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与脑死亡
生物伦理学课件--第七章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

中国成人脑死亡诊断标准
• 二、临床诊断 1、深昏迷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试验阳
性) 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中国成人脑死亡诊断标准
• 三、确认试验 1、脑电图平直 2、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 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 以上3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 四、脑死亡观察时间 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二)脑死亡立法模式
脑死亡的立法模式,基本上有两种情况。
1.单独立法形式。即专门制定脑死亡法,作为一部独立的 技典,与其他法律没有附属关系。其代表是美国堪萨斯州 于1970年制定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1983年,美国 医学会、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州统一法律全国督察会议以 及医学和生物医学及行为研究伦理学问题总统委员会正式 通过了《统一死亡判定法》(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UDDA)。该项法律明确规定:①血液循 环和呼吸机能不可逆转的丧失;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 能不可逆转的丧失的个体己被确认,则按死亡处理。死亡 的确定,一般是按公认的医学判断标准执行。这一法律的 表达方式是现代脑死亡立法的典范。美国现已有31个州采 用UDDA,有13个州接受UDDA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州的脑 死亡法律。
脑死亡判定的实施
• 脑死亡判定应尊重患者及其近亲属的 意愿和选择,并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 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所在医疗机 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1.签署知情同意书。脑死亡判定应由 患者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知情同 意书。
2.实施脑死亡判定的医务人员应当如 实、完整记录实施过程,所有病历资料 应当妥善长期保管。
(二)有利于有限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 (三)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死亡不仅是一个医学概念,而且是一个法
如何选择合适的器官供体?

如何选择合适的器官供体?一、了解器官移植的基本知识成功的器官移植手术对于患者来说是一次重要的治疗机会。
器官移植包括肾脏、肝脏、心脏、肺等多个器官,由于器官的重要性和限制条件的差异,器官的供体选择也各有不同。
下面将分别介绍不同器官的供体选择要点。
二、选择合适的肾脏供体肾脏是最常见的器官移植。
选择合适的肾脏供体是成功移植的关键。
目前,主要有两种肾脏供体选择方式:活体供体和脑死亡供体。
1. 活体供体:通常是与患者有亲属关系的捐献者,如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
活体供体的肾脏移植成功率更高,并且有许多福利,如减少等待时间和匹配度更高。
2. 脑死亡供体:脑死亡供体的器官可从死亡人体中获取,且肾脏的数量较多,可以适应更多的患者需求。
但由于接受到的肾脏质量和功能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医生进行综合评估。
三、选择合适的肝脏供体肝脏是一个复杂的器官,成功的肝脏移植需要考虑多方因素。
以下是供体选择的要点。
1. 亲属供体:有亲缘关系的供体往往更为匹配,手术成功率更高。
2. 脑死亡供体:同样适用于肝脏移植,但与肾脏不同的是,肝脏可以被分割使用。
这意味着来自脑死亡供体的肝脏可以划分给多个(通常为两个)患者。
四、选择合适的心脏供体心脏是人体最重要的器官之一,选择合适的心脏供体对于心脏移植手术至关重要。
1. 年龄匹配:供体和受体的年龄差距要尽量小,以避免免疫排斥反应和其他并发症。
2. 心脏质量:供体的心脏应当没有结构异常和严重病变,同时心脏功能也应良好。
3. 血型匹配:供体和受体的血型必须相容,以避免免疫反应。
五、选择合适的肺移植供体肺移植是治疗一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的重要途径。
选择合适的肺移植供体能够为患者提供最佳的康复机会。
1. 年龄和身体状况:供体的年龄应与受体相当,身体状况良好,以确保较长时间的移植效果。
2. 血型匹配:供体和受体的血型必须相容。
3. 肺功能:供体肺脏的功能应良好,以确保术后的正常呼吸功能。
以上就是选择合适的器官供体的一些基本要点。
植物人与正常人不同临床死亡与脑死亡、临床死亡与器官移植的关系

(十)植物人与正常人不同?临床死亡与脑死亡、临床死亡与器官移植的关系?植物人是指脑中枢的高级部位(脑的外围部位)如大脑皮质功能丧失,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所司呼吸、体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以及心跳循环等自主功能依然存在。
患者处于木僵状态,对外界刺激无任何意识反应,仅保留呼吸、营养代谢和排泄分泌等最低级的生命功能及某些反射,如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和痛觉逃避等。
其临床表现有以下几个特征:1.随意运动丧失,肢体对疼痛性刺激有时有屈曲性逃避反应。
但这种病人不能自行活动或变换体位,只能躺在床上,必须由别人护理和照料。
