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一)班轮运输;租船运输(二)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船运输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二)班轮运输合同三、提单(一)提单的含义及内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功能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3.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三)提单的种类1.货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或收货待运提单2.收货人的抬头: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3.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时间: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提单6. 按提单格式:简式提单;全式提单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调整租船合同的主要规则及其地位主要规则:(一)“波尔太姆”期租租船合同格式(二)“金康”程租租船合同格式(Gencon 94’)地位:格式合同,其效力应受到应适用的国内法的约束;可作为惯例用于解释合同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二)《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四)《鹿特丹规则》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①承运人最基本运输义务:确保开航前与开航当时船舶适航;适货②承运人的免责:过失免责(管理或驾驶船舶);无过失免责③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单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④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⑤货物索赔诉讼时效:1年船舶不适货: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次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适航义务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管货义务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2、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 《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
•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是指允许货物 中途换船的提单。
• 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是指货 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 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 到付提单。
•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托运人在收 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 指示”字样。通过背书可以转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 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 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6、租船提单。 • 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 • 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当租船
人运送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 作用,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 为准;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的货 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 一样,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 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 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2003年卷一第68题 多选) AC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提单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租船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合同的种类: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国际多式联运 合同的当事人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托运人 收货人 合同的订立 班轮运输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租船运输合同——应该书面 合同的解除 开航前只有托运人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在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在卸货港卸货,可以驶往附近安全港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记载事项 提单正面条款 提单背面条款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流转程序
保函问题
提单
《海牙规则》
背景 内容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免责 赔偿责任限额 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般免责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法律特征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提单的签发: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保函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 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问题 为提货而出具保函
适航
时间上:开航前或开航时
管货
程度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相对适航,而非绝对适航)
内容上:适航、适员、适货
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钩至钩 中国《海商法》 《汉堡规则》:收到交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 如两者具有责任的,两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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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1. 班轮运输 2. 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合同
同
富租赁〕
定期租船合 光船租赁(财
班轮运输:船舶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 按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展的运 输。
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件杂货运输、散 杂货运输或零担运输。
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 船舶或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商定的货物, 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 合同。〔CMC Art92〕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上通用定义与我国<海商法>定义上的差别:能 否要求必需至少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上。〔CMC Art102〕
多式联运运营人责任期间 〔CMC Art103〕 多式联运运营人责任 〔CMC Art104〕 区段损害的赔偿 〔CMC Art105〕 国际立法
〔1〕承运人 〔2〕实践承运人 〔3〕托运人 〔4〕关系人及其他主体:e.g.收货人与提 单持有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受雇人和代 理人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 海上货物运输行为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物:货物〔包括活 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 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海上货物运间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接纳货物、装船向托运人出 具的收据;
提单是货物一切权的凭证。
五、与提单有关的欺诈问题
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
第三节 调整提单运输的主要公 约
<海牙规那么> <维斯比规那么> <汉堡规那么> <鹿特丹规那么>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4. 海运船舶
(1)船舶的分类
杂货船 散装货船 冷藏船 木材船 集装箱船 油轮 液化天然气船 滚装船 载驳船 辅助船(破冰船,挖泥船,拖船)
干货船 油槽船
特种船
650t杂货船
本船为全通用甲板,货舱有较大容舱,单底方舭,艉部设呆木, 无舵,艏部甲板上设有四脚桅,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水域,三类航区, 可用于装杂货。
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 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 起诉。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 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 诉处于相同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 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强调了承运人等的责任限制 4、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诉讼时效的延长 6、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提单或为提 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 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 规则》的约束。
5《海牙规则》是《 》的简称。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6《维斯比规则》是《 》的简称。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7《汉堡规则》是《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的简称。
(二) 海上货物运输法
(1)内国法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 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的《海商法》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 则》
盘视为一件货物。
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规定只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 • •
