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校内奖励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校内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保持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22〕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和奖助体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完善资助体系,保证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提高培养水平”的总体思路,统筹配置教育资源,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设计,优化资源配置。
统筹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科研经费资助和其他有关资金,构建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
坚持研究生培养规律,促进质量提升。
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
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
充分调动学院和学科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顺利实施。
二、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的奖助学金体系由奖学和助学两部分九项基本制度共同组成。
助学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研、助管、助教“三助”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等四项;奖学制度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科研奖励、在读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以及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等五项。
(一)健全研究生助学制度1.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22年秋学期起,将学校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为“非定向就业”录取类别的全日制研究生。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形成激励研究生科研创新工作的培养机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科研奖励适用于研究生招生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科研奖励包括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两类。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的奖励范围为攻读我校硕士、博士学位而形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为在本校求学期间、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译文。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译文时与导师合作、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减半奖励。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由学校予以奖励。
研究生在校定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由学校予以奖励。
第二章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第五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及程序,按照《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重庆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对其作者奖励5000元;博士学位论文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的,对其作者奖励10000元;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对其作者奖励50000元。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重庆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对其作者奖励2000元。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励由学校根据上级教育管理部门下发的获奖名单拨付给获奖者所在学院,由学院发放给获奖者本人。
第三章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第九条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为:校定A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校定B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校定C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论文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按上述标准的1.2系数值进行奖励。
译文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奖励。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为规范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管理,充分利用学校各类资源,打造多层次科研创新平台,提升学生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政法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一)科研处系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管理文件和相关政策,落实经费,拟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编纂项目成果等工作。
(二)学院是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结题验收、项目总结、研究成果汇集和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三年级本科生和一、二年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报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二)申报者应是思想品德素质良好、勤奋好学、有责任心和协作精神者。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合作申报项目。
(三)每生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主持人申报项目者不得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它项目)或参研两个项目,每一项目的参加人(主持人除外)不超过三人。
(四)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
第四条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分为博士生项目、硕士生项目和本科生项目三类。
第五条学校为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设立专项经费。
博士生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硕士生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本科生项目每项资助0.2万元。
第六条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开展:学校每学年度组织一次科研创新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人须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书》,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交所在学院评审。
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实行会议评审,由各学院负责评审,评审结果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公示后,报学校批准立项。
各学院根据立项文件制作立项通知书,在科研处盖章后,送达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经费按学校批准立项数额下拨各学院。
资助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在项目结题后,学院填写拨款通知单,经学院和科研处审核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凭拨款通知单,到财务处据实报销课题费用,实际开支报销后的剩余经费,由财务处直接拨付项目负责人账户。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背景介绍随着学校科研工作的不断深入,学校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为鼓励和表彰科研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成果,我校制定了本奖励办法,旨在激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事业,不断取得更多有益的成果,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科研工作者,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奖励内容一、科研成果奖励1.首次发表在SCI、EI、ISTP等国际知名期刊上的论文,奖励500元人民币/篇;2.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高水平学术会议上的论文,奖励300元人民币/篇;3.主持或参与了国家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职工,可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奖励;4.取得国际专利权或发表国际专利申请,奖励5000元人民币;5.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指导老师分别获得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誉称号奖励1.科技创新优秀个人(教职工),奖励3000元人民币;2.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人民币;3.专家、学者(顾问)聘任或续聘超过三年且验收合格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4.具有较高学术声誉、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贡献的专家或学者,可授予“荣誉教授”称号,荣誉教授每年可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并获得终身荣誉,可参加学校科研项目评审等相关事务。
