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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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及意义

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及意义

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及意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完全失去功能且无法恢复的状态。

对于判断标准及意义,我们需要从相关医学知识、伦理道德和法律层面来进行探讨。

一、判断标准:脑死亡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丧失意识和自主呼吸能力:脑死亡患者丧失意识和自主呼吸能力,无法对外界刺激做出有意识的反应,由于脑干功能衰竭导致自主呼吸停止。

2.无反射:脑死亡患者失去大脑对外界的感知和反应能力,无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和咽反射等生理反射。

3.神经系统检查:通常通过神经系统检查来判断是否存在脑死亡的相关特征,如脑电图(EEG)平坦、经颅多普勒超声或者血管造影等等。

二、意义:1.为器官移植提供合法依据:脑死亡的判定意味着个体已经失去大脑功能且无法恢复,符合器官移植的合法依据。

对一个已经确认脑死亡的患者,家属可以选择捐献其器官,拯救其他生命。

2.保障患者利益及尊严:脑死亡的判定可以保障患者利益及尊严。

当个体大脑完全失去功能、不可能再恢复时,将其视为脑死亡,可以作为终止治疗的决策依据,避免对患者进行过度的治疗。

3.法律依据及伦理道德义务: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可以为医疗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伦理道德指导。

医生可以根据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做出终止治疗或器官捐献的决策,并遵守相应的伦理道德义务。

三、脑死亡的争议:尽管脑死亡有许多医学上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但在一些情况下,脑死亡的判定仍然存在争议。

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宗教信仰:一些宗教认为,身体器官的完整是人格的一部分,因此将人宣告脑死亡并有意捐献其器官被视为攻击人的完整性。

2.判断标准的统一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采用脑电图、神经系统检查等多项检查来确认脑死亡,而其他国家可能只用部分检查项目。

3.对脑死亡定义的认同:一些人可能对将大脑功能完全丧失作为定义脑死亡的标准存在质疑,并希望将心脏停止跳动或者呼吸停止作为脑死亡的标准。

四、伦理道德考量和未来发展:1.合理利用资源:当个体确认为脑死亡后,其大脑功能已完全丧失且不可逆转,对其进行过度治疗是浪费医疗资源和不人道的行为。

中国脑死亡标准的判定

中国脑死亡标准的判定

中国脑死亡标准的判定
一、意识丧失
患者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对外界刺激无任何反应,呼叫、光照等均不能引起其任何反应。

二、运动和反射完全消失
患者肌肉松弛,肌张力消失,呈尸僵状态。

去皮质强直表现为上肢屈曲、内收,下肢伸直,去皮质反射阳性。

三、呼吸和循环功能停止
患者呼吸停止,无自主呼吸,呈深昏迷状态,仅靠呼吸机维持呼吸。

心跳停止,呈室性停搏,血压为0。

四、脑干反射消失
瞳孔散大或缩小,对光反射消失;角膜反射消失;吞咽反射消失;瞬目反射消失;跟腱反射消失。

五、脑电图呈静息电位
呈水平线,电静息状态,无脑电波活动。

六、阿托品试验阴性
阿托品注射后,心率无变化。

七、脑血流量停止或明显减少
脑血管造影检查无脑血流量,提示脑死亡。

脑血管多普勒超声检查提示脑血流完全停滞。

此时患者的脑血管系统与血液循环完全隔绝。

如果血流毫无恢复的希望,且已明确导致患者脑死亡的原因不可逆转(例如:脑肿瘤晚期),则此时即可诊断为脑死亡。

但如果病因可逆转(例如:脑梗塞),则需要等待病因治愈之后重新评价是否脑死亡。

对于未满10周岁的儿童,脑死亡的判定需要特别慎重,并需请相关学科专家共同评价。

此外,植物人状态并不等同于脑死亡。

部分植物人是可以恢复的,这需要医生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后确定。

脑死亡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脑死亡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脑死亡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脑死亡是一个医学上的概念,指的是人体的大脑完全丧失功能,不可逆转并且无法自行恢复。

脑死亡通常发生在重度脑损伤、缺氧、缺血等情况下。

根据国际医学组织和不同国家的医疗实践,脑死亡的判断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意识丧失:患者完全失去意识,无法自发做出有目的的动作或对外部刺激作出反应。

