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和脑死亡的区别及各国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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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法医死亡学

(基础医学)法医死亡学
丧失。脑死亡者的呼吸、心跳可能还未停止。所以, 这是一个与传统观念明显不同的死亡概念。
2. 分类
原发性脑死亡:由原发性脑疾病或损伤引起, 如脑瘤、中风和脑干损伤;
继发性脑死亡: 由脑外器官的原发 性疾病或损伤所致, 如肝性脑病等。
3.诊断标准:(哈佛标准) A 不可逆转的脑昏迷,对刺激无反应; B 无自主呼吸(观察1h); C 无反射如对光反射和咽反射; D 等电位脑电图(持续>10 min)。
死亡无论发生得快慢,都有一个过程,只是 其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同。
如严重交通事故损伤的死亡过程很短;而慢 性消耗性疾病者的死亡过程则较长。
法医学上一般将死亡过程分为三期: 濒死期 临床死亡期 生物学死亡期
1.濒死期(agonal stage)
又称临终期(terminal stage),是临床死亡前主 要生命器官功能极度衰弱,逐渐趋向停止的时期, 实际上是死亡前挣扎的最后阶段。
从法医学角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死亡及其相关问 题的一门科学。
(二)法医病理学研究死亡的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W: (who,when,where,how,why) 即何人、何时、何地、如何、为什么(死亡)?
1.who: 主要涉及个人识别问题,包括性别、 年龄、有何个人特征。
2.when:即死亡时间,是法医病理学上的一个 重点和难点。
的异物阻塞或周围肿瘤压迫等,肺部的炎症、 水肿、出血、栓塞或外来压迫,如气胸、胸腔 积液等。
3.死亡机制: 呼吸功能障碍或衰竭。
(二)、心脏死(heart death)
1.定义: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 的死亡。
2.常见原因:各种原发性心脏病变, 如冠心病、心肌病;功能障碍,如冠状动脉痉 挛;暴力损伤,如心脏刺创等。

昏迷的诊治与植物人、脑死亡

昏迷的诊治与植物人、脑死亡

1.脑血管病 685例 1.脑血管病 685例 占 38.8% 2.外伤 2.外伤 3.中毒 3.中毒 4.感染 4.感染 5.代谢性脑病 5.代谢性脑病 6.其他 6.其他 30.4% 共 90.7% 21.5%
诊断程序: 诊断程序:
.有无意识障碍 与貌似昏迷(闭锁综合征、精神病性 与貌似昏迷(闭锁综合征、 无反应状态),貌似清醒(去皮层状态、 无反应状态),貌似清醒(去皮层状态、 ),貌似清醒 无动性缄默、醒状昏迷) 无动性缄默、醒状昏迷)鉴别 .意识障碍分级 .定位、定性、定因诊断 定位、定性、
意识由两部分构成: 意识由两部分构成: 觉醒状态(意识水平) 觉醒状态(意识水平)arousal (level of consciousness ) :非睡眠的,对外界及自身的醒 非睡眠的,对外界及自身的醒 觉程度。 觉程度。 ____上行网状激动系统(ARAS),间脑结构 上行网状激动系统(ARAS), ____上行网状激动系统(ARAS),间脑结构 意识内容awareness (content of consciousness) :知晓, 知晓, 精神活动包括情感、记忆、思维等 精神活动包括情感、记忆、 ____大脑皮层 ____大脑皮层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 脑死亡” 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患者的临床症状 为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为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 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 呼吸(靠呼吸机维持, ),脑电图平直 脑电图平直, 性),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 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 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 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清醒 意识内容和觉醒状态完全正常 意识障碍

脑死亡定义及判断标准

脑死亡定义及判断标准

脑死亡定义及判断标准咱今天就来说说脑死亡这个事儿啊。

你说这脑死亡,就好像是大脑这个司令部彻底瘫痪啦!大脑是什么呀?那可是咱身体的总指挥中心啊,就好比是一台机器的核心部件。

脑死亡呢,可不是说人只是晕过去了,睡一觉就能好。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啊!它意味着大脑的功能完全丧失了,就像一辆汽车没了发动机,还怎么跑呀?那怎么判断是不是脑死亡呢?这可得仔细着点儿。

