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在学校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在学校保护制度1.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2.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5.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6.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7.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8.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9.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10.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学校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管所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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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文 /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广 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部长陈 宝生于2021年6月1日签发第50号教育部令,颁布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校保护” 的规定,系统整合、创新完善了学校未成年人保 护制度,分一般保护、专项保护、管理要求和保 护机制等章节,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 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学生欺凌、校园性侵 害等建立完善了相应专门制度。
转载 :教育网站 2021 年 6 月 1 日 网址 :/jyb_xwfb/gzdt_gzdt/ s5987/
202106/t20210601_534781.htm(l 2021 年 6 月 22 日) (编辑 文凤 见习编辑 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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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结合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特点和需要, 全面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实施的管理制度,包括校 规管理、教学管理、作业管理、读物管理、安全 管理、药品管理、体质管理、心理健康、手机管理、
网络管理、禁烟禁酒、教职工准入管理、聘用管理、 教职工日常管理、校车管理、周边管理等具体制度, 划清学校管理的制度框架与要求。
《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依据宪法、 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专设“一 般保护”一章系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的未成 年人基本权利,包括在校园内的平等权、生命健康 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 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
《规定》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针对 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 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 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构建防治学生欺凌 的规则体系,明确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 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具体要求,特别细化 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便于学校把 握、运用。同时,完善校园性侵害、性骚扰的防 治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预防、 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明确了禁止教职工 与学生谈恋爱等行为“红线”。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保护第六条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
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设置了哪几道防线?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设置了哪几道防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道防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保护的含义: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保护的含义: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学校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人身权利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方面。
社会保护的含义: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的保护等方面。
司法保护的含义: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二、说课的主要内容:总体来说,说课就是说三个问题:即在课堂上讲什么、怎么讲和为什么这样讲。
这三个问题可以具体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说教材。
1)授课内容在本章或本节中的地位 2)授课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2、说学生。
1)学生的特征。
2)学生的知识水平、接受和理解能力3、说目标。
即教学目标。
1)总体目标。
我认为教学的总体目标有三个:学习的能力、思考的能力和做人的能力。
学习的能力主要是指接受新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记忆整理旧知识的习惯,获取信息的速度和准确度,和自我教育能力等。
思考的能力主要是指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问的能力,创新的能力,和概括反思的能力等。
做人的能力主要包括自我认知能力,身的能力,和交往的能力等。
其中,做人的能力是最主要的教学目标。
古人提出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中,有四个是做人的目标。
2)具体目标。
根据教学内容,主要分为识记目标、能力目标和情感目标等。
4、说设计 1)设计理念。
即整体设计思路。
2)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选择。
3)教学各个环节的衔接。
例如导入新课等的设计。
4)教学时间的安排。
5)教学互动环节的设计 5、说不足。
学校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规章
学校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规章目标该文档的目标是制定一份学校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规章,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1. 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该法律,学校必须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 教育法:该法律规定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包括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和健康的教育。
3. 未成年人犯罪法:学校应当积极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保护学生的安全。
规章内容1. 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
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2. 教育质量保障:学校应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包括优质的教学资源、师资力量和教学环境。
保障学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3. 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预防心理疾病。
4. 禁止虐待与歧视:学校禁止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和歧视,包括体罚、侮辱、歧视等行为。
保护学生的尊严。
5. 防止校园欺凌:学校应积极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行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建立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欺凌事件。
6. 课外活动安全:学校应确保课外活动的安全性,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规范活动组织和管理。
7. 健康饮食指导:学校应提供健康的饮食指导,推广营养均衡的饮食习惯,预防学生的不良饮食行为和健康问题。
8. 学生隐私保护:学校应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严格管理学生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执行和监督学校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来负责执行和监督上述规章的执行情况。
同时,学校还应定期进行规章的宣传和培训,以确保全体教职员工的知晓和遵守。
结论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份学校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规章,我们可以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学校教育质量,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同时,学校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规章内容,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学生的需求。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一、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在安全、健康、教育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保护、全面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
二、家庭保护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迫使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
三、学校保护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九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社会保护第十二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应当设置未成年人专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等。
第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产品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民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保护未成年人上学的法律
保护未成年人上学的法律
《保护未成年人上学的法律》
保护未成年人上学是社会的责任,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首先,我国实施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是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基础。
依法,所有6岁至15岁的未成年人都有义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服务,确保学生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其次,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人进行伪造、变造或者篡改学历、学位证书等行为,对此类行为给予处罚并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另外,我国的《刑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也都包含了保护未成年人上学的规定,对于违法干扰未成年人上学、弃学、逃学等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除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保护未成年人上学的工作。
学校、社区、家长等都应当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平等接受教育。
总之,保护未成年人上学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实现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们
每个人都应当尊重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共同努力,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10月1日颁布实施,旨在保护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健康、安全、财产、名誉等。
一、教育方面根据该法,学校、家长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强制未成年人从事劳动。
家庭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监护和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尊重他们的个性和尊严,不得力量或限制其发展。
二、健康方面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需要得到重视。
学校、家庭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应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虐待、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等。
此外,未成年人特别需要保护的还有性健康,法律禁止性侵害未成年人,对此类犯罪行为,法律实行从重惩处。
三、安全方面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也是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
学校、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和家庭的安全,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活动,禁止未成年人独自外出、外出时间过长等。
对于未成年人被迫犯罪、卷入违法行为等情况,法律同样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财产方面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也需要得到法律保障。
在未成年人还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情况下,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充分保障其财产的合法权益,未经未成年人同意,不得侵占或挪用其财产。
此外,对于趁未成年人年幼不明事理或者不成熟状态下与虚假或者欺诈的手法进行交易的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打击。
五、名誉方面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也需要得到保护。
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学校、家庭要重视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
最后,就是关于该法的实施。
虽然立法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仅仅有法律并不能完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需要学校、家庭等各方力量共同合作,营造一个更加健康、安全的环境,给未成年人一个更加宽广的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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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管所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