2.智能、思想、意志、情感以及其他有目的的活动均已丧失;其眼睑可以睁开,眼球呈现无目的的活动,不会说话,不能理解语言,有时即使眼睛可以注视,但也不能辨认。
3.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不能诉说饥饱,有时有吞咽、咀嚼、磨牙等动作。
4.大小便失禁。
5.脑电图平坦或出现静息电位,受伤后数月可有高波幅慢波,或有偶然的α节律。
这些都是植物人的发病机理及临床特征。
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上主要根据人体有无呼吸及心跳来判断是否死亡,即死亡学说中的肺性死亡及心性死亡,在临床工作中基本上也是这样判断的。
而脑死亡主要是根据人体生命活动中枢——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是否存在来判断人体是否死亡,至于呼吸、心跳是否存在及其存在方式则意义不大。
也就是说即在心跳、脑外体循环以及脊髓等脑外器官功能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均可宣告人的个体死亡。
在死亡学说中,脑死亡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地、不可逆性的停止,该概念重点强调全脑功能不可逆的丧失。
(1)出现不可逆的深昏迷,对外界的任何刺激失去反应;(2)大脑电活动终止,脑电图出现零电位,表现为大脑电沉默;(3)脑神经反射全部消失如瞳孔反射、角膜反射等;(4)无自主呼吸,呼吸只能靠人复苏机械维持。
(5)脑循环停止(包括血液及脑脊循环),这是判断脑死亡比较可靠的指征。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现象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功能亦丧失,患者已进入不可逆的昏迷状态,生命体征完全依赖医疗设备维持。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以一起脑死亡患者的治疗与器官捐献纠纷为切入点,探讨脑死亡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患者甲,男,45岁,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甲的妻子乙、儿子丙、女儿丁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
乙认为,丈夫虽然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不能放弃治疗。
丙和丁则认为,父亲已经脑死亡,应该尊重其生前意愿,捐献器官,帮助他人。
在治疗与器官捐献问题上,乙与丙、丁产生了严重分歧。
乙坚持要求继续治疗,而丙、丁则要求捐献器官。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乙将丙、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继续治疗。
三、争议焦点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3.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四、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对脑死亡尚无明确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明确表示捐献意愿。
”然而,此条例并未对脑死亡的概念、判断标准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脑死亡案件时,往往参照医学界的相关规定,认定脑死亡患者的死亡。
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是指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脑死亡患者虽然大脑功能丧失,但仍有心跳和呼吸,生命体征依赖于医疗设备维持。
因此,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存在冲突。
一方面,患者生前有捐献器官的意愿,其生命权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器官捐献权;另一方面,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仍有生命迹象,不应放弃治疗。
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管理制度

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事业的诊治规范,本制度订立以规范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移植效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脑死亡及器官移植工作的管理,包含脑死亡确实认与评估、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程序与要求、相关手术技术的要求以及移植后的随访及评估等。
第三条定义1.脑死亡:指因各种原因显现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完全失去,包含大脑、脑干和小脑,且不行逆转,符合脑死亡诊断标准的病情状态。
2.器官移植:指将脑死亡患者的健康器官或组织从捐献者处取出,用于患者的器官移植手术,挽救失去器官功能的病患。
第二章脑死亡确认与评估第四条脑死亡的诊断标准脑死亡的诊断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引发原因明确,并能明确排出药物中毒、低体温、神经肌肉停滞剂使用等可逆因素造成的临床症状。
2. 神经系统功能失去时间超出24小时。
3. 两名具有高级职称(主治医生以上)的神经内科或重症医学科医师,独立进行脑死亡诊断,且诊断结果全都。
第五条脑死亡的评估流程1.医院成立脑死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估、监督和审查脑死亡的诊断和确认工作。
