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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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现象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功能亦丧失,患者已进入不可逆的昏迷状态,生命体征完全依赖医疗设备维持。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以一起脑死亡患者的治疗与器官捐献纠纷为切入点,探讨脑死亡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患者甲,男,45岁,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甲的妻子乙、儿子丙、女儿丁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

乙认为,丈夫虽然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不能放弃治疗。

丙和丁则认为,父亲已经脑死亡,应该尊重其生前意愿,捐献器官,帮助他人。

在治疗与器官捐献问题上,乙与丙、丁产生了严重分歧。

乙坚持要求继续治疗,而丙、丁则要求捐献器官。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乙将丙、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继续治疗。

三、争议焦点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3.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四、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对脑死亡尚无明确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明确表示捐献意愿。

”然而,此条例并未对脑死亡的概念、判断标准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脑死亡案件时,往往参照医学界的相关规定,认定脑死亡患者的死亡。

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是指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脑死亡患者虽然大脑功能丧失,但仍有心跳和呼吸,生命体征依赖于医疗设备维持。

因此,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存在冲突。

一方面,患者生前有捐献器官的意愿,其生命权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器官捐献权;另一方面,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仍有生命迹象,不应放弃治疗。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生命认识的深入,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在我国,脑死亡捐献作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对于挽救生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脑死亡捐献在法律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案例将围绕我国首例脑死亡捐献案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3年,我国某省某医院接到一位患者家属的求助,患者因严重脑损伤导致脑死亡。

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以延续他人的生命。

然而,患者家属与医院在器官捐献事宜上产生了分歧。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已经脑死亡,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器官捐献是对患者生命的延续;而医院则认为,患者尚未得到家属的明确授权,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三、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定义与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试行)》,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判定脑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逆性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任何刺激无反应,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脑干功能丧失:患者自主呼吸停止,且持续时间超过6小时。

(3)脑电图检查:患者脑电图呈平坦波。

(4)排除可逆性脑损伤:排除各种原因导致的可逆性脑损伤。

在本案中,患者已经满足脑死亡判定标准,属于脑死亡状态。

2.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代为捐献器官。

捐献人在捐献器官前,应当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属于自愿捐献。

然而,患者家属未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也未取得其他亲属的授权,因此,医院在未经患者家属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3. 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本案中,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脑死亡和器官捐献的理解不同。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引起的法律问题、原因及对策初探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引起的法律问题、原因及对策初探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引起的法律问题、原因及对策初探器官移植是人类的一项伟大的医学技术,但是由于我国人体器官供需矛盾突出,我国立法上又存在不足,诱发了很多诸如买卖人体器官、走私人体器官、非法进行人体器官买卖的广告、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参与非法人体器官如何定性等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上尤其是刑法上规制,增设买卖人体器官罪、非法摘取他人器官罪、非法人体器官广告罪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有关人体器官的犯罪活动。

标签:人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原因对策器官移植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基因治疗、人工生殖和器官移植三大领域中,器官移植的医学和法律实践最为成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重大进展。

”①在器官移植过程中,提供器官的一方成为供体,接受器官的称为受体。

器官移植作为人类医学上一项新的技术,与人们生活越来越近,给很多丧失器官功能的病人及其家属带来了生的希望,但由于器官资源的紧缺也给病人及家属带来了心灵期盼的痛苦。

随着器官移植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我国人体器官的供需出现了巨大的矛盾,这样就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引起的法律问题我们来看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关于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案例:2007年7月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仝革飞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仝革飞是一名乞丐被人杀死后,他的肝、肾、脾、胰等五个器官竟然全部被摘除。

经过公安部门的侦破,被告人王朝阳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买卖人体器官的交易浮出水面②。

2010年9月16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我国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刘平等买卖人体器官一案③,法院对四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11年2月16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林宣、叶卫华、甄鼎樑、司振桥贩卖人体器官团伙案件④,据法院查明,何林宣等人在北京朝阳医院,以营利为目的,为患者张某、韩某、刘某及其他患者提供肾源,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经营额为人民币近120万元⑤。

浅谈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

浅谈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

浅谈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浅谈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外国语学院英语XXX班XXX 记得《聊斋志异·陆判》讲的是这样一则故事。

