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变更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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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及内容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人(代理人)签章注:1.本申请书由路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赣路政许接()号: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的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如下:序号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备注12345收件人(签章):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章):(注: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在“备注”标明。

)路政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存档)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意见书赣路政许受审()号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赣 路政许补告( )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许可 事项接 收 时 间 申请 人基本情况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委托代理人是否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承办人员: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或首席代表审核意见签章:年 月 日单位 负责 人审批意见签章:年 月 日备 注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和/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请在年月日前对申请材料作如下补正,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1、2、3、4、特此告知。

路政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存档)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赣路政许不受()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建议向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行政机关名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准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审查情况和准予许可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法》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无附期限的行政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不延续。

(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不予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审查情况和不予许可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法》之规定,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审批表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许延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法》之规定,决定准予延续你(单位)行政许可。

许可期限: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无附期限的行政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不延续。

(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许不延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审查情况和不予延续许可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法》之规定,决定不予延续你(单位)行政许可。

(题目)行政执法人员理论培训(文书实务)测试题

(题目)行政执法人员理论培训(文书实务)测试题

2014年执法人员理论培训(文书实务)测试题一、判断题(20题,20分)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件的总称。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最常见的形式结构主要由首部、主体、尾部三部分组成。

()3.行政许可文书的主要内容为: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审查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4.交通运输执法文书的尾部,即结尾部分,一般包括文种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填充类交通运输执法文书。

()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是指对已发生案件的回顾描述,其要素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案由、经过、结果等。

()7.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8.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证据的采集记录通常采用逐一罗列法。

()9.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法律依据的顺序按效力高低引用,不得援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依据。

()10.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分类可以分为内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和外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

()11.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文书时,应注意引证法律条文的次序。

一般先引法律规定,再引用法规规定,最后引规章规定。

()12.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填写完毕后,空白栏目应用斜线画去。

()1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按照文书制作人分类可以分为申请人文书和行政机关文书。

()1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是交通行政机关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审查完毕,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准予申请人从业许可行为的凭证。

()16.《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除实施机关存档外,公告样式及内容在不变更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正式公告的大小尺寸。

(题目)行政执法人员理论培训(文书实务)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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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执法人员理论培训(文书实务)测试题一、判断题(20题,20分)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件的总称。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最常见的形式结构主要由首部、主体、尾部三部分组成。

()3.行政许可文书的主要内容为: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审查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4.交通运输执法文书的尾部,即结尾部分,一般包括文种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填充类交通运输执法文书。

()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是指对已发生案件的回顾描述,其要素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案由、经过、结果等。

()7.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8.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证据的采集记录通常采用逐一罗列法。

()9.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法律依据的顺序按效力高低引用,不得援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依据。

()10.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分类可以分为内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和外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

()11.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文书时,应注意引证法律条文的次序。

一般先引法律规定,再引用法规规定,最后引规章规定。

()12.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填写完毕后,空白栏目应用斜线画去。

()1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按照文书制作人分类可以分为申请人文书和行政机关文书。

()1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是交通行政机关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审查完毕,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准予申请人从业许可行为的凭证。

()16.《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除实施机关存档外,公告样式及内容在不变更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正式公告的大小尺寸。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鲁交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0〕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第三章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第四章重大涉路工程施工组织审查第五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协议签订第六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第七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第八章重大涉路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九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的验收第十章附则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确保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公路发展规划,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或者因建设需要使公路改线的项目中,在国道、省道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涉路施工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组织相应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信用管理,其所属的事业服务机构受委托承担全省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设计方案与资料审核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工作,管理全省重大涉路工程档案,协助开展相应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现场勘察,设计方案、许可申请材料的初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的审核,重大涉路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管,公路改线、恢复性工程验收。

2023年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2023年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填空题(100题)1、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2、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限度相称。

3、实行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最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许可,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12、设定和实行行政许可,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限度。

13、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不合用行政许可法。

14、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实行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行和结果,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应当公开。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许可,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6、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京公交字[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局属各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8〕30号)要求,局结合公安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及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重新确认,对由交管局负责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5.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9.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10.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安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苏交规〔2014〕8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苏交规〔2014〕8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苏交规〔2014〕8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省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经第8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2月30日附件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车辆条件1、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取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设施;3、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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