首先就是对外界刺激完全没反应了,你叫他、晃他,都没动静,就像个安静的娃娃。

然后呢,自主呼吸也没了,得靠机器来帮忙喘气儿,这多吓人呀!还有啊,瞳孔对光也没反应了,眼睛就那么呆呆地看着,是不是很诡异?这就好比是家里的灯突然不亮了,黑黢黢的一片。

你想想看,如果一个人没了这些最基本的大脑功能,那还能算是活着吗?这可不是我在这儿危言耸听啊!这是很严肃的事情。

咱可不能稀里糊涂的,得搞清楚状况。

就好像一棵大树,根都烂掉了,那树枝树叶还能好好长吗?脑死亡不就跟这差不多嘛。

咱平时过日子,都知道啥东西坏了就没法用了,这人的大脑要是坏到这种程度,不也一样嘛。

有人可能会说,哎呀,会不会搞错呀?这可不能马虎。

所以判断脑死亡是有很严格的标准和程序的,不是随随便便就下结论的。

医生们会反复检查、确认,就跟警察破案似的,得有确凿的证据才行。

咱得明白,脑死亡和植物人可不是一回事儿哦!植物人有时候还能有点反应呢,还能有点希望。

但脑死亡,那真的是希望渺茫得很呐。

这就像是一场比赛,脑死亡就相当于裁判已经吹响了终场哨声,没啥悬念了。

咱活在这世上,健康最重要啊!可得好好保护咱的大脑。

别熬夜啦,别总对着手机电脑啦,多出去活动活动,让大脑也休息休息。

要是真遇到了这种不幸的事儿,咱也得勇敢面对,搞清楚状况,别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总之啊,脑死亡可不是小事儿,咱都得重视起来。

这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和未来啊,能不严肃对待吗?。

植物人的学术名称

植物人的学术名称

植物人的医学名称植物人(vegetativepatient)植物人(vegetativepatient),又称植质状态、不可逆昏迷。

是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此种状态称“植物状态”,处于此种状态的患者称“植物人”,是与植物生存状态相似的特殊的人体状态。

植物人的脑干仍具有功能,向其体内输送营养时,还能消化与吸收,并可利用这些能量维持身体的代谢,包括呼吸、心跳、血压等。

对外界刺激也能产生一些本能的反射,如咳嗽、喷嚏、打哈欠等。

但机体已没有意识、知觉、思维等人类特有的高级神经活动。

脑电图呈杂散的波形。

植物状态与脑死亡不同,脑死亡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死亡。

脑死亡者,无自主呼吸,脑电图呈一条直线。

一、预防外伤发生后医生和亲属都不要表现出恐惧,避免受伤场合给患者造成外伤后精神障碍。

轻微脑外伤患者不宜留在医院的时间过长和做过多的检查,因为这样易使患者感到伤势严重,促使外伤后综合征的发生。

二、病因1、急性损伤,这是PVS的最常见原因。

术后创伤最为常见,包括交通事故、枪伤及产伤等非创伤性损伤。

包括所有各种都是原因引起的缺氧缺血性脑病,如心跳、呼吸骤停、窒息、绞死、溺水等;各地严重持续性低血压发作脑血管意外,如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此外还有中枢神经系统的感染、肿瘤、中毒等。

2、变性及代谢性疾病,老年痴呆症病、多发性脑梗死、痴呆、Pick病、Creuzfeldt-Jakob病、Parkinson病、Huntington病是成人中常见的病因病情。

在儿童感谢常见于神经节脂质沉积,病肾上腺白质营养不良、线粒体脑病、灰质变性等疾病3、畸形,包括无脑畸形、先天性脑积水、小头畸形、脑膨出等。

三、症状大小便失禁、深昏迷、运动功能障碍。

植物生存状态与昏迷有什么不同

植物生存状态与昏迷有什么不同

植物生存状态与昏迷有什么不同■什么是植物人植物人在国际医学界通行的定义是持续性植物状态,简称PVS。

所谓植物状态是因颅脑外伤或其他原因(如溺水、中风、窒息等)大脑缺血缺氧、神经元退行性改变等导致的长期意识障碍,病人表现为对环境毫无反应,完全丧失对自身和周围的认知能力;病人虽能吞咽食物、入睡和觉醒,但无黑夜白天之分,不能随意移动肢体,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只能保留躯体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

