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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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能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同时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和职 业病的防治,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和社会生产的稳 定有着重要作用。
二、工伤保险的目标与手段
为工伤人员 和职业病患 者提供康复
与治疗
工伤事故预防 与职业病防范 ,降低工伤事 故和职业病的
发生率
目标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和职业病,通过“ 大数法则”,分散 雇员与雇主因工伤 和职业病带来的财
德国、奥地利等 国形成由雇主组 成的集体共同承 担工伤赔偿责任 的保险形式
克服了雇主责任 制的弊端,逐步 演进为社会工伤 保险的原型
wk.baidu.com 四、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实施原则
工伤保险与 工伤预防、 工伤康复相 结合的原则
“无过失补 偿”原则
工伤保险的 实施原则
工伤保险的赔偿 金额以被伤害者 的直接经济损失 为限额的原则
瑞典 所有雇员和独立劳动者,受雇于瑞典雇主在国外第一年,受雇于外国雇主外籍人员驻瑞典第一年
日本 企事业雇员,除船员、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农林水产业中常用职工,不满5人的部分企事业属 自愿加入单位
英国 受雇人员;矿工另有附加补贴制度;独立劳动者除外 印度 20人以上某些公司雇员,动力工厂为10人以上;月薪超过1600卢比的雇员或商业、农业部门雇员除外
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 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 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 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 项社会保障制度。
2、补偿形式分两大类
(二)工伤的特征与工伤保险的功能
1、特征 工伤作为职业伤害的简称,一般指职工在生产劳 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 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 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废。
四、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实施原则
(二)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
v1、规定 在哪些情 况下发生 的急性伤 害应当属 于工伤
v2、规定在 哪些情况下 发生的急性 伤害,虽不 属于工伤, 但比照工伤 处理
v3、规定 在哪些情 况下发生 的伤害不 属于工伤
五、工伤认定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一) 因 工 负 伤 的 认 定
❖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 1、故意犯罪的; ❖ 2、自杀和自残的; ❖ 3、醉酒或者吸毒的。
(二)职业病的范围界定及其认定
我国《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规定,职工有下 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 4、患职业病的;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1、时间界限; 2、空间界限; 3、职业(业务)界限; 4、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不应属于
工伤以外,发生在职工本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 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 都应属于工伤,绝不能以职工本人对急性伤害 的发生有过失,作为将该伤害排斥在工伤范围 之外的理由; 5、法定特殊界限,即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在工 伤范围的一般界限之外的,应属于工伤的特殊 情况。
第八章
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
社会保障 学
本章目录
一、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功能 二、工伤保险的目标与手段 三、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逻辑 四、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实施原则 五、工伤认定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六、工伤保险基金及待遇 七、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 八、生育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功能
(一)工伤保险的内涵 1、涵义:
务风险
三、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逻辑
(一)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
“雇员自身责 任”阶段
“雇主过失 赔偿”阶段
“雇主责任 ”阶段
(二)工伤归责的发展逻辑:对雇主道德风险的认定
(三)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
“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具体形式及其局限 性
保险形式 的演化 国家立法 状况
赔偿的确 认与支付
基本趋势 扩大受保人覆盖范围,减少限制性条款。发达国家开始将农业工人、保姆、家庭工人、家庭教师等其纳 入覆盖范围。
四、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实施原则
❖ 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局限性
雇主自保
雇主投保商业 工伤的集体保
保险

国家立法只有原则性 规定,无具体赔偿标 准
国家立法具体明 确,规定雇主责 任和赔偿的最低 标准
雇佣双方协商并支付 赔偿
商业保险公司按 其风险程度和事 故频率收取保险 费并支付赔偿
工伤事故争议多;赔偿费低,不足以养 残或养老;雇主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并兑 现赔偿;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商业保 险公司存在逆向选择动机;职业病的缓 发性以及劳动力流动性
1、职业 性危害因 素的分类 与界定
下落不明的;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 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发的。
个人不 缴费原 则
区分因工负伤 与非因工负伤 并实行区别待 遇的原则
四、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实施原则
工伤保险的范围
覆盖人群范围
承保事故范围
四、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实施原则
❖(一)工伤保险覆盖的人群范围
若干国家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国别
覆盖范围
德国 受雇人员,各种类别独立劳动者,学徒,学生,幼儿园幼儿,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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