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儒家司法伦理道德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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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与社会伦理

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与社会伦理

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与社会伦理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儒家思想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思想具有深远的影响。

它涉及到人的本质、人的行为规范、社会伦理等多个方面。

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社会伦理密不可分,儒家思想对中国的道德文化、法律制度、道德教育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

儒家思想的核心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

仁是儒家思想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它包含了对人的关怀、互相尊重、关注社会整体,以及对良心、义务和责任的强调。

在儒家思想中,仁是人与人之间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的最高境界,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儒家思想强调人格的完善。

儒家认为,人需要不断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才能达到人格的完美。

修身是指纠正自己的行为、思想和语言。

齐家是指培养良好的家庭关系、遵守家庭道德和责任。

治国是指担当社会责任、为人民服务、捍卫社会公义,平天下是指宽容、和平共处、实现社会公正。

儒家思想在社会伦理中的应用儒家思想在社会伦理中有许多应用。

在家庭伦理方面,儒家思想强调亲情、爱情、友情、师生之间的关系,强调相互尊重、谦让、宽容和包容。

在职场伦理方面,儒家思想重视人际关系、重视信任和责任意识,强调在工作中与人相处的和谐和互助精神。

在政治伦理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君子善政,政治决策需要发扬仁爱精神、公正、廉洁和尽职尽责,关注民生、关爱百姓。

儒家思想的同时代影响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不仅影响了社会伦理,也在道德文化、法律制度和教育部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儒家思想对中国的道德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以其强调仁爱、善、道德感召等精神为基础,形成了伦理道德和礼仪文化。

此外,儒家思想也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影响了中国的司法、诉讼、刑法以及合同等法律制度。

儒家思想的影响还主导了中国的教育体系,形成了中国的教育模式——以尊重和教育人的为本,培养学生为合格的人民公民。

结语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和承续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代中国的儒家思想与社会伦理:历史上的道德教育与社会秩序

古代中国的儒家思想与社会伦理:历史上的道德教育与社会秩序

古代中国的儒家思想与社会伦理:历史上的道德教育与社会秩序古代中国的儒家思想与社会伦理长期以来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倡仁爱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对于历史上的道德教育和社会秩序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是家庭教育的核心,儒家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在儒家思想中,各个家庭成员都有明确的地位和责任。

父亲是家庭的领袖,应该以身作则,教导子女诚实守信,孝敬父母。

母亲则负责照料家务,培养孩子的品德。

子女则要孝顺父母,尊敬长辈,并通过服从和尊重他人来建立起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这种家庭教育的理念使得古代中国的家庭教育成为培养优秀人才的基础。

在儒家思想中,教育被视为培养个体德行和塑造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

儒家倡导的是一种全面的人文教育,注重德、智、体、群四个方面的培养。

德行教育是儒家思想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儒家认为培养道德品质是成为一名合格人的首要任务。

德行教育的核心思想就是“仁”,即人之本性,是一种充满爱心和同情心的品质。

儒家鼓励人们通过仁爱来建立积极健康的人际关系,并推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准则。

这种道德教育培养了中国人民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优秀品质,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社会秩序的建立方面,儒家思想提倡“君主为民,臣子事君”的政治体制,儒家认为君主应尽职尽责,为民众着想,而臣子则应忠心耿耿,尽心尽力为君主服务。

这种思想让古代中国形成了稳定的政治体系,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此外,儒家思想还提倡以仁爱为基础的道德伦理观念,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社会道德规范。

这些道德观念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古代中国的儒家思想与社会伦理不仅影响了社会的道德教育,也深刻影响了社会的整体发展。

它塑造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为社会提供了稳定和谐的基石。

儒家思想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注重家庭教育和德行培养,使得中国古代社会保持了较高水平的人文素养和道德品质。

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儒家法律思想研究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的经典著作中得到了充分表达。

在《论语》、《孟子》等儒家经典中,法律的问题常常成为讨论的核心。

孔子强调了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他认为通过适当的法律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减少人们的争斗和冲突。

孟子则进一步强调了人性的善良和道德的重要性,他认为通过教育和道德修养,人们可以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实现自我约束和自律,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人心之治。