申请办法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均需主持人或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论文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院科研办公室进行审核、评审和验收等程序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核发奖励金额。
其他注意事项1.奖励资金来源主要由学校自筹,也可以适量结合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等资金进行奖励;2.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学校科研办公室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审批后方可实施;3.处于离职状态的教职工,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追责;5.对于本奖励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由学校科研办公室进行具体审核和判定。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西政委发〔2009〕88号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法研所、信息中心、校医院、后勤集团公司、工会、团委:《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第六届校党委第6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附件:《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12月22日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调动学校教师科研积极性,提高科研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为完成所在岗位规定职责任务后符合《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规定、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单位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奖成果以及专利。
第三条期刊分类以《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为准,其他科研成果以《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一)学术论文奖励标准A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6000元;B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C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论文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按1.2系数值进行奖励,译文按50%奖励。
(二)学术著作奖励标准每部专著奖励10000元,译著5000元,受学校资助出版的除外。
第五条获奖成果奖励标准1.获得国家级奖的成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等奖,10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10000元。
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视为国家级奖。
2.获得省部级奖的成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3000元。
省部级奖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附件一: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工作任务安排表附件二-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分为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2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
第五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助学金的发放(一)每学年发10个月,按月发放。
财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每月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五)对综合考试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和中期筛选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自成绩公布之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六)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七)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形成激励研究生科研创新工作的培养机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科研奖励适用于研究生招生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科研奖励包括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两类。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的奖励范围为攻读我校硕士、博士学位而形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为在本校求学期间、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译文。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译文时与导师合作、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减半奖励。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由学校予以奖励。
研究生在校定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由学校予以奖励。
第二章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第五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及程序,按照《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重庆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对其作者奖励5000元;博士学位论文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的,对其作者奖励10000元;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对其作者奖励50000元。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重庆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对其作者奖励2000元。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励由学校根据上级教育管理部门下发的获奖名单拨付给获奖者所在学院,由学院发放给获奖者本人。
第三章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第九条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为:校定A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校定B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校定C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论文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按上述标准的1.2系数值进行奖励。
译文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奖励。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教技〔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我部对2015年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1月7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一)自然科学奖;(二)技术发明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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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委发〔2009〕88号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法研所、信息中心、校医院、后勤集团公司、工会、团委:《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第六届校党委第6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附件:《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12月22日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调动学校教师科研积极性,提高科研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为完成所在岗位规定职责任务后符合《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规定、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单位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奖成果以及专利。
第三条期刊分类以《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为准,其他科研成果以《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一)学术论文奖励标准A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6000元;B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C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论文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按1.2系数值进行奖励,译文按50%奖励。
(二)学术著作奖励标准每部专著奖励10000元,译著5000元,受学校资助出版的除外。
第五条获奖成果奖励标准1.获得国家级奖的成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等奖,10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10000元。
