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之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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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1.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 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

"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 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 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

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

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 1000 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 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 元。

现问:(1)郝某对1000 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 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 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于法无据。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 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案例分析2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案例分析2

参考答案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88条规定: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 条规定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 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 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 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 理。”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 根据《行政诉讼法》 39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年2月8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造纸 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 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5月8日之前就此具体行 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此期 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 个月期满后, 间,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3个月期满后, 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 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 诉讼法解释》 88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诉讼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环保局申请执行的期限 1996年 日前。在此前申请的, 为1996年8月8日前。在此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理,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 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 11条规定 条规定: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公民、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提起的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五)申请 (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据此规定,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据此规定,在本案中,李 据此规定 在本案中, 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 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 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而环保局虽然给予造纸厂以行 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期末标准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期末标准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期末标准题库及答案一、案例题【案情摘要】2013年5月份以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该市某商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规定,委托市消费者协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市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商场在鞋类、电器类、表类和服装类商品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假冒伪劣现象。

于是,市消费者协会便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以市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商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商场提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问题】1.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哪些主体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2.什么是行政法上的受委托组织?成为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3.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吗?请说明理由。

答:1.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主要有三种:(1)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3)由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

本案就是一例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2.受委托组织是指依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委托事项、行使行政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工商局根据省规章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消费者协会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且委托行为本身也合法,该委托认定为有效。

因此,市消费者协会可以以委托机关市工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2004年7月12日,某省菜市公安局和该市桂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在该区某村征收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张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张某对此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某的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区位、价值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其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章程和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场所和设备。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具备上述条件,其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五)其他应当给予的补偿。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张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体现其房屋价值。

针对此问题,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审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行政法学》案例

《行政法学》案例
《行政法学》案例
张克雷
一、“行政主体资格”案
[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 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 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 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 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 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 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与答案]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必须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能成为行 政主体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享有 行政权力;②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 管理活动;③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 后果。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 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 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 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 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 产生法律效力。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2014年10月整理,更新至14年1月试题)29.案情介绍:张某一日下班途经某菜市场前去买菜,张某在陈某处买了2.5斤藕,拿到手里掂量觉得斤两不够,拿到其他几家卖菜的秤上一称,发现所买的藕才2斤重。

张某于是与陈某争执起来,陈某拒不承认其有缺斤少两的行为,并说张某如果买不起菜就别买。

张某听后,一怒之下拿起陈某的秤向陈某身上砸去,将陈某的腰部砸伤。

西城公安分局经审查,对张某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张某家人为张某提供了担保,并缴纳了保证金,西城公安分局暂时停止对张某拘留的执行。

请问:(1)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能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无例外情况?有哪几种例外情况?(2)西城公安分局暂时停止对张某拘留的执行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1)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不能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分)有例外情况。

(2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经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分)(2)合法。

(2分)因为它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作出的。

(2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本案中,张某的家人交纳了保证金,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就可以暂时停止执行对张某的拘留。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五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1、本案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 谁?为什么?
2、你认为刘燕文的做法可取吗?
案例六

运输公司不服公路检查罚款案
A市与B市之间的高等级收费公路建成后,因 为收费较高,来往车辆依然选择旧路。于是A 市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当地乡镇临时聘用人 员组成检查站,对旧路来往车辆进行严格检查, 处以巨额罚款。很快,来往车辆选择了新路。 C运输公司对检查站处罚不服,提起了诉讼。
案例九

装了白撞?
1、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种类? 2、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功能? 3、你如何看待撞了白撞?
四、行政行为的功能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重点
案例十

政府的“喝酒任务”
这份“喝酒文件”全名为汉川政办发(2006) 11号《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 通知》。通知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养殖 场,办事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湖北云峰酒 业有限公司是最早来我市落户的引进企业之一,其 生产的“小糊涂仙”酒去年跻身“中国白酒品牌2 0强”。2005年该企业纳税超过1300万元, 是我市纳税过千万元的六家企业之一,而目前该酒 在我市的市场份额却很低,为此,我市公务接待倡 导使用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系列酒。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感染了乙肝病毒,没有肝炎症 状和体征,肝功能等各项检查正常的人。
案例七 周一超案
1、如果我是周一超,怎么办?(团队列名法) 2、怎样评价周一超的行为?(四副眼镜法)
案例七 周一超案
张先著案

张先著,1978年6月14日出生,2003年6月30 日他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 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名第一位,然而 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因 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 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此 案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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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之案例分析题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行政法学之案例分析题(至2013年7月)(1、案情:2005年8月,张某当选为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

