述了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政策与指标、组织管理、风险管理、预防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预案及演练等内容,是股份公司的核心制度文件,是公司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消防支队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提交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正式施行,公司各部门都应严格遵守,以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消防安全。

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依据 (1)1.2目的 (3)1.3适用范围 (3)第二章消防安全政策和指标 (4)2.1消防安全政策 (4)2.2消防安全指标 (5)第三章消防安全组织管理 (7)3.1组织结构 (7)3.2各级管理职责 (7)第四章消防安全风险管理 (20)4.1工作目标 (20)4.2风险管理的实施 (20)第五章消防设施管理 (21)5.1消防设施管理责任 (21)5.2消防设施配备 (21)5.3消防设施运行的检测与维护 (22)第六章重点部位管理 (23)6.1概念 (23)6.3消防中控室管理 (23)6.4库房及电气机房管理 (25)6.5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27)第七章施工防火管理 (29)7.1总体要求 (29)7.2施工动火流程管控 (29)第八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31)8.1燃气使用管理 (31)8.2用电管理 (31)第九章专职消防队管理 (33)9.1日常管理 (33)9.2应急救援 (33)第十章消防监督管理 (34)10.1防火巡查、检查 (34)10.2联合消防检查 (35)10.3消防工作季度考核 (36)10.4防火检查职责 (36)10.5火灾隐患管理 (37)第十一章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39)11.2培训形式 (39)11.3培训计划制定 (39)11.4培训档案管理 (39)11.5岗位培训管理 (40)11.6在岗复训管理 (40)11.7合约商安全培训管理 (41)11.8人员宣传教育 (42)第十二章灭火疏散、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43)12.1管理职责 (43)12.2预案演练 (44)第十三章消防管理文件支持 (45)13.1消防法律法规库的建设 (45)13.2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45)13.3消防档案 (45)13.4消防安全总结分析 (47)第十四章附则 (48)14.1附件 (4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依据1.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5月1日施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公安部发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A587-2005,公安部发布,2006年5月1日实施)《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767-2008,公安部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2011年9月9日起施行)《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救援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6号,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200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10部分:机坪防火》(MH/T3011.10-200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2007年4月1日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12部分:地面消防设施维修、使用和管理》(MH/T3011.12-200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2007年4月1日实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MH/T7002-200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1年9月1日施行)《电气防火检测技术》(DB11/065-2010,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0年11月1日实施)上述法律法规及标准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经评价适用后仍适用于本制度。

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节选

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节选

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查处、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通用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发布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通用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发布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通用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发布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9-10-26 | 文章来源: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 作者: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最近批准发布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通用技术要求》,标准代号为GA/T 847-2009,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承担着建筑消防设施控制与显示、信息记录、信息传输等功能性任务。

在已经发布实施的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规定中,很多功能要求都需要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来完成和实现。

过去由于缺乏规范化的软件设计要求,不同厂商的显示界面、设备图标、信息记录格式、数据库形式以及软件可靠性设计差异很大,导致产品软件设计内容和功能不同,设备兼容性和工程适用性差,影响了自动消防系统整体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了配合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的实施,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产品性能,制定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软件设计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承担了标准起草任务,编制组遵循客观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积极采纳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战训部门、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意见,GA/T 847-2009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的一般要求、显示和操作要求、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及维护要求等技术内容,标准的技术指标先进,操作性、兼容性强,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监控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等各项应用需求。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产品质量,对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发挥重要作用。

-1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最新版】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最新版】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亦适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一般要求3.1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3.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应具有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传输这些信息的功能。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见附录A。

3.3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4.1规定的资料和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可具有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功能。

3.4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

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和显示装置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5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详细完整版)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详细完整版)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消防控制室是负责监控和控制建筑物内部火警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疏散指示系统以及与消防运行、指挥调度系统联网并实现远程监控和控制的特殊管理场所。

为了提高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以下是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的详细完整版:一、消防控制室位置的要求1.避免选择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等易淹水地点。

2.避免选择人员密集区、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区域或过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

3.应尽量选择面积大、窗户多、采光好的房间。

4.控制室门应向外开启。

二、消防控制室布局的要求1.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相应级别的保安门,设备间及值班台要封闭,窗户应装铁栅栏。

