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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企业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企业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企业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涉农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加大涉农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涉农企业项目贷款业务操作,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涉农企业发放的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厂房新建、改建或是扩建等,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本办法所指的涉农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研发、服务等活动,和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研发、服务活动的企业,泛指农、林、牧、副、渔、果、菜、桑、茶、烟等行业企业。

第三条我行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四条项目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各支行。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或依法核发登记证并经年审合格的XX市辖内涉农企业;(二)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三)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四)提供规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项目开发取得合法有效批件;(六)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七)在当地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八)企业制度完善,产权明晰,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九)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十)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能够按时还本付息;(十一)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十二)遵纪守法,股东、董事、监事和现任高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十三)借款人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十四)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并年检合格,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自愿接受我行的监督和管理;(十五)向我行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完整;(十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经营业务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有效监控资金经营业务涉及项目的资金用途及流向,确保项目安全顺畅运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经营业务是指资金经营部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包括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受让其它金融机构信托受益权、受让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资金经营部从事以上资金业务,根据业务设计方案需要对融资主体进行账户监管时,融资主体在我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用于专项接收、归集、使用项目资金所用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及项目涉及的关联企业在他行开立的账户。

由我行分、支机构主导发起成立的资金经营业务,原则上融资主体监管账户开立在该机构,监管账户可以是融资主体已有结算账户也可以是新开立的结算账户。

由资金经营部主导发起成立的资金经营业务,融资主体监管账户开立机构由资金经营部确定。

第二章实物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账户资金监管和账户基础证照、印章、银行预留印鉴、U-key监管。

资金监管主要是对第三条中所指的项目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基础证照、印章、银行预留印鉴、U-key监管主要是指对第三条中所称的项目账户或该项目账户在他行的关联账户所涉及的项目公司的相关基础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等)、公章、法人章、财务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的监管。

第五条我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监管账户管理人,负责与项目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及监管账户的管理。

我行分、支机构主管前台业务的副行长作为证照、印章管理人负责对项目公司的相关基础证照、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等重要物品进行保管。

监管账户管理人与证照、印章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分、支机构应及时填写《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账户监管人员报备表》(见附件一)向资金经营部报备。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有效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所有贷款业务的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业务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项目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自主选项、独立评审、公平诚信、自担风险的原则,实现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保证项目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五条贷款人对于项目贷款应实行贷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及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岗位制约机制,落实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二章项目贷款种类第七条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和贷款用途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三)科技开发项目贷款,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四)商业网点项目贷款,指用于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发放的贷款。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全文)(一)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全文)(一)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全文)(一)引言概述: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公司的融资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的企业内部制度。

通过建立和执行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公司可以有效地管理融资业务,确保融资活动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和高效运作。

一、融资业务流程管理1.确定融资需求: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资金需求,明确融资的目的、金额、期限等关键因素。

2.制定融资计划:根据融资需求,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包括融资方式、时间表、融资方案等内容。

3.融资渠道选择:根据融资计划,评估各种融资渠道的优劣,并选择最适合公司的融资渠道。

4.融资协商与谈判:与融资方进行协商与谈判,明确融资条件、利率、抵押品要求等关键事项。

5.融资合同签订:根据谈判结果,制定融资合同,并确保各项条款确切明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融资风险评估与控制1.资金需求评估:对公司的资金需求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偿还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

2.融资项目评估:对各种融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风险性、收益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

3.融资风险控制:建立融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严格的融资审批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控制指标。

4.融资合规管理:确保融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5.融资后续管理:对融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及时调整融资策略,防范风险,并根据融资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融资业务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原则:制定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明确披露的内容、方式、时机和范围。

2.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融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披露内容要求:明确对外披露的内容要求,包括融资计划、融资合同、融资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

4.信息披露方式:选择合适的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公告、通知、报告等适用于不同融资活动的披露方式。

5.信息披露监督和追溯:建立监督机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追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融资业务监管与评估1.监管机构及职责:明确融资业务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经营行为,维护银行稳健经营、保护客户权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理财融资业务是指银行通过融资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投资或放贷,以获得预期收益的业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监管部门审批后,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的银行的理财融资业务。

第四条银行理财融资业务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稳健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稳健经营和客户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应当制定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安全可靠。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六条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监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银行应当制定行业通行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标准,并进行风险测算和综合评定。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风险管理、措施和监督措施。

第九条银行应当对理财融资业务的贡献、风险和收益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掘问题和风险点。

第十条银行应当针对客户需求和市场环境,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投资计划,确保投资等比例或随机分散,并及时披露信息。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客户信息、投资计划、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措施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主动收集客户信息,开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保投资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采取合适的风险对冲措施,规避市场、利率、信用等风险。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投资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了解其业务、财务、管理情况和风险点,评估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投资收益预测和业绩评估标准,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六条银行应当为客户制定个性化投资方案,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和需求,做到真正的以客户为中心。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进行充分的客户宣传和风险告知,确保客户对理财融资业务的风险有充分了解,坚决杜绝误导、欺诈等行为。

