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诉讼管辖权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诉讼管辖权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定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进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两边在交涉进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两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进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予。
开庭审理进程中,原告提交了两边在履行合同进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记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前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记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以为一审裁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两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进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裁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到协议,表示认可部份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两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劳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不是正确?为何?4.两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记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为何?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不是成立?为何?6.假设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不该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置?7.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置方式是什么?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裁决中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答案:1.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民诉案例分析(大全5篇)

民诉案例分析(大全5篇)第一篇:民诉案例分析1、历年考点分布及2011年考点预测【小结】1、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综合考察。
2、联系比较,强化细节,并且考察比较和辨析能力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如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二、真题解析2009年真题【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
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
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
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
关于民诉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A与B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A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
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A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B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
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2001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B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B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
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被告已于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1)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原告于2003年12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若2003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参考答案】: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1.原告张三于2001年起诉离婚时,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一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二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法律管辖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拒绝赔偿,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甲公司应向以下法院提起诉讼:1.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2.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货物应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因此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所在地。
3.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由于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应向以下法院提起诉讼:1.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所在地,因此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管辖竞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由:合同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经营某市一家餐厅。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9月,双方因餐厅的经营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被告李某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并非唯一,合同中还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也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被告李某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移送至合同签订地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管辖竞合的处理问题。
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点:1.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法定管辖法院不一致时,应以哪一方为准?2.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存在竞合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经过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关于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法定管辖法院不一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法定管辖法院不一致时,应以法定管辖法院为准。
3. 关于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存在竞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但必须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先后顺序。
如果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先后顺序,则应按照法定管辖法院确定。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法定管辖法院不一致,且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先后顺序,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管辖法院即被告李某某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合同纠纷管辖案例

民诉法合同纠纷管辖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在A市,乙公司在B市。
这俩公司呢,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里就没写清楚要是有了纠纷归哪个地儿的法院管。
结果呢,甲公司按照合同给乙公司发了一批货,乙公司却说这货有质量问题,拒不付款,甲公司就想把乙公司告上法庭。
分析过程。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啊,如果合同纠纷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就得按照法定管辖来。
一般来说呢,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都能管这事儿。
乙公司是被告,它在B市,那B市的法院肯定有管辖权,这没跑儿。
那合同履行地咋确定呢?在这个买卖合同里,甲公司发货,乙公司收货付款。
甲公司已经把货发出去了,那接收货物的地点就很关键。
假设这批货是在C市被乙公司接收的,那C市就是合同履行地。
结论。
所以啊,甲公司既可以选择到B市(被告乙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乙公司,也可以选择到C市(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去起诉。
这就像你有两条路可以走,哪个方便就选哪个呗。
不过呢,这里面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比如说证据的收集啊,不同法院可能的审理速度和判决倾向之类的,但那就是另外的故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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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二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双方发生纠纷。
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
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
[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特殊原因,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又包括人为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诉人民法院不能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遇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在本案中,按地域管辖的规定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南区人民法院有特殊原因——被告是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该案不能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小结]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情形:(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便行使管辖权;(2)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三管辖权异议案例: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在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长年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有良(居住甲市E区)修理1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有良应以谁为被告?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就此同一纠纷,若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有良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修厂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乔小伟住所地为甲市A区,乔大伟住所地为甲市B区,正华汽修厂住所地为甲市L县,汽车修理铺所在地甲市C区为侵权行为地。
3.有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任意一个法院起诉,使该法院管辖该案。
如果向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由争议法院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对此一审判决,如果当事人提出了上诉,则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如果当事人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果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则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四、一般地域管辖案件原告某,女,系省江市四甲县某小学教师;被告俞某,男,系省市乙区某厂会计。
1991年9月15日乙区法院受理了某诉愈某离婚一案。
同年10月20日,愈某因贪污罪被检察机关逮捕。
乙区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10月30日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
问: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甲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3、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为什么?分析: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恒定原则,管辖权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在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已经取得的管辖权并不会丧失。
所以,本案不能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移送管辖。
2、甲县法院的移关行为也不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移送的人民法院主伙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五.A省的个体户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某和丙县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
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村民某、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答案要点:(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
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 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六.省甲市A公司与省乙市B公司于2001年5月在丙市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B公司售给A公司高级云腿月饼2000盒,单价50元。
A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预付款支付后,由B公司派车将月饼运至甲市,运杂费由A 公司负担。
”2001年6月,B公司所售月饼的包装盒上未印明“高级云腿月饼”字样,将严重影响销售为由,拒绝收货、拒付货款和运杂费,并且还要求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经济损失。
双方各执已见,致使货物滞留甲市某露天货场。
为了解决纠纷,B公司在乙市法院对A公司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财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免月饼霉变。
问:(1)乙市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A公司可否以反诉的形式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损失?为什么?(3)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1)乙市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因为虽然本案是由乙市的B公司将货物送往甲市的A公司,但运费由A公司负担,即实际上是A公司提货。
乙市作为提货地应当确定为合同的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
(2)A公司可以以反诉的形式请求判令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损失。
因为,作为本诉的A公司以本诉的原告B公司为被告,提出了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
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本诉和反诉一并受理。
(3)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应当受理,因情况紧急,应当在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