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
法律规定脑死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器官移植手术已成为挽救生命的重要手段。
然而,器官移植的成功实施需要严格的伦理和法律保障。
脑死亡作为器官移植的前提条件,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于保障器官移植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脑死亡的定义、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导致个体永久性意识丧失,生命活动终止的一种状态。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脑死亡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续的深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无反应。
2. 恒定的脑电图(EEG)波形:EEG呈平坦波形,无生物电活动。
3. 生命体征消失:呼吸、心跳、血压等生命体征消失。
4. 持续的时间:在常温下,上述症状持续至少24小时。
三、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的现状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的制定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2007年,卫生部发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中对脑死亡的定义、诊断标准、鉴定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此后,各地纷纷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对脑死亡进行规范。
1. 脑死亡的定义:参照WHO的定义,将脑死亡定义为“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导致个体永久性意识丧失,生命活动终止的一种状态”。
2.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参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专家进行诊断。
3. 脑死亡的鉴定程序:由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脑死亡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四、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 法律地位不明确:虽然我国对脑死亡进行了定义和规范,但脑死亡在法律上的地位仍不明确,如死亡认定、赔偿等问题尚未得到明确解决。
2. 鉴定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的脑死亡鉴定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不明确,鉴定过程缺乏透明度等。
3. 公众认知度低:由于宣传力度不足,公众对脑死亡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器官捐献率不高。
4. 伦理问题:脑死亡涉及到生命、伦理等问题,部分人士对脑死亡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存在质疑。
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

存在,P14、N18、N20消失。 三项确认标准至少具备2项
四、判定时间
临床判定和确认试验结果均符合
脑死亡判定标准可首次判定脑死亡。 29d-1岁婴儿,首次判定24小时后再次 复查,结果仍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方 可最终确认脑死亡。1-18岁儿童,首次 判定12h后再次复查,结果仍符合,方 可最终确认。严重颅脑损伤或心跳呼吸 骤停复苏后至少等待24h进行脑死亡判 定。
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
卫计委
国家
脑死亡判定标准
儿童脑死亡判定标准适用范围:29d-18 岁
一、判定先决条件
定
1.深昏迷 2.脑干反射消失 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通气者,自主 性激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
三、确认试验
1.脑电图 显示电静息 2.经颅多普勒(TCD) 显示颅内前循 环及后循环血流呈振荡波、尖小收缩波 或血流信号消失
试验项目。
(二)无自主呼吸
脑死亡者无自主呼吸,必须依靠呼吸 机维持通气,判定自主呼吸停止,除根 据肉眼观察胸、腹部有无呼吸运动外, 还须通过自主呼吸激发试验验证,并严 格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
1.先决条件:
(1)膀胱温度或肛温≥3 5℃(中心体温>35℃)。如体 温低于这一标准,应予升温
(2)收缩压达到同年龄正常值。如存在低血压,应予 升压药物。
