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儒家司法伦理道德探究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传统儒家司法伦理道德探究

论文提要:中国古代司法道德的历史发展,儒家居主流地位。最初形态滥筋于西周,理论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确立于汉,完成于唐。自宋后走向衰落,至近代瓦解。法律儒家化是以礼入法的活动,出现了儒家思想的法律条文。把伦理道德作为断案的依据,并施展了“曲法伸情”的局面。其特征具有宗法性、世俗性、强制性。在发生德刑矛盾的情况下,则据统治阶级利益而择之。它的综合治理观念和和谐的观念具有现代价值。(共184字)

关键词: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和为贵现代价值

以下正文:

中国古代的司法同立法一样,以富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而著称于世。在中国古代司法伦理道德的历史发过程中,儒家的司法道德思想基本上居于主流地位,而道家、法家的影响不大。先秦诸子百家中,道家尚“无为”,否定礼法,主张无为政治,显得过分消极,这在根本上与封建君主政治异趣。封建君主政治都

是有为政治,不是无为政治。道家的影响主要在哲学、人生方面,而不是在政治、法律方面。法家贱德尚刑,重势、尚法、贵术,颇合君主专制封建独裁的需要,但又太露骨,太片面和极端化。秦代尚法家,二世而亡,封建君主不得不引以为戒。结果法家和道家一样,只能成为一股暗流。墨家主张“兼爱”、“尚同”,在春秋战国之世,与儒家并为“显学”,至汉而“中绝”。从春秋末期到西汉中期,统治阶级经过四百余年的摸索、徘徊和挫折,终于确定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方针。

虽然秦汉以后的儒学,不同于孔孟的儒学原型,但无论是董仲舒以“天人感应”,阴阳五行为形式的汉代儒学,还是朱熹以“理”为核心,王阳明以“心”为根本的宋明儒学,其司法道德思想上的基本理论形态、基本内容、主要范畴、思维方式、讨论的基本问题及其主要主张等,与先秦儒家并无实质性的变化。所以说两千年司法伦理道德皆以儒家的司法伦理道德为主流,这是一个客观的结论。

一、中国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演变过程

我国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最初形态滥觞于西周,其理论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司法伦理道德的主流地位确立于汉,完成于唐,宋代以后,逐渐走上衰落之路,至近代而瓦解。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发生、发展和瓦解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西周

周公认为殷商王朝“早坠”,无怪乎天命,而是无德的必然。在总结封王酷刑毁政,乱刑亡国的惨痛教训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针对武庚三监叛乱后的形势,如何对待处理殷民的归顺,关系到西周王权的存亡。周公便把明德与德用作为治国治政的手段,实行怀柔政策,重视教化,勿滥刑杀,于先教而后刑之中,体现宽严适当,德刑并施,从此中国古代对法的思维方式被导向了伦理型,周公开创的伦理与法律结合起来的先例,实为中国古代司法伦理道德的奠基者。

第二阶段:春秋战国

儒家尊重家族血缘基础以及由此产生的宗法礼教,并因袭和弘扬周公传统,创立了礼的体系,初步完成了司法伦理道德的理论建设。例如孔孟为代表的德治思想,就是反对苛政和严刑峻法,注重道德感化,强调统治人民不应单靠刑罚。在重德轻刑的前提下,当教化不起作用的时候仍可使用刑罚,以“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两手治理国家。

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是讲折狱持平,公正中直,不枉不纵,不潜不滥,不杀无辜,不诬无罪的意思。孔子提出的中庸主义的法律方法论原则,在儒家司法伦理道德中占极重要的位置,不仅指导刑事立法,刑事诉讼,而且贯穿于整个司法伦理道德之中。可是在当时,儒家这一套司法伦理道德的思想理论,不但不为统治者所重视,而且处处受到排斥。礼的精神在法律建设中的地位

远远不如法家学说来得重要。

第三阶段:两汉至清

秦王朝奉行法家政治的失败,加快了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振兴,经过贾谊,特别是董仲舒的理论论证和思想重建,以及贤良文学在“盐铁会议”上的努力,儒家司法伦理道德思想体系的主流地位初步确立。

西汉董仲舒把孔孟的“德治”思想发展和概括为“德主刑辅”。从此历代王朝都毫无例外地把“三纲五常”列为德治的主要内容,而且都明确要求立法和司法必须严守儒家伦理道德的信条。在这种情况下,推行由董仲舒提倡和汉武帝支持的“经义折狱”便成为封建王朝运用儒家伦理道德原则指导和改造司法活动的重要手段。除依法令断狱外,还可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但是,所标榜的“原心定罪”实质上是既定法律不顾的罪行擅断主义,审判者可以按照自己理解经文的意思,随意为权贵们开脱罪责,镇压和陷害劳动大众。

自西汉后期起.对儒家司法伦理道德顶礼膜拜,并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法律儒家化的传统,制定了许多以儒家司法伦理道德为指导的法典,大大推动了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汉律规定“鞠狱不实”、“故纵故不直”等职务罪,提出“慎狱”就是司法官吏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应遵循的司法道德。除此汉律中按儒家思想制定的法律条文还有:其一亲亲得相首匿,儒家把父为子隐叫“仁”,子为父隐为叫“孝”,认为这是一种正直的品德。其二定不孝为重

罪,儒家提倡幼辈对尊长的孝道,不孝不可容忍,所以加重了对不孝罪的处罪。其三先请制度,这是儒家“刑不上大夫”思想下,出现的贵族官吏的特权。其四秋冬行刑,是以儒家阴阳五行的理论为依据,进行刑罚顺应天时阴阳之变。

如果说两汉是揭开封建法典儒家化的序幕,那么魏晋南北朝推动了法律向儒家化的发展,以儒家思想为根据制定的刑法原则,基本上始创于这一时期。

魏律出自儒生之手,自然吸收了前代儒者所崇奉的理想制度。东汉后期,流行着儒家宣扬的“八议”,但未人律,曹魏改律,采纳了汉儒这一主张,制定了“八议”制度,进一步扩大了贵族的法律特权。

晋代修律之人,多为儒学大家,使晋律成为一部儒家化程度较深,对后世影响颇大的重要法典。首先是礼、律并重。儒家经典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地位,其突出的标志是礼、律并等,人们常把礼与刑相提并论。其次法律规定父母死,吏民都要依礼居丧。对违者给予处置。太子洗马(官名)郤洗的母亲去世,因贪不能归葬,便在京城住所处置空棺安葬,三年服丧期满后继续在京作官。后因告发其为母假葬被弹幼。再次准五服治罪,按礼教之意,对冒犯尊长的亲族成员的刑法处罚要重于常人,被冒犯者与冒犯者的血缘关系越近,处罚也就越重。

南朝法律以儒家思想为依增设“官当”制度。北朝法律确立“重罪十条”,儒家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君权和父权,所以将损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