项目融资部管理制度范文

项目融资部管理制度范文

项目融资部管理制度范文项目融资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部的管理,提高部门运作效率,保证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项目融资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部门人员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建设、考核评估等。

第三条项目融资部负责公司的融资筹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项目融资策略和方案;2. 寻找潜在的融资机会和合作伙伴;3. 协调项目融资过程中的各方合作;4. 进行融资谈判和协议签订;5. 监督和跟踪融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部门人员管理第四条项目融资部人员的招聘、任用、培训、考核、晋升由本部门负责,须符合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

第五条项目融资部应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知识、市场分析、风险控制等。

第六条项目融资部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部门的整体工作成绩和个人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奖惩。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第七条项目融资部应定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项目融资部应建立项目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融资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具体流程如下:1. 项目申请:项目经理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背景、融资需求、融资方案等信息;2. 项目评审:由项目融资部组织专门的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包括风险控制、市场前景、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考察;3. 项目审批: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审批意见,由部门负责人进行最终决策;4. 项目执行:融资项目经批准后,由项目融资部负责具体的融资工作,包括融资谈判、协议签订、资金到账等。

第九条项目融资部应建立项目跟踪和督导机制,定期对已融资项目进行跟踪,确保融资资金的正常使用和项目落地。

第四章制度建设第十条项目融资部应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1. 项目融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流程,规范融资活动的开展;2. 团队协作制度:规范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方式和沟通渠道,提高工作效率;3. 风险控制制度: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预防融资风险的发生。

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资金业务,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或与非市场交易成员的银行类机构之间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等人民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本行资金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本行资金业务纳入同业机构授信管理。

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未经授权,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金融市场部职责(一)资金业务在授权范围内,由金融市场部负责资金业务的日常操作,有效控制资金业务风险。

(二)金融市场部是资金业务经营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市场融资计划、制订资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本行资金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

(三)岗位设置分为:交易员、结算员、复核员、资金清算员(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负责资金业务的账户管理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负责定期识别、计量、监测资金业务风险,评估新业务、新产品风险等。

第八条合规管理部负责新业务、新产品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行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授权额度以年度授权书为准。

授权包含行长对分管行长以及对部门经理的授权。

第三章同业拆借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同业拆借指同业之间在经营过程中互相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

(一)同业拆借业务按融资方向分同业拆出业务和同业拆入业务。

同业拆出业务用于本行多余头寸融出,交易对手必须具备我行同业统一授信额度;同业拆入业务用于补充本行日常流动需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是指农业发展银行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商业性项目提供的贷款支持。

第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项目。

第四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综合授信。

第五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评估、发放、管理和回收应当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第二章项目评估第六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评估应根据项目的可行性、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测进行,并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项目评估内容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财务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第八条项目评估的结果应当经过农业发展银行的审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九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审批流程,并经过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和授信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资产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合作,定期进行贷后监管,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五章贷款回收第十六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协商,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催收和清偿。

第十八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处置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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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项目融资风险,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四条项目融资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项目融资业务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或公司业务部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授信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其中,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资金不能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行受理项目融资业务时,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股东签字样本、借款人经过年检的贷款证或贷款卡等;
(二)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表。

如为新建企业,只需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项目报批材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批材料应符合政府部门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部门出具;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六)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七)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要素与管理要求
第八条项目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
求、预期现金流、项目风险水平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项目融资期限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本行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项目融资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需反映项目融资结构风险大小、各项风险缓释措施充足与否,并考虑其他各项成本、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

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可根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项目融资应在项目建设期结束或审批确定的宽限期期满后实行分期还款。

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

对项目建造完成后,借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并一次性获得转让对价的除外。

第十二条有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应尽可能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本行前台客户经理在办理项目融资业务时应尽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对于既有法人,重点调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初步分析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

对于新设法人,重点调查借款人的主体合法性,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应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法人治理结构,主要股东信誉和实力等。

(二)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理位置、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可行性及必要性,项目规模、性质等基本内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项目有关批准情况,建设及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流程和装备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等。

(三)项目产品市场情况。

包括项目所属行业规划、市场环境、供求状况和未来变化趋势,同类产品市场波动与购销状况,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来源的持续稳定性,项目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劣势等。

对于项目建成后即移交或转让的,可简化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调查,但应调查掌握借款人与项目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以及受让方资金实力。

(四)项目投资及筹资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等。

(五)项目还款能力。

包括项目盈利能力,未来现金流量分析,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项目回收期,确认借款人有能力通过正常的现金收入或其他能转化为现金的资产偿还贷款。

(六)信用支持情况。

包括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资格、能力、抵质押物状况、价值、抵质押率及保险等。

(七)银行综合收益情况及风险状况。

包括结算业务增长情况,贷款主要风险及风险程度等。

(八)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前台客户经理应确保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审查人员应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价,审查内容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的合规性。

借款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项目报批手续是否齐备。

(二)项目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环境和其他配套条件适应情况;主要设备采购引进情况等。

(三)项目可行性。

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成熟性及适用性,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发展潜力、供求现状、销售渠道、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是否有长期稳定来源。

(四)项目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获得性;已到位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性,以及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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