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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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20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20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宜兴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佟跃程鹏李悦何旭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涂胜杰傅徽楠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赵鹏总则1.0.1为统一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便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8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8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8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进行分类划分的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制定,对于合理利用城市用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是指用于居住建设的土地,包括住宅区、宿舍区、别墅区等。

居住用地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人口密度、配套设施、交通便利等因素,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二、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建设的土地,包括商业中心、购物中心、超市、商业街等。

商业用地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商业发展需求,注重商业配套设施、交通便利和消费者需求,以促进商业繁荣发展。

三、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建设的土地,包括工业园区、工厂区、生产基地等。

工业用地的规划应充分考虑生产要求、环保要求、交通便利等因素,以促进工业的健康发展。

四、交通运输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交通运输建设的土地,包括道路、铁路、机场、港口等。

交通运输用地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交通需求、交通网络布局、交通枢纽等因素,以保障城市交通畅通。

五、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土地,包括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

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需求、人口分布、便利性等因素,以满足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六、绿地与公园用地。

绿地与公园用地是指用于绿化和休闲建设的土地,包括公园、绿化带、广场等。

绿地与公园用地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绿化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公众休闲需求等因素,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七、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是指用于特殊建设的土地,包括军事用地、保护用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等。

特殊用地的规划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以保障特殊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综上所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合理规划城市用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完整版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完整版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 J J/T85-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宜兴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佟跃程鹏李悦何旭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涂胜杰傅徽楠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计算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人口统计口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8年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8年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

绿地分类;3。

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调整绿地大类;2。

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

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

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

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宜兴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佟跃程鹏李悦何旭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涂胜杰傅徽楠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赵鹏总则1。

0。

1为统一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便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耦合空间规划体系的区域绿地规划思路

耦合空间规划体系的区域绿地规划思路

耦合空间规划体系的区域绿地规划思路□ 黄槟铭,李方正,李 雄[摘 要]新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将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绿地更名为“区域绿地”,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绿地分类改革。

同时,随着自然资源部的组建和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区域绿地成为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和美好人居环境建设的主体空间。

因此,区域绿地规划将面临重大转型。

在此背景下,本文从区域绿地的具体变化、规划面临的重要变革及规划实践探索三个方面探讨转型视角下耦合空间规划体系的区域绿地规划。

首先,从绿地定位、功能和统计指标三个角度解读其他绿地向区域绿地的转型变化;其次,在明确区域绿地的转型变革基础上,从绿地的规划方法、规划层级及规划深度三个层面提出耦合空间规划体系的区域绿地规划思路;最后,以历城区区域绿地规划为例,对区域绿地规划进行实践探索,并对区域绿地规划的难点和挑战进行总结。

[关键词]绿地分类标准;绿地转型;区域绿地规划;空间规划体系[文章编号]1006-0022(2020)02-0005-07 [中图分类号]TU985.11 [文献标识码]A[引文格式]黄槟铭,李方正,李雄.耦合空间规划体系的区域绿地规划思路[J].规划师,2020(2):5-11.Regional Green Space Planning that Fits National Land Use and Spatial Plan System/Huang Binming,Li Fangzheng, Li Xiong[Abstract] In the new urban space categorization standards, green spaces outside of construction area is renamed as regionalgreen space. A number of other categorization reform is also carried out. Regional space will be the main body of nationalresource pre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 in the new national land use and spatial plan system. Its planning faces major transition. Thepaper studies its planning coupled with new spatial plan system from main changes, significant reform, and practice exploration.First, the orientation, function, and index are discussed about the changes of other green spaces towards regional space; second,the planning method, level, and depth of regional green space area are proposed to couple with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third, the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are concluded with Licheng district regional space plan as an example.[Keywords] Categorization of green space, Green space transition, Regional green space plan, Spatial planning system2018年6月,新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以下称“新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将其他绿地更名为“区域绿地”,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一、城市公共绿地、公园与风景区园林景观设计二、城市外部空间园林景观设计注:1、以上工作内容不包含公共艺术品、专项水景、广告标识、建筑灯饰等。

2、城市外部空间园林景观设计基价为6万元。

3、设计面积小于1500平米的城市广场,设计取费单价标准可适当上调。

三、城市道路景观设计注:四、居住区景观设计注:1、设计费单价可根据设计面积大小上下略做浮动。

2、样板区域原则上按高等标准居住区计费。

五、专项景观设计注:1、以上设计均不含艺术品设计。

2、景观总价指甲乙双方认可的设计概算,并以此为依据签定合同,实际工程总价为设计费结算依据。

六、其它类别景观设计注:七、绿地系统规划八、风景区、森林公园规划注:基价为18万元九、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咨询1、本计费指各类园林景观规划咨询的计费,工程咨询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园林景观规划咨询计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设计费的30%计取。

3、专家咨询费为:教授级高工5000元/工日,注册一级景观设计师或主创人员3000元/工日,注册二级景观设计师或专业工程师1000元/工日。

十、说明1、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市场计费。

风景园林学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后根据市场整体发展情况,于2018年对本《意见》部分取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本《意见》可作为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2、参照本《意见》计算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等情况做适当调整,根据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情况,乙级资质乘以0.85-1的调整系数,丙级资质乘以0.7-0.84的调整系数。

项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按国家级、市级、区级分别乘以1.1-1.3的调整系数。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2018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2018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2018城乡用地分类标准是指对城市和乡村地区的土地利用进行分类管理的标准。