书生朱尔旦结交了十王殿=里一个叫陆判的阳司判官,陆判给朱尔旦换上了一颗“慧心”,使他考上了孝廉。

后来朱尔旦嫌老婆的“面目不甚佳丽”,陆判又觅到了一颗美人头为他老婆做了掉换头颅的手术。

本来这只是蒲松龄为批判社会现实而虚构的传奇故事,不想到今日,这样荒诞不经的换心故事却早已变成了现实。

自1967年南非医生班纳德(Barnard)成功实施首例心脏移植手术至2002年,全世界已有5万例次的心脏移植,最长存活超过30年。

但是实践中却遇到了极为棘手的困难。

传统的死亡标准认为,当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后,即为死亡,也就是我们现在普遍所指的心肺死亡标准。

如果按照传统的观念,以心肺功能丧失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摘取患者的心脏用于移植势必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

如果承认脑死亡,将心脏仍然可能处于跳动状态的脑死患者宣布为死亡,就意味着可以摘除正在跳动的心脏进行移植,使心脏移植成为可能。

而且,如果在脑死亡状态下进行包括眼角膜在内的其他器官移植,由于脑死亡后患者体内还维持一定的新陈代谢,移植器官存活和新鲜状态将大大改善。

可以说,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将为器官移植开辟最广泛的前景,这也是确立脑死亡标准的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医学价值之所在。

可是由于立法的滞后,现实已经遭遇了尴尬。

许多时候因为一些伦理问题,器官移植往往无法成功。

那么,我们到底需不需要对脑死亡进行立法?其实,作为一名大学生,通过法医学这门课,我深刻大二的了解到脑死亡立法的一些好处及优势,但也无可否认,脑死亡立法也会带来许多问题。

很多人认为,对一个有心跳、呼吸的人宣告死亡无异于故意杀人,这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这也为非法买卖、摘除器官提供了机会,易造成对他人的伤害。

另外,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原来是以心死亡为标准来判断既遂、未遂及加重、减轻情节的。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近年来,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脑干不可逆地完全停止功能,包括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自主呼吸和其他一切脑功能。

脑死亡一旦确定,意味着一个人已经彻底失去生命,仅通过机械维持生命的方式继续存在。

由于脑死亡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略有不同,因此,我国需要对脑死亡立法进行反思。

首先,我国需要明确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

脑死亡确诊是医学判断的过程,在确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医学指引和准则。

这些指引和准则规范了医生在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和标准。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还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医生的主观判断,以及造成脑死亡判断结果的不一致性。

其次,我国需要建立脑死亡的监管机构和专家团队。

该机构和团队将负责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培训医生、监督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并提供咨询和指导等。

这样做可以确保脑死亡的诊断程序规范,避免个别医生在脑死亡判断上的主观偏见,以及提高整个医疗系统对脑死亡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在脑死亡立法问题上,我国也需要解决器官移植的问题。

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重要来源,对于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这是他们重现健康的唯一机会。

然而,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困境。

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器官捐献的发展。

此外,我国还需要加强脑死亡的宣传工作。

尽管脑死亡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生命,但由于很多人对脑死亡知之甚少,在面对亲人可能出现脑死亡的情况时,常常因为缺乏了解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通过广泛宣传脑死亡的概念,提高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我国脑死亡立法也需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脑死亡是国际公认的死亡定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准之一。

我国应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形成属于我国国情的脑死亡立法。

综上所述,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十分必要。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公众所熟知。

然而,脑死亡这一现象在引发伦理争议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李某某案”为例,探讨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发生了一起因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案件。

李某某,男性,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某被诊断为脑死亡。

在李某某的家人和医院之间,就如何处理李某某的遗体产生了分歧。

三、伦理争议1. 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脑死亡是生命终止的标志。

2. 脑死亡与器官捐献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认为,李某某已经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因此应尊重生命,继续救治。

而医院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可以视为死亡,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器官捐献。

3. 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在伦理学上,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产生了冲突。

一方面,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如何结束;另一方面,器官捐献可以帮助他人延续生命。

四、法律问题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脑死亡患者是否具有法律地位,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

2. 脑死亡患者的遗体处理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与医院就遗体处理产生了分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体处理条例》的规定,遗体处理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意愿,符合社会公德。

3.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自愿捐献器官,其遗体、器官可以用于移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器官捐献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器官来源不足、非法买卖器官等。