儒家将法律放在道德之上,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符合人民的意愿和道德标准。

法律应该尊重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儒家也强调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为通过教育人民,让他们懂得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目标和意义。

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儒家学者也参与到法律制定与司法实践中。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公正、阳明、明辨是非、审慎公允等原则,在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儒家还强调了尊重人性、尊重人民权益,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和打击不公平现象产生了积极影响。

然而,儒家法律思想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问题。

儒家过于强调了个体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认知,忽视了社会阶级和利益冲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尊重传统和权威,对创新和法治理念的推行相对保守。

儒家法律思想对刑罚和惩罚的态度也相对保守,缺乏对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的有效制约。

在现代社会中,儒家法律思想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儒家强调了道德修养和自律的重要性,这在构建社会信任和公民道德方面具有启示意义。

儒家强调了对人民权益的尊重与保护,这对于发展人权保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同时,必须强调儒家法律思想需要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平衡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公正、法律与权力制约等关系,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总之,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古代和现代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之第三章中国传统伦理道德

中国传统文化之第三章中国传统伦理道德

中国传统文化之第三章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理念、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对中国人的思想观念、社会习惯和行为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儒家伦理道德、道家伦理道德和佛教伦理道德三个方面来论述中国传统伦理道德。

儒家伦理道德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重要的一种伦理道德观念。

儒家伦理道德以仁为核心,强调仁爱、和谐和道德的修养。

在儒家伦理道德中,个人应该追求道德的完善,亲和善良地对待他人,尊敬父母、长者和师长,克己奉公为人民服务。

儒家伦理道德强调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和政治伦理的和谐,提倡和睦相处、尊重他人以及追求公共利益。

这种伦理道德观念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塑造了中国人民亲和友善、团结和谐的价值观念。

道家伦理道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另一种重要伦理观念。

道家伦理道德强调放弃个人欲望,追求道的自然和谐。

道家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主张心安自然、无为而治。

道家伦理道德提倡个人修行修养,追求自我完善,摒弃功利主义和欲望烦扰,保持内心的平静和谦虚。

道家伦理道德观念对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心态产生了重要影响,形成了中国人追求内心宁静和身心健康的价值取向。

佛教伦理道德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宗教伦理道德的重要表现形式。

佛教伦理道德强调慈悲、智慧和善行。

佛教伦理道德鼓励个人修行,通过自我觉醒和超越欲望来追求解脱和智慧。

佛教伦理道德倡导放下执着和敬畏生命,关注他人的苦难和需要,全心全意地帮助他人和回报社会。

佛教伦理道德观念对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塑造了中国人关爱他人、善行积累的文化氛围。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它通过儒家伦理道德、道家伦理道德和佛教伦理道德三个方面的观念和理念,对中国人的思想观念、社会习惯和行为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些伦理道德观念强调仁爱亲和、道之自然和谐以及慈悲智慧善行,塑造了中国人民亲和友善、追求内心宁静和关爱他人的价值取向。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中华文化的伦理道德

中华文化的伦理道德

中华文化的伦理道德一、引言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

中华文化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最为灿烂的文化之一,其伦理道德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人民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

本文将从儒家、道家和佛教三个方面探讨中华文化的伦理道德。

二、儒家伦理道德1. 仁爱之心儒家思想以“仁爱”为核心,认为人性本善,所以要发扬人性中的善良品质。

孔子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不要做自己不希望别人对自己做的事情。

这种“仁爱”之心贯穿于儒家思想中,强调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

2. 孝顺之道孝顺是儒家思想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认为孝顺父母是每个子女应该履行的义务。

孔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孝顺之道不仅体现了家庭伦理,也是社会伦理的基础。

3. 礼仪之道儒家思想强调礼仪,认为礼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重要手段。

孔子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强调待客之道。

他还提出“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的观点,强调君子应该待人诚恳、坦诚。

三、道家伦理道德1. 自然之道道家思想认为,“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这里的“不仁”指的是没有偏袒和偏见。