2018年发布的城乡用地分类标准,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乡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为城乡土地利用管理和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城乡用地分类原则。

1. 综合性原则,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供需情况,综合考虑土地质量、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科学分类城乡用地。

2. 区域性原则,结合城乡发展的区域特点和差异性需求,分类确定城乡用地的功能定位和规划管理要求。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城乡用地分类标准。

1. 建设用地。

(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居住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2)乡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农村生产生活设施用地等。

2. 农用地。

(1)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等。

(2)林地,包括森林用地、林木用地等。

(3)草地,包括草原用地、牧草地等。

3. 自然保护用地。

(1)生态保护用地,包括生态功能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

(2)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用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4. 其他。

(1)交通运输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民航用地等。

(2)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水库用地、河道用地、水利工程用地等。

(3)特殊用地,包括城市绿地、公园绿地、体育用地等。

三、城乡用地分类管理。

根据城乡用地分类标准,各地应制定相应的城乡用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加强城乡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扩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城乡用地分类标准的意义。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渝城管局〔2018〕1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城管局〔2018〕1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为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管理,提高城市公园规划建设质量与水平,应做好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以充分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报审要求《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公园绿地分类中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手续后,应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度应参照《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规划涉及成果内容深度要求的通知》(渝规发﹝2006﹞78号)文件规定执行,编制内容应满足《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服务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包括除地下车库外的地下建筑)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

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游乐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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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宜兴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佟跃程鹏李悦何旭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涂胜杰傅徽楠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赵鹏总则1.0.1为统一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便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绿地分类2.0.1 绿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 2011相对应, 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

2.0.2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

2.0.3 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4 绿地类别应米用英文字母组合表不, 或米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绿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0.4-1和表2.0.4-2的规定。

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3.0.l计算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人口统计口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用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为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乡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λg=[(A g1十A g2十A g3´十A xg)/A c]╳100%(3.0.4-1)式中:λg ──绿地率(%);A g1 ──公园绿地面积(m²);A g2 ──防护绿地面积(m²);A g3´──广场用地中的绿地面积(m²);A xg ──附属绿地面积(m²);A c ──城市的用地面积(m²),与上述绿地统计范围一致。

A gm=(A g1十A g2十A g3´十A)/N p(3.0.4-2)式中:A gm──人均绿地面积(m²/人);A g1 ──公园绿地面积(m²);A g2 ──防护绿地面积(m²);A g3´──广场用地中的绿地面积(m²);A xg ──附属绿地面积(m²);N p ──人口规模(人),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A g1m=A g1/N p(3.0.4-3)式中:A g1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²/人);A g1──公园绿地面积(m²2) ;N p──人口规模(人) ,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λG= [(A g1十A g2十A g3´十A xg十A eg)/Ac]╳100%(3.0.4-4)式中:λG ──城乡绿地率(%);A g1 ──公园绿地面积(m²);A g2 ──防护绿地面积(m²);A g3´──广场用地中的绿地面积(m²);A xg ──附属绿地面积(m²);A eg ──区域绿地面积(m²);A c ──城乡的用地面积(m²), 与上述绿地统计范围一致。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规定进行汇总。

引用标准名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 - 2017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1月28日以第174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 - 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海南省三亚市园林局、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园林局, 主要起草人员是徐波、李金路、赵锋、曹礼昆、高仁风、吴淑琴、陈世平、肖‘志中、江长桥、王胜永、张文娟、孙国强。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 编制组参考了国内外现行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 征求了全国各地专家、相关部门对原标准的使用反馈意见以及对本次标准修订的意见, 并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统计、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总则1.0.1 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用地。

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 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在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工作中,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对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缓减城市病、约束城市无序增长、满足市民多样化的休闲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 从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角度, 对绿地的广义理解, 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城乡统筹绿地系统。

2002年颁布的原标准作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施行了14年, 在统一绿地分类和计算口径、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加强园林绿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衔接沟通、提高城市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近年来全国各地城乡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需求的不断升级与变化, 以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以下简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 版) ] 颁布实施带来的用地分类方面的调整, 使原标准在现实需求和与相关标准衔接方面仍有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必要。

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和满足绿地规划建设的需求,需要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 (1) 绿地规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 (3)绿地的统计等工作。

1.0.3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时,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绿地分类2.0.1 绿地是城乡环境建设的重要载体, 也是城市建设用地的重要类型之一。

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设立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已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

为此, 本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进行了充分的对接, 提出绿地分类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

如此,既可满足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统计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工作需求, 也可保证城乡用地统计口径的一致性。

2.0.2 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 分析研究各地区绿地的现状和规划特点, 以及城乡统筹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 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

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生态、游憩、景观、文化、防灾等多种功能, 因此, 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力求命名准确, 名实相符。

2.0.3 本标准采用大、中、小三级分类,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 满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用地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2.0.4 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 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绿地的管理, 并与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相对应, 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组合表示, 或使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 大类主要采用英文G 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 G1表示公园绿地, G13表示公园绿地中的专类公园, G131表示专类公园中的动物园。

附属绿地用XG表示。

区域绿地用EG表示。

尾号为9的类别表示同一层级中其他不能一一列出的内容。

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 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 即每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中类, 每一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

表2.0.4-1已就各类绿地的名称、内容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

1 公园绿地(1)关于“公园绿地”名称的说明“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 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绿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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