2.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未写入指南当中,对 于这些患儿应结合指南及国外指南综合 研判。
谢谢
(3)注意事项:脑死亡者多数双侧瞳孔散大(4~9 mm), 少数瞳孔可缩小或双侧不等大。因此,不应将瞳孔大 小作为脑死亡判定的必要条件。眼眼部疾患、外伤或 药物可影响瞳孔对光反射的判定,判定结果应慎重。 如果不确切可使用放大镜。
脑死亡标准相关内容与法条

脑死亡标准相关内容与法条脑死亡是指大脑、脑干及脊髓完全且不可逆转地丧失所有功能的状态。
脑死亡标准是判断一个人是否死亡的重要指标,也是器官移植等医疗行为合法进行的依据。
本文将探讨脑死亡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的法条。
一、脑死亡的判定标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临床表现:包括昏迷、无自主呼吸、瞳孔散大、脑功能反射消失等。
2. EEG(脑电图)检查:平坦线、棘波或无脑电活动的结果表明脑死亡。
3. 无反射性眼球震颤试验:注射冰冻生理盐水后无眼球震颤反应。
4. 脑干死亡测定:包括有刺激下肌张力丧失、垂直眼球运动消失等。
二、脑死亡确定所需的医学条件为确保脑死亡的判定准确,需要满足以下医学条件:1. 排除可能干扰判定的因素:例如严重中毒、低体温、使用抑制药物等。
2. 确保发病原因明确且不可逆转:例如颅脑损伤、脑出血等。
3. 两次独立脑死亡判定:两名独立的专家医师需要进行两次脑死亡判定,时间间隔需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
三、国内脑死亡判定的法律依据我国关于脑死亡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管理办法,规定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杀人罪刑法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脑死亡状况下的器官移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刑事处罚。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如《关于加强临床脑死亡判定工作的通知》等,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医疗机构在脑死亡判定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国际脑死亡标准与我国的对应关系我国的脑死亡判定标准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脑死亡标准相吻合。
例如,美国的脑死亡判定准则包括临床判断、脑电图检查、药物试验、无反射性眼球震颤试验等,与我国的脑死亡判定标准相似。
五、脑死亡与器官移植脑死亡的确定是器官移植的法律依据之一。
当一个人被确定为脑死亡后,其器官可以被移植到等待器官的患者身上,挽救更多生命。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器官移植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器官移植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脑死亡法医鉴定标准

脑死亡法医鉴定标准
脑死亡是指脑干、脑组织、脑干及大脑半球发生功能不可逆性损伤或灭活,失去维持振荡电位的能力,丧失大脑整体功能的状态。
脑死亡的确诊是通过一系列的临床评估与检查来判断的,其中包括法医鉴定。
脑死亡法医鉴定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时期的法律、医学和伦理规定而有所差异,但一般遵循以下的原则:
1. 确切致死原因:排除所有可能引起临床脑死亡的可逆原因,如躯体低温、麻醉药物中毒等,证实脑死亡的主因是不可逆性的脑损伤。
2. 脑功能丧失:根据相关临床指标来评估脑死亡患者的意识、反射和自主呼吸等生理功能是否完全丧失,例如无意识状态、无瞳孔对光反应、无自主呼吸等。
3. 排除可能干扰的因素:确保在评估过程中没有可能干扰或误判的因素存在,比如镇静药物的影响、低温等。
4. 严格检查程序: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可能包括神经系统检查、脑电图检查、脑血流灌注检查等。
这些标准通常由相关组织、学术机构和法律规定来规范,具体的脑死亡法医鉴定标准可以根据当地司法体系和医学界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脑死亡法医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患者的生命是否已经完全丧失,为医学决策和法律处理提供参考。
who脑死亡诊断标准

who脑死亡诊断标准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患者对外界刺激和身体内部需求无感知和反应。
2. 无自发呼吸:患者的自主呼吸功能停止。
3. 脑干反射消失:患者的脑干反射功能消失,这表明脑干功能受到严重损害。
4. 脑电活动消失:通过脑电图(EEG)检测,脑电波呈现平坦或等电位状态,这表明大脑皮层的功能已经完全丧失。
此外,在诊断脑死亡时,需要在24~72小时内反复测试,确保结果无变化,以避免任何可逆性的情况。