2. 脑干功能丧失:脑干是连接大脑和脊髓的重要神经结构,控制着包括呼吸、体温调节、心率等在内的生命维持功能。

脑干功能完全丧失是判断脑死亡的重要标准之一。

3. 呼吸功能丧失:患者无法维持自主呼吸,即使通过机械通气,也不能够达到类似于自主呼吸的呼吸模式。

4. 反射消失:部分自主神经反射消失,例如瞳孔光反射、角膜反射等。

5. 排除可能干扰丧失意识和脑干功能的因素:医生需要排除可能干扰丧失意识和脑干功能的因素,例如麻醉剂、低温等。

为了确保正确诊断,一般需要进行多次不同医生的检查,时间间隔通常根据地区和法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常见的时间间隔为24小时至48小时。

脑死亡诊断的目的是确定一个人是否完全丧失了生命的所有脑功能,从而为器官捐赠和医学伦理决策提供依据。

这一诊断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略有差异,但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简述脑死亡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简述脑死亡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简述脑死亡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永久停止,包括大脑、脑干等部位都无法恢复,以至于呼吸、心跳等也完全停止。

脑死亡是人类生命完全终止的一种状态。

判断标准一般为:
1. 深度昏迷:患者处于没有意识,没有自主反应(如从医生的指令上下眼睑)的深度昏迷。

2. 大脑功能完全停止:经过全面、严格的神经系统检查,确认大脑和脑干的功能全面停止。

3. 没有脑干反射:没有听觉、触觉和视觉刺激能引起大小便、角膜反射、脑干反射等反应。

4. 没有神经反射:以各种方式刺激脑部神经,例如电刺激,皮肤刺激等,也无法引起任何反应。

一般情况下,判断脑死亡需要至少两位医学专业人员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全面的神经系统检查,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脑死亡判断五个标准

脑死亡判断五个标准

脑死亡判断五个标准
一、什么是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脑干和大脑两侧半球全部的、不可逆的损害或全部的脑功能停止,包括意识、呼吸、循环和自主神经系统等,表示大脑无法恢复功能。

二、脑死亡判断的标准
脑死亡的判断需要基于严格的医学标准,通常以下五个标准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1. 临床表现:患者必须完全昏迷,无反应,包括无意识、无眼球运动、无瞳孔对光反射等。

2. 原发原则:排除可逆性原因,如镇静剂或麻醉剂的效应、低体温、中毒等,确保患者的病因是脑血管原因。

3. 无脑干功能反应:患者无自主呼吸,不受刺激时无反应,包括无咳嗽、无眼球运动、无吞咽等脑干反射。

4. 电生理检查:至少要进行两次电脑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MRI)检查,间隔时间应大于或等于24小时,证实脑干没有血流和功能。

5. 排除性检查:排除药物中毒、低温、代谢性疾病等可逆性原因,确保脑死亡是不可逆的。

脑死亡的确诊通常由至少两名具有特殊资格的医生独立进行,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脑死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中华医学会关于死亡的认定标准

中华医学会关于死亡的认定标准

中华医学会关于死亡的认定标准
中华医学会关于死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脑死亡:中华医学会认为,当患者出现明确的、维持时间足够长的脑功能完全不可逆性丧失的现象,即丧失了所有大脑功能,例如意识、呼吸控制、自主体温调节等,且排除了可能干扰评断的因素,可以将患者认定为脑死亡。

2. 心脏死亡:中华医学会认为,在无法实施脑死亡认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心脏停搏的持续时间来判断是否为心脏死亡。

一般情况下,若心脏停搏时间超过20分钟,并且在全力急救条件下不能复苏,可以认定为心脏死亡。

3. 心肺死亡:中华医学会还将心肺死亡作为一种死亡状态,即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同时发生,且无法进行有效心肺复苏,可以认定为心肺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认定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的死亡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医学实践和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脑死亡法医鉴定标准

脑死亡法医鉴定标准

脑死亡法医鉴定标准
脑死亡是指脑干、脑组织、脑干及大脑半球发生功能不可逆性损伤或灭活,失去维持振荡电位的能力,丧失大脑整体功能的状态。

脑死亡的确诊是通过一系列的临床评估与检查来判断的,其中包括法医鉴定。

脑死亡法医鉴定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时期的法律、医学和伦理规定而有所差异,但一般遵循以下的原则:
1. 确切致死原因:排除所有可能引起临床脑死亡的可逆原因,如躯体低温、麻醉药物中毒等,证实脑死亡的主因是不可逆性的脑损伤。

2. 脑功能丧失:根据相关临床指标来评估脑死亡患者的意识、反射和自主呼吸等生理功能是否完全丧失,例如无意识状态、无瞳孔对光反应、无自主呼吸等。

3. 排除可能干扰的因素:确保在评估过程中没有可能干扰或误判的因素存在,比如镇静药物的影响、低温等。

4. 严格检查程序: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可能包括神经系统检查、脑电图检查、脑血流灌注检查等。

