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分析:

合集下载

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分析PPT学习教案

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分析PPT学习教案
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在理论上在理论上赠与既可以是有特定对象的赠赠与既可以是有特定对象的赠与亦可以是无特定对象的赠与亦可以是无特定对象的赠与但微信红包的赠与应当是有特定对象的
第3页/共6页
基于微信红包的运作机理的考量, 不难发现虚拟财产的占有状态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下 发生了三次转移。 第一次转移是赠与人设置好红包金额后输入微信支付密码, 此时赠与人 财产的归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所占有, 但是基于财付通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 保管的法律关系, 此时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第二次是受赠人点开红包链接并拆开 红包, 此时刚才由财付通保管并占有的财产转移到受赠人的 “零钱”账户, 此时赠与合同 成立并生效, 指示交付宣告完成, 赠与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受赠人。 在用户不提现的 期间内, 受赠人的财产仍由财付通(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保管并且占有, 但受赠人基于所 有权的专属性继而对财付通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 第三次转移, 是受赠人选择将 “零钱” 账户中的红包金额提现后, 1-3 个工作日内, 财产转移占有进入用户的银行账户, 由用户占 有并享有所有权, 这相当于受赠人行使了对赠与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第5页/共6页
Hale Waihona Puke 第2页/共6页微信红包的效力分析
一般认为, 受赠人在红包金额存放在财付通 “零钱” 账户中未提现时, 受 赠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之间形成无息保管合同关系, 所有权应当归属 于红包受赠人。 但虚拟货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 货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 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

最新-微信红包的法律关系探讨 精品

最新-微信红包的法律关系探讨 精品

微信红包的法律关系探讨摘要微信红包是社会经济中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作为新兴事物,目前我国的立法在这方面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参与其中的微信用户、支付平台和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待明确。

本文认为如果明晰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能够发挥各自优势,规避风险,保障各方权益,在各方自律自治的基础上,构建起完整的法律与制度框架。

关键词法制;互联网金融;微信红包;法律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微信红包无疑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一个突出代表。

2015年春节联欢晚会的互动让其成为了年夜饭的主菜单,甚至抢了春晚的风头。

数据显示,2015年除夕当日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10亿次,2015年8月20日,七夕当天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427亿次,突破2015年除夕10亿峰值。

①微信红包的发展不容小觑,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产品,面临多重机遇与挑战。

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诸多利益的同时,也应注意其隐藏的法律风险。

明析微信红包所涉的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有利于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和谐发展。

因此,探讨微信红包的法律关系问题有其现实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分析研究。

一、微信红包所涉及法律主体及其收发流程收发微信红包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所涉及主体共有四方,即微信用户、微信平台、财付通公司、储蓄卡发卡银行。

而在《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定义微信支付服务,指财付通公司依托微信公共平台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②从本质上讲,微信平台是一个收发红包双方进行联系的前台渠道,而支付转移等后台业务则是由具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财付通来完成,可将其理解为同一主体,即支付平台。

发放红包的用户需要首先至少绑定一张银行卡,填入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并勾选《用户协议》,如此一来,银行卡就与微信账户绑定在一起了,用户可以点击钱包给零钱进行充值此时充值即用之前所绑定的银行卡或直接用银行卡内金额进行发放红包。

嫌疑人使用微信转红包可以行贿么

嫌疑人使用微信转红包可以行贿么

If you are really willing to work hard for your dreams, the worst result will be a late bloome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嫌疑人使用微信转红包可以行贿么使用微信转红包的这种行为当然也很有可能会构成行贿,如果犯罪嫌疑人单次发红包的数额已经够3万元,关键是有通过发红包这种做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那就已经构成了行贿罪。

行贿不见得必须是直接面对面把钱交给了对方的,微信发红包只是行贿的方式而已。

一、嫌疑人使用微信转红包可以行贿么?使用微信转红包也可能构成行贿,主要看发红包的金额和次数。

犯罪嫌疑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罪量刑标准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不认罪可以定罪吗?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微信红包支付中的法律思考