■植物人与脑死亡的区别脑死亡的病人是不能存活的,其主要特征是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

而PVS患者有自主呼吸,脉搏、血压、体温可以正常,但无任何语言、意识、思维能力。

他们的这种植物状态,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昏迷状态。

因病人有时能睁眼环视,貌似清醒,故又有“清醒昏迷”之称。

■许多“植物人”实为长期昏迷什么样的人能被定义为PVS,目前国际学术界尚有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持续昏迷3个月以上;有人认为要持续昏迷6个月以上;大多数人认为,当持续昏迷超过12个月以上时,才能被定义为PVS。

由此可见,目前大量报道的被促醒并恢复意识的病人,许多都不是严格科学定义上的PVS。

真正苏醒的PVS病例还是非常罕见的。

那么,这些被报道苏醒的“PVS”,到底该如何准确定义呢?从医学角度看,这些病人其实是属于“长期昏迷”。

昏迷在临床上被定义为眼睛闭合的无反应状态。

昏迷时间超过1个月,被称为长期昏迷(也有观点认为超过2周就属于长期昏迷)。

长期昏迷又可以分为昏迷、植物状态、轻微意识状态等。

如果一个昏迷患者存活下来,植物状态或轻微清醒状态就开始了。

■长期昏迷病人苏醒不是医学奇迹临床上,长期昏迷患者苏醒并不少见。

有调查资料表明,10%~50%的颅脑创伤长期昏迷患者能够苏醒。

目前,国内外已有不少针对颅脑创伤后长期昏迷或植物状态进行康复治疗的专门单位和机构,并已建立了一系列颅脑创伤长期昏迷或植物状态患者的诊断标准及综合治疗措施。

例如美国国际昏迷康复研究所(ICRI)自1977年开始建立以后,已经治疗了超过250名植物状态的患者,其中92%从长期昏迷中催醒过来,35%生活已能自理,57%在体格、精神和智力方面的能力得到明显改善和进步,只有4%的病例没有任何改变。

法医学死亡

法医学死亡

案例:某人与邻居因琐事徒手打架,致 肝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尸 检发现,死者患晚期结节性肝癌,弥漫性 肝肿大,肝重约2500g以上。死因分析结果, 晚期肝癌、弥漫性肝肿大应为根本死因, 肝破裂、腹腔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应属于 直接死因,打架事件及胸腹部遭受的外力 应属于死亡诱因。
案情简介
过患者。 2. 明确死于疾病,不是暴力性死亡。
对于涉及刑事案件、死因可疑的、有 争议的、猝死等应该拒绝开死亡证明, 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
死因分析
死亡原因: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 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 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疾病分类”,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 ICD )
( molecular death )
假死
人体生命功能处于极其微弱的状态,以致被误 认为死亡,这种状态称为假死(apparent death)。 常见于AEIOU: A. Alcohol. Anemia. Anoxemia E. Electricity I. Injuries O. Opium U. uremi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可申请宣告死亡的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 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同时须 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判决中确定的死亡 日期即为被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该法律条款的适用,可以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 不明而使其参与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 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 定。
死亡
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
死 亡的诊断
(一)心脏死( cardiac death , heart death ): 指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诊断标准第一句开宗明义:脑死亡是包含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含:昏迷原因明确,排解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逝,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

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型。

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逝。

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十二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补充说明:自主呼吸停止指需要手法或机械维持呼吸。

停止手法或机械呼吸后,低流量供氧3~5分钟或应用常规诱发自主呼吸的方法,自主呼吸仍不能出现;必要条件:1、深昏迷:即病人对外界强刺激物任何反响〔主要是面部不应有任何肌肉活动〕,Glasgow 昏迷量表评分为3分。

药物中毒、低温、内分泌代谢疾病必须除外。

不少冷静安眠药、精神药物、神经肌肉接头阻滞剂都能导致深度昏迷,因此必须做血液、尿中药物浓度的监测。

低于35℃的体温可能为冻伤,也需积极抢救。

甲状腺功能低减、肾上腺皮质功能代减等病都应排解。

心血管原因引起的休克会干扰下丘脑和脑干功能,引起一过性脑功能丧失。

2、脑干反射全部消逝。

脑干反射包含: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头眼反射、眼前庭眼反射〔冰水试验〕、劲睫反射、咽反射、咳嗽反射。

