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标准的意义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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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的名词解释

脑死亡的名词解释

脑死亡的名词解释
脑死亡是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不可逆终止,患者逐步出现呼吸功能停止,随后可能出现心跳功能停止,最终进入死亡状态。

我国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在于:深度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

在做出脑死亡诊断时,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并且,如果患者处于可逆性昏迷状态,就无法诊断为脑死亡。

诊断为脑死亡后,人的本质特征的意识和自我意识已经丧失。

对于临床工作的意义在于器官移植,处于该状态下,器官功能状况良好,进行器官移植,成功率非常高。

并且,处于这种状况下,进行救治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反而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

脑死亡是一种自然现象,即生物失去生命,它是一切生命有机体发展的必然归宿。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患者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

而脑死亡是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不可逆的终止。

人体的呼吸中枢位于脑干,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会直接导致呼吸功能停止,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患者生命。

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加可靠、规范。

1。

简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

简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

简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患者自主权。

脑死亡诊断标准能够确定患者是否已经死亡,从而保护其自主权和尊严。

在脑死亡确认后,患者家属可以根据其意愿作出合适的抉择,比如献出其器官,让生命得以延续。

2. 促进器官捐献。

当一个人被确定为脑死亡时,他或她的器官可以被移植到需要的人身上,以挽救他们的生命。

脑死亡诊断标准对于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3. 确定医学治疗的终止。

脑死亡诊断标准能够帮助医生确定病人已经无法复苏,从而决定是否停止医学治疗。

这不仅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还能够释放医生的资源,为其他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

4. 减少医疗纠纷。

脑死亡诊断标准对于避免医疗纠纷也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确认患者的死亡,避免家属对于治疗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从而减少可能导致的医疗纠纷。

综上所述,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在于帮助保护患者的自主权、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确定医学治疗的终止以及减少医疗纠纷等方面,对于医疗事业的
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脑死亡

脑死亡

人体死亡的判定关系到人的生死,而“人命至重,贵于千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人体死亡的判定标准也在演变,这种演变既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又蕴含着伦理问题。

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和实施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而应不应该实施和如何实施就是一个伦理问题(实质伦理和程序伦理),后者即实施脑死亡的伦理价值和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一、死亡标准的演变死亡标准,亦即人们用以衡量与判断死亡的标准或尺度,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在不断地演变。

人类社会的早期以呼吸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后来演变为以心肺功能停止(即心跳、呼吸停止)为死亡的标志,后者已沿袭了数千年之久。

但是,现代大量的临床实践证明,死亡不是生命的骤然停止,而是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

在许多情况下,心搏骤停之时,脑、肝、肾等器官组织并未死。

当代人工维持心肺功能的技术和药物的应用,心跳、呼吸停止的病人经抢救也可以复苏,甚至治愈出院,这说明心肺功能停止不一定意味着死亡。

相反,某些实际上已丧失脑功能的病人,也能在生命维持装置的监护下,使心跳、呼吸持续很长时间,但作为人的自我意识或意识经验能力已经丧失。

因此,医学高技术的发展向传统的心肺功能停止的死亡标准提出了挑战,加之器官移植的迅速发展需要新鲜器官,于是促使国外的医学家纷纷探索新的死亡标准。

1968年召开的世界第22届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把“脑功能不可逆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即将脑死亡确定为人的死亡标准,并提出判断的四条标准:①出现不可逆转的昏迷,即对外部的刺激和内部需要没有接受性和反应性;②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③诱导反射缺失;④脑电波平直。

以上四条标准还要求持续24小时观察及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而且要排除低体温(<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抑制剂的病例,即可宣布死亡。

[1]这个标准提出以后,开始也有争论:一是对脑电波平直24小时后能否可复的问题。

后来,美国做了大量的脑死亡病例统计表明,除少数服用过安定药物的病例外,脑死亡病人的脑电波在24小时后是不可复的,这就支持了脑死亡的哈佛标准。

脑死亡标准的意义和推广

脑死亡标准的意义和推广

脑死亡标准的意义和推广摘要脑死亡标准能否替代心死亡标准在中国争议已久。

“脑死亡就是死亡”相比传统的“心死亡才是死亡”观念更科学,也更有利于及时终止安慰性抢救病人造成病人家属经济上、精神上的负担,也有利于及早提供新鲜移植器官以拯救无数可以生还的病人的生命。

关键词死亡标准心死亡脑死亡器官移植正文死亡对任何生物体而言都是指生命的终结。

人的死亡不仅仅取决于医学、生物学意义上的判断,还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是一个具有深远现实意义的课题。

