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国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7.05•【文号】发改环资[2012]1982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公共机构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之一。
公共机构带头节约能源资源,对于引导和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为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对全社会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共同组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现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2012年7月5日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在国家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中,创建一批管理科学精细、资源利用高效、崇尚勤俭节约、践行绿色低碳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引领和带动全国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国管节能[2013]258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258号)我局对2011年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内容和方法、统计指标设置、报表形式、调查对象和职责分工等都经过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已纳入国家统计调查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分工和职责,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上报方式及时限等;要将本制度逐级转发至所辖(属)的每一个公共机构,并指导做好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努力提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水平。
二、确保统计调查覆盖面《统计制度》规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调查对象为所辖(属)的全部公共机构,调查内容包括公共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水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目前,部分地区和部门还存在调查对象不全、报表指标填报不完整等问题,影响了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的分析评价。
为此,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三、切实做好冬季采暖和数据中心机房能耗情况调查北方地区公共机构冬季采暖能耗在公共机构能耗总量中占比一直较大,部分南方地区冬季采暖需求也逐年增加;同时,随着公共机构办公信息化水平提高,数据中心机房能耗也呈快速增长趋势。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鄂管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鄂管发〔2012〕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单位:现将《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3月9日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采购第一条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
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
第二条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审批制度。
根据采购计划,实行按级申报,逐级审批。
采购应由2人以上人员实施,坚持节约、环保、优质、实用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
第三条一般常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根据公共机构的使用量及库存情况,适时提出购买申请。
符合政府采购招标规定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第四条实行办公用品定额管理。
根据业务量和各年度办公用品耗费情况,科学制定办公用品总耗费、人均耗费定额,超过办公用品耗费定额的要向分管领导作出说明。
二、办公用品入库第五条入库的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将办公用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日期等事项逐一填写清楚,连同实物与发票或相关凭证交仓库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第六条仓库管理人员在《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和发票或相关凭证上签字后,经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到财务管理部门报销。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采购人员及时退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2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职责。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内各市州和外省各级人民政府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直机关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机关事务改革、发展进行政策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共性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行政房产的综合管理,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97e1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ee.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29日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5000万平方米以上,武汉城市圈实施集中连片发展,其他市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基本实现规模化应用;基本建成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形成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一批绿色生态城镇、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到2015年末,全省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县以上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加强城乡规划引导,各地城镇新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照绿色生态发展要求规划、建设、管理,组织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5]7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7
【实施日期】2015.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77号)
省政府各部门: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7日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57b2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3f.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精神,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二)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调整标准(一)老职工的基准补贴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98元,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13元。
(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由按月补贴调整为按月定额补贴,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340元,科级380元,处级480元,厅(局)级620元。
机关工勤人员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高级工和20年(含)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340元,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和20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380元,高级技师480元。
三、住房补贴计算公式及发放方式(一)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新标准一次性发放。
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标准1992年底前法定工龄)补贴面积已发放补贴总额。
(二)新职工按月定额补贴,从本通知执行之月起按月发放,此前工作时间的补贴按新标准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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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管发[2012]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09
【实施日期】2012.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鄂管发〔2012〕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3月9日
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有关规
定,为加强对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
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
第二条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审批制度。
根据采购计划,实行按级申报,逐级审批。
采购应由2人以上人员实施,坚持节约、环保、优质、实用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