同时,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昏迷的原因,如药物中毒、代谢紊乱等。
需要注意的是,脑死亡是一个不可逆的状态,一旦发生,即意味着患者的意识和呼吸功能永久性地丧失,需要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来维持患者的生命体征。
脑死亡判定标准

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是指脑干和大脑两个部分完全丧失功能,不可逆转的状态。
在临床上,脑死亡的判定对于器官移植和医学伦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脑死亡的判定标准需要严谨和科学。
本文将就脑死亡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脑死亡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临床条件。
一般情况下,脑死亡患者需要在没有任何镇静药物或麻醉药物的情况下,经过一定时间的观察和治疗后进行判定。
在观察期间,医生需要进行多次的神经系统检查,包括对瞳孔反射、角膜反射、头部神经反射等方面进行检查,以确保患者的神经系统功能已经完全丧失。
其次,脑死亡判定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实验室检查。
这些检查包括脑电图(EEG)、脑血流灌注检查、颅内压监测等。
其中,脑电图是一种重要的检查手段,可以帮助医生了解患者大脑的电活动情况,从而确认大脑功能是否已经完全丧失。
脑血流灌注检查则可以帮助医生了解患者脑血流灌注情况,从而确定脑干功能是否已经完全丧失。
最后,脑死亡判定需要进行一定的等待期。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等待期的长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等待期内,医生需要进行多次的检查和观察,以确保脑死亡的判定是准确无误的。
只有在等待期结束后,经过多次确认仍然符合脑死亡的条件,才能最终确认患者已经达到脑死亡状态。
总之,脑死亡的判定标准需要严谨和科学,包括临床条件的观察、实验室检查和一定的等待期。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最终确认患者已经达到脑死亡状态。
这对于器官移植和医学伦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患者和家属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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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判定
(三)无自主呼吸 急性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乙醇中毒、镇静催眠药物中毒、麻醉药物中毒、抗精神病药物中毒、肌肉松弛药物中毒等;
• 以上3项临床判定必须全部具备。
第一局部 脑死亡判定标准
三、确认试验
• (一)短潜伏期体感诱发电位 (short.1atencysomatosensory evoked potential,SLSEP)
正中神经SLSEP显示双侧N9和(或)N13存在,P14、N18和 N20消失。
• (二)脑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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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局部 脑死亡判定标准
一、判定的先决条件
• (一)昏迷原因明确 • (二)排除了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二、临床判定
• (一)深昏迷 • (二)脑干反射消失 • (三)无自主呼吸
靠呼吸机维持通气,自主呼吸激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
高血糖性脑病等。
二、临床判定
(一)深昏迷 (二)脑干反射消失[5项] (三)无自主呼吸
二、临床判定
(一)深昏迷 检查方法及结果判 检查方法及结果判定:
✓ 拇指分别强力压迫患者两侧眶上切迹或针刺面部, 不应有任何面部肌肉活动。格拉斯哥昏迷评分 (Glasgow Coma Scale,GCS)为3分。
二、临床判定
(二)脑干反射消失 2.角膜反射: 检查方法: 抬起一侧上眼睑,露出角膜,用棉花丝触及角膜周
边部,观察双眼有无眨眼动作。检查一侧后再检查 另一侧。 结果判定: 双眼均无眨眼动作即可判定为角膜反射消失。 本卷须知: 即使未见明确眨眼动作,但上下眼睑和眼周肌肉有 微弱收缩时,不应判定为角膜反射消失。眼部疾病
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2013年

无自主呼吸
3、结果判定: 脱离呼吸机8-10min PaCO2>=60或超过原有水平20仍无呼吸 运动,即可判定无自主呼吸。
无自主呼吸
3、注意事项: 如过程中出现明显血氧饱和度下降、血 压下降、心率减慢以及心律失常,即刻 终止试验,此次失败。 至少2名医师(1监测1呼吸机)和1 名护 士(管理吸氧管及抽血)完成。
2.
3.
脑电图:显示电静息。 经颅多普勒超声(TCD)
显示颅内前循环和后循环血流呈振荡波、尖小 收缩波或血流信号消失。
注:至少具备2项。
(四)、判定时间
1.
2.