根据中国国情,确立现代脑死亡标准是合理的需要。

在脑死亡标准的立法和实施中应严格规定认定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机构和法律程序。

1脑死亡概念和标准的提出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呼吸、心跳的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沿袭了数千年之久,1951年美国著名的布莱克(Black)法律辞典给死亡下定义为:“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的停止。

”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前,人们从未对传统的死亡定义产生过疑问,但是,自二十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没有了自主呼吸,停止了心脏跳动的病人,可以通过仪器的帮助或是采用器官移植的方法,仍然以植物人的状态生存下来,维持“生命”的延续,这就对传统的死亡概念提出了挑战,迫使人们必须重新界定死亡的定义和标准问题。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审查特别委员会在主席亨利·毕契尔(Henry Beecher)医生的主持下召开会议研讨了死亡判定标准问题,在其后发表的报告中,对死亡的定义和标准提出了新的概念,即“不可逆转的昏迷或脑死亡”他们提出了新的死亡诊断标准:①没有感受性或反应性;②在没有人工或机械设备支持下无法行动和呼吸;③各种精神反射消失;④脑电图平直,表示大脑没有任何活动迹象。

以上各种指征在24小时以上重复多次而没有变化,才能确认为死亡。

但是有两个例外:(1)体温过低(小于32.2摄氏度);(2)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的病例。

脑死亡诊断标准

脑死亡诊断标准

脑死亡诊断标准脑死亡是指颅内压力增高,导致脑干功能停止,脑血流灌注完全中断,脑组织坏死。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因为一旦确定患者脑死亡,就意味着患者已经无法生存。

因此,脑死亡的诊断标准需要科学、严谨、准确。

下面将介绍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首先,脑死亡的诊断需要排除各种可能干扰因素。

医生需要确认患者没有服用镇静药物或麻醉药物,以免影响对患者神经系统的评估。

另外,医生还需要排除低体温、电解质紊乱、神经肌肉阻滞剂的影响,以确保脑死亡的诊断结果准确可靠。

其次,脑死亡的诊断需要进行临床神经系统的评估。

医生需要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神经系统检查,包括瞳孔反射、角膜反射、咽反射、咳嗽反射等。

这些反射的消失是判断脑死亡的重要指标。

此外,医生还需要进行脑死亡的电生理检查,包括脑电图(EEG)、脑血流灌注显像(SPECT)等,以全面评估患者脑功能的停止情况。

最后,脑死亡的诊断需要进行确认性检查。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确认性检查可以包括两次神经系统检查和一次确认性检查,或者一次神经系统检查和两次确认性检查。

确认性检查需要由两名资深神经科医生独立进行,他们需要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神经系统检查,并进行一系列的电生理检查。

确认性检查的结果需要一致,才能最终确定患者的脑死亡。

综上所述,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排除各种可能干扰因素,进行全面的神经系统评估,以及进行确认性检查。

只有在这些步骤都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最终确定患者的脑死亡。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的严格性,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权益,也是为了确保医学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简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简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脑死亡标准是一种确认人类死亡的方法,即在确定患者大脑已经完全丧失功能的情况下,宣布患者已死亡。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确认人的死亡:脑死亡标准被广泛接受为确定人的死亡的方法之一,因为大脑是控制人体生命活动的中枢。

当大脑完全停止运作时,所有身体系统都将失去正常的调节和控制,因此可以判定患者已死亡。

合法化器官移植:脑死亡标准的出现,使得器官移植成为可能。

在器官移植手术中,患者必须符合死亡标准,而脑死亡标准则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死亡判定依据,有助于合法化器官捐献和移植。

伦理问题的解决:在一些紧急救援等情况下,出现是否维护生命、延长生命的伦理问题。

而脑死亡标准的出现,为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法。

保护患者权益:在确定患者已经脑死亡之前,医生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测试,以排除可能的误判。

