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53060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模版(四篇)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业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在岗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是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详细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卫生安全责任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为自己和他人的职业卫生安全负责,遵守相应的职业卫生安全规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卫生安全制度,组织卫生安全培训,落实职业卫生安全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安全设施和器材,保障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要求。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职业卫生安全问题,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工作环境卫生安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工作环境的卫生消毒工作,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做好个人卫生,保持身体清洁,穿着干净整洁的工作服。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眼镜等,保护自己免受可能感染的危险。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工作,确保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第四章职业病预防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注意预防职业病,加强个人防护措施,避免接触致病因素。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和体检,及时发现并处理与工作相关的健康问题。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现的职业病病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五章应急响应和救援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执行步骤。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是保障医务人员工作安全、保障医务人员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
医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中常常面临着各种危险和风险,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职业安全防护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保障水平,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职业危害防控、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职业安全设备和职业安全管理四个方面来阐述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控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职业危害,如感染性疾病、化学药品暴露、辐射等。
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控制度。
首先,医疗机构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职业危害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比如,对于与感染性疾病患者接触较多的医务人员,应加强手卫生和个人防护,如戴口罩、手套等,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对于与化学药品接触的医务人员,应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具,加强化学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监控。
对于受到辐射危害的医务人员,应设置辐射防护措施,如隔离设施、防护服等。
其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职业危害评估和监测。
通过对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工作流程和工作场所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健康咨询,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例。
另外,医疗机构应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和调查,建立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医务人员职业安全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应制定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
首先,医疗机构应对新入职的医务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培训。
通过开展相关课程,向新入职的医务人员传授相关的职业安全知识和技能,指导他们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用具,并强调职业安全的重要性。
另外,医疗机构还应定期组织职业安全教育讲座和培训课程。
这些讲座和课程可以涵盖职业危害防控知识、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紧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技能等。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3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是为保护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建立的一套规章制度。
这个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防护措施:医务人员应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口罩、手套、护目镜等,以减少与病原体的接触和传播。
2. 工作环境安全: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包括通风设备、消毒设备等。
此外,针对特定的危险因素,如辐射、化学物质等,也应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3. 感染控制措施:医务人员应遵循感染控制的标准操作程序,如正确的手卫生、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等,以降低感染的风险。
4. 职业健康监测:医务人员应接受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针对特定暴露风险的健康监测。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和职业健康问题。
5. 培训和教育: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了解职业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6. 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医疗机构应建立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难情况。
7. 心理健康支持:医务人员在面对高压、高风险的工作环境时,可能会遇到心理压力和疲劳。
医疗机构应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医务人员应对心理困扰。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这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满意度和工作效率,从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2)是指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工作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1. 培训和教育:培训医务人员相关的职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包括如何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如何处理危险物质以及如何预防事故和伤害等。
2. 防护设备:提供医务人员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护眼镜、口罩、手套、防护服等,确保他们在接触患者或病原体时能保持安全。
3. 感染控制:建立和执行有效的感染控制策略,包括定期消毒、手卫生和废物处理等,以防止医务人员感染病原体。
4. 紧急情况预防:制定紧急情况的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在突发事件中能正确应对,并保护他们的安全。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一、引言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面临着各种职业风险和安全威胁,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
三、职业安全防护原则1、预防为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改善工作环境、规范操作流程等措施,预防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2、综合治理:整合医院内部资源,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职业安全防护工作。
3、科学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4、个人责任:医务人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职业安全防护规定,履行个人防护责任。
四、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一)生物性职业暴露1、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佩戴口罩、帽子、手套等防护用品。
2、处理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物时,应使用专用容器,并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3、对疑似或确诊传染病患者进行诊疗护理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二)化学性职业暴露1、医务人员在接触化学消毒剂、抗肿瘤药物等化学物质时,应佩戴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2、正确储存和使用化学物质,避免发生泄漏和误接触。