但脊髓反射可以存在:在脑死亡时,由于人工维持呼吸、心跳、血压条件下足以保证脊髓血供,脊髓神经元得以存活。

一般脑死亡发生后1-2天内会出现脊髓休克,闹事脊髓反射全部消逝,在随后1-2周内脊髓反射可不同程度地恢复,出现一些肢体反射,这与脑死亡的诊断并不矛盾,故肌腱反射、腹壁反射以及在颈以下对疼痛刺激的反射可以消逝也可以存在。

脑死亡病人的脊髓反射可消逝、存在或甚至活泼。

因此,肌腱反射消逝或脊髓反射消逝并非诊断脑死亡的必要条件。

3、经标准的呼吸暂停试验确定的无自主呼吸:确诊自主呼吸完全停止时诊断脑死亡的关键辅助检测手段。

但必须排解人过过度换气下自主呼吸被抑制的假象。

202X年昏迷的诊治与植物人脑死亡

202X年昏迷的诊治与植物人脑死亡
第十八页,共七十四页。
五、昏迷(hūnmí)诊断(3)
3.全面的神经系统检查:确定昏迷(hūnmí)
的程度和寻找病因
(1)有无神经定位体征和脑膜刺激征 (2)确定脑干功能:
第十九页,共七十四页。
①瞳孔
五、昏迷(hūnmí)诊断(4)
a.双侧中等大小无反应,提示中脑损害
b.单侧散大无反应,提示脑疝。
平均 增加 (píngjūn) 20% - 40% ,脑死亡者阴性。
第二十八页,共七十四页。
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 定(zhìdìng)的“脑死亡”诊断标准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 不可逆转的状态。患者的临床症状为深昏迷, 脑干反射(fǎnshè)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 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脑电图平直, 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
脑干功能完好
脑干功能衰竭
a.
毒药物检测
脑疝
无脑疝
第二十三页,共七十四页。
七、诊治 步骤 (zhěnzhì)
脑干功能完好
脑干功能衰竭(shuāijié)
a.毒药物检测
脑疝
无脑疝
b.CT或MRI
a.请神经外科 a.毒药物检测
b.高通气
b.代谢功能检测
c.高渗脱水剂 c.MRI
腰穿 感染 SAH 外内科治疗
第三十四页,共七十四页。
第三十五页,共七十四页。
第三十六页,共七十四页。
第三十七页,共七十四页。
去脑强直(qiángzhí)
第三十八页,共七十四页。
去皮层 强直 (pícéng)
第三十九页,共七十四页。
第四十页,共七十四页。
第四十一页,共七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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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和脑死亡的区别植物人和脑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植物人和脑死亡有着根本的区别,同时又存在一定的相互联系,下面就两者的发生机理及有关特征分别进行比较和区分。

首先,植物人属于临床医学的研究范畴,归类于神经病学科,它指的是患者的一种意识状态,这种意识状态主要包括去大脑皮质状态、运动不能性缄默症、闭锁综合征及慢性植物状态[1];这几种特殊类型的意识障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可以将其称为植物人,只不过患病的部位、临床表现及严重程度有所差别而已。

一般情况下,植物人是指脑中枢的高级部位(脑的外围部位)如大脑皮质功能丧失,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所司呼吸、体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以及心跳循环等自主功能依然存在[2]。

这样的病人,只要护理得当,就可能长期生存。

但实质上,最典型的植物人的意识障碍应为慢性植物状态,而慢性植物状态在事实上则包括了前面三种意识障碍,它是这几种特殊类型意识障碍中脑组织受损最广泛,患病程度最严重的一种。