同时,在宣布患者已死亡后,也需要尊重患者家属和社会公众的意愿,避免对患者的尊严和权益造成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脑死亡标准虽然被广泛接受,但在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对于死亡的定义和认定仍存在差异。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标准进行综合考虑,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障人类尊严和权益。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
1
同样,现代病理生理学证明:脑死亡是真 正不可逆的。心肺功能停止不一定意味着死亡 (心-肺联合移植2-3小时的无心期);心肺功能的 人工维持不等于生命的继续存在(呼吸机)。
脑死是比心死更可靠的死亡标准。该标准 与作为人的生命本质特征的意识及物质基础统 一起来了。脑死亡必然导致自我意识的丧失、 人的本质特征的消失,就是死亡。(PVS?)
1
不可逆性昏迷的判定标准(哈佛标准)
1.对外部刺激或内部需要完全无知觉、无反应。 2.没有自主运动或自主呼吸。 3.反射缺失。如瞳孔固定、散大、眼球运动消失, 肌腱的伸展反射不能诱导等。 4.脑电波平坦。要求:①脑电图记录必须足够十分 钟:②试验重复必须达24小时以上;③有两种情况例 外:a.低温状态下。b.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使用。
2-3周,一般在10天左右,都因血压难以药物维持、内环境严重紊 乱、肺部严重感染而心跳停止。)
②脑死亡后即使心脏仍在跳动,但这个人的意志, 信念态度、素质和知识等等完全消失。加拿大的一份法 定死亡定义确定:“一个人的整体脑机能出现不可逆的 停止时,称之为死亡。脑死亡,但有心跳和呼吸机能的 个体不再是人,而仅仅是一具尸体。” (克拉克、PVS)
1
脑死亡的误区
宣布脑死亡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 将“安乐死”与“脑死亡”混为一谈; 脑死亡立法是为了器官移植的需要; 将“脑死亡”与“永久植物状态”混为一
谈。
1
脑死亡与永久植物状态(PVS)
昏迷1个月以上——植物状态; 昏迷3个月以上——持续植物状态; 持续植物状态一年以上——永久性植物状态。
(意识恢复率极低,重残状态)
区别:自主呼吸。
永久性植物状态的个体,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已经 死亡。没有国家把它作为常规死亡判定标准。但可以 和脑死亡一样停止一切以复苏为目的的医疗活动。

脑死亡的意思是什么脑死亡的发展史和死亡标准

脑死亡的意思是什么脑死亡的发展史和死亡标准

脑死亡的意思是什么脑死亡的发展史和死亡标准对于临床上虽有心跳但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经永久性丧失,最终必致死亡的病人,称之为脑死亡。

脑死亡的意思是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下文。

概念自古以来,人们对死亡的认识都保持着这样一个概念:一个人只要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灭,就是死亡。

把心脏视为维持生命的中心,这一概念一直指导着传统医学与法律。

然而,随着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死亡的定义,改变了判定死亡的标准。

目前,各国的法律仍然普遍强调心死亡的定义。

西方有些国家通过10年的努力,已使社会、法律、公众舆论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

脑死亡概念要为社会舆论所接受,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准确预示全身死亡的临床标准。

美国哈佛医学院于1968年首先报告了他们的脑死亡标准。

要求在24小时的观察时间内持续满足:(1)病人无自主呼吸;(2)一切反射消失;(3)脑电心电静止。

这个标准后来又几经修改,力求妥当而又利于器官移植。

德国、瑞典、法国等的标准有些区别,而强调脑血管造影为脑死亡作证。

目前,美国、西欧、日本报告的脑死亡标准有30多套,使脑死亡的概念立法化。

目前对脑死亡的主要关注点在于,脑死亡病人体内有保持良好血液灌注的器官可供移植使用,而停止循环的病人死前多有持续低血压,体内脏器多有损害。

其次,对每个脑死亡病人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使用支持系统去维持几天乃至几个月,直至心脏自然停跳,并无必要。

这不利于社会及全体公民的福利,因为死亡是无可挽回的。

在考虑撤除支持系统之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仍然是确保脑死亡的诊断准确无误。

发展史脑死亡概念的提出已经有四十余年的历史了,它是医学科学深入发展所认识并揭示的科学现象,并非专家或是某个别人一时的想法,它的提出还是符合一般的科学概念的认识规律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概念提出&quot;脑死亡&quot;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

1959年,法国学者P. Mollaret和M. 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quot;昏迷过度&quot;(Le Coma Dépassé)的概念,同时报道了存在这种病理状态的23个病例,并开始使用&quot;脑死亡&quot;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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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标准的意义和推广
摘要脑死亡标准能否替代心死亡标准在中国争议已久。

“脑死亡就是死亡”相比传统的“心死亡才是死亡”观念更科学,也更有利于及时终止安慰性抢救病人造成病人家属经济上、精神上的负担,也有利于及早提供新鲜移植器官以拯救无数可以生还的病人的生命。

关键词
死亡标准心死亡脑死亡器官移植
正文
死亡对任何生物体而言都是指生命的终结。

人的死亡不仅仅取决于医学、生物学意义上的判断,还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是一个具有深远现实意义的课题。

根据中国国情,确立现代脑死亡标准是合理的需要。

在脑死亡标准的立法和实施中应严格规定认定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机构和法律程序。

1脑死亡概念和标准的提出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呼吸、心跳的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沿袭了数千年之久,1951年美国著名的布莱克(Black)法律辞典给死亡下定义为:“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的停止。