五、案例分析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在“李某某案”中,法院认为,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符合死亡的定义,应当视为死亡。

因此,李某某的家人无权要求医院继续救治。

对人体器官移植中的法律困惑与思考

对人体器官移植中的法律困惑与思考

对人体器官移植中的法律困惑与思考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世界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日益成熟的器官移植技术使得身患器质性疾病而濒临死亡的病人看到了重获生命乃至康复的希望。

据了解,目前全球每年都有近7万人接受器官移植,许多人在生命垂危之际而得到救治,再现生命的光彩。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发展迅速,自1960年完成第一例器官移植手术至今,已经走过了52年的发展历程。

在器官移植数量上,我国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是器官移植技术应用最普遍的国家之一。

但是毋庸置疑,在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伦理和法律问题,其中有些问题涉及伦理、宗教、哲学、文化等多个领域。

因此,在通过立法规制器官移植行为时表现得十分慎重,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已明显滞后。

我国于20XX年3月由卫生部专门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3月由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用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又于20XX年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法律上对器官买卖行为予以惩治,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与广泛应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多例器官“交叉移植”、服刑人员申请捐献器官以及死刑犯是否有捐献尸体或尸体器官权利等问题,因无法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和立法解释,而被搁置或叫停。

如何界定、规范、处理这类法律事件,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伦理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人体器官移植医学实践与法律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器官移植中的法律困惑困惑一:“交叉换肾”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移植只限于在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因帮扶形成的亲情关系”之间进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多例器官“交叉移植”现象。

如何界定、规范、处理这种法律事件,防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伦理问题,已成为当今器官移植中面临的新的法律困惑。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引起的法律问题、原因及对策初探 (2)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引起的法律问题、原因及对策初探 (2)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引起的法律问题、原因及对策初探摘要:人体器官移植作为现代医学的重要技术之一,对于挽救患者生命、提高生活质量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原因以及对策进行初步探讨,旨在为相关政策及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原因、对策1. 引言人体器官移植是一种重要的医疗技术,可以挽救许多病患的生命。

然而,这项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却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所引发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2. 法律问题2.1 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问题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问题备受关注。

合法的器官来源关乎器官的合规性和移植手术的合法性。

目前,我国的器官来源主要包括自愿捐献和死亡捐献。

然而,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和法律约束,非法器官交易、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给合法器官的供给带来了困扰,也使得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问题变得复杂。

2.2 人体器官分配公平性问题人体器官移植中,器官的分配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是保障人体器官移植公正性的重要方面。

然而,在我国,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机构的缺乏,人体器官的分配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一些患者因为社会关系等因素而获得更多机会,而一些医院也存在非法买卖器官的问题。

2.3 人体器官移植后的监管问题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的监管是保障患者权益和手术效果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国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一些器官移植手术后的并发症以及相关问题无法有效监管和处理。

另外,移植后的随访管理也存在不足,缺乏长期效果评估和监测。

3. 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3.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人体器官移植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未能及时跟上技术发展步伐。

这使得人体器官移植存在法律盲区,难以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

3.2 法律执行的不严格即便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执行不严格,相关问题仍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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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 (2)一、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 (3)二、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关系 (4)三、脑死亡、植物人与安乐死 (4)四、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立法构思 (5)结语 (6)参考文献 (8)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的探析内容摘要: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心跳、呼吸停止,反应消失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但伴随着脑死亡观念的深入,人们正接受着新旧两种观念的抉择。

与急剧增长的器官移植需求相比,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却进行得异常缓慢。

目前我国的器官移植已基本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但与之相应的管理条例、法规、法律文件迄今却仍是空白。

虽然在2007年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是仍不能满足现在出现的种种问题。

我国医学界从1980年开始探讨脑死亡问题,以裘法祖院士为代表的老一辈医学家多年来一直呼吁脑死亡立法,但至今仍然未出台。

可见我国对脑死亡及器官移植问题的谨慎态度,虽然谨慎是应该的,但面对日益出现的矛盾,势必将出台一部规范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的法律。

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问题法律条例引言脑死亡问题和器官移植问题必须是人们重视的问题,因为这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利益。

在分清脑死亡是伦理问题、医学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是为器官移植服务的,还是二者泾渭分明等问题时,我们不能在缓慢的推进脑死亡和器官移植了。