(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海上货物运输法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法原则海上货物运输法涉及多个法律原则和规定,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原则:1.自由航行原则(Freedom of Navigation):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自由航行原则。
根据国际法,船只享有在公海上自由通行的权利,无论其国籍。
这一原则保护了海上货物运输的畅通和顺利进行。
2.无损运输原则(Principle of Safe and Sound Transport):海上货物运输法要求承运人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装载、固定和保护,以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
3.适航原则(Principle of Seaworthiness):根据适航原则,承运人有责任确保运输船舶的适航性。
适航性要求船舶在技术和操作上能够安全运输货物,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人员和管理等方面。
船舶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4.单证原则(Principle of Documentation):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多种单证,如提单、海运保险证明和货物清单等。
单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确保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至关重要。
承运人和货主需要遵守相应的单证要求,并及时提供和交换必要的文件。
5.公平公正原则(Principle of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海上货物运输法倡导公平和公正对待各方的原则。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平等相待,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承运人和货主应当平等协商解决争议,并尽力避免不当的行为。
这些原则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础,旨在确保货物的安全、有效和公正的运输。
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条款可能因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运输合同和国家法律框架下,这些原则可能会有所调整和适用。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是当今国际上特别是船舶相关行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规则。
它的出台标志着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界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其中蕴含着严格的责任分配和风险责任规范,其中赋予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相关参与者具体行为准则,有助于健全行业法规,促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发展,维护双方最基本的经济利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出台,赋予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更多的实质性权利
和内容,在体系层面上,它为各参与者确定了具体的权利责任大小和依据,确保双方安全运输货物,避免由于遗漏或错误导致的不利后果;它也规范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商业行为,细化了征收服务费用,规定收费标准及其增减方式等,从而维系买卖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义务在经济利益上得到满足。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出台将极大的改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严格的船舶安全监管和运输活动监督体系以及具体的运输费用和利润标准,确保当事人在交易中具有公平的地位,维护双方的主观权利和客观义务,同时促进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利益共享。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实施,将推动中国海上物流业在市场竞争力和高效率管
理系统方面发展,实现我国海上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有助于更好地协调世界贸易体系,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和贸易更加紧密地融合和发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出台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可持续发展,为行业的优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未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将更加完善,以维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和行业运营保障,牢牢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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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 : 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明确了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延长了诉讼时效。
《汉堡规则》: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完全过错责任原则; 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提高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增加了活动物与舱面货的规定; 明确了实际承运人与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确认了保函的效力; 关于延迟交货问题;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二节 提单 ? 第三节 调整提单运输的主要公约 ?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一)概念:CMC Art41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CMCArt42) (1)承运人 (2)实际承运人 (3)托运人 (4)关系人及其他主体:e.g.收货人与提单 持有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受雇人和代理 人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 海上货物运输行为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物:货物(包括活 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 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涉他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 1. 班轮运输 ? 2. 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合同
《鹿特丹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公约》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上通过, 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
? 国际上通用定义与我国《海商法》定义上的差异: 是否要求必须至少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上。( CMC Art102)
?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 (CMC Art103 ) ?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 (CMC Art104 ) ? 区段损害的赔偿 (CMC Art105 ) ? 国际立法
? 光船租赁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 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 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CMC Art144)
一、定义 二、提单的内容 三、提单的种类 四、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五、与提单有关的欺诈问题
?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 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 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 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 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CMC Art71)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财产租赁)
? 班轮运输:船舶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 按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行的运 输。
? 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件杂货运输、散 杂货运输或零担运输。
? 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 船舶或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 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 合同。(CMC Art92)
? 租船合同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国内法律或 国际条约很少对其进行调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定期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 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 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并支付租金的合同。(CMC Art129)
? 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 理,出租人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
? 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船向托运人出 具的收据;
?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 倒签提单 ? 预借提单 ?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 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
? 《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 ? 《汉堡规则》 ? 《鹿特丹规则》
《海牙规则》: 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承运人的责任、承运 人免责、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公约的适 用范围、索赔与诉讼时效等
? CMC Art73
? 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 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 按提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可以将提单分为不可 转让的提单和可以转让的提单,可转让提单又 可分为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 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可将提单 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