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4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调停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调停课管理办法(试行)课表是按照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制定的,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秩序进行的重要保证。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使我校教学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落实“以生为本”的管理思想,达到管理服务于学生、服务于教师、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一、调停课管理原则1.课表具有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上课,原则上不允许调停课。
相关部门组织的非教学活动不得占用教学时间或上课教室,不得在授课时间内给任课教师安排其它任务。
2.开学、放假日期以校历规定或学校相关通知为准。
开学准备工作须在开学前三日内完成,不得因准备不足延误开学。
必须严格保证课程的授课课时,考试不得提前在授课时间内进行(考查课除外)。
3.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的开课学期不能随意改变。
教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课时间的,要有利学生学习、符合教学规律,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进行,任课教师不应因承担其它工作而影响正常的本科教学。
4.教师调停课的具体审核由学院负责,教务处发挥监管职责。
二、调停课管理措施1.凡申请调停课者应提前三天办理调停课手续,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因选课人数变动等客观原因需要调停课的,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办理调停课手续。
2.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上课,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在学院,并在三天内补办调课手续,学院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相关学生。
学院未及时报教务处者,视为随意停课。
3.申请临时调停课者,申请人须持有关材料(病假证明、会议通知或其它说明材料)到学院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学院审核通过。
整学期调课每学期办理一次,申请人须在开学第二周办理调课手续,从第三周开始按调整后的课表上课。
各学院须在开学第二周内将本单位整学期调课情况汇总表统一交教务处备案。
4.公共课调课须事先与有关教学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后由承担公共课的教学单位负责审批,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允许调课。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目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总则入学与注册课程选修与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毕业、结业与学位学籍变动奖励和处分附则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我院网络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的教学管理,不断提高网络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网络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的学籍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建档管理。
陕西师范大学设立在各地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作为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支持服务机构,有权利和责任协助、配合网络教育学院做好包括学籍管理在内的各项教学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网络教育学院执行专门制定的、统一的教学计划,实行统一课程考核。
第三条网络教育学院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习期限。
高中起点专科90学分,学习期限2—5年,专科起点本科85学分,学习期限为2--5年。
高中起点本科160学分,学习期限为4--7年。
二、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和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网络教育学院或所属校外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完成网上注册,填写学籍档案所规定的相关表格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
第五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校外校外学习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0天。
各校外校外学习中心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因各种正当原因不能在本学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30天内向网络教育学院申请入学。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可取得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和学生证。
陕西师范大学全年作息时间表

14:00—18:00
(其中17:00—18:00为体育活动时间)
16:00—16:50
第八节课
17:30—18:20
17:00—17:50
晚餐
18:00—18:50
18:00—18:50
第九节课
19:10—20:00
19:10—20:00
第十节课
20:10—21:00
20:10—21:00
职工上班时间
上午
8:00—12:00
8:00—12:00
下午
14:30—18:30
6:40—7:00
早餐、早自习
7:00—7:45
7:00—7:45
预备
7:45
7:45
第一节课
8:00—8:50
8:00—8:50
第二节课
9:00—9:50
9:00—9:50
课间操
9:50—10:10
9:50—10:10
第三节课
1010—12:00
11:10—12:00
午餐
12:00—13:00
12:00—13:00
午休
13:00—14:15
13:00—13:45
预备
14:15—14:30
13:45—14:00
第五节课
14:30—15:20
14:00—14:50
第六节课
15:30—16:20
15:00—15:50
第七节课
16:30—17:20
陕西师范大学作息时间表学生作息时间项目夏秋季作息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冬春季作息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实行起床6
陕西师范大学作息时间表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3—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陕西师范宿舍规章制度

陕西师范宿舍规章制度一、宿舍管理目标为了创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建立有序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宿舍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宿舍分配1、新生入住宿舍统一由学校宿舍管理中心安排,并且根据各学院的分数线和专业要求分配宿舍。
2、学生不能私自调换宿舍,如有需要调换宿舍的学生,需到宿舍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换宿。
3、宿舍装修及设施问题,可向宿舍管理中心反映,统一处理。
三、宿舍安全管理1、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如酒精、火柴、香烛等。
2、不得将电器用品携带、使用在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私拉乱拉网线。
3、宿舍内不得保存大件物品,如自行车、电动车等。
4、严禁在宿舍内打赌、赌博等违法行为。
5、宿舍内照明必须使用节能灯,不得使用高瓦数的灯具。
6、宿舍内不得烹饪、使用明火等,以防发生火灾。
7、宿舍内严禁乱扔垃圾,保持宿舍环境整洁。
8、宿舍内不得擅自更改宿舍结构、破坏公共设施。
四、宿舍卫生管理1、宿舍内不得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保持宿舍环境整洁。
2、宿舍内不得擅自更改宿舍结构,如隔断等。
3、每周需要全体宿舍成员进行一次集体打扫,保持宿舍卫生整洁。
4、宿舍内使用的被褥、桌布等易脏物品,需要定期清洗消毒。
5、宿舍内不得乱丢餐具,用完后需要及时清洗消毒。
6、宿舍内禁止养宠物。
五、宿舍秩序管理1、晚上10点之后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需向辅导员请假并提供理由。
2、宿舍内不得违规聚会、聚餐,不得在宿舍内喧哗打闹。
3、学生需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作息,如早晨必须按时起床,晚上必须按时休息。
4、宿舍内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如大声喧哗、放音乐等。
5、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赌博、赌博等活动。
6、宿舍内不得乱扔废弃物,保持宿舍环境整洁。
七、宿舍纪律管理1、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违规行为。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践行“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七)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2002年6月11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也为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决定,从2002级本科生开始全面实施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即可毕业,成绩优良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四年制本科学生修业年限,可在3一6年内浮动。
第三条在学分制下,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教师,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优秀学生还可以副修另一专科专业或本科专业。
第二章 教学计划第四条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要求,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制定出各专业的学分制教学计划,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类课程的结构及学分分布大致如下: 1.课程结构:必修课公共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 课 程专业选修专业必修公共限定选修公共任意选修专业限定选修第三章学分管理第六条文科本科专业的学分总额为150~160学分,理科本科专业的学分总额为155~165学分。
第七条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办法如下(学分最小单位为0.5):1.理论课教学每18学时计1学分。
2.实验(技术)课教学(1)实验课、体育和舞蹈专业技术(法)课,每36学时计1学分。
(2)音乐、美术专业技术法课,每27学时计1学分。
1.为了综合反映学习的“质”和“量”,对于必修课(含“两课”中的考查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和量,它等于课程的学分数与表征该课程考核成绩的绩点数之乘积。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其中,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百分制成绩的关系如下: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的学习质量,它等于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所得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2.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考核实行及格和不及格两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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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践行“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七)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坚持依法治校,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各自的权利义务,学校实行学生权利义务确认制度。
学生入学时,与学校签订权利义务确认书即《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明确在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内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校规定学生必修课实行考试,成绩评定方式实行百分制;选修课实行考试或考查,成绩评定方式实行百分制或等级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等要求,本科生按学校《本科学生学分制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按《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考核纪律或者考试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须经学校批准。
学校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予以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按《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按《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在校生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退学的本、专科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校将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向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向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二条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渠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贩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