2.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神经内科、外科、重症医学科、法医学、医学伦理学、护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构成。
3.评审委员会每年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向医务部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器官捐献与移植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器官捐献者确实认与申请1.确认脑死亡后,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家属沟通,介绍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并征得其同意。
2.如获得家属同意,医务人员应及时向器官移植协调员报告,并进行捐献者的信息登记。
第七条器官调配与配型1.本院将与器官调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器官调配。
2.配型工作由配型技术专业人员负责,依照配型规定和指南进行配型匹配。
第八条器官移植手术1.器官移植手术需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移植医疗机构进行。
2.手术前,医务人员应对器官捐献者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器官的质量和可移植性。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生命认识的深入,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在我国,脑死亡捐献作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对于挽救生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脑死亡捐献在法律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案例将围绕我国首例脑死亡捐献案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3年,我国某省某医院接到一位患者家属的求助,患者因严重脑损伤导致脑死亡。
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以延续他人的生命。
然而,患者家属与医院在器官捐献事宜上产生了分歧。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已经脑死亡,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器官捐献是对患者生命的延续;而医院则认为,患者尚未得到家属的明确授权,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三、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定义与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试行)》,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判定脑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逆性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任何刺激无反应,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脑干功能丧失:患者自主呼吸停止,且持续时间超过6小时。
(3)脑电图检查:患者脑电图呈平坦波。
(4)排除可逆性脑损伤:排除各种原因导致的可逆性脑损伤。
在本案中,患者已经满足脑死亡判定标准,属于脑死亡状态。
2.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代为捐献器官。
捐献人在捐献器官前,应当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属于自愿捐献。
然而,患者家属未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也未取得其他亲属的授权,因此,医院在未经患者家属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3. 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本案中,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脑死亡和器官捐献的理解不同。
卫计委回应脑死亡标准:不能因捐献而判定死亡
卫计委回应脑死亡标准:不能因捐献而判定死亡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今天回应脑死亡话题:无论是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器官捐献原则还是中国的标准,都不能因为捐献而判定死亡。
“千里送心救活男孩”的爱心接力在感动公众的同时,也有人提出“脑死亡摘除心脏有悖法律”的质疑。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介绍,我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共三类,一类是指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二类是心脏死亡,三类是混合的。
在脑死亡案例当中,判定脑死亡并用于器官移植有三个条件。
宋树立:一是要经过严格的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由认证专家明确判断为脑死亡。
二是家属完全理解并且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有一个双方认可。
三是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符合这三个方面的标准,就可以判定脑死亡,并且用于器官捐献。