微信红包支付中的法律思考

微信红包支付中的法律思考丁寒陈亮随着网络支付的兴起,微信红包进入人们的视野,被人们所接纳。

当人们在享用微信红包带来的乐趣时,往往容易忽视微信红包中出现的法律漏洞,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微信红包支付很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因此,应对微信红包支付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层面的问题深入探究,并思考解决途径。

传统意义上,红包是在重大节日时亲朋互送的一种装有不定额现金的红色信封,多用于表示对亲朋最美好的祝福。

而微信红包,顾名思义是指在微信平台上以资金流转为核心体现出的一种网络红包。

这一功能在2014年1月一经推出就迅速成为最流行的人际交往新形势,而这主要缘于其既具有传统意义上祝贺和祝福的美好含义,又具有信息时代移动客户端可以支付的快捷和方便。

但是每一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如何更好地避免微信红包可能会触碰到的法律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摆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面前严峻的挑战。

一、微信红包支付的界定“微信红包”看似仅仅是一种微信开发的新功能,但其核心体现为跨出金融机构交易范畴的资金往来行为。

微信用户仅需绑定一张银行储蓄卡,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活期存款已微信的财付通后台相关联,在最初绑定之后,只需输入用户设定的六位快付密码就可以成功以红包的形式将希望转出的数额放给相对人。

微信红包既可以发给固定的微信好友,又可以在微信群或者讨论组里进行发送。

在这一行为中,红包发放人与财付通之间存在委托行为,表明发放人了解自身资金存放于财付通平台,并授权财付通将资金转给发放人指定的红包收受人,并以此为现行行为,在红包发放人和收受人之间形成赠予关系。

微信支付让移动互联网交易变得极为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如信用担保的法律风险,微信诈骗的法律风险等,我们在享受微信红包带来的现代生活同时也不要忘了微信红包的整个流程当中所出现的法律漏洞。

二、微信红包支付可能触及的法律隐患1、剥夺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平常的生活中,当赠与人进行财物赠与时,表示与受赠人签署了合同,在签署合同到财物所有权转移的这段时间内,赠与人有权利对赠与进行撤销。

本案中的“红包”是何种法律性质?

本案中的“红包”是何种法律性质?

本案中的“红包”是何种法律性质?【案情】 2007年10月1日,张某的妹妹在举行婚礼时,张某的朋友郝某主动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帮助张某家接送客人,张某的父母按照当地习俗用红纸包了20元的封子钱送给郝某。

郝某在婚宴上多喝了几杯酒,导致在婚宴结束运送客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郝某头部受伤,【案情】2007年10月1日,张某的妹妹在举行婚礼时,张某的朋友郝某主动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帮助张某家接送客人,张某的父母按照当地习俗用红纸包了20元的“封子钱”送给郝某。

郝某在婚宴上多喝了几杯酒,导致在婚宴结束运送客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郝某头部受伤,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郝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8700元,张某支付郝某1000元。

郝某出院后,以其与张某父母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张某父母应承担全部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父母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600元。

【分歧】本案审理中,对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关系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是义务帮工关系,另一种认为是运输合同关系。

【评析】笔者认为:一、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所谓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劳务,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

本案中,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之所以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原因在于:一是张某父母在女儿婚嫁喜庆中以图吉利,把郝某作为“轿夫”、“车夫”馈赠的“封子钱”,不仅是当地婚嫁喜庆中的一种礼仪,也符合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传统文化习俗。

二是郝某自愿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帮助张某家接送客人,张某及张某父母并没有拒绝。

三是20元的“封子钱”数额与当地运输行业的劳务报酬行情明显不符。

因此,本案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不是运输合同关系。

二、张某父母送给郝某的20元“封子钱”是无偿赠与性质“封子钱”,又称“红包”。

婚嫁喜庆中送“红包”和收“红包”,不仅是亲朋好友相聚互馈祝愿的表示和出自内心感戴之情的礼仪,也是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一种传统文化习俗。

