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职业健康工作及计划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2019年职业健康工作总结共11页word资料

2019年职业卫生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安排梅花井煤矿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梅花井煤矿2019年职业卫生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安排2019年梅花井煤矿以加大职业卫生宣传力度和监督执法力度为重点,按照年初制定的职业卫生工作方案,以及《关于下发2019年度职业卫生(健康)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神宁办〔2019〕119号)、《关于开展宁夏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宁煤安发〔2019〕32号)等文件的要求,领导高度重视,使职业卫生工作有序开展,通过全矿职工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及机构的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落实和作用发挥情况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宁夏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宁煤安发〔2019〕32号)中提出的专项内容;认真执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
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矿长、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有副总及各科室、区队行政负责人组成,建立由矿、区队两级防治组织,形成“齐抓共管,预防为主、防治兼重”的防治管理体系。
(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一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我矿采取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安全措施,即:对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件、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使用隔爆水棚隔开,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由通风队指派专人进行维护。
现场共安设隔爆水棚48组。
二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我矿采取了净化风流除尘的安全措施,根据《神华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大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都安装了净化水幕,由通风队指派专人进行维护。
现场共安设净化水幕216道。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年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年(2015 年3 月26 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5 号公布,根据2019 年 2 月2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4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一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条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加条件。
强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一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持术人员;有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四)至少具有《(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医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疗用车辆等条件;机(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构(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工作计划

职业健康工作计划
职业健康是指在工作环境中保持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状态。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可以制定一个职业健康工作计划,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饮食计划:制定健康的饮食计划,包括每天三餐的合理搭配和食物种类的选择。
尽量避免高糖、高盐和高脂肪的食物,增加蔬菜水果和蛋白质的摄入。
2. 运动计划:制定每周的运动计划,包括有氧运动和力量训练。
每天推荐进行30分钟的有氧运动,如快走、跑步、游泳等,力量训练可以选择每周两到三次,包括举重、俯卧撑等。
3. 睡眠计划:制定每天的睡眠时间和作息规律。
保持每天7-8小时的充足睡眠,尽量不熬夜。
建立一个规律的作息时间表,保证每天固定的起床和就寝时间。
4. 心理保健计划:建立积极的心理健康习惯。
可以通过参加心理辅导课程、学习放松和应对压力的技巧,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此外,培养爱好、和朋友家人交流也是保持心理健康的重要方式。
5. 工作环境改善计划:评估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因素。
确保工作场所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空气质量和适当的温度。
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佩戴耳塞、防护眼镜等,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综上所述,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应包括合理的饮食、适当的运动、充足的睡眠、良好的心理保健和改善工作环境等多个方面,帮助维持身体和心理的健康状态。
定期评估和调整计划,逐步形成良好的职业健康习惯。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之九: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我国是世界上劳动人口最多的国家,2017年我国就业人口7.76亿人,占总人口的55.8%,多数劳动者职业生涯超过其生命周期的二分之一。
工作场所接触各类危害因素引发的职业健康问题依然严重,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复杂,新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不断出现,疾病和工作压力导致的生理、心理等问题已成为亟待应对的职业健康新挑战。
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对维护全体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劳动工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稳步提升,并于2030年实现工伤保险法定人群参保全覆盖;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80%及以上和90%及以上;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及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85%及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及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及以上。
提倡重点行业劳动者对本岗位主要危害及防护知识知晓率达到90%及以上并持续保持;鼓励各用人单位做好员工健康管理、评选“健康达人”,其中国家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应支持员工率先树立健康形象,并给予奖励;对从事长时间、高强度重复用力、快速移动等作业方式以及视屏作业的人员,采取推广先进工艺技术、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过度疲劳和工作相关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的发生;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或消除工作压力。
——劳动者个人:1.倡导健康工作方式。
积极传播职业健康先进理念和文化。
国家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员工率先树立健康形象,争做“健康达人”。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职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健康教育,提高职工健康意识,减少职业危害,促进职工身心健康,降低工伤率。
二、工作内容
1.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2. 加强职业环境监测,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并提出相关防护建议。
3. 制定职业健康教育宣传方案,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活动,增强职工健康意识。
4. 组织开展定期健康体检,对职工进行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和评估。
三、工作措施
1. 成立职业健康教育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
2. 制定职业健康教育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3. 配备必要的宣传教育材料和设备,保障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职业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时间安排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职业健康教育活动的时间,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五、工作效果评估
定期对职工健康状况及健康教育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确保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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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控制、减少和消除公司生产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公司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2019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2019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
1、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发病率为0;
2、职业卫生场所危害因素点监测率100%,作业现场告知牌覆盖率100%,并在岗位醒目处张贴警示标识;
3、新员工职业卫生三级培训教育覆盖率100%;
4、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率100%,使用率100%;
5、年度职业病健康体检率100%;
6、员工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100%,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100%。
(二)2019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修订完善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建立、健全由党支部书记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涵盖职业病防治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
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使在本厂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由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申报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对噪声、粉尘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
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
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
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2、职业卫生培训
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13、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结果存入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公司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14、职业健康检查
生产技术部按规定负责组织员工上岗前、岗中及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按要求应检查人数实际参检率不低于100%。
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禁忌职业。
★第一季度
1、编制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下发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目标、指标、措施、计划。
2、召开公司职业病防治专题会议。
3、各车间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4、完成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申报。
5、完成新员工、转岗、复岗员工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
6、进行职业病防治设施、个人防护器材、防护用品专项检查。
7、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完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修订。
★第二季度
1、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新修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及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2、开展年度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第三方委托检测。
3、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审核。
4、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健康周活动。
★第三季度
1、进行职业病防治设施、个人防护器材、防护用品专项检查。
2、职业健康年度体检工作。
3、清理、更新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4、组织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
★第四季度
1、完成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
2、完成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档案工作,按照新的职业病防治文件、档案管理规定完成档案修改工作,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3、召开分公司职业卫生专题会议。
总结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2020年工作目标、指标、措施、计划。
XX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