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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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用法律解决的案例(3篇)

生活中用法律解决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

本文将讲述一个邻里纠纷的案例,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成功解决了纠纷,维护了邻里和谐。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为邻居,两家相邻而居,关系一直不错。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因为一处公共巷道的使用权产生了纠纷。

甲家认为,这条巷道原本属于甲家,乙家占用巷道导致甲家出行不便。

乙家则认为,巷道是公共用地,两家都有权使用。

两家为此争执不休,甚至产生了肢体冲突。

二、法律分析1.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由此可知,巷道作为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归属土地使用权人。

2.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据此,甲、乙两家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巷道使用权问题。

三、解决过程1. 调解阶段甲、乙两家在发生纠纷后,向当地社区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双方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双方理性沟通。

经过多次调解,甲、乙两家终于达成共识:巷道归甲家使用,但乙家在巷道内修建的建筑物不影响甲家出行,两家保持友好关系。

2. 法律诉讼阶段调解成功后,乙家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

甲家无奈之下,将乙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两家在调解过程中已达成共识,且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乙家履行调解协议,归还巷道给甲家使用。

四、案例启示1. 邻里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

2.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理性沟通,团结互助,避免矛盾激化。

3. 社区调解委员会、法院等法律机构在解决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6条

第三⼗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规定。

●⽴法背景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也是物权保护的⼀项基本⽅式,物权保护⽴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解读
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物权⼈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包括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对于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嗣外民法多有规定。

如瑞⼠民法典第707条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为⼟地的耕作或居住及饮⽤⽔供给所必要的泉、井的⽔被枵染或被引⾛的,受害⼈可请求恢复原状。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2条规定了⽤⽔权之物上请求权:⽔源地或井之所有⼈,对于他⼈因⼯事杜绝、减少或污*其⽔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如其⽔为饮⽤,或利⽤⼟地所必要者,并得请求回复原状。

但不能回复原状者,不在此限。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规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规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规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爱护权利人的物权,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全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全部制经济共同进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进展公有制经济,鼓舞、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公平法律地位和进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全部的自然资源,全部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依据不同登记事项供应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供应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照实、准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状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城市供水管网可否用以抵押

城市供水管网可否用以抵押

应用01.201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2007年12月,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该市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以自来水公司所有的城市供水管网作为抵押,并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9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自来水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信用社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并要求对城市供水管网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对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同,对城市供水管网(以下简称管网)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这个案件提出的问题是:管网是否属于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城市供水企业是否可以其所有的管网作为抵押物?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共同的定语,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作为抵押财产。

按照这种理解,无论管网是否属于公益设施,因自来水公司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故自来水公司所有的管网属可以抵押的财产。

第二种理解,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仅是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定语,而非其他公益设施的定语,也就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与其他公益设施之间是并列关系,即不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这类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其他主体所有的的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

按照这种理解,还需要进一步对公益设施作出解释,再对管网是否属于公益设施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第⼀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的和⽴法依据的规定。

●⽴法背景 按照改⾰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

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

要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制度,否则,⼈们在社会⽣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为就⽆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法可依。

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作始于1993年。

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了初次审议。

⼗届全国⼈⼤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度重视,花了很⼤精⼒,做了⼤量⼯作,进⾏了六次审议。

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常委会坚持民主⽴法、科学⽴法。

2005年7⽉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公布,共收到⼈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次论证会,还到⼀些地⽅进⾏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的意见。

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坚持⼀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届全国⼈⼤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16⽇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84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规定。

●立法背景民法通则对于哪些财产不得抵押没有规定。

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禁止转让的财产,比如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由于抵押权的实现必然带来抵押财产的转让,因此,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担保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禁止抵押的财产作了规定。

该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吴小勇与陈善辉、吴斌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吴小勇与陈善辉、吴斌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吴小勇与陈善辉、吴斌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1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立辉陈炜杨维国【审理法官】李立辉陈炜杨维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小勇;吴斌扬;陈善辉【当事人】吴小勇吴斌扬陈善辉【当事人-个人】吴小勇吴斌扬陈善辉【代理律师/律所】金树志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黄泽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树志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黄泽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树志黄泽昌【代理律所】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小勇【被告】吴斌扬;陈善辉【本院观点】吴小勇在本案诉讼中既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又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虽同时兼具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但在适用具体案由时,由于物权的一般侵权均规定在物权部分,故本案应属物权保护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相邻关系无因管理合同过错恢复原状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吴小勇在本案诉讼中既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又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虽同时兼具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但在适用具体案由时,由于物权的一般侵权均规定在物权部分,故本案应属物权保护纠纷。

一审案由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在二审中仅围绕吴小勇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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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皇立法背景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的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基本方式,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给物权人造成损失,物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金钱赔偿、代物赔偿。

例如将他人的椅子坐坏,赔偿的方式有多种,如修理好椅子,或者赔把新椅子,或者赔把椅子的钱,或者赔些其他东西折抵椅子。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

对于物权归属问题,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侵害物权的,物权人可以请求防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其中请求防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有物上请求权之称。

物上请求权又称作物的请求权,其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享有请求恢复其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

占有请求权指占有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以外的其他占有人享有请求恢复其占有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与金钱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不同,前者旨在恢复对物的支配力,后者是赔偿物的损害。

物权被侵害的,物权人可以行使一种或者数种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也是物权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对正在实施的侵害物权行为,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也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制止侵权行为。

赔礼道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物权受到侵犯,物权人有权请求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它不仅可以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也可以用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担。

损坏了他人心爱的东西,侵权人赔个礼,道个歉,让物权人消消气,往往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

物权保护请求权中的某些种类可适用于对物权人以外的其他占有人的保护。

●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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