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与完善行业信息统计.doc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标 签】融资租赁试点监管【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商建发﹝2006﹞160号【发文日期】2006-04-12【实施时间】2006-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
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
具体要求是:每季度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
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津商外经函〔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今年以来,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运营和在外人员面临着巨大风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海外项目权益保护及人员身心健康。
近日,商务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统计数据及在外人员信息的核查、核对工作。
为积极做好配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准确填报“对外投资合作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
当前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的数据情况不佳。
主要表现在,录入管理系统的在外人员数量远小于实际人数。
一些派出已结束工作返回国内的人员,管理系统的状态仍为出国状态等等。
各企业要严密组织,对在外人员进行梳理、核查和核对,并于7月27日(周一)前在管理系统中补录人数,确保应报尽报。
同时调整人员在外或回国状态,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为方便企业集中补录,管理系统增加了快速补录端口。
企业可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业务类-在外人员信息管理-培训教材”下载企业端快速补录手册,按照指南进行操作。
此外,管理系统存有数据导入功能,可下载EXCEL模版表,填完上传。
(EXCEL模版表亦可登录**************************密码:58665538“收件箱”下载)二、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日常对外投资合作统计报送,建立健全项目运行数据反馈以及外派人员登记、建档等基础工作制度。
对统计填报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虚报、重报、误报。
要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准确填报海外项目运行数据。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出台!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出台!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制度[作者]致同中国[发布日期]2020.01.17实施条例》中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市场监督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联合出台了《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 以下简称“《 办法》”),此办法将替代原有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同日,商务部又颁布了《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以下简称“《 公告》”),率先完善了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搭建以及政府部门间具体工作的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了相应的指导。
主要内容报告内容和方式《 办法》 第八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我们从这四类报告的角度出发,对《 办法》和《 公告》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1.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2.变更报告○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page 1 of 4○ 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如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但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7.11•【文号】商办资函〔2013〕657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年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成为有效利用国内外资金、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为加强对各地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2010年6月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信息统计与后续核查。
各地应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每年6月30日之前(2013年度为8月15日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上一年的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汇总报送商务部(外资司)。
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租赁委)具体负责报送材料的收集、核对和汇总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日期前报送的,应及时告知租赁委。
三、商务部网站(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将公布已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名单。
未在商务部网站公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各地不得为其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四、对在上一会计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年检不合格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各地应责令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商务部(外资司)。
五、各地在审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时,要切实履行外商投资租赁业行业主管和外资主管部门职责,参照《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见附件2)开展工作,加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后续管理,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业务。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X《融资租赁企业监督治理方法》的通知文章X:商务部流通业开展司202X-09-24 19:04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X【公布单位】X商务部【公布文号】商流通发202X]337号【公布日期】202X年9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X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标准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治理方法》,已经商务部202X年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X年10月1日起施行。
X商务部202X年9月18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治理方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开展,标准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合约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效劳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进产融结合、开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治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操作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X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治理。
2022年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201某年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201某年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股东一投资比例:%股东二投资比例:%股东三投资比例:%股东四投资比例:%金额:万元201某年1季度项目本期新签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直接租赁出售回租收入其中: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租赁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缴纳税收其中:企业所得税融资租赁营业税及附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量标的物金额201某年1季度实际投放额201某年14季度累计数数量标的物金额实际投放额201某年14季度累计数标的物实际金额投放额201某年14季度累计数数量201某年14季度累计数注:实际投放额是指为取得租赁标的物投入的所有资金,扣除标的物交付前向承租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如保证金、服务费等)后的余额。
续表:项目201某年4季度末201某年4季度末总资产其中:融资租赁资产其中:交通运输设备印刷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未实现租金逾期租金其中:对股东逾期租金逾期一年以上租金总负债其中:对股东负债银行贷款保证金委托资金外债余额其中:外债直接登记额外债转贷登记额从业人数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201某年月日扩展阅读: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材料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置审批文件有哪些1审核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某]第5号)、《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某]2号)2审批权限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3申报程序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研究报告

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出租方购买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的一种金融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制度也日益成熟和完善。
本文将对2024年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并对其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首先,2024年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的现状是相对成熟和完善的。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外汇管理局承担。
银监会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操作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外汇管理局也加大了对融资租赁公司外汇业务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其次,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是逐步完善和加强。
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制度也会不断更新和加强。
比如,通过制定更加具体和细化的监管要求,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在风险防控、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在2024年,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审批流程仍然相对繁琐和复杂,且审批时间较长,影响了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其次,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覆盖面相对较窄,一些相关领域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地。
同时,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和发展,监管制度需要不断跟进和更新,以应对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监管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监管,提高市场的准入门槛和运营质量。
其次,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运营、风险控制和内部治理的监管,确保其健康稳定发展。
此外,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投资者保护。
最后,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和监管。
总之,2024年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相对成熟和完善,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和运营的监管,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保护,并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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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统计表
( _____年度)
单位:万元
附件2: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
一、申报条件
(一)关于投资者资格:
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
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二)关于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专业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的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3.“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二、申报材料
(一)对新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应注意审查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拟设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主要内容。
(二)对已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增资申请,应注意核查原注册资本是否已全部到位,并要求公司对运营及已开展业务情况、增资资金具体用途等进行如实说明。
(三)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须按期到位)、业务情况说明。
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三、审核要点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
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三)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四)合营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中也无“投资总额”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六)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