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视为国家级奖。
2.获得省部级奖的成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3000元。
省部级奖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省部级奖包括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和纳入教育部社科统计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如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经济学奖、吴玉章奖、陶行知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等,视为省部级奖。
第六条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8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第七条C类及以上期(报)刊论文、著作成果、专利成果、获奖成果由学校奖励,D1、D2类期(报)刊论文由学院、教辅单位、职能部门自主决定是否奖励及如何奖励,但D1类期(报)刊论文奖励不得高于2000元/篇,D2类期(报)刊论文奖励不得高于1000元/篇。
决策咨询报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等内参清样稿件,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第八条规定认定成果等级后予以奖励。
第八条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或多次获奖,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按照本办法已奖励过的科研成果,再版时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科研奖励按学年发放。
上一年度由于作者以外的原因而未予奖励的,在下一年度予以补发。
第十条对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或其他科研人员,应当扣发或停发其当年的全部科研奖励。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认定期间,暂缓发放科研奖励。
第十一条荣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重点研究基地兼职研究人员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单位形成的C类期(报)刊及以上学术论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50%的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原《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西政委发[2006]31号文件及其附件)同时废止;学校以往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附件2:《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附件1: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研在建设高水平大学中的引导作用,为全校科研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鼓励我校教师严谨治学,努力产出创新性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分类办法以SCI、SSCI、A&HCI、CSSCI、CSCD、E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CPCI-SSH(原ISSHP)、CPCI-S(原ISTP)等来源期刊为基础,结合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现状以及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编制而成。
若SCI、SSCI、CSSCI、CSCD、A&HCI、E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CPCI-SSH(原ISSHP)、CPCI-S(原ISTP)等更新,以其更新版本为标准,各索引新增收录的期刊,将自动列为相应类别,被各索引调整出的期刊,将自动从相应类别中退出。
具体论文类别的认定,以论文发表时各索引收录期刊目录为准,国外论文以检索数据库收录时间为准。
第二章期刊认定与分类第三条根据学术期刊的办刊质量和影响因子,学校将学术期刊分为A、B、C、D1、D2五个等级。
其中,A、B类为校定权威期刊,C类为校定重要期刊,D1、D2类为校定核心期刊。
第四条A类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中国科学》(任一专业版)。
第五条B类期刊1.《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不含英文版)、《历史研究》、《文学评论》、《新闻与传播研究》、《经济研究》、《政治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教育研究》、《体育科学》、《管理世界》、《中国图书馆学报》、《外语教学与研究》、《求是》、《心理学报》、《世界宗教研究》、《中华医学杂志》、《计算机科学》、《中国农业科学》、《中国环境科学》。
2.《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不含会议综述、论点摘要或摘编、学术卡片)。
3.《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第六条C类期(报)刊综合性期刊:《读书》、《国外社会科学》、《学术月刊》、《天1.1.综合性期刊:津社会科学》、《浙江社会科学》、《江海学刊》、《南京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开放时代》、《江苏社会科学》、《思想战线》、《学术研究》、《社会科学战线》、《社会科学研究》、《学术界》、《东南学术》高校综合性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2.2.高校综合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求是学刊》、《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3.法法学期刊:《现代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人民检察》、《人民司法》4.4.政政治学期刊:《世界经济与政治》、《欧洲研究》、《美国研究》、《现代国际关系》、《国际问题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当代亚太》、《青年研究》、《求实》、《国际论坛》、《中共中央党校学报》新闻学与传播学期刊:《编辑学报》、《中国科技期刊研究》、5.5.新闻学与传播学期刊:《国际新闻界》、《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编辑之友》教育学期刊:《高等教育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北6.6.教育学期刊:京大学教育评论》、《电化教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比较教育研究》、《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教师教育研究》、《教育与经济》、《教育发展研究》、《中国高等教育》管理学期刊:《中国软科学》、《科研管理》、《科学学研究》、7.7.管理学期刊:《外国经济与管理》、《南开管理评论》、《管理科学学报》、《研究与发展管理》、《公共管理学报》、《中国管理科学》经济学期刊:《中国工业经济》、《世界经济》、《金融研究》、8.8.经济学期刊:《会计研究》、《中国农村经济》、《国际经济评论》、《经济科学》、《中国农村观察》、《世界经济文汇》、《经济学动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农业经济问题》、《财贸经济》、《财经研究》、《国际金融研究》、《改革》马克思主义学科期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教学与研9.9.马克思主义学科期刊: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语言学期刊:《现代外语》、《当代语言学》、《中国语文》、10.语言学期刊:10.《外国语》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期刊:《大学图书馆学报》、《情报11.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期刊:11.学报》、《图书情报工作》、《情报理论与实践》社会学期刊:《中国人口科学》、《人口研究》12.12.社会学期刊:哲学期刊:《世界哲学》、《自然辩证法研究》13.13.哲学期刊:民族学期刊:《世界民族》、《中国藏学》14.民族学期刊:14.15.历历史学期刊:《近代史研究》、《中国史研究》、《清史研究》、15.《史学理论研究》、《史学月刊》16.体育学期刊:《中国体育科技》、《体育与科学》16.体育学期刊:中国文学期刊:《文学遗产》、《文学争鸣》、《文艺理论研17.17.中国文学期刊:究》外国文学、环境科学、人文经济地埋、统计学、心理学、18.外国文学、环境科学、人文经济地埋、统计学、心理学、18.宗教学期刊:《外国文学评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旅游学刊》、《统计研究》、《心理发展与教育》、《宗教学研究》。
19.SCI、SSCI、A&HCI收录期刊论文20.《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不含会议综述、论点摘要或摘编、学术卡片)21.《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或学术版)第七条D类期刊(一)D1类期刊1.CSSCI来源期刊或CSSCI来源集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2.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3.《经济日报》、《社会科学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理论学术文章)4.EI核心版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收录期刊5.《中国法学》(英文版)6.《中国法律》(中英文,香港出版)(二)D2类期刊1.《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核心期刊2.《西南政法大学学报》3.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4.CSCD扩展版来源期刊5.SCI及EI扩展版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CPCI-SSH(原ISSHP)和CPCI-S(原ISTP)收录论文第八条未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咨询报告、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和立法建议稿、《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等内参清样稿件,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或产生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自行确定成果等级或者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成果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