在本文作者的构思和参考各界学者意见的前提下,通过本文阐述了我国脑死亡及器官移植问题的现状,二者关系,以及脑死亡、安乐死和植物人的区别还有立法构思。

一、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在人们传统思想中判断一个人死亡的标准是:停止呼吸,没有心跳,那么这个人就被宣告死亡,不论在医学界还是普通民众之间这种标准似乎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在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里,医学领域各种先进设备的出现,在此标准下似乎可以延长人们的心跳和呼吸,例如:呼吸机、人工复苏技术等。

然而对于一个脑死亡①的人来说,仅仅依靠外部的辅助设备来维持心跳和呼吸,在医学上及在法律上存在着何等的意义呢?在器官移植方面,我国更是争议颇多,下面是本文列举的一些关于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但不仅限于此:(一)伦理道德接不接受脑死亡标准2003年2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按照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最新标准认定患者脑死亡,这是中国内地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②。

在拥有几千年文化的国度里,脑死亡标准触动了人们的对脑死亡的重新认定。

脑死亡是医学问题、伦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人们争论不休。

支持者的观点认为:脑死亡标准首先是医学问题,不是伦理问题,因为它符合“无害、有利、尊重和公正”的原则③。

反对者认为:对一个有心跳、呼吸的人宣告死亡无异于故意杀人,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这也为非法买卖、摘除器官提供了机会,易造成对他人的伤害。

因此,对于脑死亡标准在伦路道德方面的分歧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难题。

(二)“脑死亡”与法律层面上死亡的认识冲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原来是以心死亡为标准来判断既遂、未遂及加重、减轻情节的。

如果采用了脑死亡标准,那么原来的“未遂”会变成“既遂”,原来的“重伤”会变成“致人死亡”,特别是涉及当事人财产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当事人何时继承财产?种种问题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甚至对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生来说,在宣告“脑死亡”后,其就可以对患者的器官进行非法移植、买卖,更容易造成人体器官商业化④的乱象。

(三)器官移植中供体不足滋生“黑中介”卫生部副部长黄杰夫、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给出数据:中国每年移植手术量1.1万多例,其中40%来自活供体,由于供体不足滋生“黑中介”。

我国器官移植“供体”与“患者”的比例为1:100⑤,严重的供体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充当起“黑中介”,架起“供体”和“患者”之间的桥梁,在这些“黑中介”中通过QQ等网路工具联系“供体”然后再联系“患者”,在中间赚取差额⑥,从事着器官移植的活动。

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非法买卖器官罪。

所以就以“非法经营”罪来取而代之,如2010年4月15日北京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破获⑦。

虽然暂时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关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是否仍能满足社会的现状呢?①“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

1959年,法国学者P. Mollaret和M. 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 Coma Dépassé)的概念。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②载自《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2日。

③宋儒亮:《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20页。

④王岳:《医事法》,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33页。

⑤载自《中国器官移植网》。

⑥载自《中国法治报》2010年4月15日。

⑦载《南方周末》2003年9月4日,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医生提供给记者一份他收罗到器官黑市价目表,(四)医生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四川安岳县一位以疾病缠身长期卧床在家、神志清楚30岁男性患者,写信给从事器官移植工作的华西医疗机构肝移植中心,要求活体捐献自己器官。

收到信的医疗机构都说“不敢让他捐器官”⑧。

在有志愿捐献器官者捐献器官时,而医生却说“不敢让捐”这是怎么回事?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无非是我国在器官捐献上无法可依,医生不敢移,医院不敢接。

这不仅造成“供体”器官流失同时也造成“患者”无法救治的现状了。

二、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关系器官移植和死亡认定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同时性和同步性⑨。

在脑死亡标准进入人们思想时,各种学说、论述、争议都持有自己的观点,主要有:一种观点认为“脑死亡”等同于“器官移植”在争论过程中,人们往往把“脑死亡”和“器官移植”混在一起讨论,在这方面往往造成人们的错误认识,从而人为的把“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牵扯在一起,从而把问题复杂化。

另一种观点认为脑死亡标准是器官移植的先决条件。

只有立法规定了脑死亡标准,那么器官移植便有了更多的“供体”来源,也就是说脑死亡的立法是为器官移植服务的,但又不仅限于器官移植,如脑死亡进行立法,那么在医疗、患者费用的支出都是有帮助的⑩。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脑死亡法是用以规范和指导脑死亡判定、操作以及脑死亡器官或遗体捐献的法。

