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解析与执行

尽量 避免
中国银行业所处的特定阶段,决定了二者均不偏废; “可以肯定地是,未来中国银行业面临的监管规则会越来越多, 监管要求会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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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出台的背景
贷款用途=贷款风险?显然不是。 贷款用途与贷款风险相关?显然是。 γ =?(0.1、0.5,还是……) 贷款用途该不该管? 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贷款用途管理仍 是中国银行业经营贷款业务时必须高度重 视的因素。 对银行来讲,必须适应经营环境:信用风 险+合规风险,任何一个市场都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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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出台的背景
1 启动阶段(07.7-12)
刘主席辅导、世行交流和初稿起草
2 考察阶段(07.12-08.1) 考察欧美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的良好
实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讨论阶段(08.1-4)
4 法审阶段(08.5-9) 5 报批阶段(08.10-12) 6 公示阶段(09.5-6) 7 发布阶段(0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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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款释义
第五条 重要原则:全流程管理、制衡机制、考核问责; 贷款流程应该完善、没有重大缺陷; 贷款流程:受理、调查、风险评价、审批、签约、发 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处置; 第二-七章进一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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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 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 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 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 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 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向各行发讨论稿,征集1300多条意见, 多次金融机构讨论会 法律审查修改,并于10月8日主席会 议原则通过 报法制办、国办审核 正式公开上网征求意见 正式发布,三个月后实施
最新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全文」

最新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全文」最新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全文」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控制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九)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2、项目融资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3、项目融资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筹资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4、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5、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6、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7、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8、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9、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10、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
11、项目融资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12、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
13、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二、单选题1、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A关联中介机构B独立中介机构C关联金融机构D独立金融机构答案:B2、项目融资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考虑()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框架内看项目融资及其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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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指引

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得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就是指符合以下特征得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就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她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得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就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得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得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得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她收入,一般不具备其她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得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得专业人员,建立完善得操作流程与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得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与监理等方面得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得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与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与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得建设期风险与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与其她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与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得影响,审慎预测项目得未来收益与现金流。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
中国银监会三法一指引

xxxx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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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项目融资业务操作,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合规、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对项目融资遵循审慎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对项目实施全流程管理,并遵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及我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项目融资,应按本行统一授信和集团客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融资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项目融资业务操作
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欺诈、恶意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无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记录;
(四)借款人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融资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我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二)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建筑工程开工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和我行有关规定;
(七)项目其他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已得到落实;
(八)申请外汇项目贷款以及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项目贷款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相关规定。
申请外汇项目贷款,还应持有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或登记文件;
(九)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十)项目符合我行其他相关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除按我行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
(二)借款人的投资资格和资质证明资料,如为新设项目法人,应提供其主要股东与所投资项目相适应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证明资料;
(三)反映借款人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情况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
(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六)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拟争取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符
合政府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
(八)按我行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项目融资的风险识别
项目融资业务评估应对项目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合理、审慎的分析与判断,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根据项目建设期、经营期不同的风险特征,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九条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融资
必要时,各分支机构可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十条项目融资的审查评估
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审查评估,要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十一条项目融资额度
分行应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资本金比例、项目实际需要和我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实力、综合收益等因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