因此,人们应该学习自然界的无私无我精神,追求内心平静和宁静。

2. 无为而治道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即让事情自然而然地发生。

这种思想在政治上体现为“非攻、非争、非抗”,在个人生活中则表现为“随缘”。

3. 清静之心清静之心是道家思想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强调内心的平静和宁静。

道家认为,只有保持内心的平静,才能使人们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幸福。

四、佛教伦理道德1. 慈悲之心佛教思想以“慈悲”为核心,认为所有生命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佛教徒应该具有慈悲之心,关爱他人,帮助他人。

2. 无我之境佛教思想认为,“生老病死皆苦”,因此要追求“涅槃”,即超越生死轮回的境界。

这种境界需要达到“无我”的境界,即不再被个人利益所驱动。

3. 戒律之道佛教思想强调戒律之道,认为通过遵守戒律可以净化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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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儒家司法伦理道德探究论文提要:中国古代司法道德的历史发展,儒家居主流地位。

最初形态滥筋于西周,理论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确立于汉,完成于唐。

自宋后走向衰落,至近代瓦解。

法律儒家化是以礼入法的活动,出现了儒家思想的法律条文。

把伦理道德作为断案的依据,并施展了“曲法伸情”的局面。

其特征具有宗法性、世俗性、强制性。

在发生德刑矛盾的情况下,则据统治阶级利益而择之。

它的综合治理观念和和谐的观念具有现代价值。

(共184字)关键词: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和为贵现代价值以下正文:中国古代的司法同立法一样,以富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而著称于世。

在中国古代司法伦理道德的历史发过程中,儒家的司法道德思想基本上居于主流地位,而道家、法家的影响不大。

先秦诸子百家中,道家尚“无为”,否定礼法,主张无为政治,显得过分消极,这在根本上与封建君主政治异趣。

封建君主政治都是有为政治,不是无为政治。

道家的影响主要在哲学、人生方面,而不是在政治、法律方面。

法家贱德尚刑,重势、尚法、贵术,颇合君主专制封建独裁的需要,但又太露骨,太片面和极端化。

秦代尚法家,二世而亡,封建君主不得不引以为戒。

结果法家和道家一样,只能成为一股暗流。

墨家主张“兼爱”、“尚同”,在春秋战国之世,与儒家并为“显学”,至汉而“中绝”。

从春秋末期到西汉中期,统治阶级经过四百余年的摸索、徘徊和挫折,终于确定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方针。

虽然秦汉以后的儒学,不同于孔孟的儒学原型,但无论是董仲舒以“天人感应”,阴阳五行为形式的汉代儒学,还是朱熹以“理”为核心,王阳明以“心”为根本的宋明儒学,其司法道德思想上的基本理论形态、基本内容、主要范畴、思维方式、讨论的基本问题及其主要主张等,与先秦儒家并无实质性的变化。

所以说两千年司法伦理道德皆以儒家的司法伦理道德为主流,这是一个客观的结论。

一、中国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演变过程我国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最初形态滥觞于西周,其理论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司法伦理道德的主流地位确立于汉,完成于唐,宋代以后,逐渐走上衰落之路,至近代而瓦解。

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发生、发展和瓦解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西周周公认为殷商王朝“早坠”,无怪乎天命,而是无德的必然。

在总结封王酷刑毁政,乱刑亡国的惨痛教训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针对武庚三监叛乱后的形势,如何对待处理殷民的归顺,关系到西周王权的存亡。

周公便把明德与德用作为治国治政的手段,实行怀柔政策,重视教化,勿滥刑杀,于先教而后刑之中,体现宽严适当,德刑并施,从此中国古代对法的思维方式被导向了伦理型,周公开创的伦理与法律结合起来的先例,实为中国古代司法伦理道德的奠基者。

第二阶段:春秋战国儒家尊重家族血缘基础以及由此产生的宗法礼教,并因袭和弘扬周公传统,创立了礼的体系,初步完成了司法伦理道德的理论建设。

例如孔孟为代表的德治思想,就是反对苛政和严刑峻法,注重道德感化,强调统治人民不应单靠刑罚。

在重德轻刑的前提下,当教化不起作用的时候仍可使用刑罚,以“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两手治理国家。

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论语·子路》)是讲折狱持平,公正中直,不枉不纵,不潜不滥,不杀无辜,不诬无罪的意思。