宋树立特别指出,目前,脑死亡的法律标准还处于在发展过程当中,国家卫生计生委会视情况和相关部门商定来加以推动。
宋树立:但是无论是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器官捐献的原则还是国际惯例,还是我们国家的标准,都不能因为捐献而判定死亡,还是要知情,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要获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此外,对于我国疫苗安全问题,宋树立明确表示,我国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率并不高于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范围。
(央广网北京5月9日消息/记者车丽)。
近年医学伦理案例
近年医学伦理案例近年来,医学伦理案例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下面列举了10个近年医学伦理案例,以展示医学伦理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1. 试管婴儿遗传基因编辑案例:2018年,中国科学家贺建奎教授利用CRISPR基因编辑技术,成功改变了试管婴儿的基因,引发了全球对于基因编辑的伦理和道德争议。
2. 医疗资源分配案例: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各国医疗系统面临医疗资源不足的困境,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有限的医疗资源成为一个伦理难题。
3. 终末期医疗抉择案例:2019年,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重病患者被判终止人工呼吸机,引发了关于终末期医疗抉择和尊严死亡的伦理讨论。
4.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案例:2017年,中国一名脑死亡患者家属因拒绝器官捐献而引起的争议,涉及到脑死亡判定标准、家属意愿和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
5. 医疗隐私保护案例:2021年,美国一家大型医疗机构因未经患者同意出售医疗记录而被起诉,引发了关于医疗隐私保护和患者权益的伦理争议。
6.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案例:2016年,法国一名志愿者参与药物临床试验后死亡,引发了对于药物试验伦理、安全性和监管的讨论。
7. 医学虚假宣传案例:2019年,某医疗美容机构因虚假宣传被曝光,引发了关于医疗行业诚信和道德的伦理反思。
8. 医疗决策与患者自主权案例:2018年,英国一名患有重度脑瘫的少女,与家属和医生发生冲突,涉及到医疗决策的合法性、患者自主权和权益保护的伦理问题。
9. 生命延续与死亡尊严案例:2020年,荷兰一名年轻女子因抑郁症请求安乐死,引发了关于生命延续、死亡尊严和安乐死合法性的伦理争议。
10. 储存胚胎伦理案例:2017年,英国一对夫妇离婚后,就胚胎储存问题产生纠纷,牵涉到胚胎储存期限、夫妻权益和伦理规范等问题。
这些案例涉及到了基因编辑、医疗资源分配、终末期医疗抉择、器官移植、医疗隐私保护、药物临床试验、医疗虚假宣传、医疗决策与患者自主权、生命延续与死亡尊严以及胚胎储存等多个方面的伦理问题,凸显了医学伦理面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如何看待脑死亡界定的伦理学意义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关系
必须明确的是,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与器 官移植无直接关系。但客观上,脑死亡 标准对器官移植利用将有很大的促进作 用。
脑死亡——现实的迫切需要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植者仅为2000人,只占需 求人数的2%。脑死亡者作为器官移植的 供体,其社会意义很大。人们期待我国 制定严格的法律标准,顺利开展此项有 意义的工作。
脑死亡概念
至80年代后期,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 或地区从医学上和法律上认可脑死亡作 为死亡的标准 。 1980年,我国学者提出应将脑死亡理解 为全脑的死亡。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关系
随着医学新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越来 越多地倚赖于从尸体上取出活的器官, 这是一个事实。器官移植手术要求时机 适宜,手术实施的越早则移植成活率就 越高。脑死亡者的心脏仍在跳动,各个 脏器的血液供应得以维持,在及时施行 人工呼吸和给氧条件下,脑死亡者各脏 器组织不同于心死者那样发生缺血、缺 氧,作为供体,这些脏器组织有着较强 的活力,为移植成功提供了先决条件。
科学伦理 ----科学“一把双刃剑”
应该说,追求真理、造福人类是科技活 动的原始目标和古老追求,但是在很长 的时间里人们或者坚守“为科学而科学” 的信仰,或者认为追求真理本身就意味 着造福人类,认为增进人类福利是追求 真理理所当然的结果。因此,人们往往 只强调前者而忽视或省略了后者。直到 20世纪下半叶,当科技的负面效应触目 惊心的摆在人们面前的时候,人类才意 识到造福人类这一原则原是不可忽视或 忽略的。
脑死亡立法——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蔡振杰(我国著名心脏外科专家)认为,“任 何制度的确定, 都只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 制度的好坏,就取决于其利大,还是弊 大”。 就现实而言,脑死亡即使实施,也会因为人 类目前对于生命探究的局限和个体差异的存 在,而出现一些偏差。但是从大的趋势上来 讲, 脑死亡的确定,将使更多的人受益。既 然世界上没有一个完美的制度, 那么我们追 求的就只能是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我国的脑死亡判定标准
我国的脑死亡判定标准一、什么是脑死亡脑死亡是指由于颅脑损伤导致大脑完全丧失功能,不可逆转,且保全脑干功能的一种临床状态。