该病变主要是由于大脑皮质、皮质下结构、脑干部分或全部受损所引起;发病原因以严重的颅脑外伤,脑血管病、脑病、脑炎、中毒等多见。

其临床表现有以下几个特征:(1)随意运动丧失,肢体对疼痛性刺激有时有屈曲性逃避反应。

所以这种病人不能自行活动或变换体位,只能躺在床上,必须由别人护理和照料。

(2)智能、思想、意志、情感以及其他有目的的活动均已丧失;其眼睑可以睁开,眼球呈现无目的的活动,不会说话,不能理解语言,有时即使眼睛可以注视,但也不能辨认。

(3)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不能诉说饥饱,有时有吞咽、咀嚼、磨牙等动作。

(4)大小便失禁。

(5)脑电图平坦或出现静息电位,受伤后数月可有高波幅慢波,或有偶然的α节律。

这些都是植物人的发病机理及临床特征。

而脑死亡则是人们在研究人体死亡的过程中对死亡的一种分类,脑死亡最早发现于临床,其现代描述在1954年见于莫拉雷特(Mollaret)和高伦(Goulon)的文章,1968年哈佛医学院特别委员会发表报告,对死亡的定义和标准提出了新的概念,把死亡规定为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亡,由此出现了脑死亡这个概念[3]。

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上主要根据人体有无呼吸及心跳来判断是否死亡,即死亡学说中的肺性死亡及心性死亡,在临床工作中基本上也是这样判断的。

而脑死亡主要是根据人体生命活动中枢―――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是否存在来判断人体是否死亡,至于呼吸、心跳是否存在及其存在方式则意义不大。

也就是说即在心跳、脑外体循环以及脊髓等脑外器官功能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均可宣告人的个体死亡。

在死亡学说中,脑死亡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地、不可逆性的停止,该概念重点强调全脑功能不可逆的丧失。

根据脑死亡的发生原因,可以将脑死亡分为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4]。

原发性脑死亡是指由原发性脑疾病或损伤所引起的脑死亡,临床上大多数脑死亡都属于这一类。

在临床实践中,如果脑死亡立法,原发性脑死亡者的脑外器官将是人体脏器移植中非常好的器官来源。

而继发性脑死亡则是由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疾病或损伤致脑缺氧或代谢障碍所引起,随着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抢救复苏以及器官移植和人工脏器的开展,这一类脑死亡将会越来越少。

对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由于各国立法的不同,其诊断标准也不一样;而且在医学界,具体的诊断标准现在也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在世界范围内,目前已经提出的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已达30余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美国哈佛大学的哈佛标准、美国神经病研究所组织九家医院所提出的“协作组”标准、英联邦皇家学院标准和1985年日本厚生省脑死亡研究班提出的标准等[4]。

在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诊断标准中,哈佛标准相对比较可靠,要求也较为严格。

该标准认为,在排除原发性体温过低(32.2℃以下)及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性药物中毒(巴比妥酸盐等)的前提下,即排除各种原因所致的可逆性昏迷的情况下,脑死亡的确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完全无反应,即是剧烈疼痛(压眶)也引不出反应。

(2)无自动性呼吸,观察1h,撤去人工呼吸机3min仍无自动呼吸。

(3)无反射,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转动患者头部或向其耳内灌注冰水无眨眼球运动反应;无眼运动;无姿势性活动(去大脑现象);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

(4)平线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记录至少持续10min。

上述各实验在24h后还需重复一次,以上结果才有意义。

而且按上述标准诊断脑死亡者,绝大多数于24h内心跳停止,其余则在48h发生躯体死亡,说明此标准比较可,但要求过严,适用范围不大。

综合分析前面所提到的几个有代表性的标准,他们都有这么几个共性:(1)出现不可逆的深昏迷,对外界的任何刺激失去反应;(2)大脑电活动终止,脑电图出现零电位,表现为大脑电沉默;(3)脑神经反射全部消失如瞳孔反射、角膜反射等;(4)无自主呼吸,呼吸只能靠人复苏机械维持。

除了以上四个共性之外,现在许多学者认可的还有一点,即脑循环停止(包括血液及脑脊循环),这是判断脑死亡比较可靠的指征;以上这五点也是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相对比较权威的标准。

在脑死亡的实际诊断过程中,无论是哪一个标准,其标准中的各个条款都要求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脑死亡实质上就是全脑组织的坏死,与其有关的所有神经的功能全部丧失。