孔子提出的中庸主义的法律方法论原则,在儒家司法伦理道德中占极重要的位置,不仅指导刑事立法,刑事诉讼,而且贯穿于整个司法伦理道德之中。

可是在当时,儒家这一套司法伦理道德的思想理论,不但不为统治者所重视,而且处处受到排斥。

礼的精神在法律建设中的地位远远不如法家学说来得重要。

第三阶段:两汉至清秦王朝奉行法家政治的失败,加快了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振兴,经过贾谊,特别是董仲舒的理论论证和思想重建,以及贤良文学在“盐铁会议”上的努力,儒家司法伦理道德思想体系的主流地位初步确立。

西汉董仲舒把孔孟的“德治”思想发展和概括为“德主刑辅”。

从此历代王朝都毫无例外地把“三纲五常”列为德治的主要内容,而且都明确要求立法和司法必须严守儒家伦理道德的信条。

在这种情况下,推行由董仲舒提倡和汉武帝支持的“经义折狱”便成为封建王朝运用儒家伦理道德原则指导和改造司法活动的重要手段。

除依法令断狱外,还可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

但是,所标榜的“原心定罪”实质上是既定法律不顾的罪行擅断主义,审判者可以按照自己理解经文的意思,随意为权贵们开脱罪责,镇压和陷害劳动大众。

自西汉后期起.对儒家司法伦理道德顶礼膜拜,并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法律儒家化的传统,制定了许多以儒家司法伦理道德为指导的法典,大大推动了伦理道德的法律化。

汉律规定“鞠狱不实”、“故纵故不直”等职务罪,提出“慎狱”就是司法官吏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应遵循的司法道德。

除此汉律中按儒家思想制定的法律条文还有:其一亲亲得相首匿,儒家把父为子隐叫“仁”,子为父隐为叫“孝”,认为这是一种正直的品德。

其二定不孝为重罪,儒家提倡幼辈对尊长的孝道,不孝不可容忍,所以加重了对不孝罪的处罪。

其三先请制度,这是儒家“刑不上大夫”思想下,出现的贵族官吏的特权。

其四秋冬行刑,是以儒家阴阳五行的理论为依据,进行刑罚顺应天时阴阳之变。

如果说两汉是揭开封建法典儒家化的序幕,那么魏晋南北朝推动了法律向儒家化的发展,以儒家思想为根据制定的刑法原则,基本上始创于这一时期。

魏律出自儒生之手,自然吸收了前代儒者所崇奉的理想制度。

东汉后期,流行着儒家宣扬的“八议”,但未人律,曹魏改律,采纳了汉儒这一主张,制定了“八议”制度,进一步扩大了贵族的法律特权。

晋代修律之人,多为儒学大家,使晋律成为一部儒家化程度较深,对后世影响颇大的重要法典。

首先是礼、律并重。

儒家经典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地位,其突出的标志是礼、律并等,人们常把礼与刑相提并论。

其次法律规定父母死,吏民都要依礼居丧。

对违者给予处置。

太子洗马(官名)郤洗的母亲去世,因贪不能归葬,便在京城住所处置空棺安葬,三年服丧期满后继续在京作官。

后因告发其为母假葬被弹幼。

再次准五服治罪,按礼教之意,对冒犯尊长的亲族成员的刑法处罚要重于常人,被冒犯者与冒犯者的血缘关系越近,处罚也就越重。

南朝法律以儒家思想为依增设“官当”制度。

北朝法律确立“重罪十条”,儒家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君权和父权,所以将损害君和父的犯罪被列为主要打击对象。

此外,在儒家以孝治天下思想的影响下首创了“留养”制度。

在上述汉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儒家以礼入法的活动从汉代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以儒家思想为依据的法律条文。

自曹魏至北齐,各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立新制,每一朝又加人若干新的儒家因素,内容越积越多,体系也越益精密。

到了隋唐,统治集团毫不迟疑地宣布儒家思想在立法、司法中的主导地位,使法律儒家化日趋完善。

当时著名的儒学纯厚之辈都参加了法律的制定和注释。

唐律标志着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统治地位最终确立,彻底改变了法律思想与法律条文两张皮的状态,将儒家司法伦理道德与法典有机地融为一体。