这些标准通常由相关组织、学术机构和法律规定来规范,具体的脑死亡法医鉴定标准可以根据当地司法体系和医学界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脑死亡法医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患者的生命是否已经完全丧失,为医学决策和法律处理提供参考。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脑死亡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脑干功能不可逆转性损害,包括呼吸、循环和体温调节功能的丧失。

脑死亡的诊断对于器官移植等医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都有自己的脑死亡诊断标准。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庞大人口的国家,其脑死亡诊断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医务人员和相关研究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临床表现。

患者出现昏迷、脑干反射消失、瞳孔扩大不对光反应等症状。

在临床观察中,医生需要排除各种可能影响诊断的因素,确保患者的症状符合脑死亡的表现。

二、辅助检查。

脑死亡的诊断还需要借助一些辅助检查手段,如脑电图(EEG)、颅内血流动力学监测、脑灌注压监测等。

这些检查可以帮助医生更准确地判断患者的脑干功能是否已经完全丧失。

三、诊断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医生需要进行两次临床检查和一次辅助检查,间隔时间不少于6小时。

在两次临床检查中,医生需要确认患者的脑干反射消失,并且排除各种可能干扰的因素。

辅助检查结果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如脑电图呈现平电位或等电位,颅内血流动力学监测显示脑血流灌注停止等。

四、诊断团队。

脑死亡的诊断需要由符合条件的医生组成的诊断团队进行。

诊断团队需要包括一名主治医师和两名副主治医师,他们需要对患者进行独立的临床检查和辅助检查,并达成一致的诊断结论。

五、诊断记录。

诊断团队需要对患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诊断过程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以便后续医疗工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

总之,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是严格的,医生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只有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患者已经达到脑死亡的状态。

这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推动器官移植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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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诊断标准第一句开宗明义: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

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型。

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

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十二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补充说明:自主呼吸停止指需要手法或机械维持呼吸。

停止手法或机械呼吸后,低流量供氧3~5分钟或应用常规诱发自主呼吸的方法,自主呼吸仍不能出现;必要条件:1、深昏迷:即病人对外界强刺激物任何反应(主要是面部不应有任何肌肉活动),Glasgow 昏迷量表评分为3分。

药物中毒、低温、内分泌代谢疾病必须除外。

不少镇静安眠药、精神药物、神经肌肉接头阻滞剂都能导致深度昏迷,因此必须做血液、尿中药物浓度的监测。

低于35℃的体温可能为冻伤,也需积极抢救。

甲状腺功能低减、肾上腺皮质功能代减等病都应排除。

心血管原因引起的休克会干扰下丘脑和脑干功能,引起一过性脑功能丧失。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脑干反射包括: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头眼反射、眼前庭眼反射(冰水试验)、劲睫反射、咽反射、咳嗽反射。

但脊髓反射可以存在:在脑死亡时,由于人工维持呼吸、心跳、血压条件下足以保证脊髓血供,脊髓神经元得以存活。

一般脑死亡发生后1-2天内会出现脊髓休克,闹事脊髓反射全部消失,在随后1-2周内脊髓反射可不同程度地恢复,出现一些肢体反射,这与脑死亡的诊断并不矛盾,故肌腱反射、腹壁反射以及在颈以下对疼痛刺激的反射可以消失也可以存在。

脑死亡病人的脊髓反射可消失、存在或甚至活跃。

因此,肌腱反射消失或脊髓反射消失并非诊断脑死亡的必要条件。

3、经规范的呼吸暂停试验确定的无自主呼吸:确诊自主呼吸完全停止时诊断脑死亡的关键辅助检测手段。

但必须排除人过过度换气下自主呼吸被抑制的假象。

PCO2正常值为40mmHg,延髓呼吸中枢受PCO2的调控,PCO2上升时兴奋延髓,下降时则抑制。

当PCO2降至40mmHg 一下时,延髓呼吸中枢即被完全抑制,在人工辅助通气时,容易造成人工过度换气而至PCO2<40mmHg,从而造成患者原本尚存的微弱自主呼吸被抑制而完全停止的假象,而导致脑死亡的误诊。

故对自主呼吸的存在除了观察胸腹部有无呼吸运动之外,还必须通过呼吸暂停试验来判定。

试验要求:肛温>36.5℃,收缩压>90mmHg,PCO2>200mmHg的条件下实施,脱机8分钟,输入100%氧6L/min,期间测动脉血气不少于2次,结果判定如果PCO2>60mmHg 或超过基线水平20mmHg,仍无呼吸运动,即为阳性。