而其心肺功能的持续存在需要全面的人工复苏机械来维持,在这段时间里,其体内的其它脏器仍具有活力,但脑组织的功能和意识则永远不可能恢复。

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比较,可看出脑死亡和植物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医学特征有着很大的差别;最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四点:(1)损伤部位及其功能存在情况:脑死亡是全部脑组织的损伤(含大脑、小脑及脑干),其所有功能永远不能恢复;而植物人是大脑皮质、皮质下结构、脑干的部分或全部损伤,脑组织的功能仍部分存在,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2)脑电图表现:脑死亡发生后脑电图永远都表现为零电位,而植物人的脑电图在损伤后数月可有高波幅慢波及α节律;(3)心肺功能:脑死亡后其心肺功能的存在需要复苏机械来维持,否则将随后丧失;而植物人一般有着正常的心肺功能;(4)其它:脑死亡后躯体永远处于深昏迷状态,所有脑神经反射都不复存在;而植物人仅表现为智能情感、思想、意志等活动和随意运动丧失,部分脑神经功能仍然存在;而且某些病人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一朝苏醒。

除了以上几点区别之处,植物人和脑死亡的共同特征为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只不过在损伤程度上有所差别而已。

总之,植物人和脑死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作为一名医学工作者必须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搞清楚,以提高实际工作的技术水平。

由于决定人的个体生命与死亡的中枢性生命器官是脑,而不是心或其他脑外器官,如果法律承认以脑死亡作为人个体死亡的标准,对推动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特别是器官移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为在现代医学的器官移植中,脑死亡患者的脑外器官是除活体之外的最适宜的器官移植供体。

在脑死亡的立法方面,目前世界上有包括美国、日本、印度、韩国、智利等国家在内的十几个国家已明确立法承认脑死亡是死亡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但从脑死亡的立法的意义上讲,脑死亡的立法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这一点已是不争的事实。

脑死亡的立法在我国还需一些时日,对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广大群众还有一个逐渐从心理、伦理、道德上接受它的过程,一旦立法成为事实,这对我们传统的死亡观念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对广大的医务工作者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且脑死亡立法后,还将引起我国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变更,特别是与损伤及死亡有关的法律制度的调整变更,如劳动法、婚姻法、伤害及伤残鉴定的法规以及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法规的调整变更等。

同时,随着医学上脏器移植事业的发展,对器官捐献移植的尽快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与否是这一立法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1 史玉泉.实用神经病学.第二版.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5.2 张秦初,陈腾,顾珊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与纠纷―写给病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4.3 郑仲璇.法医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4 祝家镇.法医病理学.第二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4.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1.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芬兰、美国、德国、罗马尼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2.国家虽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3.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缺乏依据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法律依据。

4.许多国家采用全脑死亡概念,欧洲部分国家采用脑干死亡概念。

美国哈佛医学院在1968年首先报告了他们的脑死亡标准,要求在24小时的观察时间内持续满足:(1)无自主呼吸;(2)一切反射消失;(3)脑和心脏的电活动静止。

这个标准后来又几经修改,力求既妥当,又有利于器官移植。

1978年,美国的《脑死亡统一法案》(Uniform Brain Death Act,UBDA)将脑死亡定义为: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终止。

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率先制定了有关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

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国家,它的判定标准是在1971年公布的。

1978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统一脑死亡法》(Uniform Brain Death Act,UBDA)。

1981年,美国总统委员会通过了《确定死亡:死亡判定的医学、法律和伦理问题报告》,明确规定脑死亡是人的个体死亡标准之一(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死亡标准)。

1983年,美国医学会、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督察会议以及美国医学和生物学及行为研究伦理学问题总统委员会通过《统一死亡判定法案》(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UDDA)。

现有3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用了UDDA,另外有13个州接受UDDA的基本原则而制定了本州的脑死亡法律,有亚拉巴马和西弗吉尼亚2个州接受了UBDA。

西班牙国会于1979年通过的移植法将脑死亡定义为“完全和不可逆的脑功能丧失”。

1997年,德国的《器官移植法》规定:脑干死亡就是人的死亡;日本的《器官移植法》将脑死亡定义为:全脑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停止,但与“植物状态”不同,后者的脑干仍保持全部或部分的功能。

格鲁吉亚《卫生保健法》将脑死亡定义为:脊髓基本节段和脑功能的不可逆终止,包括使用特殊措施维持呼吸和血液循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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