史称唐律“一准乎礼”。

说明唐律集前代儒家化法律之大成,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地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而又十分完备的封建法典。

至此,从汉代起的法律儒家化活动,终于以其确立在中国封建法律中的正统地位而告完成。

宋代以后,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经过统治者的极端化,被当作维护统治地位的法宝,越来越被推崇和强化。

在宋明理学的影响下,如遇到德刑矛盾时,为了渲染礼教纲常,有时干脆舍弃法律,把伦理道德原则作为断案量刑的依据,这就是统治阶级贯用的“曲法伸情”的手段。

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面对风俗教化每况愈下的危局,统治阶及对施展“曲法伸情”一招更为重视。

第四阶段:近代随列强炮舰涌进中国的,不仅是鸦片,还有西法。

这加速了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灭亡。

值得一提的是著名法学家沈家本,由他主持的清末修律,宗旨之一是改重为轻,开创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先河.他的法律思想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慎刑思想,比较全面地批判了古代繁刑严诛的重刑主义,抨击死刑的滥用和行刑之酷虐,彻底否定和坚决废除肉刑。

当然靠沈家本的修律是无法改变封建专制,更何况清末修律,原本是预备立宪骗局。

但客观上宣告了儒家司法伦理道德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内在的历史终结。

此后,儒家司法伦理道德只是作为历史上的法文化心理传统遗存在中华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心理之中。

二、中国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特点儒家司法伦理道德在中国几千年的古代社会中确实起到了法律的功能,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以浓厚的儒家伦理道德色彩著称于世的。

儒家司法伦理道德作为中国古代经济、政治、客观实在的法学结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宗法性。

儒家司法伦理道德以血缘情感为心理基础,以宗法人伦为主要内容,其核心是“三纲五常”。

宗法制度在西周演变而成,秦汉则成宗族制度,明清以后变为家族制度。

虽然形式有所改变,但万变不离其宗,血缘纽带一直未受到根本的松动,以等级制度,亲属关系为社会核心组织的性质却坚实地固定下来。

古人关于礼的定义有百种之多,探其本源,不外是宗法伦常。

由此而决定了血缘尊卑,身份贵践,权力和财产的分配。

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并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朝廷和家族为本位,因此古代的法律最主要的精神仅有两条,孝于宗族和忠于王朝。

(二)、世俗性。

中国古代法不完全表现为神权和宗教形式,而是法律与世俗伦理的直接靖合。

儒家司法伦理道德植根于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社会的深厚土壤之中,其理论是实实在在的世俗伦理,不同于超凡的宗教,也有别于先验的理性。

儒家的伦理不是神秘的信仰,而是安身立命的准则,生活实践的规范。

同当时的法律一样都不是神权法,而是直接来源于君王权力之下的治民之术。

(三)、强制性。

伦理道德与法律,两者作为外在的强制力量和行为规范,其社会价值和职能是一致的。

在中国古代,道德本身就是法律。

礼义道德脱离了原来的含义,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从应该走向必须,从内在道德走向外在行为规范。

即它在保存自身伦理道德特征同时,对自身内容进行外化、超越,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功能。

首先,是以国家系统的暴力为主要手段的直接政治性强制为手段的约束;其次,是以家庭强制、宗族强制、乡党强制;再次,是无视正当权利、完全以义务为本位的观念性强制。

“饿死是小,失节是大”以放弃生存权利履行封建道德义务,以确保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作用。

三、对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辩证分析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对推动废止肉刑、减少冤狱、创立恤囚制度曾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又是维护特权、罪刑不一、腐朽的司法体系的辩护士。

以封建统治阶级在司法活动中对待德、刑矛盾的态度,无非是两种情况。

(一)、在发生德刑矛盾的情况下,如果道德会带来弊大利小的后果,统治阶级就会置道德于不顾。

在封建社会里,审案中的拷执之制,刑罚中的酷刑,残忍至极,同儒家标榜的“宽厚”等道德精神可谓谬之千里;族诛之法,与儒家倡导的“善善及子孙”的道德信条也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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