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的通知-苏价费[200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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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的通知(苏价费〔2007〕48号)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6]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各单位上报的基础上,经审定,现将在宁省管医疗机构部分单病种限价水平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各医疗机构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选择相应的病种,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所选病种的实际限价,应在省定的限价水平内,以单病种临床路径为依据,按低于本单位该病种前三年实际平均费用水平5%-10%测定。
具体限价水平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后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在明确诊断后,对确定进入单病种限价诊疗的病人,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提供诊疗服务。
四、临床路径规定的是二等病房床位,病人实际住院床位等级高于或低于二等病房床位的可多退少补。
五、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向患者提供主要的临床路径和限价水平,与患者签订“单病种限价协议书”。
患者出院时,按“单病种限价协议书”明确的限价水平提供诊疗结算票据。
六、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单病种限价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将加强对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苏价费[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6]13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新医疗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通价费[2006]11号)、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锡价费[2006]69号)、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卫生局《关于转报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消毒费立项申请的请示》(扬价费[2006]43号)、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要求将医用拉链和医用硅酮凝胶膏列入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请示》(常价费[2005]277号)、江苏省人民医院《关于核定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的请示》(院发[2006]2号、65号)、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关于新价格标准执行中我院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建议及新增医疗项目的申请》(中大[2006]行字2号)、江苏省中医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省中财[2005]第111、129号)、南京军区总医院《申报彭氏多功能解剖器收费项目》、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申请“行气通便贴”“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5]118号)等请示、申请,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方法、新技术认定及相关成本测算,决定新增、调整、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内容(详见附件一、二),增加部分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详见附件三),并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规程。
严禁利用各种组合的方式增加检查、检验项目,重复收费,分解项目,增加病人负担。
按照医学检验检查互认的制度规范,对无效(重复)检验、检查的,病人有权要求退费。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部分中医诊疗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部分中医诊疗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2.15
•【字号】苏价医[2011]45号
•【施行日期】2011.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
增部分中医诊疗项目的通知
(苏价医[2011]45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和部分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的请示及建议,在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中医诊疗项目(详见附件1、2)。
一、委托市定价的新增中医诊疗项目,由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试行期两年。
二、本通知从2011年2月25日起执行。
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新增部分中医诊疗项目
2、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单病种项目价格编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单病种项目价
格编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
•【字号】苏价费[2006]45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单病种项目价格编码
的通知
(苏价费[2006]455号)
各市、县(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6]63号)的规定,现将《单病种项目价格编码》(见附件)下发给你们,并就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各地要加强领导,合理调配力量,认真测算,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出台单病种价格方案。
2、新增的病种应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统一编码。
3、单病种的结算清单按根据临床路径制定的费用结算。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2.06.26【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4日)修订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有关单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收费办法》下达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包括收费标准、收费减免等内容),并报省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有关鉴定前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价费 [20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
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收费单位接文后,请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使用《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
执行本通知期间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 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2:江苏省职业(工种)鉴定分类表(试行)(略)附件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试行)(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苏教体艺〔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体艺〔2018〕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促进全省大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普通高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的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结合本通知要求,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应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
(二)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场所可以设置在校内或医疗机构内,场地设施应能满足健康体检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的项目要求(一)新生入学体检。
新生入学体检项目分为必须检查项目、必要时检查项目和选择性检查项目三类。
必须检查项目每个学生均需参加(见附表)。
必要时检查项目由体检机构根据体检情况向学生提出建议并反馈学校,学生自愿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选择性检查项目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培养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其他年度体检。
其他年度体检学生自愿参加。
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三、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各体检机构要对每名体检学生出具体检结果。
对发现异常检查结果的学生,要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要根据学校学生健康促进工作要求,分年级、分性别等为学校提供客观、准确、详细的评价分析报告,使学校全面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及常见病、慢性病、传染性疾病发病情况,配合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江苏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11.21
•【字号】苏财综[2007]88号
•【施行日期】200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7]151号苏财综[2007]88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商请批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人函[2007]209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同意全省人事考试机构根据你厅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人发[2004]41号文件规定,在开展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自2007年该项考试报名之日起生效,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60天,由你厅重新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请收费单位接文后,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
附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入分配表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入分配表。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6
【摘要】<正>苏价规[2016]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2日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总页数】6页(P55-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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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
革的贯彻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医[2017]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1.22
【实施日期】201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
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
(苏价医〔2017〕2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2日
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综合医改试点方案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改革的目标
2017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分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建立以合理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有利于费用控制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对区域医疗费用、门诊次均医药费用、住院人均医药费用、药占比、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卫生材料占医疗收入比重、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比
重等控制性指标的监测,完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通过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降低药品、耗材、检验检查等腾出费用空间,并与医疗控费、财政投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薪酬制度、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以此为基础,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政府投入与物价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负责部门:省及设区市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改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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