临床判定和确认试验均符合判定标准者 可首次判定脑死亡。 首次判定后应12H后再次复查,结果仍 符合判定标准者,方可最终确认为脑死 亡。
二、脑死亡的判定技术规范
(一)判定的先决条件(2) (二)临床判定(3) (三)确认试验(2/3) (四)判定时间(2次)
(一)、判定的先决条件
1、昏迷 原因明确
原发性脑损伤(46%):颅脑外伤、脑 血管疾病。 继发性脑损伤(54%):心跳骤停、麻 醉意外、溺水、窒息等所致的缺氧性脑 病。
昏迷原因不明确者不能进行判定。
SLSEP
3、注意事项: 保持被测肢体皮肤温度正常。 电极安放部位外伤或水肿、锁骨下静脉 置管、正中神经病变、颈髓病变以及周 围环境电磁场干扰均可影响结果判定。 此时结果仅供参考。
(三)、确认实验
2、脑电图
环境条件 参数设置 操作步骤 结果判定 注意事项
脑电图
1、结果判定: 脑电图呈电静息时(脑电波活动<=2uV )时,符合脑电图脑死亡判定标准。
(三)、确认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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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庭眼反射:(1)检查方法:头部抬高3 0 度,用弯盘贴 近外耳道,以备注水流出。注射器抽吸0~4℃盐水20 ml, 注入一侧外耳道,注入时间20~3 0 s,同时撑开两侧眼睑 ,观察有无眼球震颤。检查一侧后再检查另一侧。(2)结果 判定:注水后观察1~3 min,若无眼球震颤即可判定为前 庭眼反射消失。(3)注意事项:检查前须用耳镜检查两侧鼓
2.经颅多普勒(TCD) 显示颅内前循环及 后循环血流呈振荡波、尖小收缩波或血流 信号消失
3.短潜伏期体感诱发电位(SLSEP)
正中神经SLSEP显示N9和(或)N13存 在,P14、N18、N20消失。
三项确认标准至少具备2项
四、判定时间
临床判定和确认试验结果均符合脑 死亡判定标准可首次判定脑死亡。29d1岁婴儿,首次判定24小时后再次复查 ,结果仍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方可最 终确认脑死亡。1-18岁儿童,首次判定 12h后再次复查,结果仍符合,方可最 终确认。严重颅脑损伤或心跳呼吸骤停 复苏后至少等待24h进行脑死亡判定。
膜有无损伤,若有破损则不做此项检查。外耳道内有血块
或堵塞物时,清除后再行检查。即使没有明显的眼球震颤 ,但可见微弱眼球运动时,不应判定前庭眼反射消失。头 面部或眼部外伤、出血、水肿可影响前庭眼反射判定,判 定结果应慎重。本检查方法与耳鼻喉科使用的温度试验不 同,后者采用20℃的冷水或体温±7℃的冷热水交替刺激 ,不能用于脑死亡判定,
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可逆性昏迷包括急性中毒,如一氧化碳
中毒、乙醇中毒、镇静催眠药物中毒、麻醉 药物中毒、抗精神病药物中毒、肌肉松弛药 物中毒等;低温(膀胱温度或肛温≤3 2℃) ;严重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休克或持续 低血压(收缩压或平均动脉压低于同年龄血 压平均值2个标准差);严重代谢及内分泌功 能障碍,如肝性脑病、尿毒症性脑病、低血 糖或高血糖性脑病及先天性遗传代谢性疾病 等。
(二)脑干反射消失
1.瞳孔对光反射:
(1)检查方法:用强光照射瞳孔,观察有无缩瞳反应。光 线从侧面照射一侧瞳孔,观察同侧瞳孔有无缩小(直 接对光反射),检查一侧后再检查另一侧,光线照射 一侧瞳孔,观察对侧瞳孔有无缩小(间接对光反射) ,检查一侧后再检查另一侧。上述检查应重复进行。
(2)结果判定:双侧直接和间接对光反射检查均无缩瞳反
验项目。
(二)无自主呼吸
脑死亡者无自主呼吸,必须依靠呼吸机 维持通气,判定自主呼吸停止,除根据 肉眼观察胸、腹部有无呼吸运动外,还 须通过自主呼吸激发试验验证,并严格 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