它是个体永久性失去自主呼吸、意识、意愿、感觉和自主循环能力的状态,也是适宜维持器官移植捐献的状态。
二、我国的脑死亡判定标准我国的脑死亡判定标准由中国卫生部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脑死亡判定与器官获取的技术规范》明确规定。
根据该技术规范,判定脑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2.1 适用人群适用人群包括年满2岁到60岁之间,颅脑损伤导致昏迷,临床表现明确无误,经过积极治疗仍无法挽救的患者。
2.2 临床评估临床评估是判定脑死亡的第一步,要求至少由两名经验丰富的医生独立进行,且不能参与器官移植手术的团队成员。
评估时要排除可能干扰判定的因素,如一氧化碳中毒等。
2.3 神经系统检查神经系统检查是判定脑死亡的关键步骤,包括无反射瞳孔、无脑神经活动、无自主呼吸、大脑电图呈现平坦等特征。
神经系统检查至少需要两次,每次间隔6小时以上。
2.4 辅助检查辅助检查主要是通过脑血流灌注显像(CT、MRI等)以及脑功能电生理检查(如多导睡眠脑电图)来确认判定脑死亡的结果。
三、脑死亡判定标准的意义与问题3.1 意义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器官移植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为器官移植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器官移植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也为那些有需要的患者提供了新的生命希望。
3.2 问题然而,脑死亡判定标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在不同地区和医院之间存在差异,导致判定结果的不一致性。
其次,对于特殊人群(如新生儿、儿童和老年人)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尚未统一,仍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相关知识的匮乏和误解,一些患者和家属对脑死亡的概念和判定结果存在误解和拒绝。
四、脑死亡与器官移植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引入,为器官移植提供了可靠的捐献来源。
器官移植是一种挽救生命的重要手段,对于那些器官衰竭的患者来说,是唯一的治疗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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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现代病理生理学证明:脑死亡是真 正不可逆的。心肺功能停止不一定意味着死亡 (心-肺联合移植2-3小时的无心期);心肺功能的 人工维持不等于生命的继续存在(呼吸机)。
脑死是比心死更可靠的死亡标准。该标准 与作为人的生命本质特征的意识及物质基础统 一起来了。脑死亡必然导致自我意识的丧失、 人的本质特征的消失,就是死亡。(PVS?)
1
不可逆性昏迷的判定标准(哈佛标准)
1.对外部刺激或内部需要完全无知觉、无反应。 2.没有自主运动或自主呼吸。 3.反射缺失。如瞳孔固定、散大、眼球运动消失, 肌腱的伸展反射不能诱导等。 4.脑电波平坦。要求:①脑电图记录必须足够十分 钟:②试验重复必须达24小时以上;③有两种情况例 外:a.低温状态下。b.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使用。
2-3周,一般在10天左右,都因血压难以药物维持、内环境严重紊 乱、肺部严重感染而心跳停止。)
②脑死亡后即使心脏仍在跳动,但这个人的意志, 信念态度、素质和知识等等完全消失。加拿大的一份法 定死亡定义确定:“一个人的整体脑机能出现不可逆的 停止时,称之为死亡。脑死亡,但有心跳和呼吸机能的 个体不再是人,而仅仅是一具尸体。” (克拉克、PVS)
1
脑死亡的误区
宣布脑死亡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 将“安乐死”与“脑死亡”混为一谈; 脑死亡立法是为了器官移植的需要; 将“脑死亡”与“永久植物状态”混为一
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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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与永久植物状态(PVS)
昏迷1个月以上——植物状态; 昏迷3个月以上——持续植物状态; 持续植物状态一年以上——永久性植物状态。
(意识恢复率极低,重残状态)
区别:自主呼吸。
永久性植物状态的个体,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已经 死亡。没有国家把它作为常规死亡判定标准。但可以 和脑死亡一样停止一切以复苏为目的的医疗活动。
(放弃安慰性治疗、仪式性治疗)
1
植物(人)状态≠脑死亡 持续植物状态≠或≈脑死亡 永久性植物状态≈或=脑死亡
1
确定和推广脑死亡标准的实际意义
我国刑法实践死刑的枪决(注射)致死在后颈部 直接破坏脑干而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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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脑死亡必须观察12小时(全脑死); ②实行“两种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 ③可能存在的问题(10天 、 PVS); ④澄清:脑死亡主要不是为了器官移植,而
