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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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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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体系 •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客体 •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 •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种类和标准 •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特殊情况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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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体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规定了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措施,是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法 律基础。
消防救援机构
作为专业的消防救援力量,负责 火灾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同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火灾事 故责任追究工作。
客体: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
直接责任人
火灾事故的直接引发者或造成火灾扩 大蔓延的人员,包括火灾发生时的在 场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
指对火灾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人员, 如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管理者、使 用者等,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
例如
《XX省消防条例》、《XX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方面具有 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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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客 体
主体: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责 任追究工作,包括对火灾原因进 行鉴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 诉等。
火灾事故的认定
火灾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消防部门的 调查结论,综合考虑起火原因、火势 蔓延、过火面积等因素。
火灾事故的处理
火灾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严重 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措施,如灭火、疏散、救助等。
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认定与处理
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认定
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应当依据消防部门的调查结论,综合考虑事故现场的证据、相关 人员的行为等因素。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3人以上的;2、重伤10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两案”侦办存在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两案”侦办存在问题及对策
人 员要进 行 大 量 艰 苦 细 致 的调 查 取 证 工 作 , 在 收 集
证 据 的过程 中会使 用 各种 侦查 手 段 , 并 且 刑 事立 案 、
采取 强 制 措 施 、 侦查讯 问 、 移 送 起 诉 等 程 序 严 格 复 杂, 而 调 查 人 员 大 多 数 半 路 出家 , 中 间 虽 经 培 训 学
为此 , 本 文就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 两案” 侦 办 存 在 的
问题 及对 策进 行探 讨 。

度大 , 火 烧 和扑救 对火 灾现 场证 据 破 坏极 大 , 大量 有
价值 的直接 证 据 丧 失 。 为形 成 有 效 的证 据 链 , 办 案
公安 机关 消 防机构 办理刑 事案 件职 权 源 于 1 9 9 8 年公 安部 发布 的《 刑 事 案 件 管 辖 分 工规 定 》, 这 样 公
安机 关 消防 机 构 在 火 灾 调查 基 础 上 , 又 履 行 起 失 火
办 理行 政案 件 要 高 , 对 办 案 人 员 的要 求 更 高 。有 些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0 9—2 8
由于 火灾 现 场 破 坏 较 大 , 一 些 证 据 由于 火烧 无法 复原 , 如 果再加 上犯 罪嫌 疑人 故 意伪 造 和破 坏 ,
火 灾现场 的破 坏 就 更 大 , 导 致 从 火 灾 现 场 提 取 痕 迹
物 证非 常 困难 ; 调 查讯 问t f N 用 的时 间 短 , 如 果犯 罪
实体和 程序 方 面进 行 了分析 , 并针 对性地提 出了对 策和 建议 , 以期提 高“ 两案 ” 侦 办 的质 量 。
关 键词 : 失火案 ; 消 防责任 事故 案 ; 侦 办; 火 灾调 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黑公通[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公通〔2008〕135号)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为全面系统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自1999年以来,省厅制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办案主体、管辖范围、管辖主体、案件审核、案卷管理、法律文书、办案经费、结案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了大量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效打击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黑公通〔2008〕112号),分别对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和管辖范围做出了规定。

为使上述规定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确保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对提升公安消防机构震慑力,有效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刑法》第115条中过失类犯罪的治安违法行为衔接问题研究

《刑法》第115条中过失类犯罪的治安违法行为衔接问题研究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一直以来,我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理内容存在着竞合的问题。

二者的关键区分点在于对行为的认定,包含行为的性质、行为的适用范围、行为的规制与衔接等问题。

通过分析不同学说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结合我国现阶段犯罪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的衔接内容,研究我国《刑法》第115条中的过失类犯罪的治安违法行为衔接问题。

根据研究内容挖掘衔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类犯罪;犯罪行为;治安违法行为一、引言我国《刑法》第115条在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时,于第2款规定了前款犯罪的过失类犯罪,其保护的代表法益为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从涵盖范围亦或严重程度来看,其行为较恶劣、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更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

但对于过失犯前款罪的行为,以及过失且具备情节较轻的情形时,与相关的治安违法行为相近。

此时衡量罪与非罪,完善区分与衔接内容对于司法公正以及公民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犯罪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的竞合与区分刑法学上的犯罪行为概念为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概念不但包括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治安违法行为从范围而言,狭义的概念仅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广义的概念则还涵盖除此之外,违反国家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警察负有干预权的,破坏社会治安、引起社会问题的违法类型。