张某不服,诉讼到法院。

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答: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答:镇政府。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答: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委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的作用。

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是无效的,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2、案情介绍:司机甲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过看见,赶紧去调解处理。

徐某出示了交警的证件,并且要求甲出示驾驶证,并问甲是否喝酒,甲承认喝了酒,徐某对甲开出处罚单,甲某因为徐某已经下班有由,对处罚不服。

问题:(1)在此案中,司机甲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答:属于行政纠纷。

本案件中司机甲与交警之间因为交通处罚行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因为不服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2)本案中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答:存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

办案交警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行为。

(3)如存在行政行为,谁是行政主体?答:本案的行政主体是徐某坐在的交警部门。

公务人员自身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他只是在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徐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3、案情介绍:2010年11月11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事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值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且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且用手铐击打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请问:(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答:公务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

(2)本案中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答:属于公务行为。

理由:一是该行为是在杨某执勤期间实施的;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

(3)本案应当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应当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因为杨某在执行公务员中侵权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4、案情: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且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

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理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

问题:(1)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涉及到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答:是个人身份(2)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为什么答: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

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3)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李某应当向法院直接起诉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

5、案情介绍:某省某自治州东海县李家营镇铁杉屯村地处山区,交通十分不便。

该村部分村民便利用该村地理位置偏僻,工商等执法部门不便进行监管的便利条件生产、加工掺有麦麸、变质植物油、霉变花生米和核桃仁的伪劣辣椒面,并使用工业染料“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GR”对产品染色。

由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松牌辣椒面在当地十分的畅销,而且销售价格相对较高。

该村生产的伪劣辣椒面的包装全部假冒红松牌商标。

工商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多次进行检查、打击、取缔。

但是往往是执法部门前脚一走,制假生产又死灰复燃,屡禁不绝。

经初步检查,2003年9月到2004年5月不到一年的时间,该村制假作坊共加工假冒辣椒面500多吨,获违法所得10万多元。

经检测,含有“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GR”的辣椒面对人体有致癌畸变作用,不能食用。

该种伪劣辣椒面由于售价比较低,经不同的渠道大批量地流入市区,给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也给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不得已就派驻4名职工常驻铁杉屯村执行打假任务,一经发现制假企业和作坊生产假冒辣椒面就立即报告工商等执法部门。

但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执法部门仍然不能有效及时地对违法生产进行打击。

为了更加方便、经常地打击不法生产,东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签署了行政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行使打假的行政职能。

2004年5月,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发现铁杉屯村村民王某某在山上隐蔽处生产假冒的红松牌辣椒面,当场查获已经加工好,未来得及外运的假冒成品1吨多。

打假人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东海县工商局的名义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终止违法活动,没收产品、原料和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对此行政处罚不服,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中的被委托组织被委托组织的范围、特征及其法律地位如何答: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委托组织。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来行使,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行政委托有以下的特征: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行政委托的对象不能是其他行政机关、也不能是其他国家机关,应该是社会组织,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话,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2)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有什么不同?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不同,被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被授权的职权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且行政授权导致行政职权及主体资格的转移。

被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使职权时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3)本案中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答:被委托的组织并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6、2009年1月,Y省人民政府颁布了《Y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施实名登记……。

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罚则,有人认为该条例的内容违法。

问题:该条例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何实现对其监督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机关对于行政立法的监督;(2)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3)人民法院度与行政立法的监督。

7、案情:2010年12月7日,某区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为理由,将马某夫妇家的笔记本电脑带走,同年12月31日,区政府工作又在孙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区政府告上了区法院。

问题:(1)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谁?答:区政府。

(2)区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答:本案件中区政府违法。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的财产、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8、案情: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绝,被拒绝的原因是因为樵某没有提交驾驶学校的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则会增加准驾证的,必须持有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以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证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答: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及樵某。

(2)粤公通字(2006)第3762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9、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其父亲忙于工作,放松对他的管教和关心。

2008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10月17日,在马某教唆胁迫下,卞某区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正当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人抓并且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卞某坦白交代了行窃的事实,并且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讨论本案件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答:(1)本案当事人卞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卞某已满15周遂,属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年龄段,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卞某是受到他人的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对他的处罚。

3)卞某有立功表现,帮助公安抓获了马某,也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互适应的原则。

10、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

根据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

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

农户承包地砍伐或者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

文件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

文件说,对于确实因为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当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并且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过批准才能够砍伐,否则按照违反禁烧秸秆的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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