”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前,人们从未对传统的死亡定义产生过疑问,但是,自二十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没有了自主呼吸,停止了心脏跳动的病人,可以通过仪器的帮助或是采用器官移植的方法,仍然以植物人的状态生存下来,维持“生命”的延续,这就对传统的死亡概念提出了挑战,迫使人们必须重新界定死亡的定义和标准问题。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审查特别委员会在主席亨利·毕契尔(Henry Beecher)医生的主持下召开会议研讨了死亡判定标准问题,在其后发表的报告中,对死亡的定义和标准提出了新的概念,即“不可逆转的昏迷或脑死亡”他们提出了新的死亡诊断标准:①没有感受性或反应性;②在没有人工或机械设备支持下无法行动和呼吸;③各种精神反射消失;④脑电图平直,表示大脑没有任何活动迹象。

以上各种指征在24小时以上重复多次而没有变化,才能确认为死亡。

但是有两个例外:(1)体温过低(小于32.2摄氏度);(2)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的病例。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8年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也将死亡标准规定为: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完全没有反射和肌肉活动;停止自发呼吸;动脉压骤降和脑电图平直。

这个标准与哈佛医学院特别委员会的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

2 确定脑死亡标准的积极意义
现代脑死亡标准对解决现代医学科学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医学伦理难题,如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器官移植问题、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等问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 脑死亡病人的治疗费用对家属造成了极其沉重的负担。

脑死亡的病人必须靠机器和营养进行基本的生命维持,而仅购买肠外营养液一天就要数百元,更不用说大量护理和仪器工作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据资料显示:一个脑死亡病人的花费可达5000~6000元/天,如果护理到位,没有感染和并发症,往往可以维持数年之久,这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而且,付出大量的劳动,大量的金钱,所维持的只是一具没有意识的躯壳,这对病人家属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痛苦。

因此,确定和实施现代脑死亡标准,有利于合乎道德和法律的终止那些对处于不可逆昏迷的脑死亡病人的毫无必要的救治,使家庭、医院和社
会从沉重的物质和精神的重负中解脱出来。

2.2 器官移植使得过去的某些心、肝、肾病患者能够延长数年乃至数十年的生命。

但由于脑死亡标准的缺位,器官移植手术正遭遇供体来源严重缺乏的困境。

据调查统计,需要器官移植和得到移植的比例不足10%,许多危重病人因为不能及时得到移植的器官而死去。

而另一方面的情况是大量在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中死亡及病逝的人,却不能成为器官捐献的来源。

因此,确定脑死亡标准,可以大大提高可供移植的新鲜器官数量。

3 脑死亡标准的推广与立法
1981年美国通过“脑死亡法”,时至今日,联合国189个成员国中已有8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的标准,全球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的确认了脑死亡或脑细胞完全死亡是判断人死亡的科学标准,也都通过了“脑死亡法”。

而我国至今一直沿用的是心死亡标准,在我国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以立法的形式确定脑死亡标准这一先进理念已是趋势。

3.1 加大宣传力度,改变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

有脑电图作指标观察1000多例脑死亡而仍有心跳、呼吸的病人,无一例能逃脱很快死亡的命运。

许多人尤其是病人家属在感情上不能接受放弃治疗,这也正是实施脑死亡标准所面临的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这就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从舆论导向、政府行为、社会公益、精神文明和学校教育等不同层次对社会进行宣传,帮助人们树立现代生命伦理、生命价值观念。

3.2 加快立法的步伐。

由于我国在脑死亡立法方面的滞后,医疗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道德、伦理和法律问题难以解决。

出台和实施脑死亡标准法律,有利于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保证。

4 问题及展望
突破传统的死亡观念,确定脑死亡标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即使脑死亡在我国立法,并不能为了移植器官而轻易地草率放弃积极的、有效的抢救病人。

临危病人的死亡临界点的判定和宣告要按照规定标准和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在省、市、县级以及各大医院成立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人士参加的死亡诊断委员会,进行疑难死亡状态的认定和出具死亡鉴定报告。

医院一旦采用脑死亡标准认定病人已脑死亡,必须所有的近亲家属一致同意并签字,以避免出现医疗纠纷。

5 参考文献
1李舜伟,张国瑾. 国外脑死亡研究近况[J]. 中华医学杂志,2003,83(20):1837—1840.
2艾钢阳. 医学论[M]. 北京:科学出版社,1988
3郑仲旋. 法医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
4罗伯特·维奇. 解构死亡[M]. 广州:广州出版社,1998
5周正猷. 脑死亡与放弃治疗[J]. 医学与哲学,2000,21(6)
6董玉整. 脑死亡立法利国利民[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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