这一实验较常见的并发症为心律失常和低血压,如发生,应立即停止。

附Glasgow昏迷量表评分:是根据患者的睁眼反应、语言表达及肢体运动反应评判昏迷程度深浅和脑损害的严重度,评分介于15-3分,最低为3分,此时任何反应均消失。

一般来说,计分<7分可认为昏迷,>9分不能称为昏迷。

1.头眼反射:包括水平头眼反射和垂直头眼反射,做水平头眼反射时应快速地急剧地将头转向左侧及右侧90°,做垂直头眼反射时应快速地急剧地将头转向胸前。

正常反应是眼睛向头转动的反方向转动,然后逐渐回位。

头眼反射消失是脑死亡的一条诊断标准,脑死亡时头眼反射消失,转动头部时眼睛不转动。

2.眼前庭反射:正常人用冰水灌入一侧外儿道,双眼球会向灌水一侧转动,并出现眼球震颤,称为眼前庭反射。

脑死亡病人眼前庭反射消失,此反射较头一眼发射消失晚,对诊断脑死亡的意义更大。

3、颈睫反射:面、颈或躯体上部的有害刺激均可引起自限性瞳孔散大(1~2 mm),称为睫状体-脊髓反射(CSR),简称睫-脊反射脑死亡与植物人区别:脑死亡:即脑干死亡,临床上主要呈现为多因性不可逆性昏迷,脑部有不可逆的结构性病变,体检时无脑干反射,亦无自主呼吸,但患者可能维持短时间的循环功能,脊髓反射可存在,脑电图呈平坦直线。

脑死亡意味着生命的终止,一旦发生,继续抢救无实际意义。

持续性植物状态(PVC),植物人:即去皮层状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意识障碍。

常见于重症中风(如内囊出血、丘脑出血)的昏迷后期,也见于脑外伤或一氧化碳中毒等。

其病理是双侧大脑皮层的广泛性不可逆损害,导致大脑皮层机能丧失,患者无意识活动,对外界任何刺激毫无反应,不言不语,不知饥饱,两便失禁。

但脑干功能尚存,病人可睁眼,睡眠。

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存在。

因此,植物人的生存潜力很大,在良好的医护条件下,可存活数年,罕见恢复。

美国哈佛大学标准(1968年)1、感受性和反应性丧失:对外界刺激和内在需要完全无知觉和反应,甚至最强烈的疼痛刺激也不能引起发音、呻吟、肢体退缩或呼吸加快等。

2、自发性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经医生观察至少1小时,关闭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反射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头-眼反射及眼前庭反射消失,瞬目运动、吞咽、呵欠、发音、角膜反射和咽反射消失,各种深浅反射消失。

4、脑电图示脑电波变平或等电位脑电图。

5、所有上述表现持续24小时无变化。

6、排除低温(体温低于32.2℃)和中枢神经系抑制药物(如巴比妥类药)的影响后才能确立。

小儿脑死亡的标准由于5岁以下儿童脑的可塑性大,脑的发育尚未成熟,对脑损伤的耐力较成人为大,故上述成人的脑死亡标准并不完全适宜于儿童。

此处节录美国儿童脑死亡判断特别工作组拟定的标准(1987年)如下。

(一)临床标准1、昏迷和呼吸停止,完全失去知觉,不能发音,无意识活动;2、脑干功能丧失;(1)瞳孔扩大、固定,对光反应消失;(2)自发眼活动消失,眼-头和眼前庭反射消失;(3)延髓肌肉系统的运动消失,包括面部及口咽肌肉。

角膜、咽、咳嗽、吸吮等反射均消失;(4)脱离呼吸机则病儿无自主呼吸运动。

可采用标准方法进行呼吸暂停试验,但需有其他标准存在时才做;3、无低温和低血压;4、肌张力弛缓,自发活动或诱发活动消失。

但需排除脊髓反射如缩回反射或脊髓肌阵挛反射的存在;5、在观察期中应反复检查。

(二)观察期(按照年龄大小而定)1、7天~2个月两次检查间隔至少48小时(包括脑电图)。

2、2个月~1岁两次检查间隔至少24小时。

若脑血管造影证实颅内无血管显影,就不必再继续检查。

3、1岁以上儿童凡已肯定为不可逆的病情时,可不必再进行实验室检查,观察期至少12小时。

若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很难确定脑损害的可逆性及其范围,可将观察期延至24小时。