3、加强通风换气,降低化学物质在工作环境中的浓度。
(三)物理性职业暴露1、医务人员在进行 X 线、CT 等放射性检查时,应穿戴铅衣、铅帽等防护用品,严格控制照射剂量。
2、操作激光、高温设备时,应佩戴防护眼镜、手套等,防止烫伤和眼睛损伤。
3、长期站立或弯腰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注意保持正确的姿势,定期进行身体活动,预防肌肉骨骼疾病。
(四)职业暴露后的处理1、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立即进行局部处理,如冲洗、消毒伤口等。
2、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并填写职业暴露登记表。
3、根据暴露的类型和程度,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接种疫苗、预防性用药等。
五、医疗废物管理1、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范本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防护制度,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加强自我防护,提高职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职业安全防护措施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职业安全防护措施:(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医疗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手术、注射等操作;(二)使用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防止交叉感染;(三)定期进行体检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四)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五)其他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废弃物的管理,防止污染和意外伤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灾、爆炸、泄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职业安全防护培训与教育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职业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将职业安全防护知识纳入医疗卫生专业教材,加强职业安全防护教育。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职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对职业安全的重视程度。
第四章职业安全防护监管与考核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职业安全防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职业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职业安全防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安全防护考核制度,对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违反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精选5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精选5篇)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病毒感染者或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细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预防第四条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疾病感染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面罩;有可能发生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诊疗和护理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第八条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如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气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效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职业卫生安全防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包括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监督、考核等。
第六条各科室设立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第七条医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健康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知识,包括传染病防治、生物安全、化学安全、放射防护等。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包括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口罩、手套、护目镜等。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定期进行手卫生,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个人防护,避免直接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等可能含有病原体的物质。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保持工作场所通风良好,降低空气中污染物浓度。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操作放射性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防止辐射危害。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接触化学药品时,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防止化学药品对人体的危害。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接触生物制品时,应当严格遵守生物安全规定,防止生物危害。
四、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培训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培训,提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知识、操作规程、防护用品的使用、事故应急处理等。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是指为保障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防护装备:要求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口罩、手套、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以防止感染和受伤。
2. 工作环境管理: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包括通风设备、消毒措施、废物处理等,减少职业危害的风险。
3. 感染控制措施:要求医务人员采取有效的感染控制措施,包括手卫生、消毒灭菌、医疗废物分类处理等,以防止交叉感染。
4. 职业健康监测:要求医务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检、职业病筛查等,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
5. 培训与教育:要求医务人员接受相关的职业安全防护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危害认识、防护措施操作等,提高职业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6. 应急预案:要求医疗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人员转移安排、物资储备等,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和救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以上就是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通过这些措施和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医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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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一、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二、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带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三、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四、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五、使用紫外线消毒时,不得使紫外线光源照射到人,以免引起损伤。
七、接触戊二醛等消毒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防止溅入眼内、吸入体内或皮肤粘膜上,一旦溅上,应及时用清水清洗。
医院感染监测制度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通知,为做好我院感染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1、药剂科购入的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索证管理。
2、各临床科室的治疗室、换药室、每季做一次空气培养、每天进行紫外线消毒1次并有登记记录。
每半年对紫外线辐射的强度进行监测。
各科使用的器械消毒液由药剂科统一配制,使用中的消毒液,应保持有效浓度。
3、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灭菌与隔离制度。
一次性用品用后科室进行毁形.4、定期对换药室、注射室的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监测结果。
5、医用垃圾用黄色袋、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分包装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极其它危险性废物。
根据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等相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分类和暂存1.产生医疗废物的有关科室应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2.治疗室内废物筒应加盖,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锐器盆等。