是改变医疗常规、促进急救医学发展。 ⑤立法 / 医学组织的认可(90多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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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的顽固自律性; 心脏骤停后可反复复苏性; 心脏功能的可人工替代性; 心脏损坏后可多次置换性—— 上述的四大特点使心脏彻底失去作为死亡判断标 准的权威性。 心脏停跳但脑尚未死亡即判定为死亡,应视为现 代医疗中最严重的医疗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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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的功能统领性; 脑损坏后的不可恢复性; 全脑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脑/头的不可置换性。 以上四大特点决定了“脑死亡=死亡”。脑死亡 比心脏死亡更直接、更精确。(金标准)
1.使死亡标准更科学化。承认脑死亡标准的科学性, 并不排斥或否定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判断的科学性和 意义。两者结合(双轨制),肯定脑死亡标准的首位性。
2.尊重生命和生命自主权,节省卫生资源。有助于 决定在什么时候不值得去无谓延续一个个体的植物生命。 (自主决定标准和器官、巨额费用)
3.有利于器官移植开展。解决部分器官来源问题。 4.对于人寿保险、遗产继承、民事、刑事等各领域 的工作都有实际意义。
全球实施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国家达90多个; 2004年4月中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
亡判定技术规范》出台。
脑死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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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脑死亡的标准及意义
哈佛标准认为:大脑不再有功能或已经 没有功能的可能性,这实际上就是死亡。
哈佛标准是人类在死亡问题认识上的大 转化,传统的以心肺为中心的死亡概念转向 了以脑功能为中心的死亡概念。世界医学会 和不少国家目前都参照了这个标准,并且为 越来越多的医学和法学界人士所接受。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
一、背景
脑死亡=人的死亡? 心/肺死亡呢? 永久性植物状态是否等于死亡? 人体冷冻——死亡?
“脑-心死亡”/“心-脑死亡”。呼吸机(体外 循环)的应用单独提出了脑死亡概念。——心死 不再代表脑死;脑死心亦可不死。
1
1959年,法国学者Mollaret首次提出脑死亡概 念。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明确界定了脑死亡概念, 制定了人类第一个脑死亡标准——哈佛标准;
1
死人不纳锐
瑞典一位叫斯登堡的企业主因长时不交税 被法庭传讯。但他在法庭上却振振有词地援 引一条国家法令说:“死人是不纳税的,而 我的心脏停跳已一年了,我是借助于人工心 脏生活的,当然不在纳税人之列。”律师和 法庭对这一棘手案中进行了多次辩论,仍然 未能作出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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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与生命自主原则
对健康人而言,脑死亡立法并非人人有责; 对病人,脑死亡判断并非与每个患者有关; 对医生,并非所有医生都有权利判断脑死亡。
(美阿州人体冷冻中心、Alcor生命延伸基金会600人、基辅市西伯 利亚维京战士、91年阿尔卑斯山5300年前男尸、冷冻胚胎)
1
中国成人脑死亡定义: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 脑功能பைடு நூலகம்失不可逆的状态,即死 亡。
摘自《中华医学杂志》2003年第3期, 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第三稿)
1
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
一、先决条件:1.昏迷原因明确;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 逆性昏迷。
二、临床判定:1.深昏迷;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3.无 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验证实 无自主呼吸)。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三、确认判定:1.脑电图呈静电息;2.经颅多普勒超声 无脑血流灌注现象;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 失。以上3项中至少一项阳性。
四、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判定后,观察12小时复查 无变化,方可最后判定为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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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干死亡=脑死亡=死亡 全脑死亡=皮质死亡+脑干死亡 脑死亡:死亡临界点。点前判断就是诊断上
的错误。 “死而复生”是死亡判定上发生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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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两大特征依据
①脑死亡是真正不可逆的,而且意味着各个器官不 久很快会出现不可逆死亡。比切调查了1662例脑电图平 坦24小时以上、确诊为脑死亡者无一例恢复;美国医学 会脑电图学会2560例的研究。(脑死后的心肺循环最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