当晚电图平坦或脑血管造影无颅内血管显影时,观察期可以缩短。

鉴别诊断在诊断脑死亡之前必须首先排除一些复杂情况。

一、药物中毒和代谢性疾病镇静药和麻醉药如巴比妥、苯二氮卓类可以导致脑功能的临床死亡和脑电静息,但它是可逆的,此时需行毒物检测。

神经肌肉阻滞剂、重症肌无力等可致呼吸衰竭,新斯的明试验、肌电图可使诊断更明确。

一些严重疾病如肝性脑病、高渗性昏迷、晚期尿毒症可出现深昏迷,血生化检查、脑电图有助于诊断。

二、低温直肠温度低于32℃时可抑制脑干反射,当低于27℃时脑干反射消失,所以低温时诊断脑死亡不可靠。

三、持续植物状态首先由Jennett和Plum提出。

它通常由心脏骤停所致大脑缺血缺氧性新皮层坏死而引发,故又称为"新皮层死"。

这一类患者神志清醒,但无意识,有自发眼动,存在睡眠觉醒周期及脑干、脊髓反射,无理解能力,无言语,无目的性活动,对疼痛无反应,EEG表现为多形的δ或θ波。

本病可持续数月至数年。

四、昏迷是由于脑干或大脑半球网状上行激动系统受到破坏导致的持久性意识障碍,患者无睡眠觉醒周期,无目的性动作,对疼痛无反应,呼吸功能降低,EEG表现为多形的δ或θ波。

此类患者通常可以恢复,也可发展成PVS或脑死亡。

五、闭锁综合征是由自主运动系统的严重瘫痪导致的活动不能、而意识和认知功能仍存的一种状态。

患者四肢瘫痪,球麻痹,睡眠觉醒周期存在,对疼痛刺激有反应,呼吸功能正常,此类患者可以通过眼球活动与外界建立一些有限的交流。

EEG正常或轻度异常。

本病诊断主要根据临床检查。

头部影像可见脑桥腹侧单个梗塞灶,本病恢复的可能性很小。

六、无动性缄默症由脑干上部或丘脑的网状激活系统损害引起,患者不能言语,不能活动,大小便失禁,肌肉松驰,无锥体束征。

患者自我意识可以存在,对疼痛有反应,呼吸功能正常,存在睡眠觉醒周期,EEG表现为非特异性减慢。

本病恢复的可能性极小。

判定脑死亡的医生1979年,西班牙通过的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必须由3位与移植工作无关的医师确认,其中1位是神经外科医师或神经病学专科医师。

美国负责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为神经内科或外科医师,并需要两位医师同时在场时进行判定。

英国标准规定:由具有经验的急救中心医生来判断,有疑问时还要与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会诊。

台湾标准规定:由二名接受过专门训练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急救中心医生担当, 两人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精通脑干机能试验的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参与器官移植的医生不能诊断脑死亡。

日本厚生省脑死亡研究班标准规定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为:①具有丰富的诊断脑死亡经验,但与移植无关;②由两人以上完成;③两次以上检查时不必由同一医生来进行,但这一医生必须参加过脑死亡的诊断。

另外,确认“脑死亡”所需的医生人数:巴尔干各国、希腊、波兰、西班牙、意大利需要3名医生;法国需要2名医生;澳大利亚和芬兰只需1名医生。

死亡是我们所有人都必定要经历的,如何看待死亡其实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生命。

要理解死亡,先得认识生命。

生命的可贵就在于他只有一次,在价值上,所有的个体生命都同样的宝贵和无价。

医疗的根本目的也即是以有限的价值呵护这无价的生命。

拯救每一个可挽回的生命是所有医生的共同理想,但生死总是相伴而来,有生必有死是任何人都无法违逆的客观规律。

当死亡悄然降临时,我们理当学会罢手息兵,这是对死亡的尊重,也是对生命本身的敬畏。

承认力有所不逮并不羞耻,不知止于所当止的一味蛮干才是幼稚和狂妄的表现。

脑死亡概念的提出已经有四十余年的历史了,它是医学科学深入发展所认识并揭示的科学现象,并非专家或是某个别人一时的想法,它的提出还是符合一般的科学概念的认识规律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脑死亡概念提出的基本前提是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就是生物学死亡;被确诊脑死亡就是死人,其社会功能已经终止,当然不具备活人的民事和刑事的责任/权利。

脑死亡等于死亡是基本共识。

死亡已属死亡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社会功能已不复存在,但应当尊重死者,让死者享受死的尊严;科学地界定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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