而器官移植法则是用以规范和指导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的法。

这两者之间尽管存在密切的联系,但彼此间有很大的区别,在立法模式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两者存在完全不同的关系11。

本文认为,对“脑死亡”的立法和“器官移植”之间的关系。

我们应该辩证的去看,既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又不可完全分开。

首先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1)两者在内容上有相同的部分。

对脑死亡立法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其中包括器官移植,“器官移植”则依靠“脑死亡”立法又可得到新鲜、成活率较高的“供体”。

(2)在作用上,二者又可相互促进。

脑死亡立法的制定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

如不解决脑死亡立法,那么器官移植也将受到影响。

如仅制定器官移植法,那么由于脑死亡无法可依,则造成“供体”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造成立法的空置率太高。

所以二者在作用上是可以相互补充促进的。

当然我们不能把“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等同起来的另一种原因是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1)二者的目的不同。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有目的的,脑死亡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死亡标准,而器官移植立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器官移植的捐献以及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

(2)调整的范围不同。

脑死亡立法的调整范围的重点是对脑死亡而发生的生命的社会关系,以及不涉及脑死者捐献移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12。

器官移植的调整范围则侧重于因遗体器官捐献移植而发生的生命社会关系13。

(3)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脑死亡立法调整的对象是任何脑死者以及亲属、医院。

器官移植调整的对象范围应小于脑死亡立法的调整对象,因为关于未成年人器官捐献问题14,脑死亡立法不存在,只要患者属于脑死亡标准那即可适用脑死亡法。

三、植物人、安乐死与脑死亡的区别⑧杨丹、兰俊:“母亲节‘活死人’欲捐全身器官”载人民网,2005年5月8日,载自《天府早报》。

⑨宋儒亮:《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148页。

⑩陈忆九、王慧君:《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实务》,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11刘长秋、陆庆胜、韩建军:《脑死亡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100页。

○12刘长秋、陆庆胜、韩建军:《脑死亡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1106页。

○13同上。

前面我们已经知道什么是脑死亡了,你一定会提出疑问,植物人属于脑死亡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从二者实质意义上来说,脑死亡是判定死亡的标准,植物人则是经过医学鉴定被认为一种特殊人群的一种状态。

二者并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那到底植物人属不属于脑死亡者呢?很多人都误认为植物人即属于脑死亡者,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在医学上我们认为脑死亡患者即全脑死亡,其生命表象是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是一条又平又直的线15。

而对于植物人来说符合“植物人”的七项标准即被认为是植物人,其生命表象是自觉意识活动、运动功能丧失,而皮层下会呼吸和循环的基本生命活动仍然存在,这种临床症候群呈植物状态,称为“植物人”16。

分清“脑死亡”和“植物人”的定义,更有助于我们制定脑死亡法,消除人们对于植物人的错误认识。

重庆“植物人”吴应琼于2001年9月4日在医院自然分娩一名健康的男婴17。

种种“植物人”复醒及生育的实例,不得不让我们制定严格的“脑死亡标准”。

由于脑死者与植物人又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为了保护植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错误的判定为脑死者,进而错误的摘除其器官用于移植,侵害其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

安乐死的争议要远远早于脑死亡,子1870年英国人莎姆尔·威廉姆斯提议可用麻醉剂有意的结束人的生命18。

从此人们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就日益增多了。

首先弄清安乐死并不是脑死亡,其特征为:患者适应不堪痛苦而请求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是患者提前结束生命的方式,是一种行为活动,并不属于判定标准这一层面的课题,但也有学者把脑死亡说成是被动的安乐死19。

安乐死和脑死亡、植物人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安乐死的启动是基于患者的请求。

所以在法律上希望实施安乐死的患者,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我国刑法中关于帮助他人自杀是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

所以在我国法律上是不允许安乐死的,但主张制定安乐死法(法律)的人不在少数20,比如中国已有了安乐死纠纷案的判决21。

对于挣扎在痛苦边缘的患者是否应有死亡的权利呢?本文认为,对于极度痛苦,在真实意识下请求医院给予安乐死,则应予答应。

因为在痛苦中并且生命不能再延长的情况下,患者提早的结束生命也是一种解脱,无论对医院还是对患者家庭来说都是一种减轻压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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