“微信红包”法律问题探析

“微信红包”法律问题探析

“微信红包”法律问题探析作者:罗杰虞涵琪张瑜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以“微信红包”为代表的互联网社交金融正在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宝地”,但其在发展中也凸显出相关法律问题,红包法律性质及涉税问题不明确、可能触犯刑法边界、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堪忧、准入及退出机制欠缺等。

因此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从企业提供基金服务盘活沉淀资金、各方合力促进监管、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及充分实现行业自律等方面寻找“微信红包”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微信红包互联网社交金融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基金项目:“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罗杰、虞涵琪、张瑜姬,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87-02一、引言春晚引发的“抢红包”热潮持续发酵至今,对于“微信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思考也从未停止。

“微信红包”成功的最大看点在于它是互联网社交金融的产物,而对于这一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事物,我国目前的研究还不够全面深入。

因此本文拟在全面解读“微信红包”的基础上,从不同的部门法视角分析其法律性质、存在的涉税问题及涉罪的边界等,最后从现实层面探究“微信红包”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监管层面的制度缺失。

希望能引发大家的思考并对以“微信红包”为代表的互联网社交金融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二、解读“微信红包”自2014年腾讯在微信上推出“微信红包”应用以来,微信通过同央视春晚合作,引发全民“抢红包”热潮,并持续发酵至今。

“抢红包”正在成为春节新习俗,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探讨。

红包分为两种形式,即“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群红包”。

“普通红包”由用户自主设置金额,定向发给好友;“拼手气群红包”则是经用户设置红包金额和数量后,由抢红包者自己抢,先到先得,金额随机。

“微信红包”收发过程中存在四方主体:发红包用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公司、用户绑定的银行卡权属银行及收红包用户。

微信红包支付中的法律思考

微信红包支付中的法律思考

微信红包支付中的法律思考作者:丁寒陈亮来源:《知识文库》2016年第16期随着网络支付的兴起,微信红包进入人们的视野,被人们所接纳。

当人们在享用微信红包带来的乐趣时,往往容易忽视微信红包中出现的法律漏洞,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微信红包支付很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因此,应对微信红包支付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层面的问题深入探究,并思考解决途径。

传统意义上,红包是在重大节日时亲朋互送的一种装有不定额现金的红色信封,多用于表示对亲朋最美好的祝福。

而微信红包,顾名思义是指在微信平台上以资金流转为核心体现出的一种网络红包。

这一功能在2014年1月一经推出就迅速成为最流行的人际交往新形势,而这主要缘于其既具有传统意义上祝贺和祝福的美好含义,又具有信息时代移动客户端可以支付的快捷和方便。

但是每一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如何更好地避免微信红包可能会触碰到的法律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摆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面前严峻的挑战。

一、微信红包支付的界定“微信红包”看似仅仅是一种微信开发的新功能,但其核心体现为跨出金融机构交易范畴的资金往来行为。

微信用户仅需绑定一张银行储蓄卡,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活期存款已微信的财付通后台相关联,在最初绑定之后,只需输入用户设定的六位快付密码就可以成功以红包的形式将希望转出的数额放给相对人。

微信红包既可以发给固定的微信好友,又可以在微信群或者讨论组里进行发送。

在这一行为中,红包发放人与财付通之间存在委托行为,表明发放人了解自身资金存放于财付通平台,并授权财付通将资金转给发放人指定的红包收受人,并以此为现行行为,在红包发放人和收受人之间形成赠予关系。

微信支付让移动互联网交易变得极为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如信用担保的法律风险,微信诈骗的法律风险等,我们在享受微信红包带来的现代生活同时也不要忘了微信红包的整个流程当中所出现的法律漏洞。

二、微信红包支付可能触及的法律隐患1、剥夺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平常的生活中,当赠与人进行财物赠与时,表示与受赠人签署了合同,在签署合同到财物所有权转移的这段时间内,赠与人有权利对赠与进行撤销。

微信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

微信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

微信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 你对⽹络红包有多少了解?⽹络红包是指⽹络运营商(⽹站),在春节等假⽇期间,通过组织互联⽹线上活动,派发红包,让利⽹友的⼀种促销式营销模式。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络红包的相关法律知识。