便于更好进行对比观察,此文皆采取两者的狭义概念。

我国犯罪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竞合主要归因于我国社会治安二元交叉制裁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同类型行为依据程度轻重区分为一般违法与犯罪,由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担“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二元制裁体系。

关于犯罪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分理论,学界对此主要存在三种理论:(一)质的区别说该理论最早源于古罗马,该理论将犯罪行为概括为一种“自体恶”,将行政违法行为则为一种“禁止恶”。

消防员考试:消防法律法规测试题(三)

消防员考试:消防法律法规测试题(三)

消防员考试:消防法律法规测试题(三)1、单选某娱乐场所因锁闭安全出口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罚,在一年内该娱乐场所又锁闭同一安全出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这一行为()处理。

A、不能再处罚B、不能再给予罚款处罚C、(江南博哥)应当给予拘留处罚D、应当从重处罚正确答案:D2、单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之日起()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A、24小时B、2日C、3日D、5日正确答案:B3、问答题对于“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的情况,如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答案:(1)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2)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4、问答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办理哪些刑事案件?正确答案: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

5、问答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正确答案:(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单选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关于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中关于人员伤亡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造成死亡一人以上B、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三人以上C、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D、重伤三人以上正确答案:B7、问答题对消防行政案件的审核、审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正确答案:(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6)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与量刑标准

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与量刑标准

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与量刑标准(二)2009-12-28 10:07:18来源: 浙江刑事犯罪常用标准(二)(2008-10-23 10:32:59)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情节严重1、枪支、手榴弹或者爆炸装置;2、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0克,烟火药1000克,雷管2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3、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5、未达到第2项标准,但拒不交出的;6、达到第2项最低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以上的。

;4、重伤1人以上并有下列情节:a、酒后、吸毒后驾驶b、无驾驶资格驾驶c、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而驾驶d、明知无牌或已报废车驾驶e、严重超载f、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行政赔偿起诉状

行政赔偿起诉状

---------------------------------------------------------------范文最新推荐------------------------------------------------------行政赔偿起诉状行政赔偿起诉状(一)原告:张xx,男,53岁,住xx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被告:xx市教育局,熊xx,局长。

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履行依法处理行政赔偿申请的法定职责。

二、判决被告赔偿自1995年12月至2018年8月(或至今)的损害。

事实和理由:虽然被告对原告的侵害始自1991年。

但是,自1995年12月起,实施的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的陷害行为,已由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为:违法,以新的: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陷害了。

特对自1995年12月至2018年8月,十五年期间对原告的损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如下:一、余姚市教育局实施持续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的陷害行为,是自1995提12月起,由肖焕凡勾结朱爱华等法律主体的职务行为,共同实施的。

并由朱开权自2005年2月1日以来,持续实施的。

虽然,2008年11月起,余姚市教育局又实施了以停发工资,力图持续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陷害。

但已有2018年8月,被决定:自2008年11月以来,变更为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了。

二、虽然,与强迫劳动之前的,在家长休期间的待遇有区别。

由全额工资,变成80%或者50%的工资了。

但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被纠正了。

或者说,已被确认为违法了。

为此,余姚市教育局1/ 14是要承担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期间的损害赔偿的。

三、赔偿的内容:1、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损失费。

以宁波市当前平均工资的五倍赔偿。

2、是原告为维权的材料、财产,和精力损失费赔偿一百五十万元。

3,在强迫劳动期间,仍以涉嫌绑架、伤害犯罪的行为陷害原告的损害,赔偿300万元。

为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追究被以第三人侵权的法律责任,特提起上述行政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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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高法发[1999]30号
为依法惩处失火及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对办理失火及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火罪定罪处罚:
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居民受灾10户以上的;
4、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居民受灾5户以上的;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居民受灾3户以上的。

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的后果未超过上述标准本数,且在失火后能够及时报警,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财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火灾损失,并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以及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发生火灾,造成以下严重后果之一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居民受灾10户以上的;
4、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居民受灾5户以上的;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居民受灾3户以上的。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
1、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
2、死亡2人并重伤5人以上的;
3、死亡1人并重伤8人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居民受灾30户以上的;
6、死亡2人或重伤8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或居民受灾15户以上的;
7、死亡1人或重伤5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80万元或居民受灾20户以上的。

各地在执行通知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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