未被污染的如外包装、盐水瓶、青霉素瓶等可作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棉签、敷料等置于黄色医疗废物袋中;玻璃安瓿、破碎玻璃器皿置锐器盒中,小心处理以免割伤。
放射性废物置红色医疗废物袋中。
3.临床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置于黄色医疗废物袋中,当容量达到3/4时扎紧袋口后放入黄色医疗废物暂存容器(转运箱)中,加盖后应扣紧环扣。
存放医疗废物的容器应防渗透,外表面粘贴医疗废物标志。
4.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应放入锐器盒内,由专人统一收集,减少工作人员针刺伤的发生。
5.使用后的针筒及输液器应放入黄色垃圾桶中,由专人收集、运送、贮存,在院内运送应封闭,避免流失和减少环境污染。
6.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口罩、帽子、中单、尿布等按医疗废物处理。
7.特殊传染病(如被朊毒体、气体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病人产生的废物应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并及时密封;感染性疾病科的废物按专项制度处理。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送1收集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贮存间一医疗废物公司回收。
2.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人员对医疗包装袋称重、清点锐器盒的数量,在《医疗废物内部交接运送记录单》上记录并请科室人员确认。
3.收集运送人员应将密封的锐器盒和医疗废物袋放入周转箱,在转送医疗废物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转运中严禁扔、摔装有医疗废物的垃圾袋或容器,以避免造成包装破损和废物的泄露。
4.每天运送结束,应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三、医疗废物的贮存1.总务科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委派专人管理。
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识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识标识。
2.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口易于清洁和消毒。
3.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冷冻贮存时间不得超7天。
4.室内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5.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平时上锁。
严禁私自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6.每天对环境进行清洗与消毒(紫外线每天消毒1小时,物体表面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每天擦拭1次)有污染时立即消毒,运送车辆使用后即清洁消毒。
四、医疗废物的外运1.医疗废物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签订委托协议书,承担处置费用。
2.医院与处置单位交接、转运医疗废物时,应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记录医疗废物容器数量、外运日期等信息,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专人保管,记录资料保存3年。
记录内容: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签名等。
登记资料保存三年。
3.工作中被锐器刺伤时,按锐器刺伤处置要求进行处理。
4.使用后的防护用品(包括手套、口罩等)不得随意丢弃。
应与医疗废物一同处置。
七、应急处理发生医疗废物事件,按照医院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上报乐清市卫生局和环保局;导致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健康损害,应在24小时内上报;导致传染病传播或可能传播,应按《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管理制度一、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必须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只能一次性使用。
二、医院感染管理科认真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临床应用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医院所购入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厂家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产品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四、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登记制度。
采购部门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与生产企业相一致。
并查验每一批号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产品标识和有效期,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有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的中文标识。
五、严格保管,医院设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厘米,距墙壁≥5厘米。
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部门。
六、在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必须进行验收,除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应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一致,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
七、临床科室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前应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包装有破损、过效期和产品有不洁等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热源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必须及时留取标本送检,按规定登记发生时间、种类、临床表现、处理结果;所涉及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及供货单位、供货日期等,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以及该产品采购部门。
八、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置。
严禁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消毒隔离制度一、医务人员上班时应衣帽整洁,不穿工作服进食堂、公共场所或离院外出。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消毒灭菌原则,接触病人前后应及时洗手,进行无菌操作必须戴口罩、帽子等。
二、科室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志清楚。
配备完善的手卫生设施和用品。
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手卫生制度。
三、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制度,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地面应湿式清扫,保持清洁;当有血迹、体液及排泄物等污染时,应即时以含氯消毒剂拖洗,拖洗工具使用后应先消毒、洗净、再晾干。
办公室、治疗室、厕所等不同的区域应分别设置专用拖布,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消毒,悬挂晾干。
四、无菌物品专室专柜存放;按灭菌日期有序摆放,每日检查物品有效期,过期应重新灭菌,存放柜应定期清洁、消毒。
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常用无菌罐应每日更换并灭菌;置于无菌包装内的灭菌物品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五、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并注明开启时间。
六、碘伏、酒精等消毒液应应密闭保存,容器每周更换灭菌二次。
持物钳高压灭菌后干燥使用,在集中治疗前开包,每4小时更换。
七、体温计使用后用含有效氯1000mg/L消毒,做好“二道法”消毒,冷开水冲洗后干燥(75%酒精擦拭)待用。
八、掌握常用化学消毒剂名称、剂量、使用浓度、方法及注意事项。
使用中的消毒液应每日监测有效浓度。
九、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等器材,必须每日消毒,用毕需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雾化器一人一用一消毒。
湿化液应用灭菌水。
十、垃圾要区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别置黄色、黑色塑料袋内,封闭运送,隔离病人使用的医疗废物应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并张贴明确标识。
各种废物统一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对感染病人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病人的安置原则应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十二、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
特殊感染伤口如:炭疽、气性坏疽、破伤风等应就地(诊室或病室)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消毒,不得进入换药室;用后敷料应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并张贴明确标识,及时无害化处理。
十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领用、保管、使用、处理、毁形各环节,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规范》执行。
十四、传染病人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处理措施。
无菌操作制度一、在执行无菌操作时,明确物品的无菌区和非无菌区。
二、执行无菌操作前,先戴帽子、口罩、洗手、并将手擦干,注意空气和环境清洁。
三、夹取无菌物品、必须使用无菌持物钳。
四、进行无菌操作时、凡未经消毒的手、臂均不可直接接触无菌物品或超过无菌区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