微信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 1、是否涉及⾏贿受贿? 微信中的红包活动,⽬前控制在每个红包不超过200元⼈民币,但对红包的个数和连续发放的次数则没有限制。

如果在⼀个由⼲部组成的“群”中(假定群中有⼗个⼈),官⼩的向官⼤的发红包,每次每个红包200元,总共发50次,50次下来了,每个⼈抢得的红包理论上可达到10000元。

虽然是娱乐活动,但由于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给上级发红包可能有个⼈⽬的,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

则,收受10000元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发红包的“⼩⼲部”,由于50次(每次2000元)总共发出了⼗万元,也可能构成⾏贿罪的。

因此,纯属娱乐活动、⾦额较少、没有利害关系和其他⽬的的“红包活动”⽆可厚⾮,但数额⼤了,⼜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的,就可能触犯刑法。

尤其是“定向红包”,更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的⽬的。

2、是否要缴纳个⼈所得税? 抢红包者的⽬的是娱乐,也有获利的动机。

有些“抢⼿”上班后标榜⾃⼰春节期间收获如何之⼤,多的有千元,少的也有百元、数⼗元,当然有抢的,也有发的,抢得的也都可能发掉了。

但也不排除有些“⾦蟾”们只进不出,将抢红包变成“赢利”活动,这⾥就存在个⼈所得的问题了。

深圳⼀名男⼠在⼤年除⼣⽇收取红包69478.31元,成为收红包排⾏榜第⼀名。

按照“个⼈所得税法”规定,个⼈抢得的红包应归⼊个⼈“偶然所得”范围,这⼀所得如果达到⼀定数额就应纳税,其所得税率应是20%。

因此,随着红包的越发盛⾏,税务部门会关注这⼀块“税源”,或者说税务部门如果与微信管理商相互配合,是会堵上这⼀税收漏洞的。

3、沉淀资⾦及利息归谁所有? 按照现在的做法,抢红包必须有银⾏卡(必须是储蓄卡⽽⾮信⽤卡)绑定才能取钱发包或者存⼊卡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基于微信红包的运作机理的考量, 不难发现虚拟财产的占有状态在第 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下发生了三次转移。 第一次转移是赠与人设置好 红包金额后输入微信支付密码, 此时赠与人财产的归第三方支付平台 财付通所占有, 但是基于财付通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 保 管的法律关系, 此时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第二次是受赠人 点开红包链接并拆开红包, 此时刚才由财付通保管并占有的财产转移 到受赠人的 “零钱”账户, 此时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指示交付宣 告完成, 赠与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受赠人。 在用户不提现的期 间内, 受赠人的财产仍由财付通(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保管并且占 有, 但受赠人基于所有权的专属性继而对财付通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 第三次转移, 是受赠人选择将 “零钱”账户中的红包金额提现后, 1-3 个工作日内, 财产转移占有进入用户的银行账户, 由用户占有并 享有所有权, 这相当于受赠人行使了对赠与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 赠与合同体现双方的合意, 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对于赠 与合同而言, 要求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一致的 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合同。 • 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 186 条的规定赋予了赠与人以任 意撤销权, 其趣旨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 人可以撤销赠与, 并且不需为此背负任何法律负担。 在 民事法律关系上, 微信红包涉及赠与法律关系, 赠与人 享有任意撤销权亦不例外。
微信红包”更多的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行为,不是一种 经济行为。然而,“微信红包”却创造了数十亿元的现金流,众多没 有被领取的红包以及没有被提现的红包,都使微信积累了大量的沉淀 资金。从流程及微信支付说明来看,“微信红包”本质上仍然是基于 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第三方支付中的各 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 • 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 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 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 。
• 在理论上, 赠与既可以是有特定对象的赠 与, 亦可以是无特定对象的赠与, 但微信 红包的赠与应当是有特定对象的。
微信红包的效力分析
• 一般认为, 受赠人在红包金额存放在财付通 “零钱” 账 户中未提现时, 受赠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之间形 成无息保管合同关系, 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红包受赠人。 但虚拟货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 货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 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 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