2.消防控制室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布置。

3.消防控制室应避免设置异物,如空气净化器、冰箱等。

4.值班台应设计在视线良好的地方,收到火警信号时能迅速发现。

三、通风、空调和防静电措施的要求1.消防控制室应具备一定的通风设备,使空气流通。

2.空调系统应安装过滤器,保证室内空气清洁。

3.应设置防静电设备,如接地、静电消除器等。

四、供电设施的要求1.消防控制室应有独立的电源回路,电源应进行备份。

2.电源系统应有UPS不间断电源系统或其他电源备用设施。

3.应按照标准规范选用消防通信设备,确保其能耐受负载和抵御干扰。

五、消防设备和消防通信设施的要求1.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与该建筑物和消防指挥部联网的消防通信设备。

2.消防控制室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泵自动启动控制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转。

3.消防控制室应配备消防设备操作说明手册,操作流程清晰明了。

4.消防控制室应配备记录设备和记录表格,准确记录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要求1.值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消防设备和相关规定。

2.值班人员应具备快速处理火警事件的能力,能够正确地判断事态严重程度和提供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

3.值班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24小时轮流值班。

以上是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的详细完整版,建议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767-200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3、一般要求3.1消防控制室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

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显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称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动态信息见附录A;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见附录B。

3.3消防控制室对消防系统及设备的控制、显示、信息传输及信息记录均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3.4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联网时,上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下一级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下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传输到上一级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消防控制室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5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消防控制室的其它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6消防控制室系统之间应满足系统兼容性要求。

4、消防安全管理4.1消防控制室资料4.1.1消防控制室应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4.1.2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4.1.3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4.1.4消防控制室应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4.1.5消防控制室应有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4.1.6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4.1.7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4.1.8消防控制室应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4.2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4.2.1消防控制室管理4.2.1.1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4.2.1.2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GA587的有关要求。

4.2.1.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1.4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4.2.2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4.2.2.1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4.2.2.2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

4.2.2.3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5、控制和显示要求5.1基本要求5.1.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4.1.1~4.1.6条规定的有关管理信息及附录B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5.1.2消防控制室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

5.1.3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系统及设备的名称、位置和动态信息。

5.1.4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在总平面布局图中应显示输入信号的建(构)筑物的位置,在建筑平面图上应显示输入信号所在的位置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

火灾报警专用总指示应仅能在消防控制室内复位。

5.1.5消防控制室应在火灾报警信号、反馈信号输入10s内显示其状态信息,其他信号应在输入100s内显示其状态信息。

5.1.6显示应有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界面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430mm。

5.2火灾探测报警系统5.2.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保护区域内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火灾显示盘、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火灾报警状态、屏蔽状态及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

5.2.2建(构)筑物内安装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保护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号,并应显示相关联动反馈信息。

5.2.3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启动和停止。

5.3消防联动控制5.3.1消防联动控制器5.3.1.1对消防系统及设备的联动控制应由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

5.3.1.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将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传输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5.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3.2.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5.3.2.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喷淋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5.3.2.3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显示其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

5.3.3消火栓系统5.3.3.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5.3.3.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消火栓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及位置等信息、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5.3.3.3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启、停,并显示其动作反馈信号。

5.3.4气体灭火系统5.3.4.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5.3.4.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5.3.4.3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5.3.5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水泵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5.3.2的要求;采用压力容器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5.3.4的要求。

5.3.6泡沫灭火系统5.3.6.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5.3.6.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5.3.6.3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消防水池(箱)最低水位和泡沫液罐最低液位信息。

5.3.6.4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的启、停,并显示其动作反馈信号。

5.3.7干粉灭火系统5.3.7.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5.3.7.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5.3.7.3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5.3.8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5.3.8.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电源的工作状态。

5.3.8.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烟排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5.3.8.3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防烟排烟系统风机和电动排烟防火阀、电控挡烟垂壁、电动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的动作,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5.3.9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5.3.9.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门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5.3.9.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5.3.9.3消防控制室应能关闭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5.3.10电梯5.3.10.1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所有电梯全部回降首层,非消防电梯应开门停用,消防电梯应开门待用,并显示反馈信号及消防电梯运行时所在楼层。

5.3.10.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梯的故障状态和停用状态。

5.3.11消防电话5.3.11.1消防控制室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

5.3.11.2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

5.3.11.3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5.3.11.4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

5.3.12消防应急广播系统5.3.12.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预设广播信息。

5.3.12.2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5.3.12.3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

5.3.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5.3.13.1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5.3.13.2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3.14消防电源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

6、信息记录要求6.1消防控制室应记录附录A中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日常检查信息(包括时间、部位、设备名称等);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日常检查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6.2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操作人员姓名或代码等内容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6.3消防控制室应保存附录B中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制造商、产品有效期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6.4消防控制室应能对历史记录打印归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