3.头眼反射:(1)检查方法:用手托起头部, 撑开双侧眼睑,将头从一侧快速转向对侧, 观察眼球是否向反方向转动,检查一侧后再 检查另一侧。(2)结果判定:当头部向左侧或 向右侧转动时,眼球无相反方向转动,即可 判定为头眼反射消失。(3)注意事项:眼外肌 疾病可影响头眼反射判定,判定结果应慎重 。颈椎外伤时禁止此项检查,以免损伤脊髓
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
计委
国家卫
脑死亡判定标准
儿童脑死亡判定标准适用范围:29d-18岁 一、判定先决条件
1.昏迷原因明确 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二、临床判定 1.深昏迷 2.脑干反射消失 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通气者,自主 性激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
三、确认试验
1.脑电图 显示电静息
5.咳嗽反射:(1)检查方法:用长度超过人工气 道的吸引管刺激受检者气管黏膜,引起咳嗽反 射。(2)结果判定:刺激气管黏膜无咳嗽动作, 判定为咳嗽反射消失。(3)注意事项:刺激气管 黏膜时,出现胸、腹部运动,不能判定为咳嗽 反射消失。吸引管应该插到气管内达到隆突水 平并给予l~2次吸引。
上述5项脑干反射全部消失,即可判 定为脑干反射消失。若5项脑干反射中 有不能判定的项目时,应增加确认 试
五、判定步骤 第一步进行临床判定 第二部确认试验 第三部进行自主呼吸激发试验 六、判定人员 参与脑死亡判定的人员至少2名,并要求为从
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原因明确
原发性脑损伤引起的昏迷包括颅脑外伤 、脑血管疾病等;继发性脑损伤引起的昏 迷主要为心跳骤停、麻醉意外、 溺水、窒息等所致的缺氧性脑病。昏迷原 因不明确者不能实施脑死亡判定。
二、临床判定 (一)深昏迷 1.检查方法及结果判定:拇指分别强力压迫患者两侧 眶上切迹或针刺面部,不应有任何面部肌肉活动。格拉斯 哥昏迷量表( Glasgow coma scale,GCS)评分为3分。 2.注意事项:(1)任何刺激必须局限于头面部。(2)三 叉神经或面神经病变时,不应轻率判定为深昏迷。(3)颈 部以下刺激时可引起脊髓反射。脑死亡时枕骨大孔以下的 脊髓可能存活,仍有脊髓反射和(或)脊髓自动反射。脊髓 反射包括各种深反射和病理反射。脊髓自动反射大多与刺 激部位相关,刺激颈部可引起头部转动;刺激上肢可引起上 肢屈曲、伸展、上举、旋前和旋后;刺激腹部可引起腹壁肌肉 收缩;刺激下肢可引起下肢屈曲和伸展。脊髓自动反射必须与肢 体自发运动区别,脊髓自动反射固定出现于特定刺激相关部位, 二自发运动通常在无刺激时发生,多数为一侧性。脑死亡时不应 有肢体自发运动。(4)脑死亡时不应有去大脑强直和痉挛发作 。
应即可判定为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3)注意事项:脑死亡者多数双侧瞳孔散大(4~9 mm), 少数瞳孔可缩小或双侧不等大。因此,不应将瞳孔大 小作为脑死亡判定的必要条件。眼眼部疾患、外伤或 药物可影响瞳孔对光反射的判定,判定结果应慎重。 如果不确切可使用放大镜。
2.角膜反射:
(l)检查方法:抬起一侧上眼睑,露出角膜, 用棉花丝触及角膜周边部,观察双眼有无眨 眼动作,检查一侧后再检查另一侧。(2)结果 判定:双眼均无眨眼动作即可判定为角膜反 射消失。(3)注意事项:即使未见明确眨眼动 作,但上下眼睑和眼周肌肉有微弱收缩时, 不应判定为角膜反射消失。眼部疾病或外伤 、三叉神经或面神经病变均可影响角膜反射 判定,判定结果应慎重。检查时注意勿损伤 角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